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村民政治参与探讨——基于利益与利益机制的视角

2014-03-13 09:42陈向军徐鹏皇
宁夏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利益村民主体

陈向军,徐鹏皇

(湖北师范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

一、引 言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这也就是说,人们的一切行为活动(包括政治参与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政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们围绕特定利益要求,借助于特定的社会公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社会关系。[2]人们政治参与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他的方式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施加影响,并从公共政策中获取最大的利益需求。在现代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参与主要体现在村民自治中,农民通过自己的方式,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成立自治组织,表达政治利益,以达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目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村民的政治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当代中国社会政治文明的进程。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规范农村发展方向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有效协调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我国二十多年的发展中,推动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调动了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个人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每个独立利益主体都会相应地有各自独特的利益需要。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利益关系的均衡逐渐被打破,分化日益明显,村民的利益要求越来越多样,收入来源、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多个方面差距逐步扩大,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利益主体。这一方面增强了村民政治参与内驱力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村民政治参与带有越来越明显的个体背景。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探讨村民政治参与的利益问题,构建村民政治参与的利益机制,对增强村民自治组织吸引力和激发村民参与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村民自治中村民政治参与的利益问题及障碍性因素分析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一切自我满足的需要。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尤其是切身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发展状态。[3]对于参与村民自治的每一个村民来说,利益问题直接影响着村民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一)参与主体:参与条件受限,利益主体日益多元

改革开放后,农村所有制结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村民流动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常态,其规模和范围在日益扩大,造成了村民政治参与的两个主要方面的弱化。一是村民自治中参与主体缺位,受社会流动造成的空间阻隔因素的影响,流动在外的村民无法与原来所在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实现信息互动,无法了解和及时掌握其所在村的情况,难以实现直接参与村务的经常性互动。加之,外流村民的利益更多地体现在现有的工作环境中,与所在村联系不大和联系也不多,难以实现村务管理,而现状是,流动村民中以30岁左右的青壮年村民为主,这些人文化程度较高、个人素质较好,由于流动的不确定性,以致参与主体的缺位,直接影响村级组织建设,降低民主选举的意义。二是原有农村经济格局被打破,使以自给自足以农糊口的封闭式生活状态为主、极易受地缘与亲缘关系影响的交往方式、强调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利益基础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易于被动员或制度性安排的基础弱化。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在现代农村有大规模兴起,村民的利益来源、社会地位、价值观念等发生变化,形成了多元的农村利益主体,如农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老板等,出现更多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这客观上催化了村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动机。

(二)参与动力:参与意识趋强,利益权衡明显增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村民的参与兴趣被激发。政治环境逐渐宽松,个体素质普遍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村民政治参与意识的理性成分也逐渐提升,政治参与已逐渐由被动参与向自主参与转化,自主性逐渐融入到村民的政治参与中。从经济决定政治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经济利益主体所形成的平等、自由意识与行为,必然在政治参与意识中以主动性特征表现出来。[4]另外,社会流动的加剧,客观上使流动村民可以在外从事各种工作,并获得较高经济收入,地位得到一定改变,商品观念、市场意识得到强化,政治参与意识也被进一步激活。这不仅提高了村民的整体素质,而且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坚实的主体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被作为政治参与的动力逐渐渗透到农村被人们所接受。村民在政治参与中开始衡量政治参与的“投入与产出”比率,呈现出了“经济理性”的态势,开始用市场经济的眼光衡量政治参与。在这种较高自主性政治参与渴求的氛围下,村民在参与时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作出“利益的权衡”。

(三)参与途径:参与制度不规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政治参与的制度供给不足会进一步加剧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造成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紧张,引起社会混乱,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公平。[5]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村务管理必须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形式来实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受民众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制度被束之高阁,与村民直接的利益维护与实现差距较大,使村民的权利难以实现、意见难以表达、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其原因是村民自治制度难以有效地执行,运行的机制不够健全,奖惩救济制度没有明确建立。造成已有的规则或制度不适应解决中国现代农村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尤其是在民主选举方面社会流动造成的选举主体缺位、选举成本过高、选举时间错位等问题。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明显呈现出两部分的分离,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脱节,特别在制度建构中只规定村级组织、村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没有规定做或不做什么将受到何种奖励或惩罚。[6]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制度,尽量在涵盖最大范围利益主体的利益,吸纳民众的参与,但仍然缺乏常态化的政治参与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保障渠道。当然,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水平不高,现有的各项制度的具体运行很不完善,致使伴随频繁的社会流动而出现的各种矛盾难以在现有体制内找到合理有效的利益表达通道。

