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之琴舞·孝享》篇研究

2013-08-15 00:44姚小鸥杨晓丽
中州学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小序公所周公

姚小鸥 杨晓丽

《周公之琴舞》是《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中的一篇。其文曰:“周公作多士敬(儆)怭(毖),琴舞九絉(卒)。元内(纳)启曰:无悔享君,罔坠亓(其)考(孝),亯(享)隹(惟)慆帀,考(孝)隹(惟)型帀。成王作敬(儆)怭(毖),琴舞九絉(卒)。(下略)”①

由上述引文可知,《周公之琴舞》篇包括周公所作“琴舞九絉(卒)”及成王所作“琴舞九絉(卒)”。其中,前一部分即周公所作“琴舞九絉(卒)”应是狭义的“周公之琴舞”。本文即以此为研究对象。

一、“琴舞”释名

“周公之琴舞”的篇题值得玩味。简文的抄写者使用“周公之琴舞”而非“成王之琴舞”作为篇题,直接原因可能是“周公之琴舞”排列在前,但这种排列也反映了抄写者的某种选择。

《周公之琴舞》“周公作多士敬毖”,所称“周公”,与“成王”同出,当为周公旦。用“周公”之称谓,可知该小序不作于当时,而作于传诗者。据文献记载,周公在西周初年曾摄政称王。②《尚书》的《康诰》、《多士》诸篇径称周公之言为“王若曰”,即为历史之记录。③“周公”是后人对他的称呼。由此可知《周公之琴舞》中周公所作歌诗前的小序当为后人所加。

从理论上来说《周公之琴舞》篇的命名,除有“周公之琴舞”与“成王之琴舞”的不同选择外,还存在“周公之琴舞”与“周公之颂诗”两个题名之间的选择问题。

关于《周公之琴舞》的篇章名称,整理者说:“篇题‘周公之琴舞’写在首简背面上端,字迹清晰。值得注意的是本篇与《芮良夫毖》形制、字迹相同,内容也都是诗,当为同时书写。《芮良夫毖》首简背面有篇题‘周公之颂志(诗)’,曾被刮削,字迹模糊。”④这表明,《周公之琴舞》篇的抄写者似乎曾在“周公之琴舞”和“周公之颂诗”两个篇名之间犹豫,而最终选择以“周公之琴舞”作为篇名。

既然“周公之琴舞”与“周公之颂诗”,均可用来作为该篇篇名,抄写者选择“周公之琴舞”而非“周公之颂诗”作为篇名,必然对其意义侧重有所考量。下面试稍作讨论。

“颂”,《说文》:“貌也”。⑤《释名·释言语》:“颂,容也。”王先谦证补:“毕沅曰:古容貌之容亦作颂。”⑥阮元:“‘颂’之训为‘形容’者,本义也,且‘颂’字即‘容’字也。”⑦“颂”指舞容,《诗经》三颂各篇皆有舞容,故称为“颂”。⑧《诗经》《商颂》、《周颂》、《鲁颂》,即商之舞容、周之舞容、鲁之舞容。陈子展:“《颂》作为宗庙祭祀之乐章演出,当是采用载歌载舞、有声有色、美先人之盛德而形容之之形式。”⑨“颂”之谓“舞容”,是因为除“诗”之文辞外,它还包括了乐、舞等艺术形式。

《墨子》有“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之语,孙诒让指出《郑风·子衿·毛传》“古者教以诗乐,诵之歌之,弦之舞之”⑩与此义同。“诗”本为诗(狭义)、乐、舞三者合一的艺术形式,颂诗尤其如此。《诗经》三颂各篇原本皆为涵有音乐、舞容的文辞。下面举《周颂·清庙》篇为例略加分析。

《礼记·文王世子》:“适东序,释奠于先老。……登歌《清庙》。……下管象,舞《大武》。”

郑《注》:“象,周武王伐纣之乐也,以管播其声,又为之舞。”(11)

《礼记·明堂位》:“以褅礼祀周公于大庙……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20)

《祭统》:“夫大尝褅,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13)

《清庙》篇乃“诗、歌、乐、舞、象的综合艺术”(14)。若无音乐、舞蹈等艺术内涵,则《清庙》之隆重难以彰显。

由《诗序》对颂诗之舞容有所叙述。《周颂·维清·小序》:“《维清》,奏象舞也。”郑《笺》:“象舞,象用兵时刺伐之舞。”(15)《周颂·武·小序》:“武,奏《大武》也。”郑《笺》:“《大武》,周公作乐所为舞也。”(16)《鲁颂·有駜》则在篇中明言其舞容。

