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颈后窒息法医学鉴定1例

2012-04-18 13:12郑开颜徐永城
法医学杂志 2012年4期
关键词:开颜法医学片状

郑开颜,徐永城

(1.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湖州 313000;2.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浙江 宁波 315100)

扼颈后窒息法医学鉴定1例

郑开颜1,徐永城2

(1.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湖州 313000;2.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浙江 宁波 315100)

法医学;窒息;扼颈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女,24岁,某日被他人扼颈致昏迷20 min,入院治疗。查体:血压11.3/7.47kPa(85/56mmHg),心率54次/min,呼吸10次/min。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5mm,对光反射迟钝。双眼睑轻度水肿,双眼球结膜片状暗红色出血,边界不清。颜面部轻度发绀,唇齿黏膜均有界限不清、片状暗红色出血带。吞咽运动增多,咽喉充血,扁桃体和悬雍垂充血、红肿,咽部有较多白色黏状物附着。颈部喉结右侧有两处短弧形表皮剥脱,下方有一青紫色长弧条形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轻度红肿。肺部听诊可及啰音、痰鸣音。血气分析提示为急性呼吸性酸中毒;血清K+浓度明显升高,Cl-浓度无明显变化。次日诉有头痛、头晕,双眼发胀,畏光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吞咽困难以及口腔有血腥味等不适。查体:面部散在出血点,双眼睑结膜充血、球结膜片状出血,颈部见大片皮下出血。喉镜检查见喉黏膜轻度水肿。诊断:结膜下出血(缺血综合征)。经抗感染、补液等治疗后症状消失。

1.2 法医学检验

伤后3个月至本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伤者未诉明显不适。双眼睑、球结膜充血已消退。颈部皮下出血已吸收,未遗留损伤性瘢痕及其他后遗症。

2 讨 论

窒息是指当机体呼吸受到阻碍时,氧气进入呼吸系统的速率变慢或者停止,二氧化碳排出困难、蓄积增多后妨碍呼吸过程的现象[1],因机械暴力作用的强度、窒息经过时间的长短和死者身体状况的不同而各异。扼颈后窒息死亡在法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颜面肿胀、发绀,双眼睑、球结膜瘀点性出血等尸表征象。而扼颈后窒息存活的病例较为少见,对此类案件的鉴定必须慎重,应全面分析,确证存在扼颈致伤史、出现窒息征象、相关临床表现及其与外伤的关系[2]。

根据临床表现,窒息可分为六期:窒息前期、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呼吸暂停期、终末呼吸期、呼吸停止期。窒息全过程所经历的时间大约5~6 min。一般认为在窒息2~3 min以内进行人工呼吸急救,可完全复苏;窒息4~5 min仍有存活的可能性[3]。

扼颈易造成受害人呼吸困难而缺氧、昏迷,进一步引起机体酸碱平衡失调、组织器官缺血缺氧等不同程度的损害及功能障碍,严重者甚至会窒息死亡。本例中,伤者颈部的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确证扼颈损伤史;伤后出现颜面部发绀、散在出血斑点,球结膜片状出血等窒息征象,并有咽痛、声嘶及喉黏膜水肿表现,说明扼颈时间较长、力量较大。因抢救积极,未导致机体功能严重损害,各组织器官亦无存留永久性功能障碍。经回访调查,伤者当时被扼颈时间长达3~ 5 min,因此,能存活下来实属罕见,且伤后没有遗留器官功能障碍。依照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可评定为轻伤。

[1]刘世沧,吴军.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临床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34.

[2]吴林长,周文镛,袁永生,等.扼颈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21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0,26(1):37-39.

[3]祝家镇.法医病理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26-227.

2012-05-08)

(本文编辑:王亚辉)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2.04.024

1004-5619(2012)04-0319-01

郑开颜(1972—),男,浙江湖州人,主要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E-mail:zhenky19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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