(四)参与效果:参与假象混杂,利益分配问题突显

政治参与的内驱力蕴藏在人们的利益关系中,公民介入政治过程,影响政治体系对社会利益的分配。[7]从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来看,村民政治参与与其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8]首先,在民主选举方面,由于社会流动造成村民流动,多数人选票被少数人代投,村民民主投票选举被委托投票大量取而代之。其次,留守村民虽然部分政治参与自主性有所提高,但多数是被动员后象征性参与,也就是说,大多是应于外界的种种欠合法性因素影响而不得不参与。再次,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信息公开难度大,特别是财务监督,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信息不对称,村民难以在最关心的问题上获取政治参与满足感,致使这种政治参与并非出于村民自己的需要,真正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不多,缺乏政治利益联结,而是在权衡之下所作出的妥协。在土地、农业补贴、修路这些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公共事业的问题上,村民具有相当大的参与积极性,但在现实中却常常被特殊的利益主体以利益分配为目的抢占式参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有所改观,但水平不高、供给能力有限,随着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多样化的出现,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差异,这使得农村社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如此一来,村民参与的利益需求既得不到满足,利益分配时又有失公平,这必然导致村民产生强烈的社会挫折感和失落感,进而引发村民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构建村民自治利益机制的路径探讨

要正确地认清村民政治参与中的利益问题,就要求通过构建村民自治利益机制来增强村民自治的政治吸引力,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使村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理性地参与政治生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农村民主现代化发展,并实现社会利益。

(一)利益生成和利益分配机制:村民政治参与的实现机制

利益生成,就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合理分配权利、协调关系、安排组织结构,以实现增量利益,确保增量利益可持续、源源不断地产生。利益分配是一种具有引导性与强制性的政府行为,是政治系统在利益整合机制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进行综合与分析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方式、手段对这些经过分析、综合后的利益进行分配的过程。

1.增加农村利益供给,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吸引力

利益生成实际上就是增加利益对象的供给,克服利益对象供给不足导致的利益冲突。[9]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吸引力的目的就是促进村民政治参与,就是要协调和化解农村利益矛盾,利用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上的功能,实现利益生成和利益分配机制的效应,这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是要考虑农村公共利益的供给。要能够让村民自主参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特别是要能够满足现代农村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的需要。二是要考虑农村社会利益供给的对象。现代农村利益主体日益多元,村民自治组织就是要能够搭建“政府—社会—对象”之间的桥梁,以实现各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只有这样农村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才能得到充分表达,政治参与情感才能得到有效释放,农村社会利益的制度协调才能得到实现,村民自治制度的社会利益才能得以凸现。三是要考虑农村社会差异利益。随着农村社会日益分化,村民自治组织必须有效地适应农村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满足农村社会个体个性化的利益主张,协调农村社会错综复杂的“局部性”的利益冲突,应对人们越来越多样化的价值观念变迁和经济利益需求,支持农村社会的多元格局。

2.打破传统分配模式,构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新机制

收入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是反映社会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志。在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合理分配的前提就是要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分配方式就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就现阶段而言,要求在利益分配时坚持和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把可以进行分配的要素进行细化,突出可操作性,创造条件提供更多可能性,满足多元化民众的利益需求。同时在分配与调节收入时,要坚持尊重合理利己的个体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协调多元主体关系,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以缩小社会差距为目标。

(二)利益导向和利益驱动机制:村民政治参与的动力机制

利益导向机制是指运用舆论宣传、教育教化等方式对村民在政治领域的多元价值观念进行引导,从而使主流的价值观为村民所接受,进而内化为思想和外化为行为的一系列机制和措施。[10]伴随着利益意识的觉醒,村民政治利益的诉求日益多元化,现代中国农村地区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高涨。可是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民主政治意识处于成长阶段,需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来刺激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

1.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增强村民政治主体意识

人的意识、价值观念、文化特质、政治倾向等因素都对政治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人的意识,对政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一个人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正如爱尔兰哲学家休谟所说,“虽说人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即使是利益本身乃至所有的人类事务,实际上还须受到观念或意见的完全支配”[11]。因此,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首要问题就是要促进村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转变。促进村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转变,关键是要提高农村居民文化素质。一是要加大投入农村地区教育的力度,提高农村居民文化素质;二是要大力建设发展农村文化,加强村民的底线教育及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培育权利和责任意识强的村民,使村民清晰认识自己;三是发扬优良、朴素的传统的农村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将传统利益思想精华同马克思主义利益思想和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利用宣传教育,发挥道德的内在约束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是加强农村地区的政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政治主体意识,以组织文化下乡、政治法律宣讲等方式培养农村居民政治主体意识,营造民主的政治生活氛围,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

2.挖掘村民参与的利益关注点,构建政治参与吸纳机制

每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面对利益抉择时不可避免地都会从自己的角色出发寻求政治利益。村民自治在功能的发挥上,不但要体现和维护广大村民的经济利益,而且要注重挖掘现代村民多样化的利益需求,把多样化的利益需求融入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上去,尤其是村民利益表达话语权的保护和表达渠道上,都要有法律与制度上的具体规范。同时,可以将民众的利益关注点作为利益激励的重要依据,使村民参与的利益关注点更加具象,适当运用“一元钱支出一元钱回馈”模式,以此满足多元化主体的多样性需求,增强民众政治参与的热情。

(三)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村民政治参与的参与机制

利益代表机制的核心是寻找合法的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并维护村民利益的代表,目的就是让人们的利益需求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利益代表或利益表达是目前很多国家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村民自治同样也采用了这一形式。利益表达的畅通,不仅需要制度的优化设计,还需要方法途径上的创新。

