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及根源
——以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2010-08-15 00:47吴传毅
治理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冲突

□ 吴传毅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及根源
——以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为例

□ 吴传毅*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发生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到执政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该类事件具有冲突肇因的偶发性、事件规模的扩大化、参与主体的非上层化、参与行为的非理性等特点。其体制机制的原因有利益分配制度的失衡导致阶层分化、政治权力制约缺失造成政治权威的失落、流动机制不健全导致阶层结构固化、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引发行为冲动;其社会心理原因有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现实强化了中下阶层的挫折心态、抑强扶弱的民族道德传统助长“同病相怜”的互助心态、新旧思想观念的交错撞击催生参与冲突的放纵心态、社会群体行为的盲从效应引发参与冲突的宣泄心态。

非直接利益冲突;利益分配;政治权威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了新的变化。以往,当一起社会冲突发生时,社会成员会分成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直接对抗的双方和作为旁观者的第三方。第三方因没有切身利益通常不会卷入冲突当中,而是作为一种冷静理性的评判力量而存在。但今天社会情形发生了变化。在“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当中,作为事件肇始冲突中“直接利益受损者”一方,反而在事件中被边缘化,大量旁观的普通群众情绪激动,成为参与事件的主体。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比如:2004年重庆万州的“10.28”事件;2007年四川大竹“1.17”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本文结合上述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其特点,并揭示这类事件发生发展的根源。

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1.冲突肇因的偶发性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都直接起因于一些带有偶然性、突发性的个体冲突。尤其是一些意外的社会治安纠纷,一旦形成大量的群众围观,就容易引发旁观者加入冲突一方,造成事态的不断扩大与升级。重庆万州事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一对水果批发市场的临时工胡权宗夫妇,在大街上打骂码头搬运工(俗称“棒棒”)余继奎。四川大竹事件,则起因于该县莱仕德酒店的女服务员杨代莉在酒店上班时意外死亡。贵州瓮安事件,起因于一名初中女学生李树芬在有一女二男三位旁观者的情况下,意外溺亡。此外,引起围观群众参与冲突的诱因也具有形式上的偶然性。万州事件中,打人者面对旁观者的劝阻与指责,冒称“公务员”引起公愤,引爆事态。大竹事件中,家属在追究死因久无结果,上酒店要求赔偿的过程中,引来大量群众在酒店前围观,引发事态。瓮安事件中,家人追究死因,屡与警方冲突,群众高度关注、质疑,最后由看热闹的人群自发请愿引发大量“无直接利益”人群参与。在几起事件中,引起群众关注的起始冲突都只是起到一个“导火索”的作用,随着事态的发展,人们参与冲突所要帮助的对象被完全“边缘化”。这种冲突肇因的个体性与偶然性,使得“非直接利益冲突”较之直接利益冲突,更具有突发性与不可预测性,对执政当局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事件规模的扩大化

从参与冲突人数与事态发展蔓延的趋势上看,“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表现出不断扩大化的趋势。首先,参与冲突的人数规模不断扩张。瓮安事件中,先是几十名在死者溺毙处看热闹的群众打起横幅去县政府请愿,一路上加入不少学生、移民、失地农民、市民等,半小时左右,从上百人逐渐增至上千人,围攻县公安局时就已达到数万人规模。其他几起事件,也都是由起始冲突的直接围观的少数人影响发展到全城上万群众参与。其次,整个事件发展蔓延的后果显示出无法预料的危害性。瓮安事件持续7小时以上,直接参与打砸烧的人员超过300人,现场围观群众在2万人以上。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①“瓮安事件成群体事件标本”,2008年9月8日《望》新闻周刊。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6天“发酵”,竟演变成一起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这是事件处置者无论如何无法预料的。

3.参与主体非上层化

从参与万州、大竹、瓮安事件中大多数“非直接利益者”的身份来看,他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码头、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打工者、起早贪黑的小商小贩。他们大多收入微薄、地位低,生活处于无保障的社会底层;二是移民或在政府征地、城市拆迁等行为中利益受损的一些失地农民和市民等。②《瓮安事件成群体事件标本》,载2008年9月8日《望》新闻周刊。三是一般民众。他们目睹社会阴暗面,对弱者怀有同情心。总之,这些“非直接利益者”处于社会的中下阶层。