下面试从“琴舞”二字的构成分析其性质。“琴”,《说文》:“洞越,練朱五弦。”(17)“琴”为乐器名。《周南·关雎》:“琴瑟友之”,《郑风·女曰鸡鸣》:“琴瑟在御”,《小雅·鼓钟》:“鼓瑟鼓琴”。(18)先秦祭祀等礼乐表演场合常以琴伴奏。《尚书·益稷》:“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19)《尚书大传》:“古者帝王升歌《清庙》之乐,大琴練弦达越,大瑟朱弦达越。”(20)“琴瑟”等乐器属“弦”乐器。《礼记·乐记》:“乐师辨乎声诗,故北面而弦。”郑《注》:“弦,谓鼓琴瑟也。”(21)综上所述,琴舞当为以琴伴奏表演的形式,与之相类似的舞名还有羽舞、鼓舞等。

羽舞是舞者手持羽的舞蹈形式。《周礼·舞师》:“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事。”孔《疏》:“钟氏染鸟羽,象翟鸟凤皇之羽,皆五采,此舞者所执,亦以威仪为饰。……帗舞、羽舞、皇舞,形制皆同也。”(22)鼓舞谓配合鼓声的舞蹈形式。《小雅·宾之初筵》:“籥舞笙鼓,乐既和奏。”毛《传》:“秉籥而舞,与笙鼓相应。”孔《疏》:“舞在笙鼓之上,明其与之相应。乐器多矣,燕之所用,不止于此,作者举鼓舞而言耳,此皆燕时乐也。”(23)

羽舞、鼓舞,皆乐舞形式,各以舞具及伴奏乐器为名。琴舞之为乐舞,表示在舞的过程中,以琴为主奏乐器。

“琴舞”与“颂诗”从不同角度来关注“诗”的艺术呈现。“颂诗”强调“颂”即“舞容”。“琴舞”则除“舞”外还强调“琴”,即表演过程中的用乐。《清华简》的抄写者选择以“周公之琴舞”而非“周公之颂诗”为篇题,反映了先秦礼乐文化的丰富内涵,显现了《诗经》传承史上某些演变之迹。

二、小序

《周公之琴舞》开篇“周公作多士敬毖,琴舞九絉(卒)”为周公所作歌诗的小序。

现存《诗经》、《尚书》皆有序。《毛诗序》是毛诗学派为《诗经》所作的序,多为阐明诗篇宗旨大义、揭示诗篇创作背景。如《小雅·天保》序:“下报上也。君能下下以成其政,臣能归美以报其上焉。”(24)《小雅·采薇》序:“遣戍役也。文王之时,西有昆夷之患,北有猃狁之难,以天子之命,命将率,遣戍役,以守卫中国,故歌《采薇》以遣之,《出车》以劳还,《杕杜》以勤归也。”(25)不独《毛诗》一家有序,齐鲁韩三家《诗》也各自有《序》,阜阳汉简《诗经》反映出汉代其他《诗》学流派同样有《序》。(26)

“周公作多士敬毖”句中,“敬毖”二字揭示出周公所作“琴舞”的创作目的,“琴舞九絉(卒)”说明歌诗的性质及篇章结构,与诗序的体例相符。下面我们对该小序稍作疏解。

“多士”,众士也。《大雅·文王》:“济济多士,文王以宁。”孔《疏》以为,多士“是上世显之人,则诸侯及公卿大夫此文皆兼之”(27)。《尚书·多士》:“猷告尔多士,予惟时其迁居西尔。”孔《传》:“以道告汝众士。”(28)

“敬”,慎戒也。《周颂·敬之》:“敬之敬之,天维显思。”《诗序》:“《敬之》,群臣进戒嗣王也。”(29)《尚书·吕刑》:“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孔《传》:“我言多可戒惧,以儆之。”(30)“敬”从本质上强调对人们内在品格的要求,是周礼的核心精神,具有哲学意味和深刻思想内涵。(31)

“毖”,文献中多作慎解。《周颂·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郑《笺》:“毖,慎也。天下之事,当慎其小。小时而不慎,后为祸大。”(32)《大雅·桑柔》:“为谋为毖,乱况斯削。”毛《传》:“毖,慎也。”(33)

