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比赛中裁判员担任的社会角色
——以“社会角色的理论”进行分析

2012-08-15 00:52
运动 2012年5期
关键词:角色冲突体育比赛裁判员

邓 伟

(广西医科大学体育部,广西 南宁 530021)

我国体育比赛中裁判员担任的社会角色
——以“社会角色的理论”进行分析

邓 伟

(广西医科大学体育部,广西 南宁 530021)

体育比赛是一项社会活动,需要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观众等社会角色的参与。如果参与其中的人员,特别是裁判员不清楚自己在体育比赛中所担任何种社会角色,就会产生社会角色的失调,影响体育比赛的顺利进行,造成一些不良的社会反响。本文通过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论证了裁判员在体育比赛中担任社会角色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为裁判员更好地完成执裁的体育比赛提供理论基础。

社会角色;体育比赛;裁判员;角色扮演

角色理论是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从社会学上关于社会角色的论述包括概念、类型、角色扮演与角色的失调。本文从以上方面对体育比赛中裁判员的社会角色进行分析与论述。

1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概念

社会角色是指与一定的身份地位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它既是人们对于处于该地位的人的行为期盼,又是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体育比赛中裁判员的社会角色包括下面4个方面:(1)裁判员拥有在比赛场上至高无上的地位,扮演体育比赛中的主持公正的“法官”角色;(2)裁判员有权力要求运动员、教练员或其他参与体育比赛的各个角色表现出符合规则的行为规范,裁判员要具备有高超的规则理解与执行能力,有义务通过自己临场的表现,保持比赛的公平竞赛环境;(3)具有高超的执裁水平,公正廉洁的裁判员是社会对裁判员的期待。如果裁判员执裁水平达不到社会的期待,就会出现对其不信任,会引起角色间的紧张,以致角色冲突。如果拥有高超执裁水平的裁判员为了得到非法的个人利益,不顾球队成绩、观众的感情违心地去执裁比赛,结果是会被社会所谴责的。“裁判员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是产生黑哨行为的根本原因”;(4)体育比赛是由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社会角色(群体)组成的,其中裁判员是一场正规体育比赛必不可少的社会角色。只有各个社会角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精诚合作,相互依存,保持和谐的关系,才能很好地完成体育比赛。

2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类型

社会角色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社会角色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根据人们获得裁判员的社会角色来进行划分,分为先赋角色与自致角色。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不是天生就能获得执裁资格的,都是体育主管部门选拔一些热爱裁判事业,并培养具有一定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和裁判知识以及拥有临场执裁的能力的裁判员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裁判员等级。被选派参加重要比赛资格的裁判员也不是天生就能获得的,都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不断地锻炼和提高执裁的水平,并协调好人际关系才能获得的。

根据人们在承担裁判员的社会角色时的心理状态来进行划分,分为有自觉角色与不自觉角色。体育比赛中裁判员自觉的角色是指裁判员在承担体育比赛裁判员角色时明确地意识到了自己正担负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到了周围运动员、教练员、观众等等角色都是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监督者,因此他就会时时注意自己的角色行为,努力用自己的行动去感染参与体育比赛中的各个角色。当今是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裁判员的执裁工作、人际关系,甚至生活都有可能被人们所关注。因此,要谨慎言行,不断反思,提高水平,在执裁的体育比赛时做到“积极、稳定、公正、准确”的要求。裁判员不自觉的角色是指人们在承担裁判员角色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充当这一角色,而只是按照习惯性的行为去行事。当裁判员经过长期而严格的社会化训练后,他所担负的裁判员角色的规范就可能完全融人个人的行动之中。在平常生活中,从行动和举止上看裁判员,尽管他们没有感觉到自己在扮演某一角色,但却能很好地表现这一角色特征与要求,这就是比较理想的不自觉的裁判员角色扮演,有利于裁判员在公众视野内树立起公正、威严的形象。

体育比赛中裁判员规定性角色是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的角色,对裁判员这一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裁判员的行为受到较大的限制,必须遵守裁判员角色的行为规范,否则就会受到主管裁判员角色部门规范的惩罚,如《CBA联赛工作管理条例》等。体育比赛中裁判员没有开放性的角色。

