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依法管理和构建和谐政教关系

2011-08-15 00:43张淑瑛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政教宗教事务宗教信仰

张淑瑛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广西南宁530007)

论政府依法管理和构建和谐政教关系

张淑瑛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广西南宁530007)

构建和谐社会,目的就是要达到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致和共同发展。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人们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运行,形成一种和谐发展、秩序井然的状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和谐的宗教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和谐的政教关系是和谐的宗教关系的基础和保障。

依法管理;政教关系;和谐

我国著名法学家卓泽渊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确保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确保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1]总之一句话,就是要达到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致和共同发展。因此,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人们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运行,形成一种和谐发展、秩序井然的状态,而要做到以上这些,通过法治来进行是最有效的途径,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因为,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管理社会,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才会有和谐的基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和谐的宗教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科学内涵

“依法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1990年12月5日,李鹏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3]1991年2月,中央6号文件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在2001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要依法治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治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治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治理。绝不答应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答应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答应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4]

综述以上观点得出,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

二、政教关系的内涵

宗教,其无论作为社会文化还是社会力量,都根植于现时社会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发生联系,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要比其他社会文化范畴的关系更为复杂,对人类社会生活和历史进程的影响更为深刻。因而,政治与宗教便结成了某种特殊的政教关系。政教关系存在于每一个国家和社会,一个国家只要有宗教,就存在政教关系。[5]政教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因为对于“政”与“教”按照不同的层面和标准可以有着不同的解释。“政”可以理解为意识形态上的“政治”;也可以解释为“政权”,即一种借助公共权力对人们的各种利益进行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动;同时也可以解释为“政府”、“政党”等内容。同样,“教”可以理解成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上层建筑的宗教信仰,也可以理解为作为宗教组织的教会、寺庙甚至是信徒等等。正因为对“政”、“教”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致使学术上对“政教关系”也有着不同的解释。如美国学者博格认为宗教与政治之间关系可以分成三种展现形式,即教会与国家之间关系,宗教与社会之间关系,以及宗教取向与历史行动模式之关系。[6]邢福增在《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探讨——兼论对基督教发展影响》一文中指出,政教关系其实是涵括了政府与宗教,政府与教会,宗教与政治及教会与政治四种度向的关系,即政府(state/government)与宗教(religion)的关系,政府与教会(church)的关系,教会与政治(politics)的关系和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张训谋则认为:“对政教关系的理解应有不同层次,广义上的政教关系应包含较为宽泛的内容,具体讲有三对关系:1、意识形态层次上的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2、权力主体层次上的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3、社会事务层次上的宗教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狭义上的政教关系应主要指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属于实践层次上的关系”[8]可以看出,以上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建立在对“政”与“教”不同的理解上形成的关于宗教与政治互动关系之解释;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观点体现的政教关系是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第二种观点中,政教关系形成一种概念交叉的网状结构,而第三种观点则是从范围上对政教关系进行了不同划分。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相对于前两者,其从广义与狭义,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政教关系的内涵,也更便于研究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

三、和谐政教关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有机整体,即社会有机体。这种整体结构同它的部分要素之间具有一种‘普遍的和谐’”,[9]因此宗教系统和政治系统也应当和谐。一个国际或地区的政教关系如何才能算为和谐?和谐政教关系的界定和评价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和谐的政教关系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教关系是否和谐的首要标准。第二,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一视同仁。第三,具有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教关系。“法治是实现信仰自由的最好帮助。”完善的法治体系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是前提;其二是处理政教关系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关键。第四,将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理或制度。政教分离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其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保持各自的准则与领域,体现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因此,和谐的政教关系模式应该旗帜鲜明地体现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现政教和谐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不仅是个人信仰与活动,还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宗教信仰与宗教行为的社会性注定其与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生活必定会发生这样与那样的关系,也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古今中外,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宗教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因而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国家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的方式也不同。但是,在行政机关要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这一点上,各国则是相同的。

从法理学意义上说,自由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当自由可以无限扩大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他人的自由将可能遭到侵犯;也就是说,任何人在获得某种权利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卢梭也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宗教信仰自由同样如此。宗教信仰自由的通常含义包括: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实际社会中,宗教信仰不同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会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各种冲突的利益和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评价权利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权利冲突标准的一般性法律规则方能实现。因此,国家制定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范,是为了调和不同宗教信仰自由之矛盾,团结不同宗教信仰群众之力量,构建和谐宗教关系。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保障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权利,实现政治上团结合作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其中佛教有二千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发展。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在中国,宗教界人士除了以公民的身份一般性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外,更主要的是通过人民政协、爱国统一战线的形式参政议政,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近年来,各级宗教界政协委员,为国家、地方政府出谋划策,积极参政议政,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被采纳。他们在与政府真情合作的同时,在引导宗教信徒爱国爱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和谐政教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能片面地理解为是对宗教的限制,而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依法维护人民(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宗教界人士和各地爱国宗教团体的政治参与权利,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实现政治上的团结合作。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各个领域都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同样要依法进行管理。要适应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发展,对宗教事务也要从过去单纯靠政策指导进而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宗教事务是特殊、敏感、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对相关活动、行为进行法律框定,要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纳入国家制度化、法治化道路上。对宗教活动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权益的事项和行为,政府要依法管理。同时,也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对宗教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才能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协调好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构建和谐政教关系。

[1]卓泽渊.“怎么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系列谈”[N].人民日报,2005-03-23(9).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1)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195.

[4]全国宗教会议举行[N].新华每日电讯,2001-12-13(1).

[5]刘澎.国家·宗教·法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9.

[6]Bourg Carroll J.Politics and Religion[J].Sociological Analysis,1981(4):297-316.

[7]邢福增.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探讨——兼论对基督教发展影响[J].新世纪宗教研究,2003(12):109.

[8]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第三辑)[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1.

[9]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

(责任编辑:陈阳)

On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Establish the Harmonious 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

ZHANG Shuyi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 of Guangxi Socialism Institution,Nanning Guangxi 530007,China)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to achieve a harmony condi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people,government and people,people and society,people and nature.The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requires that people shoul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so as to form a harmonious and orderly condition.China is a multi-ethnic and multi-religious country.The harmonious 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 and society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China,and the harmonious 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 is the basis and guarantee of harmonious religion relation.

administ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politics-religion relation;harmonious

D635

A

1008-5378(2011)02-0019-04

2010-10-27

张淑瑛(1983—),女,壮族,湖南宁乡人,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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