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初探

2012-08-15 00:50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团伙暴力子女

薛 菲

(伊犁师范学院图书馆新疆 伊宁 835000)

就词义而言,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本文以14至25岁的犯罪主体作为研究对象。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的青少年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在青少年犯罪的罪名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五类刑事案件占比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从目前全国青少年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动机单一,主要以贪图财物为主。2.暴力性犯罪数量增加,手段残忍。如深圳市1989年一年之中发生该类类案件56起,死19人,伤害38人,案犯中青少年占60名,为总数的84.5%。3.团伙违法犯罪增多。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为例,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1995年1-10月份打掉犯罪团伙84个,其中未成年犯罪团伙就有79个,占94%。4.犯罪形式、手段多样。青少年罪犯利用现代科学知识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预谋作案和反侦查的能力也明显增强。犯罪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除盗窃、抢劫、强奸等传统犯罪外,网络犯罪也迅速崛起。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概括来讲青少年犯罪往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一)家庭教育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是青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环境,而父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品质需要从小培养,不良的习惯和品格也是从少年时发端的。随着物质文化的极大发展,多元文化呈现,传统道德底线遭受多元文化价值观的突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造成了单亲家庭数量的急剧增多,不良的家庭结构和错位的家庭教育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要从根本上制止青少年犯罪,就是要重视家庭教育,只有处理好了基本的家庭伦理关系,子女的成长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

(二)社会环境因素

心理学研究认为行为动机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在刺激。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发育时期,进入青春发育期的男女青少年身体迅速长高,体重迅速增加,第二性征出现,性发育成熟。生理上的变化,致使青少年萌发了朦胧的性意识和性冲动。而各种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的性冲动具有明显的激发作用,由于青少年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自控力较差,在黄色传媒的刺激下,抑制不住生理躁动,便可能冲破法律约束,实施性犯罪。青少年模仿能力强,易受外界影响。人对被感知的对象,有着“内模仿”本能。美国研究者雷夫克威茨于1971年发表了其研究报告《电视暴力和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结果发现,在3年级时越偏好电视暴力节目的儿童,其行为越倾向于暴力,成年后往往也会保持该暴力倾向。另一项综合研究也说明,儿童的侵略性行为都与电视暴力接触显著相关。英国心理学家威廉.爱.贝尔逊研究了1565位12~15岁的少年常看的电视节目及其后的行为,发现故事片中逼真的暴力行为,对他们有极大的危害作用。在喜欢看暴力镜头的孩子中,约有47%的少年有不良举止或犯罪行为。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有着深刻,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是多种不良因素所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针对问题,对症下药,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实,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家庭日趋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几千年的"四世同堂"的传统大家庭。传统家庭中的诸多功能正在逐渐丧失,广大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和保护作用开始减弱,家庭教育职能逐渐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职能的逐渐弱化,引起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早期启蒙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和难以取代的,甚至会影响孩子们的一生。

作为父母要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非简单的物质基础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使孩子们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接受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父母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本能,而教育子女,进而把子女培养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爱的升华。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作为父母应该努力从思想上教育孩子,使他们远离罪恶,千万不要把孩子当作宝贝一样,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以免将来铸成难以挽回的过错。

(二)学校预防与社会预防

我国很早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具体落实情况有许多并不尽人意。但事实上,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如今在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要在教育导向上进行预防。尽快贯彻和落实素质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进行衔接。真正改变应试教育的误导模式,努力使教师,家长和学生,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不要使素质教育形同虚设。

其次要加强学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对于升学率较差的学校和贫穷地区的学校,由于资金缺乏,使得教师难以安心从教,导致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这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彻底根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1]董丽,肖剑鸣.社区矫正与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6).

[2]风笑天独生子女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结果(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3]刘长城.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模式的转变(J)青年探索,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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