在中国的体育比赛中,裁判员扮演的是表现性角色。他们大多数人所担负的角色绝非是以获得个人的利益和报酬为目的,而是表现出时代的公正廉明的道德和公平竞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在社会中,裁判员表现性角色的主要作用是表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这一角色起到了维护社会道德和实现社会稳定的作用。我国裁判员队伍工作的性质也是业余的、兼职的,没有职业的裁判员,但是社会对裁判员的角色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我国裁判员执裁的比赛获得了合理的报酬,是促进裁判员队伍稳定的基础之一。我们不能排除有些裁判员以过度地追求经济效益和实际利益为目标,不履行《裁判员守则》,扮演功利性裁判员的社会角色。1999 年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文规定参加各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在比赛中要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足球比赛中倘若任由裁判员“吹黑哨”掌控比赛,就不能真正评价球队及球员的运动训练水平,就会助长偏袒方球员投机取巧的心理,违背体育竞赛公平正义的最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会严重挫伤另一方球队运动员刻苦训练及竞争的积极性。这些不符合当今中国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角色要求的裁判员,坚决要打击,杜绝他们不良的行为影响体育比赛的公平竞赛环境。

3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扮演

3.1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确定

体育比赛中裁判员角色确定是社会对裁判员个人或裁判员队伍的选择,就是社会根据裁判员角色的规范、要求和程序,从裁判员队伍中的候选人中,筛选担任比赛的裁判员角色扮演者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角色确定不当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裁判员的管理部门角度来说,知人善用,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合理地考核和选派不同级别与水平的裁判员参加各级别的比赛。从裁判员个人来说,只要担任了临场的裁判工作,就要明确自己的角色要求,做好角色需要的准备,遵守《裁判员守则》,切实履行 “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裁判员的使命。

3.2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学习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学习是指裁判员个人理解角色规范、积累角色知识掌握角色技能的过程。

首先,要了解裁判员的角色规范,学习社会通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人对角色的理解常常存在差别。正是这种对角色领悟的差别导致了体育比赛中千差万别的裁判员角色扮演。例如,有人认为裁判员的工作是风光体面的,在承担裁判员角色的过程中应该受人尊敬。而有些人可能认为裁判员工作报酬不高,奉献太多,与影响本职工作较大。其次,是裁判员把自己的社会角色位置要摆正,裁判员是规则的维护者,履行规则公正判罚的服务员,与运动员是朋友、师生。最后,在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之间的社会角色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为了完成比赛执裁的任务,讲究团队合作,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不同资历、水平的裁判员应该多善于发现对方的优点,取长补短,对执裁技术精益求精。

3.3 裁判员的角色创造

裁判员角色扮演不是对裁判员角色规范的复制,而往往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在裁判员的角色实践中,个人会根据主客观条件相应地调整裁判员的角色行为,并创造出新的裁判员角色行为规范,这种活动就是裁判员的角色创造。裁判员的角色创造是裁判员的角色学习的一种延伸和发展。例如,篮球规则对身体接触的理解的变化,从无身体接触发展到允许身体接触,进而发展到合理的身体接触是一场精彩的、成功的比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裁判员在执裁的实践过程中,不能再延续过去的旧的执裁理念,而是要创造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执裁理念和方法。

3.4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实践

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角色在执裁的工作中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和行为,履行他裁判员的角色权利、义务。在裁判员的角色实践中为了有效地表现裁判员的角色规范,必须借助一些手段和行为方式。首先,裁判员受到体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培训、考核与选派的制度,裁判员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等级证书与标志;其次,不同项目的裁判员利用相应的工具进行执裁,并且执裁的工具有宣传和确定裁判员的角色的效果;再次,裁判员的衣着和仪表则更能表现出角色的身份和地位,可以说裁判员职业的制服对裁判员职业的身份起到了树立权威的作用;最后,言谈举止和行为则是裁判员角色的直接表现,它能直接反映裁判员角色的规范、权利和义务。如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说粗口、秽语,那么他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将会打折,不能获得大家的信任,甚至受到裁判员的主管部门的处罚。

