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思维”视角下的农村社会管理

2014-03-06 18:04匡和平
关键词:执政党利益思维

匡和平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中山 528404)

论“执政党思维”视角下的农村社会管理

匡和平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中山 528404)

把本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人为夸大,进而依靠党政强权施压以实现所谓的稳定基本都是囿于“革命党思维”使然。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社会管理纷繁复杂,必须在“执政党思维”主导下,在对农村社会管理主体进行正确定位基础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善治”。

革命党思维;执政党思维;农村社会管理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始,即作为革命党,通过阶级划分,敌我分析,最终以武装革命获取政权。建国后不可避免地将浓厚的革命色彩带入到执政阶段,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亦未能从根本上完全摆脱“革命党思维”。在社会管理方面,虽然在理论上已经走出了政党“全能主义”的阴霾,探索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律保障”[1]的新体制,但在实践中仍是经验性做法多于创新性举措,其表现多为把本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人为夸大,进而依靠党政强权施压以实现所谓的稳定。从产生经验性做法的深层次思维方式来看,基本都是囿于“革命党思维”而生成的“路径依赖”使然。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社会管理纷繁复杂,如何实现“革命党思维”向“执政党思维”转化并在“执政党思维”基础上创新社会管理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一、“革命党思维”对农村社会管理的危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决定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郑重决定全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在“执政党思维”上的拨乱反正,但在工作中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革命党思维”的桎梏,表现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是“行政管控思维”而非“服务思维”、“独角戏思维”而非“协同合力思维”、“权力思维”而非“法治思维”、“单向思维”而非“统筹思维”、“惯性思维”而非“创新思维”等。这种建立在党和政府全能理念基础上,更多的侧重于抢救性管理,而不是前置式管理。一旦风险或矛盾凸显并爆发后,在稳定压倒一切的逻辑下,基层领导干部力求速战速决,火线解决,大多采取“捂盖子”、“压事”、“瞒事”的方式进行抢救性管理。这种依靠粗暴、野蛮,甚至是违法方式的社会管理离社会管理的真正要义已然渐行渐远。

二、用“执政党思维”进行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必然性

恩格斯说:“思维规律的理论并不像庸人的头脑在想到‘逻辑’一词时所想象的那样,是一种一劳永逸地完成的‘永恒真理’。”[2]与革命党的斗争哲学不同的是,执政党的哲学是发展的哲学,发展才能巩固政权,发展才是执政党的硬道理。“执政党思维”虽然不否认政党的阶级性,但统治者考虑社会的稳定,必须以温和、民主的方式去团结可以团结的力量,以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首要任务;它必须注重实事求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民主和法律为依据,强调社会的有序性和发展的规律性,以遵守民主政治的规则来得民心取天下;它必须明白没有百姓的新生活就没有它的地位,必须将自己定位为百姓的服务者,遵循从现实出发,重视民意、民心、民愿,重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创富治贫;它必须善意地对待批评,理性地扬长避短,实行民主议政,理性施政。这种思维方式反映到农村社会管理中所体现出的批判性、排他性、冲突性是建设性、包容性、整合性,在行动上采取的方法不是革命时期与敌人斗争的方法,而是以民生为核心,以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为目标,以实现良好社会生态为方向,通过一系列制度完善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均衡,进而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

在近十余年间党的文献或高层领导人的讲话中,都把大量出现的社会矛盾冲突问题视为“人民内部矛盾”,体现的是党对多元社会中矛盾冲突的包容与宽容,是“执政党思维”主导的结果。群体性事件作为利益博弈的一个基本形式,在较长时期内非但不会消除,而且可能会增多。斗争哲学、高压手段且不谈是否合乎情理,高昂的政治成本也注定其根本不可行,而柔性处置固然不乏优势,容易在个案上取得成功,但在整体上没有突破的情况下这么做极具风险,因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往往是体制性的,如果群体性事件软着陆停留在个案层面,那么每一次个案的成功,都非但不能触动体制上的积弊,反而可能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更多的人挺身而出,反而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振荡,导致整体上的失衡和无序。因此,个案上的进步必须汇聚成制度成果,从整个制度体系上找到出口,而制度体系的改变又有赖于理念、观点的创新。用“执政党思维”去主导那些非强制的、协商解决的和自治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有利于实现社会管理方式和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进而实现农村社会和谐。

