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

2010-09-25 08:2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优惠养老金税率

王 莹

(上海金融学院财政系,上海 201209)

一、引言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即个人养老金计划,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1]。该种保险使得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在一定比例之内可在其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有别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费的做法。在国外,这种保险产品已相当成熟也十分通行;在国内则意味着金融产品上的创新。一般情况下,个人退休前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而在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累进税制的条件下,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是一种政策上的鼓励,旨在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我国的国家决策可见于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该意见实际上让上海担负起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层——个人养老业务探路的工作①。

21世纪的中国不可逆转地进入了一个老龄化社会,不仅老龄人口巨大,而且发展迅速,这使得个人养老问题成为了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其国际实施的普遍性、对个人投保的激励性和对保险企业的盈利刺激性,成为解决我国个人养老问题的当下选择。本文旨在从个人养老保险的国际视野和比较分析入手,基于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实证测量,提出当前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路径选择。

二、个人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比较分析

各国政府在对个人养老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雇员个人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当养老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对其是否征收所得税;(3)当退休雇员从企业养老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三个环节上的免税(Exemp t)和征税(Tax)和分别用“E”和“T”表示,其税收政策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模式组合:第一类是“延税模式”政策组合;第二类是“非延税模式”政策组合;第三类是“特殊优惠模式”(EEE型)和“特殊惩罚模式”(TTT型)(见表1)。在各国的实践中,主流做法是第一类的延税型政策组合,实施第二类的较少,实施第三类的国家则极少。

表1 个人养老金征税模式及组合

(一)三种征税类型的比较分析

在三种不同政策组合类型中,延税与非延税之分主要是指第一个环节是否给予免税,而特殊模式是两种极端模式,要么所有环节都免税,要么所有环节都征税,前者需要政府有强大的财力支撑,后者则需承担保险产品难以推广的风险并保证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因为选择两个极端类型的国家少而又少,所以,我们比较分析的重点就放在了延税型和非延税型之上。

从对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延税模式超过了非延税模式。因为在个人养老金政策中,对第一个环节,即开始参与养老金计划时,是否可以得到所得税的减免(相对第三个环节的再征是暂时的)直接关系到个人养老金计划中诱导机制的形成。有了第一个环节的减免,就容易形成诱导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积极机制,带来个人养老金的迅速发展。当然,如果第一个环节和第二个环节都能给予减免,效果会更好。非延税模式则恰恰相反,由于它给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幅度较小或者根本没有,对激励雇主和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作用不大,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意图很难得到个人与雇主主动的配合和全面的落实。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即期压力来看,延税模式超过了非延税模式,但由于延期征税改变的只是政府税收的现金流,并没有对政府的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延税型由于在一个环节或两个环节都给予免税,毫无疑问将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即期税收收入,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非延税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缓解当期的财政压力,但同时该类型也使政府放弃了在未来(职工退休后)的征税机会,随着人口老化以及养老金计划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入则会因税基的缩小而不断下降,其未来的财政状况很可能出现恶化。

从对投保人的激励效果来看,延税模式是典型的消费税,而非延税模式则应属预付消费税。延税模式可以使个人以较快的速度接受该类产品并以较轻松的心态投保,非延税模式对养老金计划的参与方的心理影响则是巨大的。在前期征税,往往使个人难以接受,削弱了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三种延税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当中,都选择了延税模式。延税模式又有三种不同的组合,即EET,ETT和ETE,它们各自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各不相同。

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的视角来看,EET组合高于ETT和ETE。EET使得处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的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因此比ETT/ETE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而个人在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因而使用的税率也不同。雇员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职的大部分时间的收入要少,从而导致他们在养老金领取阶段适用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使他们享受更优惠的税收。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EET低于ETE和ETT。EET组合使政府在职工退休后还享有征税权,随着人口老化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成熟,养老金规模的扩大,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会因为税基的缩小而下降,而是会保持良好的财政状况。ETT虽然也在第三环节征税,但在第二环节的开征由于征管成本很高而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