1.优化制度设计,拓宽利益表达渠道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基层居民往往缺乏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方式,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会寻求体制外的表达方式,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12]因此,应完善政治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利益关系。第一,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协商制度,让协商民主优势凸显;第二,健全政治参与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尤其是民主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第四,健全舆论表达机制,增强民主监督的透明化;第五,提高村民组织化,增加参与者的团体性可能。徐勇教授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发点在于“分”,这为发展经济带来了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体的分化,使村民在政治上显得无力。[13]要实现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村民对乡村社会组织资源的把握和占有能力,村民组织化参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村民组织化,不但为村民自治主体提供了组织层面的资源,而且增强了其参与的有效性,达到资源整合的目的,有利于村民多层面、多渠道表达和实现个人要求和权利。

2.创新管理方法,提高村民参与的有效性

随着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出现以及现代村民经济理性的觉醒,利益权衡下的政治参与盛行,对于参与成本的考量无疑是现代村民的首要选择。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我国村民仍然是弱势群体,且数量庞大,高成本的参与无非是将村民拒之门外。政治参与的能力与频次是衡量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标准,参与成本过高,从很大程度上削弱和降低了村民的参与能力和频次。因此,民众不得不为了实现参与成本的理性“转移”或“置换”,要求寻求和疏通“低成本”的参与途径。譬如在民主选举问题上,为克服社会流动的影响因素,选举主体可以考虑“家庭代表”的表述或者培育村民组织;在选举时间问题上,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安排在农忙外出务工者返乡的时间段;在民主决策问题上,要将村民的利益诉求整合,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组织公权力的范围和边界,理顺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如此一来,不仅有利于管理成本的降低,而且更容易实现基层政府与乡村组织、自治组织的良性合作,也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的动态稳定。

(四)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机制:村民政治参与的保障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的目的就是使不同利益主体达成一致的利益追求契约,需要借助一系列科学的方法或制度性措施,协调民众利益追求的差距和矛盾。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就是要在充分了解民众的政治愿望和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多元利益共赢的原则,协调民众的政治利益,达到利益均衡。

1.建立城乡政治利益协调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以及由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分割并封闭了村民在竞争中获取利益的失控,制度化地延缓了村民获得利益的速率,阻隔了村民获取更多利益的途径,形成了一个不利于产生村民利益的制度机制。[14]因此,协调村民的政治利益,首先必须缩小城乡居民间的经济利益差距。第一,要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只有经济基础的稳固,才有上层建筑的牢固,在现代农村要根据地区实际发展现代农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适当开发农村第三产业,助力农村社会发展;第二,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建设投入,现代农民的基本生活都得到了改善,民众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村的基本公共设施也有了新的要求,农村投资环境迫切要求得到改善,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建设上加大投入;第三,协调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仅要有宏观的公共政策,也需要微观的具体措施、方法;第四,要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和谐过渡,实现机会均等、权利平等,提高村民的政治地位。

2.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村民自治管理,不仅要激发村民政治精英的政治参与,还要在体现保护弱者的制度公平上,给予受损利益主体补偿,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广泛参与正当竞争。简单地讲,利益补偿机制就是给予受损利益主体补偿。在现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利益让步于城市发展利益,在加大农村地区发展时,农村发展是否可以得到城市的回馈?在村民自治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该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切实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现代农村社会的定心丸。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很完善,只是在力度和广度上有待进一步深化。所以,当前最要紧的一是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合理适时提高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优化社会救助形式,使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有保障。加强对农村公共利益的建设和管理,要突出以人为本、服务民众,有目的、有导向地进行科学规划,满足民众需要,让每个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果。

四、总 结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和需求,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与人民有着切身利害关系的参与动机退缩一隅,或根本不能提上政治参与的议程,这不能不使公民的参与兴趣降低,或者仅仅在被动员的情况才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15]其实无论是经济关系还是政治关系,背后都是一个利益问题,一定的经济关系就是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和分割方式,而一定的政治关系也可以从政治利益去理解,利益是政治制度得以产生的真正动因。透过利益机制,个人和群体的思想、动机和行为都可以从中找到合理的解释和深层的底蕴。

本文所讨论的利益机制,是指理性人在理性机制环境引导下作出利己行为的同时客观上使其行为达到理想效果。村民利益代表组织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代表机制。在农业现代化、市场化进程中,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的衰减,在制度意义上表现为原有利益代表机制的失效,新的机制在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基础上的根本职责就在于始终有组织地代表村民利益,争取为村民正当利益说话。利益机制的构建,还必须有正确的定位利益机制的价值取向,利益表达机制要注重开放性,利益分配要注重正义性,利益导向要注重道德性,利益补偿要考量权重性,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主义核心价值范围内进行。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权利和政治利益表达的载体。面对日益多元的利益主体和高涨的政治参与需求,如果在村民自治中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政治参与势必演化成激烈的正对抗,影响社会的稳定。完善政治参与制度,在缓解利益分化、协调利益关系方面能起到“安全阀”和“减震器”的作用,同时,对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政治吸引力,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运行与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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