当下在城镇化过程中所遭遇的群体性事件最大风险是地方政府往往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当事方。导致这种高危局面的一个根本原因则在于传统的全能型政府体制。这是政府不能承受之重。“执政党思维”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特色在于它首先是一种公共治理,即它是以全部公共的力量来参与社会治理,来共同完成社会治理的重任。只有社会力量相对独立,各尽其责,社会冲突分散处置,才不会事无巨细都归咎于政府,不满和愤怒都齐齐向政府倾泻。这种制度上的大胆创新,显然比经济利益上的些许让渡前进了一大步,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根本方向。

市场经济围绕利益产生的矛盾、斗争、谈判、妥协是这个社会的常态,在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更易导致社会风险发生。这个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诱因并非政治权力的争夺,而是现实利益的冲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必然带来利益分化的产物。农村问题大都集中在征地、就业、环境污染、拆迁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方面,反映的是农民迫切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维护合法权益的呼声。必须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并且使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科学发展观提出了这样一些要求,即在考虑发展目的时,始终要将“为谁而发展”问题摆在首位,坚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能再如过去那样以某种“政治”或取得“政绩”取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保证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参与发展进程、共享发展成果。利益本身是对立的统一,并不总是对立的。在各种利益并存、兼容以及矛盾的交织关系中,要放弃“非此即彼”的极端做法;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要善于实现结合,并在结合中严格、准确地把握各种利益之间的“度”,努力实现兼容和互利。这种保障农民权益的利益兼容思想是“执政党思维”的必然逻辑。

三、用“执政党思维”对农村社会管理主体进行准确定位

“执政党思维”视角下的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必须确立“善治”理念。“善治”的实质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互动合作管理,党和政府的治理需要通过社会参与加以改善,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治理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监督。政府应该把培育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主体定位,社会应该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理念下改革自身,社会则不断增强自治能力,二者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最终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一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善治”的当下选择。它明确界定了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与角色,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应由谁来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在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前提,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法治保障是依据。这几方面有机结合,共同促使我国社会管理健康有序,科学有效地良性运转。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管理格局中处于核心地位,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所谓核心地位,就是党委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不仅要求各级党委要把握农村社会管理的方向,建立科学高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建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确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大政方针,提高政策与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把党的意志体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中,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而且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探索村村联建、村企联建以及按照产业链、专业协会和各种联合体建立农村党组织,妥善处理好与农村各种组织包括自治组织的关系,形成和谐社会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充分发挥农村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主动深入到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第一线,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地组织各项社会活动,真正发挥联系群众、服务大众、关怀社会、协调利益的作用,把广大群众团结凝聚起来。

与执政党不同的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的各种功能更加充分和强大,它与社会互动性更多,政策的传达也更直接,所以它是直接地面对它自身之外的社会关系。对于什么该管而且必须管好、什么不该管也管不好,必须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准确地选择作为和不作为。要确立政府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就必然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社会组织通过协同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协同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组织性、动员性、维权性、教育性、控制性、协调性等作用,是政府的重要助手和亲密伙伴,能够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

当前农村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如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民维权组织(其活动基本保持在法律框架内)、农村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兼具多种功能,能够满足农民以及农村社区发展多方面的需要)。这些社会组织要真正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在现代化建设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实际的行动,给予农民和农民组织以最大的支持[3]。

