村庄治理中的集体行动逻辑——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

2010-03-03 05:56许英杰苏振华作者简介许英杰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从事地方治理金融市场研究苏振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体制转型地方治理研究
治理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村民代表集体行动村干部

□ 许英杰 苏振华 作者简介:许英杰,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从事地方治理、金融市场研究;苏振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体制转型、地方治理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集体行动是村庄有效治理的关键因素

村民自治制度是为了弥补国家政权退出农村后村庄治理的真空状态以及国家无力为乡村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基于“村民对村庄事务自我管理”的原则而产生的。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村庄领导集体,通过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机制来维护村庄秩序,进行经济协作,在村庄内部动员经济资源提供公共物品。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村民对村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通过组织集体一致的行动来达成自治的有效性。

费孝通先生曾揭示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公私分明”的特点。他认为,在中国农村,人们只关心核心家庭的利益,而对核心家庭之外的领域是不关心的,“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大家都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识,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晚近以来,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的看法,认为中国农民行动的逻辑就是“在自家范围内,义务重于权利,而在公家范围内,却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尽义务”②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只有当大部分村民能超越对家庭私利之上的公共利益的关注,愿意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遵循一定的规则,付出相应的成本,组织起集体一致行动时,乡土社会才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由此可见,农民的集体参与问题是村庄有效治理的核心要素。现有研究中,村民在参与村务过程中的“集体一致行动能力”对于村庄有效治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强调。如贺雪峰的研究认为,村庄社会有效治理取决于村庄内部是否存在高度的社会关联度,即村庄内部一致行动的能力①贺雪峰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一书中对社会关联度的定义是“当一个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这个村民就可以从容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事件,他具备有效降低生存风险,经济获得公共物品,从容谈判达成互赢协议,以及稳定建立对未来生活预期的能力”。简言之社会关联就是村庄内部村民调用社会关系的能力,据此形成的村庄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一致行动能力。。但目前已有研究对“社会关联度”、“集体行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对现象的实证解释,而从政治理论上论证集体行动的作用并将其嵌入到村民自治中的研究仍然相对薄弱。本文试图用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政治理论剖析村庄内部“社会关联度”和村民的利益偏好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证明“村民集体一致行动能力”和“村民与村庄利益的联系度”在使村庄获得有效治理上的基础性作用。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中国村庄治理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框架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思想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一个流派,生发于传统的理性行动理论,针对传统的理性行动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阿罗不可能定理”,通过引入制度因素来解释利他主义与集体行为的困境。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派看来,在没有任何制度规则存在的情况下,理性的个体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所导致的诸如“搭便车”和“逃避责任”等负面效应,往往会造成集体的无理性。而设计出一套制度规则,使得基于个人利益的行为能够产生集体的最优化结果,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最现实的办法。这种制度的作用在于,为理性行动者提供了一个交易的规则,一个协商的平台,一种控制的手段,和一个博弈的均衡,通过创造相互的信息对称,建立重复博弈中的惩罚与激励机制,规范集体中每个成员的行为,使得个体能够从某一制度的成员关系中获益,并因此而愿意做出某种牺牲,以获得这些更为重要的利益,因而产生出某种结果的可预期性和规则性,促成集体行动的可能性,有利于制度内所有参与者。

这种制度模式的成功运行需要一套稳定且有效的服从机制,以确保所有的行动者都能够服从制度规则的要求,避免机会主义的背叛。这是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所面临的问题,构建打破囚徒困境的制度模式,须展开重复博弈、构建一套回报机制,使得重复博弈中的背叛行为会招致惩罚,而协作则获得报酬。在这种机制之下的长久博弈,将会使得服从协作成为一种习惯。在这样一个制度或组织规则体系内,个体都会认识到,他的竞争对手同样受到了制度规则的约束,而他的对手也会发现自己被深深地卷入到了制度之中,由此形成成员之间能相互准确预期对方行为而产生的对集体合作的信任,相应的回报机制又强化了遵守规则的意识,因而集体一致的行动便能够达成。

