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

2011-08-15 00:44
关键词:国际法因果关系要件

赵 洲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论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

赵 洲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在国际责任法上,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但其内在逻辑和法理依据并不明确,这将影响、制约对责任归属的具体情形和事由的理解适用及其自身的发展完善。为此,在对相关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予以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各种援助或协助行为情形进行实证归纳与剖析,从而在责任归属方面确立一种“相当因果关系”模式。《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责任归属上“相当性”要素的现有内涵。通过对“相当性”要素的恰当阐释、调整和运用,适当地界定援助或协助行为的不法性及其国际责任,从而维护、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治理秩序。

援助或协助;因果关系;国际不法行为

1 国家行为责任归属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其各种行为与国际社会特定情势的产生、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客观联系,从而对国际社会秩序发挥着各种具体的影响。在这些客观联系当中,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其各种行为作为一种原因力与特定结果之间的联系有着远近之别:在有的情形下构成直接的联系,在有的情形下则是无限因果链条中一个较远的环节。同时,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其各种行为作为一种原因力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有主次之分:有的情形是不可或缺的主要原因力,有的情形只是次要的辅助条件或微弱的联系,并不直接决定或导致特定情势的发生及其进程。因此,国际秩序的和谐治理就不是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主权国家行为都在国际责任法上予以规范调整,而是根据现实条件,形成关于国家行为与特定结果的因果联系及责任归属的国际共识和规范,恰当合理地界定国际责任法对国家行为予以规范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上进行因果关系分析的目的并不在于探求事物、现象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客观联系,而是恰当合理地修复、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正是因为存在基于常识的价值规范和观念,人类社会生活才能获得最广泛的相互理解、相互调整和最坚实的根基[1]72;另一方面,按照建构主义的看法,国际社会是在共有观念基础上的社会性建构。观念可以具体地分为世界观、原则化信念和因果信念三种不同层次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其中,因果信念是指人们对原因和结果之间关系的看法。因果信念蕴含着达到目标的战略,它是连接问题与行动的中间链条。例如,当国际社会认识到温室效应的一系列危害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便得以开展[2]3-11。因此,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分析、确立并不取决于事物、现象间相互联系的某种客观必然性或规律性,而应当以关于因果联系的共有的常识观念为基础。由于法律领域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共有观念基础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法律因果关系还包含哲学上因果关系所没有的价值判断因素。也就是说,法律领域的因果关系所涉及的并不完全是客观的因果事实关系问题,而是需要在法律政策、价值上对各种客观联系进行主观衡量,通过共有的常识观念所提供的支撑和认同,公平合理地界定因果联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最终,这些为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关于因果关系的常识观念和规范决定了在国际法上可以把那些行为归属于国家,并由国家承担相应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在国际法上,存在着责任的原因是根据相当论还是根据等效论来确定的问题。根据相当论,如果造成损害的条件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判断,必然会典型地造成损害,那就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等效论,任何条件对于损害都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这个条件,就不会出现损害。国际法没有明确表示赞成适用相当论还是等效论,国际的司法实践倾向于适用相当论[3]177。作为一种建立在共有的常识观念上的因果关系应当确立的是一种特殊的“相当因果关系”。总体而言,“相当因果关系”应当以国际社会长期演化发展而形成的因果逻辑为基础。当然,关于因果逻辑的常识观念将随着国际社会自身的变迁发展而变化,由此而形成的“相当因果关系”责任就构成了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客观环境中对主权国家及其行为的恰当规范与制约。具体而言,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这两部分要素构成。其中,“条件关系”反映的是主权国家及其行为与特定行为及其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无论这种联系是直接、主要的,还是间接、次要的,抑或是近因联系,还是远因联系等,只要存在着一定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显然,“条件关系”要素所涵盖的因果联系是极为广泛的,在考虑行为归属于国家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只考虑客观的条件关系的成立,那将不适当地扩大责任归属的范围。因此,“相当性”要素的引入就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是一个对过于宽泛的条件因果关系予以灵活限定、调整的工具。在国内法上,王泽鉴指出:“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的价值判断。[4]204”叶金强教授认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旨在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实现责任的适度限制。相当因果关系拟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用于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的知识之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因果关系相当性,具有程度的不同,责任的量应当与综合判断得出的相当性程度相一致[5]。因此,在国际社会层面,所谓的“相当性”要素就意味着,应当根据国际社会在长期的演化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关于因果联系的一般逻辑观念,对各种宽泛而复杂的客观因果联系予以筛选、整理,最终形成国际社会所认可、接受的因果关系及其具体内容。总之,“相当性”要素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客观联系及责任承担在法律价值、政策上所进行的主观选择、衡量,但是“相当性”要素的要求既不能出于主观任意,也不能限于某种固定的教条,它只能取决于具体的情势以及国际社会的现状和要求。这样,通过对“相当性”要素的恰当把握和运用,便可以保障、促进良好的国际社会治理秩序的形成。

