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阈中的“自爱”

2010-02-15 16:51陈新汉
治理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弗洛姆生命体商务印书馆

□ 陈新汉

“自爱”作为范畴源自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自己的本能,是个体在为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对自己所作所为的长期自我评价,所形成的包含有丰富内容的最基本的规范。哲学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就必然研究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范畴——自爱。

一、“自爱”的哲学史思考

《哲学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哲学》卷都没有关于关于“自爱”的条目。但是,哲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爱研究的记载:

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自爱”进行了哲学上的思考。他认为:“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5页。。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欲。这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的基本观点。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进一步区分了两种自爱,一种是贬义的,是对灵魂的无逻各斯部分的爱,“如若自爱就是意味着多占财钱、荣誉和肉体快乐,这是应受谴责的”;②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0页。另一种是褒义的,爱的是自身那个理智的部分,并且听从逻各斯,“己者,理性之己;爱己者,爱理性之己”,③严群:《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4页。“如若所有的人都在高尚行为方面竞赛,共同事业就会圆满实现”。①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1页。“这两种人是完全不同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伴随着理性所行的事情,才可称得上是自己的行为、自愿的行为”。②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页。因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爱,“好人必定是自爱者”。③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6页。

针对有人认为“坏人被认为做一切都是为了自己”,而好人“总是为了朋友而不顾自己”的说法,亚里士多德认为,“然而事实和这些道理(即上述说法——引者注)并不吻合”。他论证道:“一切与友谊相关的事物,都是从自身而推广到他人。……因此,一个人是他自己最好的朋友,人所最爱的还是他自己”。④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1页。他还由此认为,这种自爱是友爱的基础,“一个人对邻人的友善,以及我们用来规定友爱的那些特征,似乎都产生于他对他自身的关系”。⑤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6页。“友爱,始于爱己,终于爱人”。⑥严群《: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2页。由爱己发展出来的爱人,其基础是德性,为高尚而向往,为善良而追求。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爱向友爱转化的思想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

在中国古代中,“生”是一个既自然又神秘的概念。《尚书》中记载了禹对舜说的一句话:“正德利用厚生。”“厚生”就在于对人的生命的重视。《易传》讲到“天地之大德曰生”。把生命尤其是人的生命看成是“天地之大德”,因此每个个体爱护自己的生命就成为天地中当然之理。由此,中国古代哲学家就常用“贵生”来概括自爱。

中国的儒家文化对“自爱”有很多重要的阐述。孔子重生,关注的是现实人的生命。“孔子贵仁。”⑦《吕氏春秋·不仁》。而“仁”的核心是“人”。有一次,马厩失火,孔子退朝归来,“曰:‘伤人乎?不问马。”⑧孔子《:仁语·乡党》。在人与物的关系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人而不是物,这是儒家思想“仁”的核心。孟子则说“生”是“我所欲也”;且谓:“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⑨《孟子·尽心上》。自爱的人不站立在危险的岩体或墙脚下。荀子更谓:“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⑩《荀子·正名》。“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⑪《荀子·非相篇第五》。生和死是人的最大的利和害,因此,人生来就有好生而恶死的本能。

近代哲学中,休谟对人性作了深刻研究,著有《人性论》。他说:“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⑫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7页。“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⑬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9页。然而,这种自私不是绝对的,而是“某种程度”上的,他由此断言:“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我相信,我们虽然极少遇到一个爱某一个甚于爱自己的,可是我们也同样很少遇到一个人,他的仁厚的爱情总加起来不超过他的全部自私的感情的。”⑭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7页。休谟还认为,“自爱”这种情感在社会生活中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这就是说,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自爱的目的,就需要为他人着想,为他人服务,“自爱就展现于对他人的仁爱之中”。⑮瑜青主编《:休谟经典文存》,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十八世纪哲学家爱尔维修从感觉论的立场出发,也对“自爱”作了深刻研究。他认为人身上的一切都是肉体的感觉,精神的一切活动也源自感觉。这种感觉在人身上表现为“一种喜欢快乐、憎恶痛苦的情感”,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由此这种情感使人们经常地逃避肉体的痛苦,寻求肉体的快乐,力图保存自己的生命,这就是“自爱”。自爱是肉体感受性的直接后果,不管人们的地位和教育有多么不同:“在任何朝代、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的。”①北京大学哲学教研室《:论人——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01页。然而,他又认为,每个人为了自爱又必须与他人联系在一起,即必须结成社会,建立家庭、国家和建立各种关系。理性和经验都告诉人们,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因此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道德的人乃是使这种或那种行为合乎人道、符合公共利益的人”。②北京大学哲学教研室《:论精神——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36页。