(二)中国村庄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框架建构

当前中国农村实行的村民民主自治,事实上很多村一直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随着传统宗族势力的消亡,以及市场经济冲击,原有农村道德传统束缚力的削弱,农民更趋经济理性,村庄内部“自组织力量”②自组织力量指的是一种将农民联系起来的制度性因素,或是一种正式的组织制度,或是基于共同价值观以及传统联系而成的非正式的联结,这种力量将在需要运用集体来应对问题时迅速地将农民组织起来。薄弱,经济分化不明显,农民呈原子化分散状态,没有形成一个促成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或者说没有一种“制度”因素能够在部分农民之间达成非正式的契约联系,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因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

农民以单个人的力量来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监督村干部的工作、村庄的财务状况,参与经济上的协作时需要付出的成本相当高,即便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在村内合法合情的利益,其付出的成本也会大大高于收益,因此部分村民会倾向于在参与村务管理中“搭便车”,或者宁愿放弃自己在村内的利益,默默忍受,甚至外出建立新生活,总之会对村务管理,对村庄发展失去基本的关注意愿。而如果在村民之间存在激励村民参与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形成村庄内村民的一致行动的能力,就将能够大大提高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效果,形成有效的村庄治理。当然这需要某种紧密的利益联结的激励,如果村庄本身无法提供足够引起村民关注的利益,村民在村庄内能够获得的收益少过其所需付出的成本时,村民也不会有意愿去参与村庄的民主自治。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以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相关理论,笔者提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有效运行的两大基础条件的假设:(1)村庄内部社会关联度高、自组织力量强大,具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性因素存在,能够将分散的村民组织起来,形成村民一致的行动;(2)村庄内大部分村民和村庄具有紧密的联系,包括经济联系,社会联系,心理联系,村庄生活对村民来说是有意义的,他们在村庄中的利益诉求在其利益偏好排序中处于前列。

对于村民自治来说,村庄内部的自组织力量,或者说“村庄的社会关联度”是促成村民集体一致行动能力的关键因素。村庄的社会关联度是村民在面对问题时能够调动村庄内部的社会资源,并且能够获得村民支持的能力。当一个村民能够调用社会资源,获得其他村民的支持时,他便可以从容的应对所面临的问题。当村庄内有相当一部分村民能够调用村庄内的这种社会资源时,这个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就很高,村民之间具有很强的相互动员能力,来形成一致行动。

传统宗族力量与经济分化产生的影响力能够将分散的村民组织起来。这种社会关联建立在价值观的联结、血缘的亲和力和经济利益的挂钩等基础上,在一些具有权威影响力的人物的引导下通过一系列规则达成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关系,将农民纳入一种由大家一致同意的统一行动框架内,对村干部的权力形成制约,在处理涉及村内公共事务时摆脱单个个体的无力感。由于在这一社会关联网络中的所有村民都被要求花费他的时间和精力来支持集体的利益诉求,遵循统一的行动目标以及行动方式,因此村民将会预见到在面对需要集体一致的行动时其他村民将和自己一起行动,共同分享行动的收益,同时也共同承担行动的风险,消除了村民对他人“搭便车行为”的疑虑,促成了集体行动。在传统社区记忆主导的社会关联中,还存在着对服从集体意志的激励机制,强大的社区舆论使得任何违背宗族领导、损害宗族、地缘利益的村民会受到集体内强大的舆论抨击,而在传统乡土社会中生活的村民是无法忍受乡民的冷眼和歧视的,因此在下次的行动中他会被迫支持集体行动,重复的博弈最终必然使他们愿意服从集体行动的规则走向共同协作。

理性选择理论同时假定人的偏好是固定的,人们的一切行为完全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为并非自己偏好的事务耗费时间和精力对一个理性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如果村民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管理,则意味着村庄中存在与村民切身利益紧密联系的东西,并且获得这方面利益的偏好在村民的偏好体系中排序靠前,以至于这一收益如此巨大远远超过其付出的成本。村民利益的紧密度也因此是促成集体行动的制度性因素的重要构成部分。