总之,相当因果关系可以有效而灵活地处理各种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相当因果关系一方面开放了各种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涵盖到各种各样主权国家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能根据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对可能过于宽泛的因果关系于以适当限制,从而确定一个适度的国际法律责任,对主权国家进行合理的责任约束。针对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实施的各种行为,相当因果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规范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一国对其他国际主体提供的帮助,进行的指挥、控制甚至胁迫等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国家行为。对此,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责任条款草案》)第16条~第19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在这种行为情形下,一国对另一国的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但是,其间的因果逻辑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检讨,以推进相关国际责任规范的理解适用及其发展完善。

2 援助或协助行为及其国际法规制现状

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给予协助或援助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援助或协助既可能是一般性的,也可能是针对特定活动的。

从性质上讲,有些这样的援助或协助是正当合法的国家行为。例如,近年来,针对中国对非洲国家的援助,西方国家认为: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中国奉行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应当按照西方的民主、人权等标准和方式来实施对非洲国家的援助。这显然违背了国际社会里中多样性存在和发展的现状和规律。中国不仅是负责任的大国,而且以自己的行为诠释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际体系参与者和建设者的应有恰当内涵和独特实践[6]。

然而,有的援助或协助则可能是支持他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不当行为。在各种向他国不法行为提供协助、援助的行为中,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形。就行为的动机和原因而言,有的是出于受助国家积极主动的要求,或者是执行、配合国际组织的决定;有的则是由于帮助国家自身的积极介入。从效果而言,有的支持帮助行为对他国不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实质作用,如大量军火、资金的输入对侵略战争的发起和继续就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有的支持帮助行为则仅仅只是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国际社会,关于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际主体给予协助或援助的指控和争端时有发生。例如,在两伊战争期间,伊朗曾指控英国向伊拉克提供资金和军事援助,包括用于进攻伊朗军队的化学武器,伊朗认为英国的行为助长了伊拉克的侵略活动。当然,英国对此予以坚决否认。2003年11月,在“美利坚合众国引渡也门国民案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裁判理由中引述国际法委员会条款草案第16条,以说明可以要求国家对援助或协助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承担责任。德国宪法法院表示:案件的关键是两名也门人在何种情况下到达德国,以及引渡程序可能给其带来的法律后果。假如美国调查机关秘密线人的行动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那就可能产生一种障碍,从而排除从德国引渡的可能。法院认为还存在一种危险:如同意引渡原告,德国将会采取行动来支持美国可能属于非法的行为,从而使其自身根据国际法须对也门承担责任。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公约草案》编纂了这一领域的习惯国际法。该草案第16条表明: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行动支持第三方违反国际法的行动,可以导致国家责任的成立②参见2007年国际法委员会秘书长的报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从各国政府收到的评论和资料》,第10-12页。。基于反恐目的和特殊需要,美国政府曾将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嫌疑人”押送至设在其他国家的美军监狱,并实施非法监禁、审问,甚至虐待。涉嫌允许美国设立秘密监狱的国家是罗马尼亚和波兰,但两国政府对此予以坚决否认。显然,他国为美国实施非法监禁提供地点和设施是一种明显的协助行为,其国际不法性也是易于确认的。然而,当一国将一人移送或者协助移送到存在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境内或其控制的非法监禁地点时,其行为的国际不法性的认定,则是比较复杂的。在2004年1月22日至2005年1月17日间,美国中央情报局运送“恐怖嫌犯”的飞机曾至少10次借用西班牙巴利阿里群岛的机场作为中转站,一度引发西班牙国内民众的强烈反对。意大利和德国就美国“嫌犯专机”借道一事也展开调查[7]。

