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与路径研究

2014-04-16 23:45伍旭川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9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伍旭川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北京 100000)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与路径研究

伍旭川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北京 10000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在我国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正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然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休戚相关,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便利人们日常生活、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包容性、促进普惠金融高速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以及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正向激励作用,但是也面临着除传统金融风险之外的独特风险,这无疑增加了传统金融监管的难度以及监管盲点。当前,在“云物大智”技术不断突破的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如何破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与盲点,既能保障金融的包容性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又能达到金融监管的目的,实现适度监管,守住触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底线,当务之急就是大力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与路径研究。

城镇化;金融:路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利用云计算、支付平台、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各种独特的互联网技术工具开展并完成了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并且随着“云物大智”高新技术的不断突破,特别是大数据应用以及商业模式创新,促使互联网金融不断打破传统金融格局,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管控更复杂。毋庸置疑,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真空”地带,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体制不匹配发展趋势。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国当前所实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技术,金融业衍生出了产品与业务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和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对此,基于传统金融监管设计的分业监管体制必然就存在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混业经营趋势①。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式多种多样,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完全可以实现在同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产品、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诸多金融产品。甚至余额宝混合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意义上还涉足广义货币,这些都使得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更快更全面地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使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责任分担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二是我国金融领域实行由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明确提出的,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以及随后所确定的“分业监管”思路。就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涉及第三方支付的由央行监管,涉及P2P信贷业务的由银监会监管,涉及股权筹资的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而网络金融产品涉及保险和担保的则由保监会监管。这样,互联网金融的交叉性产品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现有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而进行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的智慧。

第二,规避金融安全性监管。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地规避传统金融所设置的安全性监管。这可能是由于传统金融监管以机构和金融产品为监管对象,而互联网金融却似乎既没有实体机构,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基于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将金融和非金融行为混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行为数据,但同时也促使金融和非金融行为完成各自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既有的监管规则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在资本金、风险拨备和流动性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管理要求,从而有可能达到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产生具有较高流动性的网络货币,具有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能够通过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而达到影响货币调控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主要依赖于“软信息”,诸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经营等数据信息,企业和个人经营状况在经济景气时会较好,反衬出的“软信息”也较为乐观,相对来说融资也容易,而融资所得就有可能投偏,即投向产能过剩行业,使信贷调控效果受到影响。

第三,引起金融波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应对的风险仍然存在,而且有新的表现形式。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完成支付交易,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就可以完成交易,然而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却加大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导致非法资金“合法”转移,从而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也就变相地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方便之门”。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技术,已经摆脱了传统的监管框架,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有些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从当前的情况看,一些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可能蕴含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高频化的网络金融交易又有可能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没有边界,金融市场风险容易快速传播和蔓延,交叉传染性有可能强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更高的技术管理要求。如果技术管理不到位,交易主体的资金很可能在非封闭式的网络通讯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缺,TCP/IP协议不安全以及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网络诈骗等环境下造成损失。

第四,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压力。除防范金融风险外,积极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金融监管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世界银行研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核心目标:金融系统稳定、金融机构安全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特别是要重点保护那些只有较少金融知识的零售消费者。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最大区别是强调互联网渠道构建金融产品的销售,在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交易信息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而有可能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从而引发了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另一方面,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也有可能由于网络货币贬值、非法挪用网络融资资金或其交易商非法操纵价格等因素造成资金损失,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同样存在于运营过程中。在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后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网上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电子合同都需要互联网技术支撑,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用于交易的电子合同很容易就被篡改和伪造。此外,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迅速,单笔规模较小,整体规模较大,如果靠法院和仲裁,成本太高;靠集团诉讼,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难实现。相比而言,只有靠网上高效快捷的调解机制比较现实,这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监管体系建设。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目前,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①央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行五大原则,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4/30/c_1110475794.htm.,互联网金融创新更是凸显出“开放、平等、共享、普惠“等特点,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供给率,而且有利于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抵御风险同时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此外,由于计算机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普遍推广等客观因素,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非金融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大量介入金融业务。这不仅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而且也容易导致金融机构萌生冒险经营的动机,加之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金融更广,而且传染性也更强。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要留有观察期,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合理弹性空间,冷静地分析总结,一切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创业增长的金融创新均应受到尊重和鼓励②解读《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官方五大监管思路,中国支付网,http://paynews.com.cn/article/25408_1.html。当然,我们也一定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规范管理,明辨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尽可能的将失误所能导致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且可承受的范围内。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既要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也不能忽视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更大的利益。秉承这样的理念,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满足以下几条基本原则①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R].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一,既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又要科学把握创新的度与限。互联网金融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市场为导向,提高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为此,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服务宗旨应该是,为电子商务发展以及为社会大众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特别是P2P和众筹融资不能变相搞资金池,而要坚持平台功能,规避非法集资等行为,更不能无视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而抽象地谈金融创新②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十二原则,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120c/c1004-24175078.html。然而,互联网金融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为其发展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不科学合理的监管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所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③罗培新.奥氏金融制度变革中的政治与权术之争[J].证券法苑,2009年第1期.。虽然互联网金融可以“摸着石头过河”,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将其整体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既要适度监管,又要抵御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实行动态比例监管原则,按风险大小将互联网金融监管划分为不同等级,同时要定期科学合理评估各类金融平台与金融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度,以及所带来的风险度,继而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金融监管的范畴、手段以及力度,实现动态实时常态化监管。