以上两方面作为解释村民民主自治现状的一个主要的工具性理论,也是现阶段农村实现完善和有效的民主自治的两大基础条件。下图是这一机制的作用过程。

三、江西省洪峦村和浙江省七贤桥村的治理状况描述

在验证以上两个基本假设的过程中,笔者选取了两个村进行实证调研,一个为江西洪峦村,另一个为浙江杭州七贤桥村,对其村民自治状况进行解释。

(一)江西省洪峦村的案例分析

1.村庄概况

江西省洪峦村位于鹰潭市东北方向。交通便利,境内有铁路公路通过,但距离鹰潭市区较远。人口961人,分属四个村民小组,是大桥行政村中一个自然村。该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村民主要以外出打工为业,在外务工经商的人口有364人,占总人口的40%。洪峦村的村务领导机构为该村的新农村理事会,其职权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村村委会。

2.洪峦村选举状况

该村村长吴XP是大桥村村委会的主任,兼任洪峦村的村长,已经在村主持工作七年。大桥村村委会选举候选人由村委会自行提名,只进行一次选举,即若两位候选人都未过半数而无法当选,则由村委会确定当选人,不再进行第二次选举。村委会对选举具有较大的操控力。

洪峦村的村长、小组长选举一般设在年中大部分劳力在村外务工时进行,由于村里基本上每户人家都有家人在外务工,务工人员的选票全部由村干部代选,显然这些选票全部成了现任村干部谋求连任的稳定票源。据村民介绍整个选举非常不规范,没有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由村干部送票上门,而村民填写选票时送票的村干部一般都会看着投票人选择的过程,并提示他应该选谁,而村民们则心知肚明,如果不选他们中意的人,以后在村中生活会遇到很多麻烦,因此大部分村民都会选择原来的村干部一手认定的那些候选人。选票统计都是村干部内部进行,完全没有公开程序。整个选举完全掌握在村干部手中。

3.村干部状况

村长吴XP为人比较强悍,有魄力、能干,村里无论老幼,只要他看到不满意的地方都会大加斥责。他和其几个兄弟(也是小组长和村干部)形成的村干部集团事实上成为村里最具有组织力的集团,在他竞选村主任等的过程中帮其拉票,在治村中遇到阻碍势力时,则凭借声势对村民进行恐吓。这一方面促成了洪峦村在村治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减少阻力,快速高效地推行村里的既定政策,但另一方面,也使得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了有效抗衡和监督的能力。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约束,也使得其便于利用职务寻租赢利,据村民反映该村的财务一直不透明,村干部很容易利用新农村建设来获取私利。

4.村庄民主治理状况

洪峦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近年来兴办了许多公共工程,包括村里道路的硬化、加宽,村内沟渠道的整治,农户沼气池建设,绿化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推广,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村庄面貌在这两年改变较大。

在涉及村里重要事务上,特别是村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事务,村里通过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讨论。但在访谈中,有村民反映社员大会召开次数很少,主要事务的决策还在于洪峦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几个成员,特别是村长。

重大的村务政策一般首先在村理事会内部进行具体规划,然后再交由村党员干部会议进行审议,最后由社员大会进行表决,而由于这些会议都是在年中召开,一般参加会议的村民不过三四十名,多的也就六七十名,且都以老人为主,会议往往只是对村干部的政策进行认同,无法表达村民自己的意见。村民反映村民大会上没有公布公共工程的财务状况,也没有透露详细的工程建设情况,村民也不敢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质询。村务决策完全操纵在少数村干部手中,而其中可能滋生的各种牟利行为是村民根本无法控制的。

洪峦村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在对村民的访谈中,大部分村民都不愿发表对村长的看法,认为村干部只要过得去就好,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村民们事实上对村干部有所不满,但都不愿因为在背后议论而招来麻烦。在询问关于村委会选举时,有村民说自己无论选谁现任村干部都会选上,既然大家都同意选他,那少数服从多数。在问及关于村集体利益受损的问题时,村民也透露出集体利益受损失是集体共有的事,大家都受损,非他一人受损,因此也无所谓。可见洪峦村村民在对待村集体的公共事务上缺乏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

