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2011-08-15 00:50李国莉
大庆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大庆市法学职业道德

沈 赏,李国莉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沈 赏,李国莉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大庆市法学教育中尚处于薄弱地带,而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树立是“准法律人”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修课程,正确认识大庆市目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并加以完善,对大庆市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职业道德;法学教育;完善建议

近年来大庆市法律职业及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来看,法院、检察院系统及律师团体无论从从业人数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上都“基本上满足了大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从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随着大庆师范学院升本的顺利实现,以及大庆市委党校、大庆市广播电视大学等院校法学专业近年来的发展,培养出了大批优秀毕业生以及过硬的师资队伍。[2]但无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还是法学教育的发展中,都忽视了一个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在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法律职业间的伦理关系,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孙晓楼先生曾说:“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3]可见,法律职业者如果只具有高超的“技术理性”,即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思维技能方式,而没有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只能是一个执行法律的工具,而非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也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声誉及形象,造成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及不尊重,甚至威胁到现代化法治的实现。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应被弱化甚至忽视。本文以高校法律院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侧重点,对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学科体系中的缺失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并没有被列入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中,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第一次规定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但该课程也属于推荐选修课范畴,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而纵观大庆市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校,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甚至在选修课中也毫无影踪,目前重点强调的思想政治教育仅仅是政治指引,很难起到培养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出一大本,在法学院这是非常重头的戏。而我们的高等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有的在开,但并没有把它作为一门重头课,要对未来的法律人进行培养,应该把这门课放在很重的地位。”[4]

(二)以法律职业技能为考查目标的司法考试无法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起到导向的作用

毋庸置疑,司法考试对当前大庆市的法学本科教育有极强的导向作用,而司法考试着重法律条文、法律知识等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考查,占据法律职业素质半壁江山的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却在司法考试中鲜见踪迹。这使得法律职业技能教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重心,对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书面测试成为衡量学生成绩的唯一方法,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被弱化甚至完全忽视,法学教育也沦为了功利性的应试教育。目前的司法考试无法考查出准法律职业者是否具有法律信仰及崇高的品格,是否能够真正的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并具备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的综合素质,而这些目标则需要大学的法律教育来实现。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律职业者继续教育中未得到有效延伸

能否期待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在法律职业者进入法律共同体后得以弥补?答案很难是肯定的。其一,法科出身的法律职业者的品德主要形成于接受法学教育的时期,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已经大致形成自身的信仰和品格;其二,由于我国社会的特殊情况,大部分的法律职业者出身于党政干部或转业军人等非法科毕业生,而由于这部分人的学历低、职业技能欠缺,主要针对他们的继续教育仍然以法律职业技能教育为主导,而少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此,依靠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是难以实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加强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曾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犹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未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5]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法律职业者本身的道德素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法律职业者职业技能的提升

法律职业道德不同于一般的公众道德,法律职业者技术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特殊的伦理要求及价值判断标准,如果仅具有一般的公众道德,法律职业者很难理解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过错责任等法律原则,甚至持有一定的拒绝和排斥心理,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会有意无意的违背这些基本原则。只有具备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及伦理素养,法律职业者才能真正形成法律的技术理性,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正确看待法律制度本身可能具有的缺陷,通过正确使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的不正义,进而实现司法正义。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法律职业者坚守司法正义

当今社会司法腐败频发,导致民众对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期待降低,造成了对司法的不尊重及不信任,降低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律职业者道德素养不高,在面对权力、金钱、人情等社会诱惑时无法坚守自身的法律信仰,因此,只有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律职业者崇高的法律信仰、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以及坚定的道德意志力,才能保证其抵抗各种诱惑,形成忠于法律、公正无私的高尚品格,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以此改进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法治窘境。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法学职业共同体的有效形成

法学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除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社会生产方式转变及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相关以外,在我国还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

1.是由我国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所决定的。可以说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

2.是法律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抽象与经验的统一、同一性与符合性的统一和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6]

