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集中制范畴的二重涵义与三组矛盾表现

2010-02-15 16:51胡承槐
治理研究 2010年1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意志

□ 胡承槐

自“共产主义者同盟”组建以来,民主的问题、集中的问题、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就一直纠缠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民主集中制在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上升并定格为党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领袖们根据他们在实践中都遇到的现实问题,曾就党内的民主、集中以及相互关系作出过许多精辟的论述。然而,根据十七大四中全会关于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要求,反思已有的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表述及实践中党内民主不足、集中不科学的现状,笔者认为仍有必要深化研究和认知民主集中制范畴的基本涵义:党内民主的内容指什么?适用范围有多宽?集中的主体是谁?怎样产生?集中的准确涵义是什么?适用于什么领域?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不同的领域该作出怎样不同的理解?它的具体表现方式又是怎样的?等等。以上诸问题有待于在理论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创新。

一、“民主”与“集中”范畴在两个层面上的二重涵义

科学、准确地理论党内民主、集中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其前提是首先要明了党在党内的权力属性:契约性权力。从逻辑上讲,党是由党员们组成的,党是一种契约性组织,党员是党的权力的来源和主权承担者;党本身并没有权力,党的权力是由于党员们结合在一起组建党的组织而得到党员们的授权和权利让渡才产生出来的,这一理论逻辑是历史与现实的理论再现。党在建立之初,党的权力的产生直接表现为一种契约权力,表现为创党者们(党员们)相互间的一种协商和约定(党员对“党是一种契约性组织、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性权力”的认知的缺失,是源于后来加入的党员因宣誓服从党的纪律而遮蔽了新党员的权利让渡,这让人产生党的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抽象的绝对权力的假象,以为自己仅仅是党的成员、组织的一分子,自己归属于党而不知自己也是党的主人。诚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也归属于自己)。党的组织和权力的契约属性,决定了党在党内必须实行民主。然而,党又是一个组织整体,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在于党的整体性,这就要求党员服从于党,要求党员严守党的纪律,要求党员约束自己的“自主性”、“分散性”,进而也就产生了“民主”与“集中”的矛盾。换言之,民主与集中的矛盾是党的组织的内在矛盾。科学地界定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关系是党保持自身机体活力和健康的根本保证。

由党的组织的契约属性和党的组织及行动的整体性所决定,党内民主与集中的矛盾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一是主权和组织构建层面上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其二是行动层面上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前一层面讲的是党的意志的发生、党的权力结构和组织体制安排的问题;后一层面讲的是党在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领导方式、领导方法的问题。在这两个不同层面上,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具有完全不同的涵义。

在主权和组织构建层面上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范畴包含两层涵义:

一是党的统一意志的形成。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必然要求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党又是由一个个独立的、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体(党员)组成的,这些独立个体的意志、能力和认识水平天然地具有差异性。如何将分散的党员的个体意志、个体行为转变为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唯有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从认识论的视角看,党(实际上任何由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集体和集体行动都是如此)的党内民主是包含了“集中”这一范畴的,集中是民主的一个具体环节。因为,当党员们分散的众多的个别意见转变为集体的共同意见时,亦即是民主走向集中的过程;民主是全过程,集中是过程的终点,是民主的最后片段。在这里,党员既是民主的主体,亦是集中的主体。

二是党的权力的产生和权力结构的组织方式,其要害是是否按照“契约论”的内在逻辑要求从党员的主体地位来构建党的权力体系。对于这个问题,当年列宁在动员和呼唤党员的民主意识时曾指出:“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这是关于国家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的积极表述。——引者加注)。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具有党员的称号。”①列宁:《无休的遁词》,《列宁全集》第8卷,第197页。列宁的论述大致地表达了关于党员和党的相互关系的四层含义:其一,党是一种契约性组织,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其二,党员是契约的订立者,是党的主人,具有主体地位,是党的一切权力的来源,是产生党的权力的让渡者和委托人;其三,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和党的干部是受托者,本当向党员负责,向党员负责是党的干部的天然责任;其四,一个合格的党员,一个配享“主人”、“主体”名号的党员,是一个善于向党、党的组织和干部提出要求并加以监督的党员。依据列宁的思想,不难看清集中同样是民主的结果,是民主的最后片段。集中受制于民主,民主相对于集中来说具有优先性。