4.参与行为的非理性

从参与冲突的行为过程与方式看,“非直接利益者”在几次事件中都表现出非理性特征。一是始发参与的情绪性。因为偶发的直接冲突与己无关,“非直接利益者”刚开始是带着看热闹的心态,对参与冲突并无任何心理准备和理性预期,只是其后在所见所闻的强烈刺激下,才产生加入冲突的情感冲动。因此,围观群众对冲突参与的始发驱动力,来源于现场形成的激越情绪,而非利害权衡后的理性抉择,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情绪上的宣泄性;二是跟随参与的盲目性。事实上,完全在现场目睹冲突经过,或者即便在现场,而能真正了解冲突原委的“非直接利益者”的人数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形势发展过程中,或是听信各种传闻、流言参与冲突,或是基于从众心理参与冲突,即“看见别人跑,我也跟着跑;看见别人做,我也跟着做”。因此,相当一部分参与者在参与动机和目的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三是后期参与的暴力性。这类事件的后期,往往因为应对与处置的滞后,一些群众在少数不法分子的带动下,参与行为逐渐升级为“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发展的根源

1.“非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源

(1)利益分配制度的失衡导致阶层分化。改革的过程就是利益格局大调整、利益群体大重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绝大部分群体都得到了改革发展带来的好处。不过,绝大部分群体的心理认同却不一样。因为各种制度因素,有的群体凭借身份、体制或其他优势,占有社会资源,受益较多,比如一些官员、企业家;而有的群体生活状况虽有好转,但付出比得到多;有的甚至还成为改革成本的承担者,成为制度性的利益受损者。具体表现为三类群体:一类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约束下,广大农民收入虽有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大量农民工,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工作最累工资最低,在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福利保障制度的作用下,虽然拿到了比务农更高的收入,却更深切地看到了制度带来的不平等;二类是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因为资源与承载能力的有限,历史积欠过多,制度设计缺陷等等,一些群体在体制转型中被抛出了原来的发展轨道,承担了主要的改制成本,比如下岗工人,他们的安置、就业与保障,就有待进一步落实完善;三类是在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过程中,一部分群体原有的生活和资源受到冲击和剥夺,又因为补偿制度的缺失,从而蒙受重大利益损失,比如对库区移民的安置与就业安排的滞后和不尽人意。对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环境被污染的群体,补偿标准过低或不到位。根据中国社科院2007年社会蓝皮书的报告,2006年上半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96,这种极不合理的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

(2)政治权力制约的缺失造成政治权威失落。执政者实现社会控制的权威手段主要有政权权威和法律权威两种。而这两种手段目前都处于一种流失状态。从政权权威看,至少存在三种流失途径:一是权力腐败。当前,一些腐败现象和政府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政权特别是基层政权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权力腐败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利益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政府官员和权力部门通过寻租和设租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和部门利益,一些不法商人又通过购买公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者的结盟剥夺和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所以,权力腐败是导致当前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当社会弱势群体把富裕者的财富和骄狂与权力腐败联系起来时,不满情绪就会很快升格为“仇官”“仇富”的敌对情绪。同样,政府行为过多地干预经济,也导致政权威信下降。比如,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政府既当裁决者,又当征地方、拆迁方或协同方,卷入到与老百姓的直接利益冲突当中,老百姓自然就不太信服政府的裁决;二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我们一些官员和部门,养成了眼睛向上的习惯,对老百姓的事情,表现出一种淡漠的态度,不听取百姓意见盲目决策,不顾及百姓利益粗暴行政,不关心百姓疾苦推诿扯皮。在这种淡漠中,群众也淡化了对政权的期望和信任。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可以说都与这种淡漠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三是控制手段的简单化。当前我们的社会管理和控制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一些矛盾问题的处理中,方法不当,或者粗暴过激,对一些可以通过合理妥协与思想教育化解的矛盾,动不动就派出警察,采用强制手段,对公安队伍形象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或者犹柔寡断,对一些应当及时制止、果断打击的事件与行为明哲保身,怕担风险,贻误处理时机。由于实施社会控制的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从而失去人们的信任。从法律权威看,也存在三种流失途径:一是立法滞后。当前,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各种“规范真空”,这使得我们缺乏对新矛盾新问题的应对之策;二是有法不依。原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的一句话很能说明问题:“有时候中南海的禁令根本就出不了中南海”;三是司法不公。中国社科院曾对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过调查,其中有401位上访前到法院起诉过,其中43%法院不立案,55%法院不依法判决,2%胜诉了却没有执行。问题解决不了,人们只能一再失望,这种失望不断地加剧群众对政府权威的质疑和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