第二,既要防止监管套利,又要防控系统性风险。从本质上而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其主要还是主体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创新。比如说,P2P、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产品的主要功能还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发现价格和风险管理等,只是在交易的技术、渠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而这些远没有超越当前金融体系范畴。既然同为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应实施一视同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性,否则将会引发不公平竞争。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只要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都要受到一致性监管,不能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无论从事线上还是线下业务,都接受一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兼顾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两个方面,同时囊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都应该是有助于稳定金融安全,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规避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变相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保障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降低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最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既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加强消费者教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从事各项业务过程中,都应该充分披露企业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同时揭示企业各项业务所承担的风险,正确引导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承诺收益,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业务统计数据分析系统,提高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程度,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不仅可以促使市场参与者有效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发挥外部监督效应,而且还可以提高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企业的信任度,避免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应针对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特别是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④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J].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第四,既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实现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众所周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为此,互联网金融必须严格遵守金融现有的法律法规,坚决抵制竞争者之间的不正当行为,以及运用任何手段诋毁其他竞争方,厘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金融机构必须严守当前的金融法律法规,遵守资本约束,才能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同时不允许金融机构制定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诸如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同时,利用当前“大数据”技术及时获得足够信息特别是数据信息,实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风险的识别、监测、考量和控制,剖析风险产生的根源,规避金融监管漏洞,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

第五,既要强化行业自律,又要处理好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相对而言,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也更明显、自觉性就更强了,因此强烈建议将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使其积极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履行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龙头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①李沛霖.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自主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考虑到信息沟通不畅、政策协调不力、危机应对迟缓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促使企业主动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法律责任界定中所出现的“瓶颈问题”与政府监管机构及时沟通,促使监管当局制定监管规则要遵循激励相容原则,实现金融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相匹配,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逐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则②金融监管应有“互联网心态“,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i/2014-02-21/02399179412.shtml.。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导致其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都是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因此互联网金融要想达到平衡市场活力与防控风险,彰显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等特性,就非常有必要兼顾鼓励和规范、实现培育和防险并举,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网联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等金融监管机构,促进金融体系稳妥运行。总体上,需要转变监管理念,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更加突出稳定协调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加强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

第一,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灵活、更便利,更具创新性、风险性③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十二原则,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120c/c1004-24175078.html.。然而,若金融监管过度或错位,就会扼杀金融创新,严重阻碍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反过来,监管机构也不能安于现状,更不能搞过多行政干预,而要跳出原有金融监管思维定式,从金融和信息化技术融合角度着手,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性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对新兴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实施适度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同时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坚守金融信用为本,重点破解金融业务创新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用成立“行业协会”等手段大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外,监管能力高低不仅体现在问题出现的频率上,而且还体现在管理效率,同时要着力突出监管的前瞻性,抵御潜在风险④丁晓东.浅析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2年第5期。

第二,更加突出安全稳定协调监管。虽然是创新,但互联网金融创新仍保有金融的核心功能、金融原有的契约内涵,以及保持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的内涵不变。它只是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对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的影响,而如何平衡效率和安全也始终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需要衡量的关键问题。基于国情,我国更为明智的选择是保持和完善现有分业监管体制,而非实施单一监管。这是由于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时日尚短,并且要将制度连续性和稳定性做为优先考虑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加强协调来解决因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混业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冲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可以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明确,并且严格规范其成立的资格条件审查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有关经营模式、抵御风险以及监督管理等法规条文①央行:互联金融需适度监管,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bank/n/2014/0430/c202331-24958833.html;在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大信息共享度与透明度。总体上,我国当前以及将来一段时期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定位就是:在当前分业监管框架内,逐步建立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行为监管的过渡机制,从而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伞形监管架构。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和强度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行业的自律程度,发展是否有序,最终影响到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在不久的将来都将被吸纳到监管之中,而且最有可能是先从行业规范、自律开始。基于实际运作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企业并没有将业务风险防范提高到应有的位置上,这就反衬出他们严重缺乏风险意识,只重业务拓展,却轻风险防范的现象。特别是,少数企业只将市场营销和拓展做为经营重点而严重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以风险来换取短期业绩。因此,今后一段时期,自律监管尤为重要,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金融行业管控各类风险的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保护。金融监管重点以及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包含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之中,如果对二者没有一定的保护,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呢?我国当前的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正处于初期,还要花费大力气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利益,首当其冲就是引导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性,厘清其与传统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提高监管力度,增强抵御风险的意识,维护金融市场内各类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要加强客户信息保密力度,提高参与主体的信息安全程度,严厉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的行为。此外,要以市场为导向,提高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动性,促进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信息的简明化和清晰化,以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完善各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创新性,加大消费者与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防御意识,以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免受不公平和欺诈性交易,建立系统性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保护体系。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路径分析

