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边民事实婚姻的探讨

2011-08-15 00:44
中国民政 2011年6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边民当事人

◎ 赵 莲

关于云南边民事实婚姻的探讨

◎ 赵 莲

边民事实婚姻是指居住在边境一线地区的两国边民,男女之间缔结婚姻时不按照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按照本民族的嫁娶习俗,摆酒席请客之后就结为夫妻、组成家庭的婚姻。这类婚姻在云南边境一线地区较为普遍。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疆,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国境线长,跨境通道多。随着近年来中国与毗邻国外交关系的不断改善,边民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居住在边境一线地区的群众大多数是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导致近些年来边民事实婚姻呈不断上升趋势,对边境地区的家庭和社会构成局部不稳定因素,亟待妥善解决。

一、边民事实婚姻形成的主要原因

边民通婚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共同的地缘关系,共同的族源关系,以及共同的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是其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边境分界线,如果是陆地以山顶为分界点,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是水域则以河流的正中心为分界点,国家与国家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一米左右。由于边境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边民隔河居住、隔埂种地的实际情况,这种亲密的地缘关系使得毗邻国家的边民之间长期以来保持着世代相互通婚的习俗。此外,在云南边境一线地区居住的大部分是哈尼族、瑶族、傣族、苗族、壮族、拉祜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大多跨境而居,他们虽然分属于不同的国家,但是语言相通、宗教信仰相同、风俗习惯类似,这种共同的族源关系使得两国边民相互通婚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自然现象。

建国之后,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战争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边民通婚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云南边民与越南、缅甸等毗邻国边民的通婚情况,一直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近年来,随着中国与越南、老挝、缅甸外交关系的不断改善,边民互市发展迅速、经商做生意的流入人员逐年增多,促使边民男女青年之间的交流机会增多;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云南边境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升,我国边民的生活水平相对于境外要优越得多,对境外边民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导致很多境外边民想通过婚姻方式进入我国居住;第三,大部分边民都居住在边境一线的山区,生活条件较差,当地女青年不愿意留在本村完婚成家,外村的女青年又不愿意嫁入。随着农村劳务输出的增多,多数女青年外出打工就业后,就在内地寻求新的发展,不愿再回老家生活,造成当地同年龄段的男女比例失调,促使当地男青年不得不到境外寻找结婚对象。所以,云南边民与毗邻国边民通婚的主要情形是我国男子娶周边毗邻国女子为妻。

在边民通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同时,边民事实婚姻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以云南省红河州为例,据笔者调查了解,在边民涉外婚姻中事实婚姻的比例占到了90%以上,这主要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婚姻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边民婚姻当事人中,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大部分嫁入我国境内的境外边民文化水平均在小学程度,有的甚至连小学都尚未毕业。受到“重仪式而轻法律”的传统观念影响,他们缺乏婚姻登记的意识,认为按照当地婚俗习惯,摆了喜酒就算结婚。只要符合传统文化规范,登记与否关系不大;第二,边民结婚登记手续繁杂,所需证件、证明办理难度大。民政部1995年颁布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境证件、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国家相关机构出具并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或者由当事人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等相关材料。其中尤以“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办理最为复杂,婚姻当事人往往在两国之间往返多次也未必能够成功;第三,边民涉外结婚登记成本颇高,而婚姻当事人往往在经济上相对贫困,昂贵的登记成本使很多当事人对此望而却步。边民涉外结婚登记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的办理需要在两国多地之间奔波,而且我国市(州)级以上才设有涉外婚姻登记机构。从各类证明的出具到最终领到结婚证,手续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加在一起,至少需要花费千元以上。这对于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贫困家庭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

二、边民事实婚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边民事实婚姻面临着经济、法律和文化的多重困境,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存在着很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一)对当事者个人而言,事实婚姻使他们面临边缘化处境。首先,边民事实婚姻造成了入境一方自我身份认同的模糊,这主要体现在国家身份认同的缺失和社区身份认同的断裂两方面。以中越边民婚姻为例,如若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入境一方就无法获得中国国籍和户籍,作为非法滞留人员,随时面临着被遣返的危险。而越南方面亦采取了反遣返政策,对于非法事实婚姻嫁入中国的人口采取注销其国籍、户口的手段。如此一来,造成了入境一方国家身份认同的缺失和社区身份认同的断裂。由于其婚姻缺乏合法性依据,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制度和文化上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排斥。她们虽然嫁到中国,但由于没有国籍和户籍,不能享受居民的权利和优惠政策,活动范围和交往空间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很好地被整合到当地的社会文化生活当中,成为处境尴尬的边缘人;再者,跨境事实婚姻的普遍情形是中国男子娶毗邻国女子为妻,这些男子大多因为家庭贫困或自身条件较差而在国内婚姻市场上处于劣势,其社会地位本来就相对较低,如若其妻子的身份还不能够得到国家及所在社区的认可,那么他们所组建的家庭就会再次被边缘化。