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弗洛姆对“自爱”作了很深刻的研究。他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当时宗教神学的代表加尔文,并把自己的著作冠以《为自己的人》。加尔文说:“我们并不属于我们自己,因此我们不该以肉体的满足作为我们追求的有利目标”,“正相反,我们属于上帝,因此我们要为上帝而生、为上帝而死”。③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1至122页。对此,弗洛姆说:“有一种教义植根于人的自我蔑视和自我憎恨。”④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2至123页。弗洛姆认为这样一来,“人成了超越自身目标的一种工具,他是全能的上帝或世俗权威、规范、国家、事业、成功的附属物”。⑤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2至123页。他认为自爱强调的是“人就是他生活的中心和目的”⑥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原则上说,我自己必然是我之爱的一个对象”,这就是“对人自己的生命、幸福、成长、自由的肯定,植根于人的爱之能力,即关心、尊重、责任和认识”。⑦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9页。

针对“爱己与‘自私’是一回事,爱己与爱人必居其一”的教义,弗洛姆认为,首先“应该强调,爱人与爱己决不相容的概念是一种逻辑谬误”。他接着分析了爱己与爱人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把我的邻居当作人来爱是一种美德,那么爱己就必然是一种美德而不是一种罪恶,因为我也是一个人。没有一种人的概念是不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声称排除了自己的概念本身就说明,它是内在矛盾的。”如果连自己都不爱的人,很难想像他能爱别人。“《圣经》所表述的‘爱你的邻居如爱自己’的思想,意味着尊重人本身的完整性和独特性、爱自己、认识自己与尊重他人、爱他人、认识他人是不可分离的。爱我自己与爱任何他人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⑧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8页。因此,“爱人与爱己并非二者必居其一;相反,在所有有能力爱人者身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他们也爱自己”,“爱在原则上不可分割”。⑨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9页。

从上述中西哲学家关于自爱的思考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简短的启示:一、自爱是人与生俱来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爱是天赋的。二、自爱理所当然,理直气壮。对人来说,自爱是“最有力,最合法的内驱力,运用这一不可缺少的内驱力,人就能对共同之善作出最大的贡献”。⑩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1页。三、自爱与爱人并不矛盾;并且,只有自爱的人才能爱他人,只有自爱的人才能博爱。

二、“自爱”是人存在的本体论前提

什么是“自爱”?《辞海》把自爱理解为“犹言自重”。⑪《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2页。《现代汉语词典》把自爱解释为“爱惜自己的身体、名誉”。⑫《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34页。然而这仅仅是一种日常生活的概括,并不严谨。“自爱”,顾名思义,就是自己爱护自己,通常是指生物体爱护自己生命、关心自己生存与发展,以求得自身快乐或幸福的一种内驱力。

伯格森指出,生命的本质就是“绵延”,这就是:一是保护生命的存在,二是保护生命存在下去,即“入侵将来和在前进中扩展过去的持续推进”。⑬柏格森《:创造进化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页。后者是对前者合理性的确证。趋利避害是生命体活动的基本规律。生命体在活动中必须趋利避害,从而保护生命的存在和存在下去;从而确证生命存在和存在下去的合理性。

由趋利避害的基本规律可以逻辑地推理出趋“乐”避“苦”也是生命体活动的基本规律。之所以在“乐”和“苦”上打上双引号,是因为有些低等生物的生命活动可能还谈不上“乐”和“苦”,但应该存在着类似于“乐”和“苦”的感受或萌芽。趋利避害的生命活动必然会体现为趋乐避苦的生命活动,趋乐避苦的生命活动在根本上是为了趋利避害的生命活动。

趋利避害的生命活动方式蕴含着一个基本的出发点,这就是广义理解的自爱,即从自爱出发来“趋利”,从自爱出发来“避害”。凡生命体,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都有自爱的基本机制;否则,生命体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大自然那些奇异精妙的生命过程和无限丰富生动的生命样式都不过是以趋利避害方式来使生命体生存和生存下去的必然结果。生命体的活动方式体现着生命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爱”就是生命体或生命的本质。

