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文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04-12 03:38洪威雷徐梅芳刘伟伟
关键词:文种行政政府

洪威雷,徐梅芳,刘伟伟

(武汉东湖学院 传媒与艺术设计学院,湖北 武昌 430212)

公文是执政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领导、管理、指挥、指导、沟通、协调的“经国之枢机”①。它客观上驾驭着社会发展的方向、方式和速度,维系着社会生活的稳定、文明、公正与正义。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党派、政府或组织,要使其机构正常运作起来,宣传、执行执政党和政府的意图、方针、政策、法制、法规,是离不开公文的。故颜之推关心公文的至理名言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朝廷宪章,军旅誓诰,敷显仁义,发明功德,牧民建国,施用多途。”②肩负领导和管理、规范和准绳、联系和知照、依据和凭证等功能的公文,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中,出现了让人忧虑的种种问题。

一、随意使用公文文种问题

(一)错用公文文种

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指出:“为了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但是有些单位却没有按照《办法》行文,随意使用文种,甚至自己创造新的“文种”。如国务院的一些职能部门,在2006年、2007年全国公务员考试之后,告知入围者进行面试和对拟录人员公示,竟用了五个文种:

国土资源部用“通知”——《国土资源部公务员招考调剂职位面试和体检通知》;司法部用“公告”——《司法部2006年全国公务员调剂职位面试公告》;人事部用“公示”——《2007年人事部机关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农业部用“公示公告”——《农业部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人员公示公告》。

上述四个部门是国务院重要的行政职能机关,对外发布的公文代表着本机关的形象和公文处理水平。司法部所用的“公告”这一文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解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显然,司法部、农业部的公务员调剂、面试、体检和录用等情况还称不上国家重要事项,用“公告”这一文种显然有失偏颇。人事部所用“公示”,不是行政公文中的法定文种,农业部用的“公示公告”则更离谱,完全属于自创性文种。可见,公文文种运用的随意性比较突出。

(二)行政机关混淆使用党务公文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混淆”的解释一是混杂,界限模糊;二是使混淆,使界限模糊。有些机关部门在公文处理中,经常使党政公文界限模糊。这些混淆使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党政机关混淆使用不同名文种,即行政机关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的文种,而使用了《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中的文种。二是行政机关混淆使用与党务公文同名文种,即行政机关和党委机关在进行公文处理时,不注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中对同名文种的不同表述,造成混淆使用。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公报”,而《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中有“公报”这一文种,但2006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却以“公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同样,国家环保局也用“公报”发布了《200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同名文种之间的混用也时常存在。如“决定”这一文种,行政事务中的“决定”可以用来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而党务“决定”则不能。再如“通知”这一文种,党务“通知”可以发布党内法规,而在行政事务中发布法规、规章,则必须用“命令(令)”这一文种。如“报告”这一文种,党务公文中的“报告”可以向上级“提出建议”,而行政“报告”却不能。如“意见”这一文种,党务“意见”只能是下行文,而“行政机关的‘意见’,除可以发下行文以外,还可以发上行文和平行文”[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中明确的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此外,还有“会议纪要”这一文种,行政“会议纪要”有“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作用,而党务“会议纪要”则没有“传达”作用。三个文种虽然名称一样,但是使用的范围却不一样。

二、公文处理中的行政越权问题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它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2]95。如在《人民日报》一篇名为《福建省永安叫停“中考购房加分”彰显教育公平》报道中,《永安市2009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规定买商品房子女中考可以加分。根据该意见,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1日在永安城区购置商品房,购房总金额达到25万元,购房户户主子女中考享受10分照顾,免收学费、择校费减半[3]。这份《永安市2009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是否为行政越权,要分为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一是永安市招生委员会有无权力制定“买房加分”的政策;二是“买房加分政策”是否合法合理。对于第一个问题,2008年4月26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明确表示:“一些地方和地区打着发展经济等各种理由,把中考招生作为当地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一个措施。类似政策和措施都是有违教育公平的。”同时,福建省教育厅明确表示“县(市、区)一级更不得越权擅自出台中考中招照顾政策。”显然,县级市的招生委员会不能越权并擅自出台中考中招照顾政策。对于第二个问题,这一政策显然违法且不合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种将升学与金钱挂钩的行政公文,显然有悖于法律,有悖于教育的公平性,是不合理的。

在人民网2005年7月19日的《投资1000万元可“享”副县级待遇》报道中,称“在甘肃省正宁县发文规定投资1000万,可以享受副县级待遇”[4]。这显然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干部任免原则、选拔任免条件、任免选拔程序,属于典型的行政越权违法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肆意践踏民主政治制度。

《法制晚报》在2006年12月18日一篇名为《河南沁阳为大客商提供优惠:开车违法可不罚款》报道中,称“在河南沁阳市制发公文:投资5000万以上,开车违法不罚款”。这显然也存在行政越权问题。