5.村治分析

该村经济不发达,村内一到年中大部分人口都为留守的老人和儿童,村内稍有经济头脑的村民都已经在外省或本省城市打工,或在镇上做生意,与村庄唯一的联系只是在春节时回乡与亲人团聚,因此村内没有具有影响力的经济能人。洪峦村村民共同体的瓦解使得村民之间根本无法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沟通,集体协作的成本之大以致根本没有形成一致行动的可能。而在该村村民迫于生计压力纷纷外出,接受了市场经济的熏陶,日益增长的经济理性主导了他们的行动逻辑,村民更多的是从小家庭的利益出发思考问题,没有更高一层的认同以及维持这种认同的规则存在,无法为村民集体行动创造一种契约或制度性因素,村民因为无法预见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在面对少数村干部的统治,以及无法对村务保持控制时纷纷选择观望和沉默,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当所有村民都做出这样的选择时,集体行动便无法产生,村民重新分散成原子化状态。而村庄舆论压力的丧失,使得不服从集体意志的个体受到的舆论压力非常小,即便有少数村庄的“非体制精英”①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中对“非体制精英”的解释:在村庄中没有担任村庄管理职务,但具有高于其他村民的经济实力,或思想灵活,口才好而具有强大人格魅力,或是据守传统思想,德高望重等而具有对其他村民强大影响力的一类人,这类人具有利用村庄社会资源的能力。带领村民要求分享村务管理,监督村干部工作的行动,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搭便车和变节行为”,影响其余村民对集体行动的积极性,集体一致性很容易瓦解。

另一方面村庄本身经济的欠发达,村民在村庄内无法获取其所需要的利益,洪峦村村民的绝大部分利益牵连都在外地。因此关注外地的生活胜于关注村庄内的生活,村民不会过多考虑村庄生活对其的影响,对村务管理的愿望在村民的偏好体系中排在了最后。理性村民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村庄的乡土情结对村民的内聚力,使得村民慢慢地切断了与村庄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甚至心理联系。理性村民的行动只会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他们不会为了收益很少或没有收益的事情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由此可见,村民自治两方面的基础条件在洪峦村都缺乏。

(二)浙江省七贤桥村的案例分析

1.村庄概况

浙江省七贤桥行政村位于浙北余杭区内,紧邻杭州市北郊,总人口2973人,经济发展程度在余杭区内属中上水平。七贤桥自然村为七贤桥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人口254人,村内人一般称本村为“三组”(以下简称该村为三组)。村内有菜场和一条小商业街,作为周边村庄的集镇中心。随着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启动的万科集团的良渚文化村和大陆工业园区项目的展开,该村逐渐郊区化,大部分区块也划入了文化村的建设范围内,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该村经济乘势强劲发展,目前三组已经有乡镇企业五家,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目前外来人口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本村人口。三组的村民中有部分在杭州市内或余杭区内经商,也有部分在村庄周围的乡镇企业工作,其余大部分作为个体户,包括在街上经营店面,以及利用农用卡车进行私人运输业等,该村基本上已经不再经营农业。

2.村庄选举状况

由于良渚文化村以及大陆工业园区建设的推动,三组的全部农业用地都被征用做建筑用地,涉及到大量的征地补偿费发放问题。涉及到三组的全部征地补偿金有550多万元。由于对行政村村委发放补偿款缺乏透明度的不满,经过村民的争取,大多数自然村通过选举村民代表,直接进行涉及本自然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

村民代表五年一选举,三组的选举在村内粮站举行,由行政村干部主持,召集全村户主开会,当场提名、投票,按照得票数选举九个村民代表。在观摩选举过程中,笔者观察到选举比较正规,整个过程包括:入场登记,村干部发言,提名候选人,现场发票、投票,公开唱票,公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代表发言。2003年的选举是在第一阶段补偿金发放之前进行的,村民的参选热情非常高,每户都有代表参加。2008年选出的新一届代表构成与上届基本一致,只有一位上届代表落选。代表大部分由村内经营商业的经济能人构成,这些经济能人都在杭州市内做生意,经济实力强大,能力强,与村镇干部熟识,在村庄事务中有很强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受到村民的信任。

3.村庄民主治理

七贤桥的村民代表在村庄管理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凭借他们在村里和镇里的人际关系网络,以及民意的支持,村民代表积极与行政村干部和镇干部进行讨价还价,大大提高了本村的征地补偿费,也推动了村庄集体资产对公共工程的投资项目。