狭义理解的“自爱”是特指人而言的。人作为生命体其活动方式同样遵循着趋利避害的基本规律,当然是以比其他生物体更为高级的形式来遵循这一基本规律的。这就是说,人能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意识的对象,趋利避害的生命活动不仅以自在的方式发生作用,而且更以自为的方式发生作用。这种自为的方式就集中地体现在建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的实践活动上。因此,自爱同样是人活动的基本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爱源自人的本能而高于本能。自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据。马克思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4版,第25页。既然生命体的活动方式体现着生命的本质,那就可以说,自爱正是人的生命活动或者人的本质。其他生命体固然也可以说以自爱为本质,但只有人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爱。简言之,自爱就是人源自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自己的本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在实现趋利避害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生命机制。

有学者根据人是肉体和精神的统一,认为“爱自己就包含爱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两个方面”,并认为精神生命比肉体生命更为重要,“肉体、物质的自爱要服从于精神、人格的自爱”。③肖群忠《:论自爱》《,道德与文明》,2004.4。其实生命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不可分割,不存在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的两分。我国汉朝的王充早在二千年前就指出:“精神居形体犹火之燃烛矣。……烛无,火亦不能独行于虚空”;还说:“形须气而成,气须形而知”。④王充《:论衡·新论·形神》和《论衡·论死》。自爱就是个体通过趋利避害的方式来体现的对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爱护,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生命机制,不存在有所谓的肉体生命的自爱和精神生命的自爱。传统哲学所提出的身心二元论,会在道德教育上导致荒谬的结论。

从物种进化来说,人类正是源于本能的“自爱”,才使得自身在各种自然困境中得以生存和繁衍下来,经历了原始阶段、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并进而创造了今天的文明世界。如果没有自爱的驱动,人类就不能趋利避害,也谈不上趋乐避苦,那么就不可能有人类种族的存在和繁衍,更谈不上今天所拥有文明世界。

既然“自爱”源自人的本能,因此,除非消灭“我”,否则就不能消灭自爱。“我”的存在是我的一切行为可能的前提,人的一切行为都离不开“我”的存在。无论是我思或我行,我总是表现为身心的同一。自我的统一性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其本体论前提的,为此海德格尔说:“此在”作为生命“只有生存着才是它自己”。⑤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5页。而生命存在和存在下去的“绵延”,就必然要趋利避害。因此,有我就必然有自爱,没有自爱也就没有人的生命本身。自爱由此就成为人生存的本体论根据。

我国学者王海明把“自爱”称为“人性定律”:“自爱必多于爱人,为己必多于为他人之人性定律”;包尔生则把自爱称为“心理力学法则”:“我们的行为实际上是由这样的考虑指导的,我们可以说,每一自我都在一个同心圆中把所有其他的自我安排到自己周围;离这个中心越远的利益,它们的重要性和驱动力也就越少。这是一条心理力学法则。”⑥王海明《:论爱》《,南昌大学学报》2001.3。

面对着“自爱”的这种对于人生存而言的绝对性,历史上一些反对自爱利己的利他主义者,如路德、加尔文、康德等,也不得不如是说:“人首要的情感乃是自爱”,①《路德选集》(下册)基督教辅侨出版社1957年版,第391页。“没有比自爱更强大的情感了”,②加尔文《:基督教要求》,基督教辅侨出版社1957年版,第309页。“一切人对自身幸福的爱好都是最大最深的”。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8页。这就在实际上告诉我们,对于作为人生存的本体论根据的自爱,是既不可能、同时也没有必要进行道德评价的。爱尔维修和卢梭都说得意味深长:关于生命的自爱“乃是人的一切需要、感情、社会性、观念、判断、意志、行动的原则”④北京大学哲学教研室《:论人——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99页。;“我们的种种欲念的发源,所有一切欲念的本源,惟一同人一起产生而且终身不离的根本欲念,就是自爱”。⑤卢梭《:爱弥儿》,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 页。

“自爱”对于人生存而言的绝对性首先是对作为个体形态的人而言的。然而,人是社会的动物、群体或社会始终是人存在的普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爱作为人趋利避害的生命方式也意味着群体在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中或在与其他群体的相互关系中的趋利避害。因此,自爱作为人生存而言的绝对性不仅是对于个体而言的,而且也是对于作为人的群体或社会而言的。自爱不仅是个体生存的本体论根据,而且是群体或社会生存的本体论根据。正是这种本体论根据为个体在社会中与自爱相对应的友爱和与自利行为相对应的利他行为提供了本体论根据。总之,根据马克思说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3页。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自爱主要是指作为“第一个前提”的个人的自爱。