按,“毖”乃训诫之辞,是表现先秦“敬”这一“礼”的精神内核的文体形式。《周颂·小毖》篇,清华简《芮良夫毖》篇,皆以“毖”为篇章题名。《小毖》篇“强调了人主内心戒惧,黾勉于事的观念”(34)。其中“予其惩而毖后患”句突出自我省察,自励自觉的“敬”的观念。《芮良夫毖》“敬之哉君子,天猷畏矣”(35),告诫众人要敬畏天命,内自戒惧。

对照成王所作“琴舞九絉(卒)”为九启(通常以为的九篇)的形式,可知周公所作“琴舞九絉(卒)”也当有九篇,现仅存首篇(元内启)四句。

《周公之琴舞》列成王所作歌诗共九启(九篇),小序又称之为“琴舞九絉(卒)”。“九絉(卒)”即指“九启”。“絉”,《周公之琴舞》篇注释曰:“字见《玉篇》:‘绳也。’简文中读为‘卒’或‘遂’。”(36)“卒”在文献中有“终”义。《尔雅·释诂》:“卒,终也。”(37)《尚书·舜典》:“卒乃复。”孔《传》:“卒,终。”(38)《邶风·日月》:“父兮母兮,畜我不卒。”郑《笺》:“卒,终也。”(39)用在乐章上,“终”乃先秦有关“乐”的术语,用指乐章之构成形式。

“终”,《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注释曰:“古时的诗都可入乐,演奏一次叫作‘一终’。”(40)《清华简》注释中将“终”释为演奏次数,未臻详明。

文献中有关于“终”的记载。《逸周书·世俘》:“奏其大享三终”、“献《明明》三终”(41)。《仪礼·大射》:“乃歌《鹿鸣》三终”、“乃管《新宫》三终”(42)。《礼记·乡饮酒义》:“工入,升歌三终……笙入,三终……间歌三终,合乐三终。”(43)

上述引文中的《明明》指《大明》,属于《大雅》;《鹿鸣》属于《小雅》。(44)《明明》与《鹿鸣》等篇章从乐曲的构成上说,当指一组曲的一支。“献《明明》三终”当指《明明》一章演奏三遍完成。“歌《鹿鸣》三终”指《小雅》中的《鹿鸣》一章演奏三遍完成。故“终”在作音乐术语讲时,指一组曲中的一支歌曲或乐曲的演唱或演奏完毕。(45)

先秦音乐术语中,与“终”相对应的是“成”。“成”指某一完整的乐的组合的演出完成。将该组乐演出一遍,称为一成,数遍即称数成。(46)《尚书·益稷》:“箫韶九成,凤皇来仪。”孔《传》:“备乐九奏,而致凤皇。”(47)“九奏”,即演奏九遍。《吕氏春秋·古乐》:“夏籥九成。”高诱注:“九成,九变。”(48)“终”是“成”中较小音乐单位。(49)

由于“卒”、“终”互训,“卒”也指一组曲中的一支歌曲或乐曲的演唱或演奏完毕,“琴舞九卒”指九篇歌诗的演奏完毕。由此可知,“琴舞九卒”中包含九篇歌诗。

此外,现存《清华简三》周公所作四句歌诗之前有“元内(纳)启曰”一语,亦可说明周公所作歌诗不止此四句。《周公之琴舞》篇整理者注:“‘元内启’义为首章之启。”(50)元内(纳)启为“首章之启”,对照成王所作“琴舞九絉(卒)”有“元内(纳)启”、“再启”、“三启”……“九启”的形式,可知,周公所作“琴舞九絉(卒)”也当存在“再启”、“三启”等。

按,《周公之琴舞》篇整理者注:“启,乐奏九曲,每曲分为两部分,开始部分称‘启’,终结部分称‘乱’。”(51)《芮良夫毖》篇“再启曰”后无“乱”,则可知“启”可单独使用。曹子建有《七启》诗,其前小序曰:“昔枚乘作《七发》,傅毅作《七激》,张衡作《七辩》,崔駰作《七依》,辞各美丽。余有慕之焉,遂作《七启》。”(52)曹植《七启》文体形式类似枚乘《七发》等“七体”。“七体”的文章一般有七个层次,“七启”之得名即以“七”与“启”的结合。

三、《孝享》疏证

《周公之琴舞》中成王所作歌诗之“元内(纳)启”部分即今本《诗经·敬之》。以此相参照,可知《周公之琴舞》各篇若在《诗经》中皆当各有专名,周公所作“元内(纳)启”之四句歌诗依例可命名为《孝享》。