在村庄内,除了这些经济能人之外,还有一些具有影响力的非体制精英,村民代表竞争中,他们虽然没有获胜,但在村庄内部仍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三组存在这样一些非体制精英,他们通常富有经济头脑,在村庄中的经济收入相对一般水平较好,但仍无法与经济能人相比。他们一般性格比较强悍,敢作敢为,“说的起话也做的起人”,在村庄中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这些非体制精英,因为未能在村民代表选举中获胜,常常因此在村民代表的工作中制造麻烦,或是对补偿费发放不满,或是质疑代表在自然村财务上的廉洁度,而他们的行为也往往能调动村内一部分村民为其“摇旗呐喊”,通过在局部范围内制造舆论压力,起到制约村民代表的作用。

七贤桥行政村尚有大量集体土地和山林的承包权,在征地过程中,村集体因此获得了大量的补偿费收入,而这些收入作为集体资产是不在村民中分配的。大量资产由村委会管理使得村民们普遍怀疑村干部会侵吞这部分集体资产。因此在自然村选举了村民代表后,村民纷纷要求代表推动行政村为村里举办公共事业。在年度的几次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上,包括三组在内的村民代表多次提议要求将集体的补偿费用于集体建设,甚至因此与村干部爆发数次的争吵。最终经过努力由投票通过了一系列利用集体资产兴办村庄公共事业的决定。村里利用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在很短时间内解决了村内道路硬化,免费安装自来水、有线电视,安置垃圾桶,修建村民健身场所等公共工程。在补偿费数量确定以及集体土地征用合同签订过程中,村民代表都会挨家挨户要求户主签名,以求得一致的意见,避免非体制精英对村民代表工作的攻击。针对村民对村民代表财务问题的质疑,在每年的年末,三组的村民代表都会在村内大街上的布告栏上贴出本年度自然村的财务使用状况,包括支付给村民代表的工资等。

4.村治分析

七贤桥村的村庄治理在自然村一级真正做到了民主与自治。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村民代表的领导作用,以及村庄非体制精英对村民代表的制约能力。村庄的这些具有强势经济能力的村民代表在理性的村民眼里是最有能力的,村民会认为他们在与村干部的博弈对抗中有比自己更强的优势,能够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因此愿意集合在这些经济能人的周围,接受集体行动的约束,让他们代言自己的利益,并在背后全力支持,形成了“村民压阵代表打头阵”的委托代理的形式。而这些村民代表也是本村人,其在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利用上的利益与其他村民是一致的,因此也热衷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获得尽可能多的村民的支持,以便在与村庄及镇的讨价还价中获得更大的优势。换句话而言正是经济影响力所造成的村庄的强社会关联度强化了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的制度模式在分散的村民群体之中嵌入了一种统合性的制度性力量,将原先分散的利益诉求整合成为集体一致的支持性力量,村民与村庄领导集体的力量天平达到了平衡状态,也就达到了制约村庄赢利性经纪,促成民主化治理的目的。

当然,如果不存在一种外部的制约力量,村民代表也极容易与村干部达成一致交易,获取私人利益,出卖村民。但由于存在非体制精英的外部制约因素,不自觉的起着动员村民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村民代表营私的成本。三组的案例显示了这种作用。非体制精英也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动员部分村民,通过制造相关的舆论氛围,挟持部分村民的民意力量,形成对村民代表的外部压力和制约,防止代表出现对村民的“变节”行为,客观上促进了集体一致行动的能力。

四、洪峦村与七贤桥村的治理差异比较

洪峦村与七贤桥村在治理效果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从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解释框架出发,这种差异的形成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经济分化程度。洪峦村村内经济分化小,没有拥有大量经济资源和对村民有强大影响力的经济能人,因而无法通过经济能人的影响力来形成一种内生的组织力量,对村民进行动员。与此相反,七贤桥村经济发达,村内涌现出诸多的经济强人。凭借他们丰富的经济资源,以及长期以来在经济领域的打拼,塑造了“为人能干”、“办事可靠”的形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村民对村庄事务的看法,充分动员在村内的社会资源为自己所用,以这些经济能人为结点,在他们的动员下,原本分散的村民个体很容易被结成一张网,村庄的社会关联度以这些经济能人为核心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的形式建立起来。