三、“自爱”是在自我评价活动中积淀的规范

马克思曾把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相比较,指出:“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是有意识的。”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动物以本能的趋利避害的活动方式体现着自爱的内驱力,人则对自爱的行为进行思考,以自觉的方式从事着趋利避害的活动,从而以更高级的方式遵循着生命活动的基本规律。自爱作为人的本体论存在的前提是一种本能,作为肉体的人的一种属性,因而属于物质范畴。但作为有意识生命活动的人把生命活动作为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后,自爱就由本能上升为人的行为的规范,因而就属于意识范畴。

规范是价值活动在反映价值世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意识的积淀。作为规范的“自爱”意识是与个体的自我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把自身作为对象,从是否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评价,形成有关的价值意识。这种评价活动反复进行,从而在个体意识中就形成关于这种价值意识的积淀。

人的“生命是有意识的”首先体现在:个体作为生命体总是以切身的方式遭遇到这个或那个特殊的感受,如冷或热、明或暗、痛苦或舒适。通过这些特殊的感受来感知或反映个体行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以此来调节个体在趋利避害过程中的行为。因此这些特殊的感受在实际上已经蕴含着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即自我评价。个体通过这种自我评价活动,调节自己的行为,以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的这种以感性形式体现出来的有意识活动,实际上与动物的本能活动相差无几。然而,以这种感性方式体现出来的自我评价活动总是以最直接的方式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从而为自爱规范的形成提供了最深厚的基础。

人的“生命是有意识的”其次体现在:个体总是以理论的方式来认识或反映个体行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并形成实践的目的和方法,以此来调节个体在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过程中的行为。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就是以人特有的方式来趋利避害,体现着人遵循生命活动的基本规律的高级形式。个体的理论方式中必然包含着从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出发对个体的所作所为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即自我评价活动。这种自我评价活动往往通过具有内在逻辑的一系列的价值判断表现出来,由此就体现着以自觉的方式调节个体的行为,以满足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以感性方式体现出来的自我评价活动相比较,以理论方式体现出来的自我评价活动,尽管不是以最直接的方式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然而却是以最深刻的方式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从而集中体现了自爱规范形成的机制。

在自我评价活动中,个体的所作所为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满足无非是两种情况:有利或者有害。“自爱”与对于有利于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所作所为的评价活动的长期积淀联系在一起,“自害”与危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所作所为的评价活动的长期积淀联系在一起。“自爱”作为规范是在与“自害”相对立的比较中形成的。一般说来,个体的行为作为有意识的活动总是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满足相联系,但也有不同情况:确实有一些行为直接就有害于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有一些行为从局部或眼前来看似乎有利于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从全局或长远来看则不利于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当然也存在着这种情况,即个体的行为既有利于也有害于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对有利行为和有害行为作具体分析,是利大于害还是害大于利或是利害相当。

人们在对自己所作所为的评价活动中发现,由理智所支配的行为往往有利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由盲目冲动所支配的行为往往有害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亚里士多德由此把“听从灵魂的理智部分”的自爱称为“真正的自爱”①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6页。。

“自爱”作为本能通过趋利避害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对自己生命的爱护。个体在为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对自己所作所为的长期自我评价,使自爱由本能上升为包含有丰富内容的规范。于是,个体在自己的趋利避害的行为中总是用自爱规范作为自我评价活动的标准,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我评价,赋予肯定或否定的意义,以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由自发上升为自觉,使个体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个体在自己的趋利避害的行为中总是用自爱规范作为对外评价活动的标准,对于外部世界中的人和事进行评价,赋予肯定或否定的意义,以此来作为调节自己行为的参考,以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由自发上升到自觉,使个体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范畴是基本的规范。自爱是个体在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进行自我评价和对外评价的基本规范,自爱由此就成为范畴。

四、“爱人与爱己决不相容是一种逻辑谬误”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爱必然要涉及到他爱。弗洛姆认为:“爱己与‘自私’是一回事、爱己与爱人必居其一,这些教义已广泛地流传在神学、哲学和大众思想中”。②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9页。因此,必然“先应该强调,爱人与爱己决不相容的概念是一种逻辑谬误。”③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8页。