(二)对家庭而言,事实婚姻使家庭成员陷入社会化困境。首先,由于没有法律保障,事实婚姻所组建的家庭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若出现家庭纠纷,家庭成员的自身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教育、照顾、扶持等传统的家庭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家庭功能的缺失都会导致他们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陷入难以突破的困境。例如,边民事实婚姻中时常出现女方跑婚的情况,留下中国丈夫独自抚养没有妈妈的孩子,破碎的家庭成为其丈夫继续社会化和其子女基本社会化的屏障;其次,由于事实婚姻所生育的子女难以落户,所以他们往往没有合法身份,由此带来了入托难、入学难、医疗补助难、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使得他们不能够很好地内化社会价值标准,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地处走私、贩毒、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边境地区,如果他们不能突破这种社会化的困境,往往不小心就会误入歧途。

(三)对社会而言,边民事实婚姻所带来的最大问题在于边界安全管理的难度。首先,涉外通婚人群监管难。在边民事实婚姻中,通婚对象多数居住在农村贫困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由于边境跨境通道多,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在两国之间非法频繁流动,居所不定。这给公安、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其次,由于入境者及其所生育的子女和所带入的外籍子女在社会认同方面的缺失,导致其在政治认同上的冷漠。这类身份特殊群体的人口基数不容小觑,构成了边境社会稳定的潜在危机。

三、解决边民事实婚姻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在边民事实婚姻中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觉得“事情很麻烦,要花很多钱”。结婚本身的彩礼只是千百块钱,而办理结婚登记却要花上千元,他们自然不愿意。因此,解决云南边民事实婚姻的问题应该围绕着使结婚登记变得简便、省钱的原则而展开。但是,由于边民事实婚姻从法律上来说,涉及到婚姻法、移民法、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等基本法律制度,从政治上来讲,涉及外交、国防安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要做到简便而规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针对中国边民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边民事实婚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方便边民结婚登记入手,完善和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来说,应该着力于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对边民通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针对边民涉外通婚人员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印发图文并茂、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小册子,重点在边民通婚圈范围内进行派发,让边民真正知晓事实婚姻的弊端,从而提高他们依法登记的意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外事协商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外事协商,规范边民涉外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管理。针对不同毗邻国家在办理边民结婚登记手续时,要求出具的证件、证明各有不同,收费标准差异大等问题。通过外事协商,规范办证所需的证明、证件要求,规范边民涉外婚姻登记台账内容;通过外事协商,使毗邻国政府积极配合,尽量出具我国法律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为边民婚姻登记相关手续的办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本着有利于为边民婚姻当事人服务,有利于边民建立和谐家庭的原则,通过外事协商,深化合作,简化手续,妥善处理好边民事实婚姻问题。在相关登记证明的出具上,尽量照顾边民经济相对贫困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的国际合作,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其经济开支。建议由婚姻当事人提出结婚申请后,可以通过两国政府官方公函往来的方式来完成婚姻登记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切实降低边民涉外婚姻登记的成本。

(三)就近设置边民涉外婚姻登记机构。根据边民事实婚姻的地理分布情况,就近设置边民涉外婚姻登记机构,搭建方便边民结婚登记的平台。建议在边境口岸的县级城镇设立边民涉外婚姻登记机构。如此一来,从交通方面有效节省了婚姻登记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耗时短、花钱少的条件下,促使婚姻当事人自觉主动地到登记机构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提高边民涉外婚姻的合法化概率。

(四)对当前已经存在的边民事实婚姻予以适度承认,使其合法化。在如何对待边民既成事实婚姻的问题上,以往刚性的遣返政策不利于当事人家庭的和谐和边境安全的管理,合理地加以控制和疏导才是明智之举。针对云南边民事实婚姻普遍存在的情况,在边境地区开展边民事实婚姻状况普查工作。对于既成事实婚姻,适当降低条件,简化程序,督促和帮助其尽快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充分考虑已婚边民的无国籍现状,以及获得护照和有效身份证件的难度,积极与毗邻国地方政府和该国驻中国使领馆协商合作,当其身份得到确认后,相应地调整和降低证件、证明要求,为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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