(3)流动机制不健全导致阶层结构的固化。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不同利益群体对社会资源的占有量大不相同,这种不平等状况的发展使得处于相似地位的分散群体成为同一社会阶层。学者们指出,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一种“金字塔”型的阶层结构。根据社会学者杨继绳的统计,以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级数为划分标准,占从业人口比重1.5%的社会上层占有7.8级以上的社会资源,成为所谓的“精英”阶层,他们由一些高级官员、大型国有单位负责人、大型私营企业主组成;占从业人口比重34%的高级知识分子、中高层干部和中高层企业管理人员成为社会的上中等阶层;占从业人口比重12.3%的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成为社会的中等阶层;其他82.7%的产业工人、流动民工、农民、待业人员等沦为社会的中下阶层,他们占有的社会资源在3.3级以下。①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这种现象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并且由于社会流动机制的不畅固化了这种不合理的阶层结构。我们的一些体制性因素和社会现实封闭了人们向上流动的空间,使这种不合理的阶层结构被固定化了。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以说明:一是我们的行政管理系统基本上是半封闭式的。根据调查,管理干部的流入渠道中,“国家分配”的占45.3%,“外面调入”的占26.6%,这说明,70%以上的干部是通过官方渠道实现流动的。①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当然,近年来,公开招考已经开始改变这种状况;二是户籍制度虽然松动了不少,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的流动“门坎”;三是教育产业化、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等制度性缺失,造成了最大的机会不平等,使很多中下阶层的子弟失去向上流动的机会;四是就业机会的短缺关闭了底层与其他阶层交流的大门。众所同知,受教育程度是改变社会地位的决定因素,但当下中国的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不断减少,高校学生中农民子弟所占比率逐年下降趋势,这使得许多本应上大学的穷门学子,只能放弃求学机会,这也就意味着被迫放弃了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处于社会中下层的人们,开始总会抱着美好梦想,希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当这种梦想在坚硬的阶层结构面前一再被击碎,愤怒便开始积聚,于是就有打破现有社会秩序的幻想。在这种情况下,阶层与阶层的隔膜越来越深,对立情感越来越强烈,阶层意识得到强化,阶层冲突便被酝酿。

(4)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引发行为冲动。通常,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矛盾会越来越复杂、社会问题会越积越多,贫富分化会越来越大,社会不满和阶层意识会越来越强烈,整个社会会变成一只大高压锅,一方面,锅体在不断加热,群众的情绪就像锅内的气体在源源不断地产生;另一方面,锅的密封性能又相当强。这个时候,要想保证不出安全事故,就必须保证排气孔的畅通无阻。同样,在生活中遭遇不平不公的中下阶层,必须要有出怨气的渠道,要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倘若没有,社会就会像一只没有排气孔的高压锅。近年来,国家在利益诉求渠道的建构上,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说,还是外热内冷。看起来利益诉求的途径很多,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还有行政领导接待制度,但对中下层而言,这些制度更多的只具象征意义。一是行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缺乏法律保障。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所以,只能寄希望于个别“好官”,从而使这一形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人治色彩;二是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跟选民的人口结构无关。有调查表明,全国人大代表中真正来自普通工人、农民的不到1%。在这不到1%的人数中,企业管理人员、农村先富起来的龙头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主、乡村干部占了绝大多数,即便把他们都算作普通工人、农民,与城市人口构成也极不成比例,没有代表当然也就没有声音,更不用说人大代表的监督制约权力的相对有限;三是政协委员们的组成完全偏向于中上阶层。从社会地位而言,我国政协委员相当于西方国家的上院组成人员;四是信访制度的作用非常有限。信访是相对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但也有问题。一方面信访缺乏处理问题的制度化权力。据一个信访课题组调查,民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另一方面,在现行信访考核制度的压力下,上访还要遭到一些地方政府或强势群体的围追堵截。在这种情形下,中下层群体自然而然形成了这样一种心理,越是发不出声音,就越是要争取能发出声音的权利;既然找不到出气的通道,就尽可能把问题闹大。