4 裁判员社会角色的失调

4.1 裁判员的角色冲突

所谓裁判员的角色冲突是指在裁判员在角色扮演中,角色之间发生了矛盾、对立和抵触,难以协调,从而妨碍了角色扮演顺利进行的现象。角色冲突的发生存在两种类型,一是裁判员与其他角色间的冲突,即不同角色承担者之间的冲突。引起角色间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差异又有利益上的对立。例如,在有身体接触的体育比赛中,裁判员与运动员双方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如果关系处理不当,就容易出现角色间的冲突。如前段时间里发生在篮球、足球比赛中,运动员殴打裁判员的现象。二是裁判员角色内的冲突,即由于裁判员多种角色集于一个人的身上而在他自身内部产生的冲突。一个人所承担的多种社会角色同时对他提出了角色的规范,使他难以胜任,这就出现了角色冲突。例如,我国裁判员的“业余性”,面临着双重的评判标准,这样就很容易陷入角色冲突,难于取舍。另外,一个人所承担的多种角色在行为规范上互不相容也会引起角色冲突。例如,裁判员和某个队伍或队员关系很好,吹“人情哨、感情哨”,这时裁判员就处于角色冲突的状态。最后,在单一角色内部也会出现角色冲突,当处于某一角色的个体需要在两种彼此对立的目标上进行取舍时,就容易发生这一角色内部的冲突。例如,裁判员在临场执裁中,对于自己出现的失误不敢承认,为了维护其威信坚持失误的判罚,这样裁判员就陷入了角色冲突的困境,往往事与愿违。

4.2 裁判员的角色不清

所谓角色不清是指在角色扮演中,社会或角色扮演者对某一角色行为规范不明确的现象。随着现代体育比赛的职业化推进,俱乐部、运动员的社会角色由原来的表现性角色向功利性角色转变,他们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一些黑暗的东西会随之出现。如果裁判员不与时俱进地了解自己的角色、身份,就容易引起角色不清。在新形势下,管理部门应该尽早地明确裁判员的角色,责权分明。

4.3 裁判员的角色学习

裁判员要遵守《裁判员守则》,不断地学习裁判规则与裁判方法,恪守职业道德,要防备不良思想对裁判员的侵蚀,给裁判员队伍抹黑,纠正人们对裁判员“吹黑哨”的坏印象。裁判员应当加强裁判知识、职业道德学习,树立起一个具有高超执裁水平,崇高的职业道德的裁判员形象。

4.4 裁判员的角色中断

如果裁判员没有做好对角色的准备,就会形成角色中断,不能成功地完成执裁的任务。裁判员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执裁水平的高低选派裁判任务。从裁判员个人来说,应该对自己的裁判事业有所规划设计,为未来做好准备工作。对于裁判员的主管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对各种等级裁判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培训工作,对处于角色中断中的裁判员和年轻裁判员多给予一些鼓励与帮助。

4.5 裁判员的角色失败

严格遵守考核和监管制度,对于不具备裁判能力的,或是那些公然违反《裁判员手册》的、丧失职业道德的裁判员进行处罚,甚至吊销裁判等级,触犯法律者将严惩不贷。

5 结 论

我国体育比赛中裁判员的社会角色为具有比赛的“法官”权利,履行规则是其维护公平竞赛环境的义务,也是公众是他们社会角色的期盼。要表现出时代的公正廉明的道德和公平竞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这就要求裁判员必需具备:高超的执裁水平、高尚的道德水平、和谐的角色关系等能力。我国裁判员的性质是业余性的。认清自己的社会角色,不断进行学习和提高能力,寻找合理的方法解决社会角色的冲突。提高思想认识,严防“假、赌、黑”在中国体育比赛的滋生蔓延,还人们一个公平竞赛的天空。

[1] 李宁.社会学概论[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

[2] 李可可,叶志.篮球裁判员“黑哨”行为界定及其特征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9(45):34-36.

[3]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9-112.

[4] 薛龙,张鲲.足球“黑哨”问题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5,22(3):27-28.

G808

A

1674-151X(2012)03-042-03

10.3969/j.issn.1674-151x.2012.03.017

投稿日期:2011-12-19

邓伟(1976 ~),硕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体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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