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建设研究

2013-09-25 02:29马洪霞
学理论·中 2013年8期
关键词:综合实训教学

马洪霞

摘 要:警察类高职院校担负着向政法战线输送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任,因此,结合就业岗位工作实际,打造具有专业特色和兼具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的综合实训课程,对培养适合警务工作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务;综合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15-03

高职教育的职业特征要求必须注重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同时具备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能直接顶岗。因此,高职院校都在积极探索并建构具有各自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目前,我国部分警察类高职院校中设置了实践性较强的司法警务专业,为了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许多高职院校的司法警务专业的课程建设中都选择了开设综合实训课程。

一、综合实训课程的内涵

综合实训课程是指,高等职业教育各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要专业课程的理论学习和各专项技能训练后,综合运用本专业(职业)的主要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校内集中进行的综合性、系统化训练的课程。综合实训课程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所提出的培养目标,在人才培养规格的框架下,对专业(职业)核心知识、技能和职业关键能力进行综合性实务训练的独立设置的课程。综合实训课程的设立,是以行业要求为背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从业能力为目标,为学生进入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做前期准备,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二、开展综合实训课程的意义

1.有利于知识整合和技能综合

司法警务专业主要培养掌握司法警务专业知识及应用技能,熟悉相关法律制度,能够胜任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技能型专门人才。司法警察工作是一项实践性、综合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基于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立了法警业务等专业核心课程,并且在各门专业核心课程中均设有实训教学内容。但是,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训教学主要侧重于专业技能培养的单项技能实训,实训项目大部分都彼此孤立缺乏联系,这不符合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系统性、综合性的特征。综合实训课程具有帮助学生实现所学知识的整合与综合职业技能的全面掌握的功能,让学生在进入实习单位顶岗实习之前就能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全面了解。

2.有利于促进教学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

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一般是针对岗位群所设立,培养的学生应具备与就业岗位“无缝对接”所要求的综合职业能力。司法警务专业是为培养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因此,在学生进入实务部门顶岗实习前就应学会处理司法警察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的初步方法,掌握基本的专业能力。综合实训课的重点即解决知识、技能在警务工作中哪些环节、岗位、情景的应用及如何应用的问题,要培养学生的警务专业应用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专业训练更接近司法警务工作的需求,增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能力。

3.有利于带动教学改革

首先,在教学组织方式上。综合实训课程,打破原有的理论课程和单项技能训练的教学组织形式,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借助这些方式使学生从对个别知识和技能的单项训练转变为对岗位的团队协作的综合训练。通过新的教学组织模式,使学生能全面了解司法警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群的工作,有利于学生的综合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的培养。

其次,在考核评价方式上。综合实训课程的考核评价内容是学生实训的全过程和训练项目实施的成果。那么,闭卷笔答式的考核方式显然是不能适应综合实训课程的要求的。要改变警察类高职院校中综合实训课程考核方式较单一的状况,建立新的、灵活有效的考评方式。在考核评价内容上,应包括能力形成过程和项目结果两个方面,要实现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在考核主体上,要改变以教师为主的评价模式,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将教师评价、小组评价、学生自我评价甚至包括行业专家评价相结合。

4.有利于推动教师队伍的建设

综合实训课程的组织和教学,对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综合性、系统性、职业性的特点决定了综合实训教师应该具备宽泛的知识体系、丰富的实践经验、灵活的教学技巧、超前的教学理念。要完成综合实训课程的授课任务, 作为教师不仅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还要全面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因此,综合实训课程的开展与建设,对教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也是教师自我完善的契机。

5.有利于促进教学资源的建设

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积累,是保证综合实训课程有效实施的先决条件。综合实训课程是一种新的课程组织形式,为了保证综合实训课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有相应的教学资源、教学设备、实训环境做保障。针对司法警务专业,应建设能让学生产生岗位真实感受的实训设备和环境,能够进行情景模拟,让学生在校内的实训课中感受到司法警察岗位的工作模式和要求。

三、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实施

1.教学资源的建设

为了保障综合实训课程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教学资源的建设。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资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硬件资源。由于综合实训课的主要功能在于加强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以及提升学生的岗位技能和素质,因此,在硬件条件上较普通课程特别是理论课程有更高的要求。针对司法警务专业的综合实训课,需要具备诸如手铐、脚镣、警绳等警械装备,需要模拟法庭等实训环境及场地,需要3D模拟训练软件等。这些教学资源的建设,应本着贴近警务实战原则,让学生在接近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环境中练中学,学中练,增强岗位技能。其二,软件资源。在综合实训课的教学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学效果差,一方面是由于学生乃至教师对此类课程认识上有误区,另一方面,教学软件资源的建设不足也是原因之一。有些教师认为综合实训是对以往课程的再重复,因此根本没有对本门课程编制教学大纲,也没有教案,而是完全依以往对应理论课程的教学大纲来进行教学,这样就使得综合实训变得没有系统性和科学性,随意性大。因此,必须完成综合实训课程的有关教学文件,诸如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案例(项目)库、电子教案、课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编纂综合实训教材。让综合实训课程有章可循,减少授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2.师资队伍的建设