2003年12月,德国公民哈立德·艾尔·马斯里(Khalid el-Masri)被马其顿边境官员逮捕,因为其姓名与一名被指控为“基地组织”汉堡支部头目的姓名相同,并且其护照被怀疑是伪造的。3周后他被移交给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并被空运至巴格达,随后又被转到“盐矿”(CIA位于阿富汗的一个秘密审讯中心)。此后,哈立德·艾尔·马斯里被秘密关押了14个月,他声称受到过虐待,并被阻止与外界的通讯,包括其家人和德国政府。然而,最终哈立德·艾尔·马斯里被查明是无辜的,并于2004年5月获释。在该案中,马其顿对美国实施的非法监禁是否构成了不法的协助?类似的协助美国逮捕、非法监禁恐怖主义嫌犯的案例还有许多。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国家在将一个人移送或者协助移送到一个存在严重违反人权的真实风险的地方时,它持续存在的责任的性质与内容分别是什么[8]?

总的来说,这些对他国的各种支持帮助行为需要在国际责任法上予以适当处理。《责任条款草案》第16条规定,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其援助或协助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a)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 (b)该行为若由援助或协助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显然,条款草案对帮助国的责任追究规定了严格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意见,其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3个方面:①帮助国必须知晓受助国的行为是不法行为;②帮助国必须是为了促进该不法行为的实施而提供的;③受助国所违反的义务也是帮助国应遵守的义务。同时,帮助国承担责任的程度和范围也被限定在一个辅助、次要的层面③参见《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载于《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第二卷第二部分(英文版),第155-157页。。显然,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意见设置了两个主观要件,其中,要求具备“促进不法行为”的主观目的极大地缩小了援助或协助国的责任范围,同时在证明标准上造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如此严格的限制适用条件将使条款草案第16条实际上无法得以适用,从而将极大地便利于实施协助、帮助行为的国家逃避其应有的国际责任。

3 依“相当因果关系”界定援助或协助行为的责任归属

为了有效地防范国家援助或协助他国的不法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应当根据相当因果责任归属要求来确认帮助国的行为责任及其程度、范围。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由于一国对另一国的援助或协助一般总会改变受助国的原有状况,因而一国的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之间一般都能确立一定的联系,但是,这样的客观联系往往过于宽泛,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要求予以必要的限制。而“相当性”要求的具体内容则取决于国际社会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国际共识观念和国际规范。由于《责任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对该领域实践和规范的长期编纂和发展,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该领域的基本共识,其第16条的规定也就构成了援助或协助行为责任中“相当性”要求的具体内容。对于一国的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之间的极为宽泛的联系,《责任条款草案》第16条通过设置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予以合理限制。

“主观知晓”要件包含了对具体的事实情况和他国行为性质这两方面内容。其中,他国行为的合法与否只能根据受援助或协助国的国际义务予以确定。一般而言,提供援助的国家不应承担受援国可能将该项援助用于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风险。[9]133由于援助或协助国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均知晓他国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他国行为是否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根据“主观知晓”要件,一国的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不法行为之间的各种宽泛联系得以区分与适当限定。而客观要件则要求对援助或协助国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双重检验,即对于受援助或协助国而言可构成的不法行为依据援助或协助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样可构成不法行为。据此,一国的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不法行为之间的各种宽泛联系得以区分与适当限定。总之,通过“主观知晓”要件和客观要件的限定,可以割断许多不具备责任归属要件的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联系,排除了此类情形下援助或协助国对他国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从而保障国际社会正常的国际交往。

除上述责任归属要件外,《责任条款草案》没有进一步设定限制,如在“主观知晓”要件方面,对援助或协助国的目的、动机方面并无任何要求(既可以是促进他国不法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可釉是过失)。而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只有当相关国家的机构意图通过帮助或协助,从而帮助不法行为发生时,该国才承担责任。这种一般性的“主观意图”方面的条件限制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就武器的转让而言,增加“主观意图”的要求就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做忽视了武器交易的营利性特征。武器出口国经常是由于商业因素才出口武器的。冷战过后,几乎没有一笔武器交易纯粹是出于政治考虑而达成的,因此,很难证明出口国意图促使发生违反人权的状况。事实上,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条文本身来看,也并不存在这样的责任构成要求[10]。所以,如果武器出口国已经知晓进口国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或事实,那么,武器出口国的出口行为就应当构成“共谋协助”的国家责任。同样,对于美国这样公开的长期非法监禁和审讯恐怖主义嫌犯的制度化的做法,如果一国已经明显地知晓或应当知晓被移送人将面临严重的人权被侵害的风险时,其缺乏人权保障以及后续关注的移送或者协助移送行为将构成不法的协助。因此,一国的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责任归属应当保持一定的宽泛性,这样有助于各国在国际社会采取负责任的行为,以便有效地遏制各种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和继续。