从政府的管理来看,实施EET的成本较低。一般说来,第一个环节和第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设计和管理,因为这只是政府的政策决策问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第二个环节对养老金投资收益实施征税,一方面难以掌握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对投资收益进行税收管理存在诸多技术性的困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变得难以估测。

上述比较说明,EET组合不失为延税模式的最佳选择,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如约70%的OECD国家就采用了EET模式。

三、EET组合的税收优惠:实证分析

EET组合给予个人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主要来自于低税率优惠和资本增值免税。

(一)低税率优惠

在普遍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个人适用税率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提高。而个人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水平通常会比工作时的工资水平低,因此适用的税率也较低,递延纳税就给个人带来了低税率低税收的优惠,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来说明这一过程。

如果用P代表本金,y表示平均收益率,t0表示在职收入水平对应的税率、t1表示退休后收入水平对应的税率。若采取EET组合,那么n年后账上余额为:P(1-t0)(1+y)n;若为非延税模式,n年后账上余额则为:P(1+y)n(1-t1)。由于个人通常在缴费期间收入较高,处于较高的征税水平,退休后收入较低,处于较低的征税水平,即t1<t0,这样就有,P(1-t0)(1+y)n﹤ P(1-t1)(1-t1)。数据的引入能更清晰地发现两者的差别。假设平均收益率y=10%,在职收入水平对应税率t0=20%,退休后收入水平对应税率t1=10%,10 000元投资在工作20年后的延税和非延税模式下的纳税额分别为:10 000×(1-20%)×(1+10%)20=53 816.0元和10 000×(1+10%)20×(1-10%)=60 543.0元,即递延纳税比不递延纳税多获得6 727.0元。

(二)投资收益免税

EET组合对当期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进行免税,在领取时才课税,可以为个人带来不课税资本带来的超额利得。我们在此也通过公式来说明。如果依然以P表示本金,y表示平均收益率、t表示税率。如果投资收益在积累期间投资收入不缴税,到领取时才课税的情况下,资本增值为:P[(1+y)n-1](1-t);在积累期间对投资收入逐年课税的情况下,资本增值额为:P[1+y(1-t)]n-P。假设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y=10%,投资收入税率y=20%,10 000元投资在积累期间投资收入不缴税,到领取时才课税的情况下,增值额为:[10 000×(1+10%)20-10 000]×(1-20%)=45 816.0元元;而在积累期间对投资收入逐年课税的情况下,增值额为:10 000×[1+10%×(1-20%)]20-10 000=36 610.0元。递延纳税比不递延纳税能多获得9 206元。

通过上述的实证分析表明,延税型养老保险所带给投保个人的税收优惠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它易为个人所接受也是毋庸置疑的。

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国际视野

在实施“延税型政策组合”的国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401K计划②。按照该计划,企业为雇员设立专门的退休金账户,雇员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雇员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当然风险也由雇员自己承担。雇员退休后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取决于缴费额的高低(账户资金的数量),也取决于资金管理的状况,还取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雇员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2]。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颇具特色,其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构成。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对全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和对雇员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国家第二养老金,两者都采用现收现付制;私人养老金则包括由公司或雇主机构提供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由保险公司或其它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采用了典型的EET模式,即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缴税。养老金计划必须在英国皇家税务及海关总署注册,以获得减免税资格。对职业年金缴费有一定的免税额度要求,现在可免税的一生养老金资产总市值不能超过175万英镑,在这一上限内,缴费可以是雇员工资的100%。年度养老金缴费免税上限为每年24.5万英镑。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与职业年金计划类似。从上述国家的经验做法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基本结论:

其一,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个人养老保险发展的动力。各国在推行个人养老金计划之初普遍选取了EET模式,由此带动个人加入保险计划的积极性,可见发展个人养老保险的关键还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随着养老金计划的认可和流行,政府再根据自身需要而调整税收优惠也未尝不可,例如20世纪90年代,新西兰将其实行的EET模式调整为了TTE模式,从而提高了税收有效性并扩大了财政收入。