党的行动层面上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体现为:在党的权力体系和统一意志既定的前提下,党的特定组织(如支部)与党员、领导班子中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上级领导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内容是要解决党的领导机关、领导者如何协调全体党员统一行动。如果说在前一层面上,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主导方面,那么在这一层面上,集中是民主与集中关系的主导方面。正因为如此,经典作者尤其是恩格斯,在讨论党员权利、党的权力体制时,总是更多地强调民主的政治原则;而在讨论党的行动的统一性时,则更多地强调集中的必要性,权威的必要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两个不同层面意义上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不能混淆的。一旦理论上将这两种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混淆了,那么,在实践上则完全有可能造成党内政治秩序和行动程序的混乱,长达十年的“文革”动乱则是最为典型的例子。而更为常态的事例,则将会造成党的权力主体(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力被架空及党的工作机关、党的领袖凌架于党的权力主体和全党之上的民主缺失状态。举例论证如下:命题一,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主权的承受者(主权层面上);命题二,全党服从中央(行动层面上)。这两个命题在各自的逻辑层面上都是正确的,然而,一旦模糊了各自的界线,则就是矛盾的。这种理论上的矛盾在实践上则往往表现为“命题二”吞噬“命题一”。比如,党的“八大”确定政治路线之后不久,八届三中全会就修改了“八大”的政治路线,重提阶级斗争并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明确了主权层面上与领导方法层面上的民主集中制不同涵义的界定,那么,八届三中全会、八届二次会议、八届八中全会就无权更改“八大”的政治路线,即便要修改也要等待“九大”会议召开时才有权力修正。也正是因为党的民主集中制有两个层面上的区分,因此不论是马恩时期还是列宁时期,地方党的代表大会都有权力在党刊上发表与中央委员会相左甚至相反的意见。唯有明确这一点,才能为下级党组织(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广大党员对上级党委(包括中央委员会)的监督(是否偏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才能科学地正确地贯彻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确保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才能用民主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当年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中央出修正主义,怎么办”的问题)。(原则)的路径加以解决。

其次,民主与集权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党员权利与党的权力相互关系的再现形式。在逻辑层面上,党员是党的权力来源,党的权力属于党员。发展党内民主,从理论上讲只要恢复党员主体地位并按照权力契约论的逻辑思路展开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各项关系,将党内各项权力直接置于党员意志的约束之下即可,但这仅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将党的各项权力直接置于党员意志的控制之下,对于小党或党的一些基层组织来说或许行得通,但对于拥有数百万、数千万党员的大党来说则是不可能的,即便可能,其行政成本亦将无限高昂。因此,为使党的各项活动更富效率并节约行政成本,党内民主只能采取“代议”的方式,其中包括一级委托、二级委托。所谓“一级委托”是指党员们选举代表,举行代表大会,代表们代表党员行使、实践党的主权;所谓“二级委托”是指党员们直接推选或代表们在召开代表大会时推选党的各级工作机构及领导干部。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党员权利与党的权力之间保持某种张力的关系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党的权力在党内的边界限定及少数派权利保障等;二是党的干部其身份、地位的设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问题的核心内容往往表现为: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定党的工作机构(如各级党委)的权力?还是党的领袖、领导者或党的工作机构设定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党员的权利?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方式和解释逻辑:一种是霍布斯的逻辑。他认为,当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出去转化为国家权力之后,就脱离了人民的控制,国家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王,由国王行使;另一种是卢梭——马克思的解释逻辑。卢梭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渡,国家机器只是人民实现权利的工具,官员是人民出钱雇佣的仆人(公仆之谓,源于卢梭);马克思沿着卢梭的逻辑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制度,人民可以“随时撤换或罢免”自己的“官员”,在国家层面是这样,在党内更是如此,党的权力、党的主权属于亦仅仅属于党员。

第三,民主与集权的关系对党员个体来说还表现为行动的纪律约束。党是有铁的纪律的组织,在党的统一意志(包括各项具体决策)已经形成及权力结构、组织体系既定的条件下,党在贯彻自己的统一

二、民主集中制的三组矛盾关系

不论是主权、组织构建层面意义上的行动还是领导方式、方法层面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它们都会以民主与集权、分散与集中、公开与秘密的矛盾方式表现出来。其中,民主与集权的矛盾最为根本、最为重要。

首先,民主与集权的矛盾关系表现为党员意志的表达权利、表达渠道并进而集结为党的意志的问题。在这里,由于党员处于分散的状态,而党的领导机关处于组织的中心点,党的领袖们的意志则能更多地反映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甚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意志仅仅反映领袖个人的意志(比如斯大林时期、文革时期),进而产生了“民主的意志”与“集中的意志”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这对矛盾往往表现为领袖或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还是服从“公意”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的政治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意志和各项具体决策付之于实际行动时,每一个党员都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纪律要求来行动,因为保持全党上下的政令畅通是党的生命力、战斗力的组织保障。在这里,民主与集权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已转换为如何更加有效地保证党的统一行动、如何保障党的组织的问题。

民主与集中关系的第二组矛盾是公开与秘密的关系问题。这组矛盾关系的形成,在国际共运史上是与党的斗争策略的选择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联系的。