公众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参与社会管理不仅能激发社会活力,而且能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必须让参与社会管理成为公众的生活习惯甚至生活方式[4]。然而,在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制度化程度不高,机制不健全,农民参与其中的可操作性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在选举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或者这些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使村民无从参与决策、管理村务和监督村干部。另外,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性质发生异化,使村民自治制度出现了种种问题:比如基层政府的越权干预问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二者却是形成了“领导—被领导”、“命令—服从”[5]的关系。又如“两委”关系定位不清,权责不明问题。还如宗族对农村选举的影响问题。“目前农村宗族已普遍重建,活动较为频繁。”[6]广大农村地区的干部选举过程中,以宗族为单位而进行串联、拉票的现象普遍存在,基层选举就会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十八大报告把“法治保障“纳入到社会管理体制中是继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以来,执政党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再次审视社会管理命题而作出的重要论述,使“法治保障”成为社会管理中的关键词。从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破题转型社会,到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再到以法治保障社会管理,意味着社会管理创新已从试验探索和机制形成的基础上走向规范化的体制建设。法治保障社会管理的实质就是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实现社会管理的良法善治。近年来,在各地农村社会管理实践中时有发生越权、滥权、侵权的违纪、违法事件都是游离于法治之外的社会管理手段和方式,不是创新而是添乱,有悖于社会管理谋求创造稳定有序、公平正义、民生幸福的和谐社会的初衷,从根本上背离了“执政党思维”。

四、基于“执政党思维”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善治”是“执政党思维”的必然产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进行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必须秉持“善治”理念,基于社会管理主体的内在要求,结合转型期农村社会的现实状况,确定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点任务,进行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

广大农民在基层依法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他们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民间社会组织等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一项最广泛、最有效的民主实践形式,极大地激发了农村的社会活力,保证了农村长期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必须健全制度和法律体系、组织体系,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农民社会组织,因为农村发展群众性社会组织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除了村民自治等制度条件外,还有独具特色的人文条件。如费孝通所指出的,“那些被称为土头土脑的乡下人……才是中国社会的基层”,“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7]。农村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对雇员、消费者、供销商等更多利益相关者负责,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必须让企业积极配合和参与社区的活动,积极参与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尊重消费者和雇员的权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外,事业单位作为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组织,不管如何改革最终都要确保其回归公共服务的本质,以解决农村看病难、上学难、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贫乏以及并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有学者将当今的时代称之为“利益博弈时代”[8]。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社会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并不是受“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的操纵”,而是受利益的驱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行为,反映了利益协调体制的不健全。在农村改革过程中,由于发展战略、体制、制度、机制、个人享赋等因素,使得一部分利益主体获取利益较多,而另一部分利益主体获取利益较少,甚至利益受损。为了扭转利益失衡的局面,必须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遵循公平原则和适度原则对后者进行一定的利益补偿。“不同利益主体发展差距和贫富悬殊背后的深层原因,说到底,是不同利益主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具有的巨大差异。”[9]因此,解决利益格局失衡问题,除了对利益受损者进行合理补偿外,还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为各利益主体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合法、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如果政府在社会利益冲突中不卷入任何一方,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那么人民群众表达利益的行为不仅不会指向政府,而且有助于政府调节强势与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平衡利益格局,避免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0]。同时,必须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弥合城乡保障的裂痕,为全体居民编织可靠的安全网,真正解除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农村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作用不可小觑,政府、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必须携手努力,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为提高危机管理效率,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农民权利得到保护,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危机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协调、规范、便于操作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应抓紧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应急响应。在应急处置中,还要启动问责制,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者,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①在政绩考核中,把安全生产、上访、群体性事件等作为一票否决的指标有失公允。不仅要看事件的后果,更要看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对方式和事件的起因。。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4.

[3]蔡永飞.用执政党思维看待和帮助农民组织[J].太平洋学报,2006(10):11-16.

[4]陈金龙.社会管理需要公众参与[J].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06-20.

[5]张厚安,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比较[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78.

[6]肖唐镖.农村基础治理与民主实践中的宗族问题[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3(5).

[7]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6.

[8]孙立平.利益关系形成与社会结构变迁[J].社会,2008(3):7.

[9]李君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M].人民出版社,2005:201-202.

[10]李景鹏.政府职能与人民利益表达[J].新华文摘,2006(18):7-8.

[责任编辑 陈福荣]

F32

A

1004-9975(2014)02-0014-04

2013-11-15

2011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执政党思维’视角下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以珠江三角洲农村为例”(GD11XMK03)

匡和平(1965—),男,江西吉安人,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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