“享”,贡献也。《说文》:“享,献也。”《段注》:“下进上之词也。”(53)《尔雅·释诂》:“享,献也。”(54)《商颂·殷武》:“莫敢不来享。”郑《笺》:“享,献也。”(55)

“享”多用于朝聘或祭祀场合,指向时王或先祖进献贡品及雅乐。《尚书·梓材》:“庶邦享,作兄弟,方来,亦既用明德。后式典集,庶邦丕享。”孔《传》:“众国朝享于王。”(56)《周礼·大宗伯》:“以肆献祼享先王,以馈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57)《小雅·大田》:“以享以祀,以介景福。”(58)《商颂·烈祖》:“以假以享,我受命溥将。”(59)大兴祭祀的目的是为享鬼神、享先祖,希望得到鬼神和先祖庇佑。先秦时期,“享先祖”、“享鬼神”的观念盛行,以“享先祖”、“享鬼神”为目的的祭祀为周代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孝”,《说文》:“孝,善事父母者。”《段注》:“礼记: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60)《尚书·尧典》:“克谐以孝。”(61)《论语·学而》:“其为人也孝悌。”(62)

“孝”为周代礼乐文化的基本内容。《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传》:“言人之罪恶,莫大于不孝不友。”(63)《毛诗大序》:“成孝敬,厚人伦。”(64)《周礼·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65)《周礼·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66)《仪礼·士冠礼》:“孝友时格,永乃保之。”(67)先秦时期,“孝”是社会生活的第一要义。

“孝享”,在文献中常用于祭祀先祖,表达子孙的孝敬。《小雅·天保》:“吉蠲为饎,是用孝享。”孔《疏》:“善洁为酒食之馔,是用致孝敬之心而献之。”(68)《周颂·载见》:“率见昭考,以孝以享。”郑《笺》:“使助祭也,以致孝子之事,以献祭祀之礼,以助考寿之福。”(69)《周易·萃卦·彖辞》:“‘王假有庙’,致孝享也。”孔《疏》:“享,献也。聚道既全,可以至于‘有庙’,设祭祀而‘致孝享’也。”(70)《孝经·圣治章》:“夫圣人之德,又何以加于孝乎?”邢昺《疏》:“尊父祖以配天,崇孝享以致敬。”(71)可见,“孝享”二字在文献中连用乃为表达人们善事父母、敬事先祖的思想。《孝享》篇中内容完全符合“孝享”的上述精神内核。

“无悔享君”:“悔”,恨也。《说文》:“悔,恨也。”段《注》:“悔者,自恨之意。”(72)《周易·系辞上》:“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孔《疏》:“悔者,其事已过,意有追悔之也。”(73)“无悔”即无恨,无遗憾。如《大雅·抑》:“庶无大悔。”(74)《大雅·皇矣》:“其德靡悔。”(75)“无悔”、“靡悔”皆作无恨无遗憾解。“享”,献也。该句义指不留遗憾地贡献君上及先祖。

“罔坠其孝”:“罔”,无也。《大雅·民劳》:“以谨罔极。”郑《笺》:“罔,无。”(76)《小雅·蓼莪》:“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朱熹《诗集传》:“罔,无。”(77)贾谊《吊屈原文》:“遭世罔极兮。”吕延济注:“罔,犹无也。”(78)“坠”,失也。《国语·晋语二》:“知礼可使,敬不坠命。”韦昭注:“坠,失也。”(79)《国语·楚语下》:“自先王莫坠其国。”韦昭注:“坠,失也。”(80)《文选·讽谏》:“宗周以坠。”李善注引应劭曰:“坠,失也。”(81)孝,善事父母(见前述)。该句义指对待父母不失孝敬。

“享惟慆帀”:享,献也(见前述)。“惟”语助词。“慆”,悦也。《说文》:“慆,说也。”段《注》:“《尚书大传》:‘师乃慆’。注曰:‘慆,喜也。’”(82)《慧琳音义》卷九“慆耳”注引《仓颉篇》:“慆,和悦貌也。”(83)“帀”,句末语气词。该句义为在祭祀先祖或朝聘时王时要心怀欢喜。