一般地说,当无产阶级更多地偏向于在和平的方面展开自己的斗争方式时,由于这时斗争方式的公开性,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上强调民主和公开的方面就多一些;而当无产阶级更多地偏向于采取暴力革命武装斗争的方式时,由于这时斗争方式的秘密性,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上强调集权和秘密决策的方面就多一些,进而党的许多决策往往通过密谋的方式产生。也就是说,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是随着环境的变化、斗争方式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而变化的。列宁的思想变化可充分证明这一点。1905年以前,由于俄共(社会民主党)在沙皇专制统治下进行秘密活动,列宁强调必须建立“统一的因而亦是集中制的党”;①列宁:《为〈工人报〉写的文章:我们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4卷,第193页;参见列宁:《进一步,退两步》,《列宁全集》第七卷。而在1905年二月革命以后,党由秘密状态转入公开,列宁则从单纯地讲集中制原则转变为强调民主的集中制原则;在1918-1920年,即苏联国内战争和各国武装干涉时期,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又转变为军事化的极端集中制,强调铁的纪律,取缔反对派、取消立党会议、普选权、会证、集会、结社、新闻、出版自由;而在1921年当战争刚刚平息时,尽管国内还面临着诸多矛盾甚至危机,但1921年俄共十大已经把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议程,作出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制度,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一切重大决定通过之前,必须在全党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要成为一种制度;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要定时召开;反对官僚主义,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关于党的统一》的决定既指出“彻底消灭任何派别活动”,又指出“对党的缺点进行绝对必要的批评”;经常出版《争论专页》和专门文集。从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变化的脉络来看,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并不是疑固不变的,和平时期中的民主与公开性是问题的主导方位,发展民主和加强公开性及贯彻落实党的民主的政治原则是党的建设的第一要务。

分散与集中的关系是党内民主与集中这一矛盾关系的第三个具体表现形式。这一表现形式最初源于各地无产阶级政治斗争的分散性、原发性。当各地的工人运动发展成全国性的甚至国际性的统一运动之后,分散与集中的矛盾也就自然产生。这一矛盾在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主要表现为各根据地的具体斗争方式、斗争策略的灵活性与中央的政治路线、军事路线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各国共产党上升为执政党之后,在国际上表现为共产国际的总体指导思想与各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战略以及发展样式的本国特色之间的矛盾;在国内则表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与区域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不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不论是共产国际总部还是各国共产党中央的总体指导思想,在其形成和执政过程中都会遇到分散与集中、差异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矛盾。各国共产党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各地方党组织如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党中央的统一指导思想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如何切实防止地方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及党中央(党的各上级组织)如何尊重各地的特殊情况和地方党组织(各下级党组织)的意志,是正确处理分散与集中的关键。

三、健全民主集中制,实现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正常化

依据民主集中制在两个不同层面具有不同意义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三组矛盾关系的分析,本文作者认为,健全民主集中制及实现党内民主与集中关系的正常化,关键在于要加快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行动上的执行力。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因为民主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党是按照民主的政治原则建立起来的;要加强行动的执行力,是因为党在行动上的巨大力量是通过集体的统一性、整体性的实现而获得的。(该民主的层面)民主要发展,(该集中的层面)集中要加强。

其一,切实发展党员权利、保障党员权利。党是由党员组成的,党员权利是党的组织之本、权力之源。发展党内民主,最为根本的是要发展和保障党员权利:意志的表达权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讨论和决定权;党内领导机关和领导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事务的知情权、讨论权、争论权、决定权和表决权;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批评和质询及个人申诉权,等等,以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其二,发展选举民主,确立党的代表大会是唯一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地位,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重构党内权力结构。完善的选举民主包含三个基本要点:基础性、至上性、广泛性。基础性意指选举是民主的逻辑原点和现实起点;至上性是指选举的结果具有最高权威性;广泛性是指选举本身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发展党内民主当从发展选举民主做起:首先是扩展选举的广泛性;其次是加强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加强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首先是要确立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治地位;其次是要保障代表大会能够正常行使权力,亦即代表大会需常年开会(年会制);代表大会须有自己的常设机构负责召开和主持代表大会,负责对党的工作机构、执行机构的监督与审议,等等,以保障在主权、组织建构层面上的党内民主。

其三,健全党内监督权。监督权是主权的延伸,具有至上性。当前党内监督权不仅地位欠高,且权力严重不周全,这既是党内民主不充分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党内民主不充分的重要原因。从党内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存在着巨大的真空地带,远不能胜任党员(全体)对党的各级权力机构和领导人实行监督的要求。为此,首先当提高监督权的政治地位,建立党内行政权、监督权平行的权力结构;其次当扩大监督机关的权力范围,建立与行政权周延相同的全面的监督权力。

其四,加强公开性,提高党员的参与度。首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确立是全体党员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因此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广泛动员党员参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讨论。而那种禁止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争论的思想观点则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次,加强公开性,公开党内事务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特别公开结束干部起用的秘密(或变相秘密)状态。

其五,加强政治纪律,规范领导干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行力,保障全党的统一与集中。当前,民主与集中的双重不足和错位是一个普遍性的事实。集中不足如政令不畅的原因,不在于民主过分,而在于民主不足,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党内行政权力过大,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党的各级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权力边界几乎无限的情况下,在党的各级主要领导拥有几乎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不遵号令、阳奉阴违的情形就必然地会发生。从制度(体制)建设的视角来看,全党的统一、集中、团结和行动的执行力仍须依靠发展党内民主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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