2.村庄传统宗族势力。两个村的宗族势力都非常弱。在洪峦村,传统道德、舆论压力的削弱,使得村民在面对不断增大的生活压力时更加趋向经济理性,理性的村民往往倾向于在集体行动中选择“搭便车”,或因为本身立场不坚定而“变节”。在七贤桥村内部也无法看到任何传统宗族势力影响的痕迹,已深深陷入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村民唯一关注的只是如何增强自己和家庭的经济利益以及在村庄中的地位。但由于该村内具有强势的经济能人,其对村民的影响力和动员力取代了宗族势力在形成村庄社会关联度中的作用,一种现代的经济性联系取代了传统社会关联将村民联系起来。

3.村民与村庄的利益紧密度。洪峦村本身缺乏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大部分村民纷纷外出打工。随着村民在村外获得了就业机会与生活空间,村民与村庄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甚至心理联系都在不断削弱,村庄生活对村民而言的重要性在不断的下降,因此村民不会花费很多时间与精力关注村庄的发展,也就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动机。而七贤桥村本身经济比较发达,村民能够从村庄中汲取许多资源,村庄内生活是大部分村民主要的生活形式。同时由于征地补偿款发放的问题牵涉到了村民最核心的经济利益,将村民利益直接和村庄联系起来,理性的村民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将直接寻求制约村干部以及使村庄事务透明化的方法,对任何有关补偿款的问题都能够引起村民极大的关注,由此村民中间蕴藏着潜在的巨大动员力量。

4.村庄非体制精英。洪峦村由于村庄本身共同体的破裂、宗族势力的式微,以及村民与村庄利益的疏离,其少量的经济能人都选择在村外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村庄内部已经不存在较有影响力的非体制精英,这使得村庄内部村民与村干部集体之间的力量更加不平衡。而在七贤桥村内部,分散在村庄内的非体制精英凭借自己的感召力,形成一个个小的村民圈子,对村民代表形成外部制约,防止出现“变节”行为。村庄经济分化所形成的现代性的以经济影响力为基础的社会关联就是村庄内生的制度性力量,将村民团结在委托代理关系之中形成集体一致的力量。者是维持制度运行的最主要动力。因此当村庄社会基础缺乏以上的两个基本条件时,村民自治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自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至今已逾20年,但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仍然步履维艰。作为中国民主自治的第一次尝试,产生于乡村的草根民主,被国人赋予了过多的“民主期望”,但20余年的民主自治熏陶,乡村的不堪改造,贫困依旧,又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乡村不动’,还是没有找到乡村动起来的方法?究竟是农民‘愚昧’,还是我们在‘愚昧’的想象农民。

村民自治制度虽然产生于乡村治理真空状态,是农民自发的进行自我管理的产物,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却是国家强制力的结果。而全国各地农村千差万别的社会环境,以及经济基础,传统历史的差异使得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践呈现明显不同的分野,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传统宗族势力乘势兴起,村庄的社会关联度相当高,村庄治理的经济基础坚实,村民自治真正体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而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村内部经济分化不明显,传统宗族势力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中早已瓦解,村庄内部缺乏社会关联度,村民集体一致行动能力不足,往往形成村庄治理的少数人“专制”,甚至是“恶人”治村,造成村庄失序。支撑村民自治有效运行的两大基础条件——村庄强大社会关联度和村民与村庄紧密的利益联系,在当前中国大部分的农村中事实上都不完全具备,在缺乏社会基础的情况下强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移植未必会促进农村的治理和发展。

因此合理的乡村治理的模式是符合特定的村庄社会基础,并且在人们自由选择基础上形成,村民自治其实应该只是被视为村庄治理的一种形式,且是一种特定社会基础下才有效的形式,在中国当前千差万别的农村现状中,以上两种社会基础条件并非所有村庄都具备的,因此不同的治理机制显然是必需的,乡村治理未来的发展也许并一定是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推广,更多的也许是建立在自治原则基础上的不同的治理模式的共存。□

表一 洪峦村与七贤桥村社会基础比较

五、结语

基于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村民自治中的适用性的理论分析,以及两个现实中的实证案例的验证后,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要求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即: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度和村民与村庄的利益紧密度,前者提供了集体行动的制度架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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