(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化

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的通识性人才。孙晓楼先生曾说:“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7]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确立其对法律的信仰。目前,大庆市的法学教育还主要停留在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的浅层次上,注重对法条的解读及成文法的介绍,忽视对法律精神及理念的培养,欠缺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些严重阻碍了大庆市法学教育的深化。重视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同时,利用高校的教研优势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更深入的理性思考和评价,推动法律职业道德不断完善和发展,既是深化大庆市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也应成为其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五)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法学教育性质的定位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培养有较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学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这就必然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明晰我国法学教育性质的定位: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法学教育不仅有学历教育,也有非学历教育,还是二者的统一;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也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法学教育是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的有机结合;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和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同义词。[8]

三、完善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路径分析

(一)确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其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如英国的法学院“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自水门事件后也特别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其诊所教育的许多内容都是围绕树立学生的法律信仰及法律职业道德观展开的。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以目前的状况而言,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赋予该课程以核心课至少是必修课的地位,同时增大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比重,这样才能使该课程得到足够的重视。针对大庆市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可以首先在法学高年级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作为选修课,在课程教学及研究逐步成熟后再转为必修课从而加强该课程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二)夯实以高校法学教育为主导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

法科学生作为“准法律人”是我国法律职业者队伍的重要后备资源,同时,法学本科阶段也是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阶段。高校法学教育必须承担起培养准法律人法律职业道德的重任。法学教师应抓住机遇,借助自身的科研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并编写适宜的教材,开展既具有规范体系,又具有理论深度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建设;还应看到高校法学教师目前的重大弊病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很少,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我们将现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中的优秀者“请进来”充实我们的教师队伍,另一方面,还应将法学教师“送出去”,让他们在教学之外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掌握第一手的资料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素质。

(三)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学科教育,它不仅限于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更强调的是一种态度或情感的教学,学生对教师的教学必须产生情感上的认同感,并使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最终使学生确立法律信仰及崇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大庆市目前的法学教育方法主要是以知识和技能传授为主的讲授法,它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传授能够发挥作用,但对态度和情感的教学则很难使学生产生认同感,因此,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教育经验,将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育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综合应用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

1.讲授法。讲授法是目前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对于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言,它有着直接、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但同时也使学生处于一种被动学习的状态,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又忽视法律职业的特色,偏重于纯职业道德的一般原理,会使学生认为其同思想政治教育没有差别,从而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讲授法所占比重应尽可能减少,并与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相结合,在讲授中有倾向性地提高人文知识的涵养及法律职业的特色,使学生能够运用丰富而深刻的人文知识去分析当今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正确理解法律所包含的价值、情感和理想,同时,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论,教会学生用法律的眼光审视法律职业中的道德问题,以此达到既系统讲授该课程理论知识又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效果。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常用且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学方法之一,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通过选择生动真实的个案进行分析,尤其是一些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所反映出的或正面或反面的与法律道德相关的问题,学生在实习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以及一些反映道德、法理与情感产生冲突,需要进行价值选择的案例,能够让学生真正的进入角色,用法律头脑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产生感性的认识。当然,在案例教学中还要结合讨论法,通过案例提出各种伦理道德问题,并让学生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则更能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

3.诊所式教育法。传统法学的教学方法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使是实践性较强的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其使用的案例也通常是被事先设计好的,其结果也同考试的标准答案一样被预先确定,学生在教学中无法真正的感同身受。而诊所式教育法的出现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诊所式教育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成“在行动中学习”,其目标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让学生亲身面对不确定的、矛盾的案件事实,面对当事人残缺的记忆、添加了主观意见的判断和知觉,面对当事人和证人的情绪和意见,而且必须针对这些变化不定的情况作出自己的抉择,这些主动的参与会让学生更为深刻的体会司法实践中人性的复杂,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法律、道德与情感的矛盾与冲突。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掌握法律技能,还可以培养其正义感和法律职业道德。目前,诊所式教育法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大庆市的高校也开展了此方面的课题研究,可以期待这种教学模式将会对大庆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1]章辉,沈赏.大庆市法律职业之困境与完善建议——从法学教育的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09(31):258.

[2]章辉.大庆市法学教育之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2)下:232-233.

[3]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13.

[4]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336.

[5]张文显,信春鹰,孙谦.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2,71.

[6]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8-35.

[7]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23.

[8]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70-71.

〔责任编辑:刘金友〕

G622.4

A

1002-2341(2011)02-0130-04

2011-01-31

大庆市社科联项目“大庆市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互动关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SR008)

沈赏(1972-),男,天津蓟县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学、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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