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2013-08-15 00:4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0期
关键词:夫家唐律祖父母

张 晴

张晴/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山东日照276826)。

中国传统思想与法律婚主义无缘,婚礼最古典的样式被规定于作为经书之一的《仪礼》之中,一般认为由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六礼”组成。经书所记载的礼制虽然后世在民间并没有按照文字原封不动地得以履行,但是经书记载的并非全都是一纸空文,在细节上可以容许变动,但是“六礼”的精神被充分地固定在习俗中,其影响一直及于近代。如果仅仅领会最核心之点的话,那么婚姻经定婚与成婚两个阶段即完毕。

一、定婚

在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后,成立婚约,即称为定婚。若把婚姻比做交易,定婚是契约成立,成婚则是履行契约。作为契约主体的当事人即男女两家,各自都有“主婚”、“媒人”在两者之间斡旋,并且也成为契约成立的证人。

(一)主婚

什么样的人成为主婚,即关于谁有为男女选择配偶的优先权,历代法律规定:首先祖父母、父母应该成为主婚,上者都没有时,其他的亲属应该成为主婚。

在元代也可见到判示母亲比兄更优先的审判例。在祖父母、父母相互之间,祖父应该比祖母、父应该比母更优先。在祖父与父亲之间,虽然在形式上确立祖父的地位,而且充分地尊重其意向,但是当时的人们却认为实质的且直接的责任与权限属于父亲。

(二)媒人

媒人既有男子也有妇女,不管怎样虽然也起着介绍陌生的两家的作用,但也是定婚这一重要的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细节的内容的证人,调整两家的立场同时斡旋直至成婚,成婚后起很大的作用并成为夫妇身份之合法的证人。与分家、买卖方面中人一样,在有双方对立的重要情况下,必然有第三者列席,这是中国传统思想的表现之一。

(三)定婚成立的要件

作为定婚成立的要件,唐律、明律列举婚书、私约、聘财三者,根据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认定定婚成立。关于私约是什么意思,律虽然有不明确之处,但是恐怕即使不具备类似正式的婚书的形式,假设因履行了习惯上所认可的某些手续,也能够认定互有实质上的约束。即使在接受聘财以前已经有“私约”的,据认为这也就意味着承认定婚的成立。如果是那样的话,律就采取这样的立场,即:除了以婚书或者聘财作为最确实的证据来认定定婚成立之外,还承认一般所认可的习惯。元代以来,出现训示尽可能立婚书的立法;民国初期也曾颁布印刷了固定格式文字的管制婚书。可是,这并没有作为不可缺少的要件来要求。关于习惯上履行什么样的手续,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之中,可以见到各地各种各样极其多的报告。

定婚的初始就是交换预备的文件,男家交齐了所商定的聘财后,在成婚前先交换正式的装饰豪华的文件,这种习惯可以广泛地见到。另外,也有根本不用婚书而以送聘财作为定婚成立的条件,绝不能说交换婚书曾是普遍的习惯。聘财具有作为巩固婚约的经济价值的转移即付款的意义,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也不少,聘财带有定婚成立之证明的性质,这与我国现代农村地区的一些订婚的风俗习惯有相通之处。在古代,女子年龄越大,聘财就越高;在新开辟的地区,聘财高;富户比穷户高。如定婚期间一方已死亡,女方死亡时不返还已被交付的聘财,男方死亡时返还一半,这样的习惯也可以相当广泛地见到。

定婚还有一种不合常规的形式,是为幼男、幼女定婚,而且在定婚的同时有将未婚女领回家的,称之为“童养媳”。这种定婚的形式大多见于某些地方的中等以下的家庭,男方家为了逃避女子长大成人之后需要的高额聘财,而女方家则免去了养育女孩的负担,两家主要从经济角度考虑而选择这种定婚形式。

(四)定婚的效力

一旦定了婚,就可以认为有强制力来保证其履行即成婚,这有力地约束着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根据唐律,给女儿定婚之后 “辄悔者”,即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欺骗糊弄主婚人的,就要被杖打六十;如果把女儿另外许配给别的人家,就要被杖一百;如果该女子已经和别的男子成婚,将被科以一年半的徒刑;该女子也应该返回第一个定婚者的家里;如果第一个定婚人不喜欢她,则后婚可以保持,并使之返还聘财。即认为第一个许婚者有收回该女或者抛弃该女,并收回聘财的选择权。男方悔婚的,唐律认定仅失去聘财而无罪。明清律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只是处刑稍微减轻。唯女家悔婚时,女子不想返回男家的,应该双倍返还聘财;男家悔婚的,也全都有罪,与第二个女子定婚,若是成婚以前,也认定为无效,并且应该履行原来的婚约,这点与唐律不同。

古时,定婚的男女已被称为夫妻。据此,夫妻之名分即使尚未完成,也难以动摇已确定的夫妻名分。总之,夫妻之身份是通过定婚来设立的,可以说成婚不外乎是其自然趋势的完成。

二、成婚

成婚,正如“亲迎”之名所表示的,是通过由男家派交通工具,婿亲自前往,迎娶女子的仪式。男女双方家里尤其是男方家里,各自摆宴邀请亲朋好友。迎接女子之后,行拜天地礼,拜祖灵,及向夫之父母以及尊长行礼,两人端坐于寝室床上行交杯酒等等。结婚的主要仪式都在男家举行,成婚最重要的是列队迎来新娘,此时新娘的交通工具一定是传统的红色花轿,众人一看就知道新娘被用花轿接来并进入夫家之门。这是取得合法妻子身份最好的公证手段。