市委市政府的越权主要表现在行使下级职能部门的权力。中南民族大学易风兰教授认为,在行政越权中存在一种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其中,上级机关行使了下级机关的职权也是一种行政越权行为[2]97。而且违背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公文处理中的行政垄断问题

行政垄断是以行政公文为载体的。各种行政垄断措施和形式,都必须以行政公文的方式发布出来。因此,行政公文中也就存在着诸多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是指“国家行政权力的使用者以行政权力为媒介,以国家强制执行力为后盾,通过自身或者与其他个别市场主体联合,干预市场自由竞争,排挤其他市场主体,以达到将利益在少数特定人群中分割的目的”[5]。行政垄断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二是部门垄断;三是政府限定交易。这几种情况在行政公文中均可见到。

据《南方都市报》2004年6月9日报道,重庆市万州区政府龙宝、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部门发文要求辖区乡、镇、街道必须统一饮用一种品牌的矿泉水,还专门成立督查机构检查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雄鹰”矿泉水作为龙宝指定饮用水的通知》、《关于支持“雄鹰”矿泉水销售的通知》和《关于加大力度支持“雄鹰”矿泉水销售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乡、镇、街道必须统一饮用“雄鹰”矿泉水,同时还成立了督查机构进行检查。另外,据《新京报》2006 年4 月18 日报道,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为了给小糊涂仙系列酒推销,给各县直机关和乡镇下发分配喝酒任务,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关于倡导公务员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要求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县里各单位还有喝酒任务,一名乡镇干部算了笔账,要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两万多元“喝酒任务”,一年下来,除去法定休息日,镇政府平均每天要喝3瓶酒。这个“红头文件”还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按10%奖励,未完成的则将遭通报批评。虽然通知中的用词是“倡导”,但是行政保护味道却十分浓厚。

政府部门使用手中的权力,制发行政公文要求乡、镇、街道统一喝一个牌子的矿泉水,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违法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据荆楚网2009年5月3日报道,湖北省公安县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规定各单位公务烟使用数量。其中一份指导性计划表中规定全县各单位年抽烟任务为400条,全县一年计划抽烟23000余条。

这些公文均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该地方的局部利益。

四、公文处理中的干预司法问题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已经有十多年了,我国政府在依法行政上取得了诸多成绩,2008年5月20日国务院制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地方政府切实贯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方针,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但是,在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中常干预司法的独立,给政府形象摸黑。

据《天府早报》2004年9月24日在一篇名为《资阳司法局出红头文件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的报道中,称震惊全国的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其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6]。事件所在区制发了一份名为《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司发〔2004〕19 )文件规定: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按市司法局通知,在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中应严格按以下原则办理: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推辞不了的委托代理,只能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工作;涉及该污染赔偿的代理不准收取代理费;各所受理此类案件后须立即向主管局汇报。利用政府部门权力,不准律师接受案子,这是谁赋予了去司法局的权力?这样的行政公文不仅侵害了律师的权力,有损司法独立,更加侵犯了老百姓的民事权力。因此,这样的行政公文在发布后应该遭到追究并问责相关工作人员。

在《人民日报》2009年5月20日一篇名为《陕西旬阳县赵湾镇·红头文件与法院判决之争》的报道中称,两村民为了一块林地的属权问题,法院3次判决,镇政府3次制发“红头文件”不予支持法院的判决,要求村民按照镇政府的文件办事,致使法院的判决失效,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

五、公文处理中的拜金主义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消除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所谓拜金主义,就是盲目崇拜金钱、把金钱价值看作最高价值、一切价值都要服从于金钱价值的思想观念和行为[7]。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个人把金钱或获取金钱作为一种思想加以崇拜并付出行动,使得道德沦丧,贪婪成性。有些行政部门也将拜金主义作为潜意识或下意识的行政理念。在拜金主义思想指引下,很容易出现个体官员特别是乡镇、县、市党政一把手,为了追求政绩去施展个人的“魅力”,这样也就出现 “一任领导一个法,走了领导变了法”、 “新官不理旧事”,实行的总是否定再否定,一届政府一朝政策,常常是重打锣鼓再开张[8]。将领导人的“政见”、“政绩”、“政意”成为评判其个人能力的关键标尺,将GDP作为评价政府工作效率的核心标准,将招商引资数额作为评价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而忽视或冷漠民生、社会发展问题。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拜金主义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把小团体、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置于群众利益之上,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侵害群众益……”。[7]。