在前面,我们已经讲到“自爱”不仅是个体生存的本体论前提,而且是群体或社会生存的本体论前提。这就“为爱人与爱己决不相容的概念是一种逻辑谬误”提供了了一种本体论的根据。具体地说来,我们可以作以下的分析:

马克思指出:“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体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集体”。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从人类自我意识的发生学角度来理解,自我意识首先主要地体现于群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的‘我’则往往被共同的‘我们’所取代”;⑤科恩《:自我论》,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62页。其后,“我”的意义逐渐地由集体向个体转化。“我们”里包含着与个体的“我”相区别的“他”。因此,至少在人类初期,“爱人与爱己决不相容是一种逻辑谬误”。

在以后的发展中,即使作为个体意识的“我”已经凸现,但个体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他人的给予、合作和支持。“不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因为自我满足而无需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不是野兽就是上帝”。⑥埃利奥特·阿伦森《:社会性动物》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这就意味着英国著名小说家写的与世隔绝的鲁宾逊式的故事,完全是一种“毫无想象力的虚构”,“仅仅是对极度文明的反动和想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1页。因而,社会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

个体在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活动中发现,自己的行为有助于他人,就会得到他人的赞许,而在他人的给予、合作和支持下,自己的需要能得到更好的满足。于是,正如阿德勒所指出的:“人类所有对价值和成功的判断,最后总是以合作为基础的,这是人类种族最伟大的共同点。”①阿德勒《:自卑与超越》,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2页。人们正是通过合作感受到许多个体的行为,“虽然就外在行为结果来看,它指向的是他人的利益,是他爱,但就其行为结果所产生的心理感受来说,它指向的是自我、自爱。”②沈嘉祺《:论道德教育中的自爱》《,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6.2。阿德勒说得相当深刻。

随着需要层次的提高,人终于发现并将继续发现,“自爱”的最高层次的实现必然离不开自我,同时又必然指向他人,因为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实现人之为人的价值。这个人之为人的价值与马斯洛在“需要层次论”中所说的高层次的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③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弗洛姆所说的“人只有一种真正的利益,即充分发展他的潜能,充分发展作为人类一员的他自己”④弗洛姆《:为自己的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2页。是联系在一起的。爱他人作为自爱的体现的观念最终仍然是与个体自我评价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是自我评价活动长期积淀的一种体现。

传统道德哲学提倡抑制自我而将他人放在一个更优先的地位,从而认为道德的最高境界就是“无我”,反映了一种身心二元对立的思想。柏拉图把世界分为现象世界和理念世界,认为前者是虚幻不定的,而后者则是真实永恒的,为后人提供了二元论思维模式。笛卡尔更是把这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推向极致,认为存在着二个实体即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我们的心灵有一个完全独立于身体的本性,因此也决不会与身体同死”。⑤《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155页。这种二元思维模式在研究人的身心问题时,往往一方面把身心加以割裂,认为二者可以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则对心给予更多的关怀和肯定。用这种思维方式来思考“自爱”与“他爱”,就把身心统一的主体分解为两种不同的存在即肉体和心灵,前者体现着本能,是自爱,后者实施的是理想,即他爱。于是,传统道德哲学就主张消灭自爱,弘扬他爱。

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情况,但决不能由此作为人性的根据。传统道德哲学强调对人性的约束和驯化,以使人氓灭本性,结果反而使人性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道德上的虚伪。“问题就在这种既是主体心灵但不是从主体的身体状态中产生的——能实施他爱的主体的那部分心灵究竟如何产生的?”⑥沈嘉祺《:论道德教育中的自爱》《,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6.2。传统的道德哲学并不能完满地回答这个问题。这种道德哲学源自把“道德仅仅理解为工具”,而“始终没有从人的存在、人与道德的本性关联的角度来认识”。⑦杨国荣《:伦理与存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 页。

因此,必须从主体是一个活生生的统一的生命体出发,正确地理解“自爱”与“他爱”的关系。“作为道德的人性基础来讲,自爱是不可能否定的,因为自爱是基础,它是前提”,“自爱的高低层次决定了他爱的性质。所以,道德教育的任务不是否定自爱,而是帮助人们如何提高自爱的层次。”⑧沈嘉祺《:论道德教育中的自爱》《,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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