至此,经过定婚与成婚之礼,夫妻之名分完成。尤其对于女性来说,结婚不单单是与夫个人的结合,而是通过完婚,取得与宗之所属关系。

三、离婚

夫妻是“人合”、“义合”,即是后天的、社会的结合,因此认为也可能因为后天的理由而解除,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这曾是中国人的传统的人伦观。

(一)历代法律的规定

1.协议离婚。夫妇或者男家与女家根据协议可以自由离婚,法律根本不干涉。这曾是从古至今不变的中国法一贯采取的立场。

2.根据夫之一方的意思离婚。有适当的理由时,法律许可夫单方面与妻离婚。作为判断如此离婚当否的依据,自古以来,就有来源于礼制的“七出”、“三不去”的民间惯用语,法律也援用这些惯用语。所谓“七出”是指:①无子,②淫佚,③不事姑舅,④口舌,⑤盗窃,⑥妒忌,⑦恶疾。妻符合其中之一时,夫可以与之离婚。所谓三不去是指:①妻为公婆服完丧的场合,②前贫贱后富贵,③有所受无所归。若符合其中之一,则即使有七出的理由也不许离婚。

明清律有如下规定,妻殴打了夫时,承认夫有离婚的自由;妻背夫逃亡时,或者妻通奸时,承认夫有嫁卖其妻的自由等等。根据解释,这些是作为附带刑罚的一种惩罚性的离婚。当然,要经过审判确定之后,夫的这种权利才产生。

3.根据妻之一方的意思离婚。这根本不被承认。若妻没有向夫表示离婚的意思就逃走并又改嫁别的男人,则法律要严厉处罚并使之回到夫的身边。

4.根据审判离婚。唐律规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夫妻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相互之间杀对方时,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妻与缌麻以上的亲属奸淫或者夫与妻之母奸淫时,以及妻欲害夫时,称之为“义绝”。夫妻应被命令强制离婚,不受命离婚时应受处罚。与其说离婚重视夫妻个人的关系,不如说更重视男女两家的关系,这是唐律特有的,并不是经久不变的原则。虽然在明清律中“义绝”之词被沿袭,但是已没有唐律中的意义。

概括说来,允许妻离婚的情况,主要是限于因为事关夫或者夫家的人、贞操受侵害的场合与夫失踪的场合,并且一定要进行审判。在夫加害妻的场合等等,通过审判也可以离婚,但是,妻方无明确的离婚请求权。

综上所述,离婚原则上根据夫之意思成立;在特殊的情况中,也可以根据官府的审判成立。可以说,这曾是旧中国社会围绕离婚的法。根据夫为妻纲的传统思想,即使夫单方面可以绝夫妻之义,妻子也不能单方绝义。而且这里所谓夫单方是指夫本人,而不是指夫之父母等。即使夫本人仍爱妻,若父母讨厌她则夫也必须与之离婚。《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的爱情悲剧正是封建社会的真实写照,不仅让人扼腕叹息:千百年来,封建礼教压制了多少人性,束缚了多少爱情,摧残了多少生命?

结婚对于女性来说,与其说是与夫个人的结合,不如说是具有了取得作为夫之宗成员之一的地位的重要意义。与此相应,离婚的本质效果,对妻来说也曾有从夫之宗脱离的意义。妻因离婚失去全部在夫之宗被祭祀的权利,和对于夫家财产的权利。

(二)离婚率低的原因

在古代中国社会,关于实际生活中离婚率达到何种程度,进行统计学上的考究已不现实,但普遍认为,离婚率远比近代社会低,这是学者们几乎一致的见解。

首先,存在纳妾制度,不必与妻子离婚。对于不能被妻子满足欲望而打算由其他的女性来满足自己的男子来说,妻子的存在一点也不碍事。不但如此,在财产与家族人口同时增加即为家之繁荣观念之下,纳妾是一种荣誉,反之,离婚是不体面之事。

其次,经济原因。中国自古是农业大国,穷苦的老百姓占人口的大部分,为娶妻,作为聘财及结婚仪式的费用,是巨额开支,从经济角度考虑,不会轻率选择离婚。

再次,古代社会妇女的地位低下,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女性离婚的桎梏。封建社会,女性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独立的人格,处在困境的年轻媳妇就好像商量过了一样,想出来最后抵抗的手段就是自杀。自杀不仅是逃避,同样是发泄怨愤,报复夫家人。因为对于夫家,即使没有被衙门提起诉讼,家里出现了自杀的媳妇,在社会舆论面前往往处于极其弱势的境况。至少,夫家得给媳妇娘家人一个交代。用生命与封建礼教抗争,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再者,旧社会蔑视女性的再婚。在女性地位低下,贞操观浓郁的古代社会,一般蔑视女性的再婚。作为娘家人,即使赎回女儿,追求比第一次婚姻更好的第二次结婚也几乎是无望的。作为社会百科全书的《红楼梦》,描述了众多悲惨的女性角色,即使像贾迎春这样的大家闺秀,有着显赫的娘家,也难逃被夫家虐待致死的悲剧。

综上所述,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男女本人之个性的、情爱的要素被极端地忽视,尤其是女性在这方面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综观古代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爱情悲剧作品蔚然可观,从《孔雀东南飞》到《西厢记》;从《梁山伯与祝英台》到《桃花扇》;从《红楼梦》到《聊斋志异》,这些文学作品都反映出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判与反抗。

[1]民间法国家法互动中的古代中国民事法.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

[2]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江东.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J].西部法制报,2011(6)

[4]徐振兴.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J].中国档案报,2004(6)

[5]张卿.《红楼梦》中的家族法[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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