《经济参考报》2009年3月30日在一篇名为《山东潍坊市发布“红头文件”,要求干部替开发商卖房》的报道中,称寒亭区政府2009年1月14日下发了名为《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寒政发〔2009〕3号)。《意见》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现职干部,每人至少销售一套住房,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从所在单位已认定的全年招商引资额中扣减。之后,寒亭区房产局出台了《关于机关干部购买(引荐)商品住房的考核认定办法》,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至少购买或引荐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至6月30日;考核认定办法还规定,购买或引荐购买75平方米/套(含)以上商品住房的,认定为一套,不足75平方米/套的,按0.5套认定;并对完不成任务的如何从所在单位招商引资额中扣减做了详细规定;并同时表示,对考核结果每月予以通报[9]。

以区政府的名义,制发行政公文,让干部为房地产商当卖楼小姐,让政府工作人员为房地产商当推销员,用房地产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拉动GDP的迅速提高,可以看到很直观的“政绩”。在此行政理念下制发出来的公文,也就必然是带有浓厚的拜金主义色彩,也就必然是为了小集团、小团体的利益,而忘却了党的法宝之一“群众路线”。

六、公文处理中的权威弱化问题

行政公文是政府命令、决定、行政措施的载体,行政公文权威的弱化反应了政府权威的弱化问题。行政权威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令不行

行政公文一旦签发,上下必须参照执行,这才叫政令畅通。直面现实,有些地方政府对行政公文的权威性漠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严肃的行政公文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纸空文”。如, 2003年6月22日国家正式颁发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可2005年1月21日,赣州市崇义县有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将他们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5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这起强制遣送事件,不仅使行政公文的权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且还使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诚信面临严峻的考验。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令不行的现象远不止这些!那政府的行政公文还算不算数,还有没有政策效力?

(二)有禁不止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用行政公文制发了一些“禁令”,但是,下一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老百姓根本不执行遵守,造成了许多“一纸空文”现象。公文失去了权威性,群众不买账,不仅有损政府形象和权威,而且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据《中国改革报》2002年5月11日报道,西安市颁发了三项禁令:一是禁用一次性木筷;二是禁放烟花爆竹;三是禁止摩托车入城。这三项禁令一经颁发,就受到市民普遍欢迎。但禁令发布后,木筷照旧在大小餐厅使用,烟花爆竹照旧燃放,摩托车照旧进城。三禁三败,使公文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成为市民广泛议论的话题。按理来说,完善法规、政策可以为城市管理科学化、高效化、规范化提供可能,但三项禁令一再难以执行,谁还会把政府的公文当回事?“禁而不止”屡屡发生,一些市民议论纷纷,好政策执行不下去,比不出台这项政策还要糟糕。类似这样的信息还非常多,在一篇名为《武汉市“减负令”为何成了一纸空文》,仅从标题上看,就知道这又是行政公文无效力问题。文章中称2007 年11 月,武汉市教育局出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提出了包括规范作息时间, 限制课时、作业、考试总量等17条“减负令”。这是武汉市提出的最全面、力度最大的一次减负举措。此令一出, 曾引起各界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誉。但1月8日的《人民日报》报道,推行两个月的“减负令”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许多中小学学生的书包依然沉重[10]。

七、公文处理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真实,是行政公文的生命所在。洪威雷教授曾指出:“应用文贵在真实。唯其真实,才具有更大的可信性、说服力、威慑力、感召力。尤其是出自政府之手的应用文,其可信性关系其政权的存亡”[11]。政府工作人员及公文撰写者是维护政府行政公文真实的主要力量。但是,直面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今的政府行政发文中,时常出现行政公文弄虚作假的问题。

据新华网2005年11月28日报道,哈尔滨市政府面对水污染事件,两天发布3个政府公告,让市民从恐慌回到了正常。危机已迫在眉睫的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全市停水4天,理由是“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12]。 公告发布后越来越多的市民觉得这个公告可能与地震有关,当日下午,超市、批发部等处的交通开始严重拥堵,市民开始抢购水源,饮用水经销商肆意抬价,市民大量外逃,导致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部门拥堵。 政府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发布虚假行政公文,这种欲盖弥彰的行政行为必将给政府带来更多的公共管理危机。我们在近来的突发事件中,可以总结出一个规律,凡是政府在第一时间说出真相,减少社会舆论猜测的,处置的比较快速妥当。凡是掩盖事实,发布虚假公文的政府,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在云南著名的“躲猫猫”事件中,犯人在监狱死了之后,当地公安局发布了《关于“2·08”案件“躲猫猫”事件的情况通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中称:“经晋宁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该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过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可是新华网在2月27日报道中称:“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27日下午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晋宁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内没有将真实的信息反映给公众,并且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况通报”,这导致了网络上的舆论大波,大家纷纷声讨,同情弱者。浪费了巨大的行政成本,从一个小看守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政府到公安机关等,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权威,老百姓不得不找一个最高的、最大权威性的机构来鉴定,否则不相信当地政府,这个教训是深刻的。由此可知:公文说真话,是政府妥善、有效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前提。

