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的法律效力与授信风险

2014-03-13 09:42毛艳萍
宁夏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按揭监护人

毛艳萍

(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广东,江门 529000)

当前,以未成年人财产担保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中应准确认定未成年人财产担保的法律效力,把控风险,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一、未成年人财产担保融资的类型

从被担保的债务主体出发,可以将未成年人财产担保归纳为以下几类:(1)为未成年人自身债务担保;(2)为家庭共同债务担保;(3)为他人债务担保。

二、未成年人财产担保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何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汉语大词典》对利益的定义是“好处”。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该“好处”主观上应具备使未成年人受益的愿望,即利益的指向主体是未成年人;客观上监护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该行为确实对未成年人有利。譬如该处分行为可以使未成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提高、学习条件得以改善;或者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财产升值。衡量该处分行为是否对未成年人有利,应着眼于监护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的客观现实,而非若干年后情势变迁的结果。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理解,对监护人以未成年人财产担保的法律效力分析如下。

1.为未成年人自身债务担保,包括实际用款人是未成年人和以未成年人名义借款。常见的有留学贷款、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联名的商品房按揭贷款。留学贷款的用途在于支付未成年人出国留学必需的费用,该担保行为的利益直接指向未成年人,行为目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而商品房按揭贷款,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该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歧较大,对此分析如下:

商品房按揭贷款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即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三种法律关系。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联名签订购房合同,以所购房屋的权益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以所借款项支付购房款,从而使未成年人享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由监护人支付首期购房款,之后监护人仍须按期支付供楼款,未成年子女除了取得所购房屋的部分权益外,没有任何利益损失。显而易见,商品房按揭行为对于未成年人是纯获利的行为。所以,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联名按揭贷款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为被监护人利益”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再者,从赠与法律关系进行探究,监护人与其未成年子女联名签订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与其未成年子女联名签订购房合同,共同取得所购房屋的权益,未成年子女取得房屋权益的实质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监护人在未成年子女尚未依法成为房屋产权人,即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又将所购房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该抵押行为可视为对其赠与行为的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联名按揭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也认为:监护人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子女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其子女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监护人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监护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应确认该抵押合同的效力,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联名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①。

2.为家庭债务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据此 ,因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如建房、装修所引起的共同债务,或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非法人组织的经济实体,或者虽以其中一人登记经营,但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由此所引起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概言之,家庭共同债务是家庭成员整体或个人为了家庭利益所产生的负债。家庭是一个特殊的集合体,它的产生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情感作用的结果。家庭共有财产的积累、家庭的兴衰存亡,与家庭每个成员,包括家庭未成年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无法分割。正因如此,家庭财产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进行分割。家庭成员为了家庭利益向商业银行借款,其本质是为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家庭共同利益。所以,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其家庭债务提供担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为他人债务担保。监护人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由于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该抵押行为依法无效。商业银行应拒绝接受监护人以未成年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财产担保融资的授信风险

综上所述,监护人以未成年人财产担保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该担保行为是否对未成年人有益。为未成年人本人和其家庭债务提供担保,由于该行为的利益指向是未成年人和与该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家庭,该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而以未成年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因该担保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中应牢牢把握这一立法精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客观、准确地评估监护人以未成年人财产担保融资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利”与“害”。同时,为了充分体现该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商业银行在接受未成人年财产抵押时,应要求监护人在借款申请材料中申明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对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保护等内容,这样便可以使担保行为实现从形式到内容的合法统一,从而达到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瑱瑱、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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