在援助或协助行为已经具备“主观知晓”要件和客观要件时,援助或协助国是否就必然对他国行为承担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依然存在着许多复杂性,需要对“相当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要求作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

1)不同的援助或协助行为造成援助或协助国的责任归属上的复杂性。例如,当一国发动侵略战争给其本国造成了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严重危机时,另一国向该国提供粮食、医疗药品等人道主义援助或协助,但该援助或协助在客观效果上却支持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延续。这显然与提供军火援助或协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应当进一步确立不同援助或协助行为与另一国不法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及其责任归属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2)虽然“主观意图”不能成为确定援助或协助国责任归属的一般条件,但援助或协助国的不同目的、动机对责任归属具有实际影响。除促进他国不法行为的直接故意之外,援助或协助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援助或协助国对另一国实施不法行为存在着“注意和防范”的义务,而这种“注意和防范”的义务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应当有着明确的内容与合理的限度。援助或协助国在满足了“注意和防范”的具体义务时应当得以豁免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3)为了确认“主观知晓”的状态,则需要很据不同的情形确立不同的识别标准。在相当因果责任归属模式下,援助或协助国对他国不法行为的知晓状态可以根据恰当合理的“可预见性”标准予以合理推定。例如,在武器进出口领域,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保障人权,武器出口国将承担相应的国内管制责任,以及防止出口的武器被用于人权犯罪等国际不法行为的义务。如果武器出口国在主观上已经知晓武器出口将会有助于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那么武器出口国就应对这些违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在此领域,武器出口国将承担更为积极主动地获取武器进口国相关行为信息的责任,武器出口国的主观“知晓”状态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合理推定。如果有关一个国家是否正在滥用武器的信息已经被广为传播,那么出口国就应被认为掌握了该信息。在美国诱捕引渡中国公民的案例中,如果英国和匈牙利坚持认为其并不知晓美国的诱捕意图和行为,美国所提供的只是人员自由流动的信息,并以此提出临时逮捕请求,那么,根据《责任条款草案》和国际法委员会评注意见所提出的严格限定条件,英国和匈牙利的协助行为将难以被确认为国际不法行为。为此,有必要允许对协助国的主观知晓状态予以合理的推定确认。如果协助国合理审查了临时逮捕请求国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排除了诱捕的合理怀疑,那么,协助国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将不能成立,否则,被请求国协助不法行为的主观知晓状态将得以推定确认[11]。同样,在美国“嫌犯专机”借道西班牙等国的情形中,如果西班牙经过合理审查可以排除专机不法行为的合理怀疑,那么,西班牙协助美国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将不能成立。事实上,西班牙国家情报中心已经明知美国“嫌犯专机”的不法状况。尽管也曾要求中情局不要让运送“嫌犯”的飞机降落于西班牙机场[7],但西班牙协助美国不法行为的主观知晓状态却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确认的。

4 结 语

总之,国际社会依然存在着基于各种原因而支持帮助他国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形,国际社会也因此经常陷入动荡不安中。因此,各国应当认真地承担和履行维护、建设一个良好的国际秩序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否则,一国协助、援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当然,在现有的国际社会的结构和条件下,用来确定协助、援助行为不法性及其国际责任的“相当因果关系”模式主要是一种分析应用上的原则框架,其最终确立和成效有待于国际共识、相关国际法规范和国际实践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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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a State Who Aids or Assists Another State in Connection with Wrongful Act

ZHAO Zhou
(School of Economics,Management and Law,Chaohu University,Chaohu238000,China)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a State which aids or assists another State in the commission of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by the latter is internationally responsible for doing so,but its inherent logic and jurisprudence basis has not been figured out,which will affect and limit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for concrete conditions and elements on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and its development.Thus on the base of analyzing“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and combin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various aids or assists existing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relevant causality”should be constructed in the area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Relative norms in“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constitute existing content of“relevant element”in the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By interpreting,adjusting and applying“relevant element”,international wrongfulness and responsibility of various aids or assists may be confirmed,so as to safeguard and facilitate harmonious governance order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id or assist;causality;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

DF92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1.06.009

1673-1646(2011)06-0049-05

2011-06-1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政府参与全球性治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0BFX098)

赵 洲(1969-),男,教授,博士,从事专业: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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