八、公文处理中的不人性化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对以人为本进行了解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3]。这个以人为本,实施主体是党和各级政府,其中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不是个体的人,其目的是要用发展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政府的人性化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第一步,坚持人性化管理是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尊重人性,就是尊重人的自然的、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尊重作为个体的老百姓的人格,而不是将人性理解为一个群体,应该理解为个体,尊重个体的人性。要实现政府的人性化管理,就要站在个体老百姓的角度,将心比心,去发布各种命令,做出各种决定,发表各种意见,制发各种公文。就要尊重个体老百姓的基本人性及需求,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党中央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据《中国妇女报》2004年2月13日报道,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发布的红头文件《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求“女性公务员乳房对称”,换言之,倘若不对称,则体检不合格,也将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这样的规定和标准不知道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考虑,让人很是费解。据《江南都市报》2007年3月29日报道,福建平和县的一份“红头文件”规定,如果没有初中毕业,则不能结婚。福建平和县制发了《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初中辍学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乡镇、村,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这份通知本来是好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手法却显得很不人性化。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应多从教育制度、财政转移、教育政策上去努力争取,而不是这样初中不毕业,就不能结婚、不能学车。这同样也是不人性化的表现。

九、公文处理中的格式不规范问题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是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表层表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11条规定,应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的规范,就是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实现行政公文的规范化。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公文在处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公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较为突出,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纸质行政公文格式不规范

尹平生(湖南省法制办工作人,笔者注)在《地方政府‘红头文件’九大怪》一文中写道,某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没有加盖公章。省政府法制办询问为什么不盖公章时,有关人员竟回答说:“我们的文件历来不盖公章”[14]。政府公章是政府权力、权威、信誉的代表,政府发问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但是文中所称“文件历来不加盖公章”,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像这类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还有许多细节问题普遍存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比如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应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但是有些单位把单位的简称作为机关代字使用。有的单位发文字号的年份用圆括号“()”或方括号“[]”括入,而不是用规范的六角括号“〔〕”。另外,发文字号序号应编虚号(即1编为001),而有的单位不加。再如正文方面,不按照《办法》要求将字间距、行间距、横排字数,竖排行数排列好,而是随意为之。另外,正文里使用的数字、年份写法不规范,有时用阿拉伯数字,有时又用中文数字等等。再如落款方面,落款应有发文单位和日期,发文单位应写明单位全称,不可随意简写,成文日期应统一用汉字大写,不能有阿拉伯数字。但有不少单位在落款时将发文单位省略,并将“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写为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或“2009年8月20日”、“2009.8.20”。再如主题词方面,有的单位标注的主题词极不规范,有的将标题中的词弄几个作为主题词,或者干脆凭想像编几个词。这些都是极不规范的写法。其他还有诸如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的问题、版头问题、盖章问题等等,地方各级政府都有这样那样的小毛病。

(二)电子行政公文格式不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高,老百姓可以查看政府文件成为现实,而且了解的信息越来越多。老百姓了解政府各项政策、通知要求、办事指南也十分方便。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中,包括乡镇机关,绝大部分都有自己的网站,网站上公布了各种信息,内容十分丰富。但是,笔者登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门户网站(国务院网站)、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武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发现尽管都是发文,但是发文的规范性不一样。中央政府的电子行政公文格式要比地方规范,高级人民政府要比基层人民政府的电子行政公文规范。

从电子公文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电子公文均没有加盖公章,没有行文单位公章的公文是没有法定效力的。

二是没有发文字号,有的公文虽有发文字号,但字号的位置错了。

三是标题、正文的字号使用不规范。

四是有的公文没有发文日期。

参考文献:

[1] 杨柏林,杨海.试析同一公文文种的不同使用[J].写作,2005(5):32.

[2] 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5):95.

[3] 余荣华.福建省永安叫停“中考购房加分”彰显教育公平[N].人民日报,2009-06-10.

[4] 聂建江,张泽远.投资1000万元可“享”副县级遇[OL].[2005-07-19].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9/15254.html.

[5] 邓娟,刘路.浅议行政垄断之新认识[J].财经界,2007(9):218.

[6] 代琦.资阳司法局出红头文件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官司[N].天府早报,2004-09-24.

[7] 韩庆祥.反对拜金主义[J].求是,2005(9):47.

[8] 朱厚任.论地方政府效能建设问题[J].理论建设,2008(2):20.

[9] 王文志.山东潍坊市发布“红头文件”,要求干部替开发商卖房[N].经济参考报,2009-03-30.

[10] 武汉市“减负令”为何成了一纸空文[J].领导决策信息,2008(4):18.

[11] 洪威雷.应用文写作中的科学良心探索[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3):31.

[12] 高淑华,李柯勇.新华视点:哈尔滨面对水危机的启示[OL].[2005-11-2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4m.

[13]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850.

[14] 尹平生.地方政府“红头文件”九大怪[J].半月谈,200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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