2.“非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发展的文化心理根源

(1)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现实强化了中下阶层的挫折心态。美国社会学者亨廷顿在他的社会政治稳定理论中阐述这样一个思想:经济发展产生一种社会动员,提高人们对生活的期望,当社会动员快于经济发展时,人们就会因为不满足而产生社会挫折感。在我们身边,这种期望过高,但社会资源有限,经济发展速度跟不上的挫折感到处都是。空调用上了,电的供应却跟不上;小车开上了,交通却堵塞了;生活条件变好了,周围环境却污染了;生活越来越好,怨气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就会“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当这种因整个社会成员期望增高而产生的“社会挫折感”与困难群体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结合在一起,就会强化生活中的各种不满足感,从而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2)抑强扶弱的民族道德传统助长了同病相怜的互助心态。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历来就有抑强扶弱的道德取向。首先,抑强扶弱是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价值之一。孟子曾指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②《孟子.公孙丑上》,强调同情心乃人之成为人的根本,他还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①《孟子.公孙丑上》。这说明,在长期占据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体系中,其核心思想范畴——“仁”,即发端于对弱者的同情。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则不但倡导“兼爱”思想,还直接采取过抑强扶弱的行动,根据《墨子》的记载,墨子曾“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②《墨子.公输》,阻止当时强大的楚国攻打弱小的宋国,并且还派出许多弟子帮助宋国守城,防止强楚的进攻。其次,抑强扶弱也是中华民族思维与行为的基本方式。数千年“助弱”的价值观念,已经融入到民族成员的血液当中,民族成员不但颂扬“抑强扶弱”、“劫富济贫”的侠义精神,也常常会自觉不自觉的作出抑强扶弱的“义举”。所以,当强者和弱者发生冲突时,即使没有弄清对错,在“帮弱”心理的支配下,人们也会把同情的天秤朝着弱者一方倾斜,加入到冲突当中,帮助弱者,从而导致事态的扩大化、复杂化。

(3)新旧思想观念的交错撞击催生参与冲突的放纵心态。改革开放30多年,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民主精神与维权意识高涨,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的热情很高。但我国国民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很深,普遍缺乏规则意识,加之,法律权威尚未树立起来,一旦生活中遇到了某种冲突,在上述两种观念的交错作用下,群众往往错误地把“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无序方式,视为最简单最有效的维权途径,从而产生闹得越大越好的放纵心理。

(4)社会群体行为的盲从效应引发参与冲突的宣泄心态。阶层的隔膜与不信任,造成社会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堵塞。特别是政府行为的不公开与诉求渠道的不畅,使政府与群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到冲突当中,很大程度是“随大流”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后期的打、砸、抢、烧行为,这种心理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一是从众心理引发参与冲动。国学大师辜鸿铭在其名著《中国人的精神》中曾经讲到:“中国人从来没有个人生活,只有集体生活。”③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陈高华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这是对中国人喜欢从众、喜欢扎堆的国民性最简洁到位的描述。受历史、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国人的“从众”心理特别强烈。在“枪打出头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中庸古训陶冶之下,从众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所以,在一些突发性冲突事件当中,只要出现围观,人数必然呈几何级数递增。即使并不完全了解情况,看到那么多人聚集在一起,也会引发大家的好奇心,从而盲目跟风,参与到冲突中来;二是听信流言强化冲动。流言在“非直接利益者”的情绪引发中,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是促使他们的参与行为由理性转化为非理性,由声援性转化为暴力性的关键因素;三是“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致使行为失控。当大量“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冲突以后,会产生一种“淹没效应”和“匿名效应”,参与者感觉自己似乎是在一种隐形状态下行动,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加上传统的“法不责众”的示范效应,又使他们产生一种侥幸心理,从而放松对自己的约束,甚至可能做出一些肆无忌惮的行为。2005年8月,湖北黄石因区划调整方案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事后,有不少参与冲突的无关群众都对调查者说:“反正法不责众,先出口气再说”。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驱使下,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也跟随其后,参与打、砸、抢、烧的活动,从而加大了控制的难度。

“非直接利益冲突”是当前我国社会众多深层次复杂矛盾的反映。认清“非直接利益冲突”特点和根源,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从政治体制、社会管理和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着手,通过推进执政方式转变和政府管理转型来削弱或消除“非直接利益冲突”社会根源,从而提高党和政府在现阶段的执政能力。□

(责任编辑:吴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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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0)03-0056-05

吴传毅,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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