“孝惟型帀”:“孝”,善事父母也(见前述)。“型”,效法。《说文》:“铸器之法也。”段《注》:“引申之为典型。”(84)“型”,文献中多写作“刑”。《尚书·尧典》:“观厥刑于二女。”孔《传》:“刑,法也。”(85)《大雅·文王》:“仪刑文王,万邦作孚。”毛《传》:“刑,法。”(85)《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毛《传》:“刑,法。”(87)该句义指效法恭敬父母的行为。

由上述文字训释可知,周公所作四句歌诗的含义是:不遗余力地服务贡献于君上及先祖,对父母不失孝敬,贡献时内心充满欢喜,效法恭敬父母的行为。

古人在篇章命名时一般选取首章首句或全篇最重要的内容作为篇题。如《周颂·噫嘻》篇名取该诗首句“噫嘻成王”之“噫嘻”,“噫嘻”二字体现了盛赞耕种之宏大场面的赞叹语气。《周颂·丰年》篇名取首句“丰年多黍多稌”之“丰年”,“丰年”二字概括了丰收之盛。(88)将周公所作四句歌诗命名为《孝享》,符合古人命篇规则,并檃栝了周公所作歌诗大意。

文献中称周公制礼作乐,《尚书》中的《多士》、《多方》、《无逸》和《诗经》中的《大武》、《三象》等皆传为周公所作。然近代以来的学者或怀疑周公制礼作乐的真实性。《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耆夜》篇记载周公作《蟋蟀》(89),文献公布后,曾有学者对《蟋蟀》的作者是周公存有疑问(90)。《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周公之琴舞》明确指出《孝享》篇的作者为周公,为周公制礼作乐的说法提供了新的文献支撑,可证周公不仅为周代礼乐制度建立之整体规划者,亦为周代礼乐文化的践行者。

注释

①④ (35) (36) (50) (51)《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中西书局,2012 年,第133、132、145、134、135、135 页。释文尽量用通行字体,圆括号“()”内的文字是原整理者标出的通假字。②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 年 ,第 132 、1518 —1520 页 。 ③ (19) (28) (30) (38) (47) (56) (61) (63) (85)《尚 书 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203、219、144、220、251、127、144、208、123、204、123 页。⑤ (17) (53) (60) (72) (82) (84)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年,第 416、633、229、398、512、507、688页。⑥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4页。⑦⑧阮元:《揅经室集》,中华书局,1993年,第18、19页。⑨陈子展:《诗经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066页。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 年,第 456 页。 (11) (20) (13) (21) (43)《礼记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 1410、1489、1607、1538、1684 页。 (14)傅道彬:《诗可以观》,中华书局,2010 年,第81页。 (15) (16) (18) (23) (24) (25) (27) (29) (32) (33) (39) (55) (58) (59) (64) (68) (69) (74) (75) (76) (85) (87)《毛诗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584、597、274、340、467、485—486、412、412—413、504、598、600、559、299、627、477、621、270、412、596、556、520、548、505、588 页。 (20)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光绪丙申师伏堂刊本。 (22) (57) (65) (66) (67)《周礼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721、758、730、787、957 页。 (26)姚小鸥、任黎明:《关于〈孔子诗论〉与〈毛诗序〉关系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州学刊》2005年第3期。 (31)王克家:《〈诗经·周颂·闵予小子之什〉研究》,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4)姚小鸥、王克家:《〈周颂·小毖〉考论》,《中国文化研究》2012 年第 2 期。 (37) (54)《尔雅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2577 页。 (40) (89)《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西书局,2010 年,第 152、150 页。 (41) (44)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李学勤审定:《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53、454、453页。卢文弨云:“惠云:‘《明明》即《大明》。’” (42)《仪礼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1033—1034 页。 (45) (46) (49)姚小鸥:《〈诗经〉三颂与先秦礼乐文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第 52、48、52页。 (48)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 年,第 126 页。 (52) (81)李善注:《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第1576、917 页。 (62)《论语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2457 页。 (70) (73)《周易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58、76 页。 (71)《孝经注疏》,阮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年,第 2553 页。 (77)朱熹:《诗集传》,中华书局,1958年,第 146—147页。 (78)《六臣注文选》(卷三十),《四部丛刊·集部》,上海涵芬楼刻本。 (79) (80)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等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294、523页。 (83)释慧琳:《一切经音义》,丛书集成本。 (88)参见姚小鸥:《先秦礼乐文化与〈周颂〉农事诗的历史演变》,《学术界》2011年第11期。 (90)曹建国:《论清华简中的〈蟋蟀〉》,《江汉考古》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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