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发展亟待政策规范引导——来自某消费金融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后的思考

2012-08-15 00:43龚勋
财政监督 2012年23期
关键词:核销金融公司借款人

龚勋

消费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模式,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广泛使用,广受不同消费群体的欢迎,是刺激消费、增加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2010年,我国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正式投入运行,对于拉动居民消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掌握消费金融发展状况,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近期对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起步阶段的消费金融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业务合规性等方面存在若干问题,有些问题已制约着消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笔者从促进消费金融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主要问题分析

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全国范围内首批获准筹建的3家消费金融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对外努力拓展合作渠道,探索消费金融与商户的合作模式,建立便利客户的服务体系,对内完善内部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注重人才培养,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总体业绩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截止至2011年末,该公司共推出5个系列消费金融产品,贷款余额83280万元。但通过检查该公司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呈现出快速发展与风险高企并存的态势,在消费金融公司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一)公司利益驱动,人为调节年度利润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成立当年亏损,2011年是该公司第一个完整经营的年度,经营业绩压力相对较小。由于该市政府对新成立金融企业给予大力支持,2011年该公司共得到政府补贴1600余万元,当年实现盈利毫无问题。但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平滑各年利润,避免2011年净利润实现过大幅度增长,在2011年度通过虚减收入、虚增费用方式,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避税和进一步获取政府补助的目的。

1、虚减收入。2011年4月至10月,该公司按客户申请“新易贷——理想之家”贷款金额的3%一次性收取贷款手续费1885.39万元,财务上作收入处理,并计提了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2011年11月23日,该公司将已经收取的贷款手续费的50%部分共942.7万元予以冲减,并冲减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53.26万元,该部分冲减的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挂账。此类贷款手续费是按客户申请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贷款手续费在放贷前收取,且在公司调账以前贷款已经发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这些贷款手续费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该公司上述操作直接导致201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减少942.7万元。

2、通过资本费用化方式多计费用。该公司2011年度将购买的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无形资产支出513.76万元直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其中2010年度计入461.39万元,2011年度计入52.37万元。按照规定,此类支出本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使用寿命期内合理摊销,截止2011年底应摊销金额57.96万元,违规多计费用513.7万元。

(二)违规利益输送,多计业务费用

消费金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大多依靠股东关联方开展,这种关联方式虽然有助于其迅速拓展业务,但也为关联利益输送埋下伏笔。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1年度宣传费中列支购物卡187.08万元,以支付“新易贷——理想之家”业务推荐及贷后管理奖励的名义送给某银行及相关支行,相关收卡行仅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签收单。其中,业务推荐奖励标准为支行推荐及放款金额的3‰,贷后管理奖励标准为支行承担贷后管理金额的2‰,这种以购物卡形式支付关联单位业务奖励的形式,避开了与关联单位的账务往来,直接将利益输送给关联单位员工,存在“商业贿赂”风险,反映出该公司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的意识比较欠缺。公司财务管理没有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而是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导致违规问题突出。

(三)提前核销贷款不符合政策规定

在呆账核销方面,消费金融的“快捷特色”也遭遇到政策瓶颈。如该公司规定“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可予以核销,据此,该公司2011年将18户“新易贷”消费金融贷款合计15.1万元予以核销。而按照财政部 《金融企业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且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才能认定为呆账予以核销。而此18户贷款的单户本金均在2万元以下,截止到核销日上述贷款相应的逾期天数为210天至330天,不符合贷款核销条件。因此,这种“快捷政策”属于违规行为,核销款项也不能税前扣除。

(四)过度依赖授权认可,贷款“三查”未落实

该公司除小额贷款采用业务外包外,还对如“新易贷——理想之家”1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100万元以上贷款笔数和余额分别为173笔和27053万元,分别占该款贷款的14.5%和36.6%),也采用了类似于外包的授权认可模式,过度依赖所谓授权认可网点,导致大量贷款“三查”未落实。

1、未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资信状况。如,2011年6月21日,该公司向徐某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纪念币。某化纤公司和某工贸公司均出具了借款人收入证明,但该公司未能进一步核实借款人身份。又如,检查该公司2011年5—7月份向徐某、杨某等10人发放的消费贷款发现,其收入证明全部是从银行各个受理网点获得的复印件,其中,有三人的收入证明未进行电话核实,有二人收入证明在贷款发放后近两个月才电话核实。

2、未认真核实融资背景真实性。如,2011年5—7月期间,该公司先后为董某、赵某和丁某发放贷款3笔,金额合计543万元,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古董、珠宝或字画,而借款人与交易对象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附标的物图片均系网络图片而非实物照片,且标的物未经第三方鉴定评估,但该公司并未针对这些疑点认真核查便发放了贷款。

3、贷后检查未落实。检查2011年5—7月份杨某、陈某和李某等10人发放的消费贷款发现,在贷款支付后,该公司没有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

(五)政策限制与市场现实矛盾突出,大量业务存在违规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保证资金流向消费领域,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第十八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也是消费金融区别于一般个人贷款的主要政策限制。但实际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主打信贷品种2011年末贷款余额73537.81万元,占该公司总贷款余额的88.3%,性质均属于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但借款人均未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对照上述规定,则该类贷款均应属违规发放的贷款。但实际情况是从上海市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金融需求来看,申请一般用途消费贷款并不一定有耐用消费品融资需求,因此在该地区难以找到合适的客户对象。

二、若干政策建议

(一)加大监管力度,探索新的监管思路

该消费金融公司违规问题既有新业态的新特点,也有金融行业屡见不鲜的老毛病。为了避免消费金融公司走过去国有银行“大发展、大不良”的老路,推动消费金融业态实现健康发展、合规发展,财税、银监等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对消费金融新业态的研究、指导和规范,在深入调研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监管思路,确保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不游离于监管之外。尤其是对一些已经落后于业务发展实际的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创新,避免消费金融公司被动违规。

(二)转换经营理念,提倡合规文化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小、员工数量少,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公司很难在财务管理、内控合规等部门投入太多资源,公司员工的财经法规意识也比较薄弱。但合规合法是公司大发展的前提,也是大发展的需要,公司要把合规经营提升到更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员工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实财务人员队伍,完善财务制度。

(三)取消与市场严重背离的政策规定

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取消“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的规定,明确贷款人应通过征信系统、账户查验、纳税证明或公众媒体等多种渠道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四)明确限制贷款用途

鉴于借款人购买贵金属、纪念币、古董等大宗商品是用于消费还是投资的真实意思难以把握,且此类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应明确消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投资性贵金属、纪念币、古董等等。

(五)制定审慎有效的管理制度

建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地区消费水平和融资需求,将一定额度以上的贷款同小额贷款区分管理,并制定审慎有效的管理制度。如100万元以上贷款业务(包括授信决策、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授信业务的尽职工作全过程)不得外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10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由本公司相关人员按《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面谈面签,做好面谈面签影像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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