其二,精心的制度设计是个人养老保险良好运作的基础。无论美国还是英国,其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制度运行的机制和保障、服务对象的接受程度等,从而起到了先规范后发展的效果。

其三,严格的监管是个人养老保险发展的保障。如英国的1995养老金法案、2004年养老金法案都对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个人养老金计划能有序并长效地发展。监管体系中对税收优惠的监管是重中之重,通过完善的税收优惠监管措施,确保了各种税收优惠能够既激发个人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其成为个人逃漏税的工具。

其四,EET模式下的风险分担还可有两种选择,即风险自担型(DC)和给付既定型(DB)。对比之下,后者显然在金融危机中更加安全,投资的风险由企业承担,个人无需担忧投资风险。

五、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选择

我国当前的个人养老保险,属于非延税型。根据现有的所得税法,企业年金中的雇主缴费部分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候作为税前扣除,但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养老保险、保障性的疾病保险,都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将当前的非延税型改革为延税型是我国发展个人养老保险的必然选择。但至于延税模式的税收优惠,还需具体分析,可供选择的路径有以下三种。

其一,最优模式EET。EET模式给予投保人税收优惠最为丰厚,其可获得的潜在受益也可能最高,而且在退休阶段若投保人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还可获得免税,这样相当于EEE模式。但是EET和现行的税收规定存在冲突,这就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方面进行修正,甚至是整体修正,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养老金税制体系和税收法规。虽然国家已明确提出在上海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但我国的地方政府并无税收立法权或税法修订权,上海若要采用EET模式试点,将面临的是如何克服该模式与现行税法矛盾的巨大难题。唯一可能的路径是在政府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之下再开展EET的试点工作。

其二,次优选择为先抵扣后低税率,该法可能是当前更为现实的选择。它是在个人缴纳所得税时,对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给予比例或定额的抵扣,但该法只是在缴费阶段降低了而非完全免除个人的税收负担,为了提高投保的积极性,还可补充规定在领取养老金时适用低税率。至于是比例还是定额抵扣还需权衡。较之比例抵扣,限额抵扣似乎更为合适。这不仅与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定额扣除保持一致,也可以避免公平的缺失。至于具体的抵扣限额,既可如个人所得税一样规定全国统一的数额,也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方法,由各地根据个人收入水平、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等来决定,但政府规定一个抵扣上限。

其三,保守选择是缴费时候暂不缴纳所得税,但是政府将确定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补缴。相较上述两种选择,该路径的税收优惠程度最小,个人延迟纳税所获得的实际上是其应纳税款的时间价值。但其激励效果依然存在,比如对于一个边际税率为20%的个人,当预期投资收益率为5%左右时,其因延期纳税获得的额外收益率可能为每年1%,如果投资得当,超额收益率会更高。这样的超额收益率对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问题在于该种路径的税收优惠信息并不明确,即使是名义上的应纳税额,也可能令人产生抵触情绪;另外对于投资收益的预期也并非所有人都存有乐观心理,那么它对个人养老保险市场的推动作用也就有限。

还需指出的是,不管采取哪种延税方法,政府对于税收优惠还需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国际视野的考察中,我们也发现即便大部分国家都采取相同的EET模式,但在各环节实施税收优惠的同时,都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养老金计划的发展还离不开有效完备的监管,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时,尽量能做到并驾齐驱,多管齐下,如配合养老金税制同时制定监管法规。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能够迅速发展还离不开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只有依靠资本市场的成功运作才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两者之间能形成良性的互动,而相比之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因此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也是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重中之重。

注释:

①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养老金,第三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架已基本完成,将于2012年达到全国统筹。第二层次企业养老金正在发展当中。

②该计划是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

[1]张云鹏.关于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探讨[J].改革与开放,2009,(7):32—33.

[2]梅哲群.美国的401K计划对我国年金保险制度的启示[N].中国经济时报,2007-11—26(5).

[3]胡金华.美国2万亿个人养老金蒸发401K计划告急[N].华夏时报,2008—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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