目前,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中的师资队伍的建设普遍比较薄弱。首先,一些警察类高职院校中担任综合实训课程教学任务的年轻教师较多,且年轻教师大部分是从普通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警察类院校任教,缺乏警务工作背景和经验,职业化程度较差,尽管有部分教师曾去过实务部门调研锻炼,但由于时间短,接触的案件十分有限。教师实际操作能力不高,这必然会影响教学质量的提升。其次,教学过程中,对实务部门兼职教师的吸纳不足。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院校自身不够重视,譬如制度不健全,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足等,影响了实战专家参与专业实训的热情。有的是行业的理解与支持不足。据我们调研,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任务重,工作忙,警力却严重不足,实务部门不愿在紧张的警力中抽出若干警务人员到学校授课。

针对以上状况,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打造过硬的专业教师队伍。增加教师到司法警察工作岗位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另外,由于综合实训课程涉及专业课较多,譬如押解、值庭、执行、警体、警械使用、射击等,而教授这些课程的教师又分属不同教学部门,因此有必要整合各教学部门的师资,在全校范围内打破原有部门隶属关系,由司法警务专业所在系部牵头,其他教学部门配合,组建独立的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教学团队。其次,大力扶植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积极与实务部门联络沟通,争取得到理解与支持。对兼职教师设立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和提高干警对投入校内综合实训授课的积极性。

3.实训时间的安排

司法警务专业的综合实训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警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授课过程中必然要求学生在司法警察工作仿真环境中完成若干项完整的工作任务或训练项目。这就决定了综合实训课程不能像其他理论课程那样分周次、按课时进行授课,而必须保证有一段持续时间。为保证综合实训课程的顺利开设,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时间安排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因为综合实训强调对学生综合技能和素质的训练,为顶岗实习和毕业进入工作岗位做准备,因此,适宜在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后开设。目前,大多院校选择在第五学期开设此课程,这个阶段学生既完成了大部分的专业课学习,又没有到实务部门进行顶岗实习,是比较适宜的。

其次,综合实训课程应集中训练, 连续实施。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中所设训练项目,譬如一个完整的法警参与法庭刑事审判的流程,涉及提押、押解、值庭、还押等多个环节,这不是一、两节课能完成的。而整个流程的连续性如果中途被打断,实训效果一定大打折扣。因此,综合实训在时间上宜单独集中安排,并且在时间上要保证连续性。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周。

4.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的重整

综合实训课程是司法警务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独立的实践类课程,但由于建设时间较短,教学中如何来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和课堂组织形式,一直是困扰任课教师的一个难题。目前,一般高职院校的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组织形式大体有“岗位训练”模式,“过程训练”模式,“项目/任务训练”模式,“仿真训练”模式等,这些做法对构建司法警务专业的教学组织形式大有借鉴意义。

我们认为,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组织形式应当是灵活多样的。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大型综合案例分析及模拟演练、分角色扮演的仿真训练等形式来开展综合实训。综合实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司法警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多门专业课程、司法警察工作岗位技能及素质、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针对警察职业所需培养的个人防护意识和能力、人际交往与沟通的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

5.考核评价方式的创新

目前,在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的考评中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一,考核方式比较简单,过于重视结果评价;其二,考核主体过于单一,基本以教师评价定优劣,这不符合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应积极完善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考核评价体系。首先,在考评的方式上,应宜多样化。可采取口试、书面报告、实际操作、训练项目成果展示等方法,考核内容涉及司法警务专业学生专业综合技能的形成过程以及实际训练项目的完成成果。通过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将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结合起来,且以过程性评价为重。其次,在考核评价的主体上,应改变过去教师评价定乾坤的做法,实现考核主体多元化。综合实训课程作为一种新的实践类课程,其评价主体应将学生小组和学生个体纳入到评价主体中,这样能极大地鼓励学生对课程的积极性,也可以此引导学生提高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完善的意识和能力。另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与学生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司法警务专业实训课程的考评也应将司法实务部门的干警即实战专家纳入到考核评价主体中来,使综合实训课程更契合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四、结语

司法警务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学生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并且尤其关注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能力。这与司法警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一致的。为确保专业实训课程的顺利开展,不论是宏观的制度建设,还是具体的教学操作,都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只有这样,综合实训课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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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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