虽然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期,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就逐步体现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灵活度不够,不仅阻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化与广度,而且还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缺位问题。因此,需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②王菲.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选择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9期.的总体要求,提升金融创新力度并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抵御风险的意识,坚持采用宏观审慎管理方式,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施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构建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特征,交叉广、参与主体来源复杂,普遍存在跨领域经营的情况,因此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都已经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对此,我国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按照各类业务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从而打破部门以及行业界限,实施明确的监管分工,制定有效的合作机制,制定监管部门所适用的监管规则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各自的作用,搭建市场风险综合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效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有效配合,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制定并颁布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制度和经营规则,健全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界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以及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积极完善有关的内控合规制度,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监管体系等。同时,为了有效避免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我国可以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并且建立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依法监管。当前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不变的治理原则。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必须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并且可以通过立法、细化实施细则等手段破解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金融监管漏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研究并出台与征信数据开放、使用和保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有效延伸和扩充现有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说,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而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时推出了涵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金融监管细则①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J].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起步发展期,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研究并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技术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尽快制定全面规范的有关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特别是要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许可设立、业务运作、资金存放与汇划以及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各方面入手,实施有效监管,弥补我国当前监管制度的真空与不足。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不断增长,在政府行政监管的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以科学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引导行业发展同时,推动同业监督。例如,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方式;美、英、法等先发国家就通过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的方式来制定自律规范②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J].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澳大利亚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取得长期安全运行,其关键之一就是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借鉴先发国家经验,我国应该有意识地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力求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补充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限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加强网络平台资金管理,对资金发放、使用、还款进行跟踪管理,建立资金安全监控机制与良好的内控机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监测风险发展趋势,最终达到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的目的。

第四,加强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③张超.浅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新财经(理论版),2011年第7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们既要尊重市场规律、鼓励金融创新,协调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注重加强金融监测,建立与完善金融业务的宏观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又要加强政策、措施、执行的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并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人民银行要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要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给予政策支持,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额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实现网络信息数据公开化、透明化,制定有关数据报表,设计科学合理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日常风险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加强定期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构建多层次的监管制度保证,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建立网络银行、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等相应的监管配套管理办法,监测各种网络货币交易并实时跟踪分析网络货币流程,将互联网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都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之内,保障国家利益。

第五,建立并完善征信体系,提高稀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我们应该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推动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最终达到抵御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提高稀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比如说,美国通过三家征信公司建立起的征信体系,可以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相比而言,我国征信体系与欧美先发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征信机构的规模、征信服务能力、征信制度建设方面,因此需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势在必行,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征信的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大力保护信息主体的有关权益,强化交流与合作。对此,在借鉴先发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并结合国情,在人民银行牵头下联合各大商业银行,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必要的技术与业务等标准,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技术平台,将分散的信用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制定征集信息内容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和分析,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建立个人征信运行系统,连接和传输各大数据库,最终实现在法律规定和系统软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征信公司生产所需数据资源进行采集、检索和处理,从而能够为社会各大主体提供优良的征信服务。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采取由央行统一管理,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按市场经济和机制运作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

第六,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提升社会监督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组合的创新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就是各种金融产品和准金融产品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者迅速增长,同时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广度、深度与频度的不断扩展。投资者与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金融需求,逐步接受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然而不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保护体系使得侵犯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使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对此,我国应积极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明确规定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应该披露内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等,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与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改变不良偏好,将风险有效控制在投资与消费行为之前的风险,架构消费者保护体系,确保消费者信息和资金安全,并适时出台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对于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监管处罚,大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第七,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突破以及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金融商业模式的全新的交易方式,非常有可能在将来某一时间取代传统商业模式成为主导的经济模式。既然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那么就应该建立与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按税法相关规定纳税。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新兴事物,因此我国《税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税收征管规定,并且税务部门不仅信息化程度较低而且难以确认税收凭证、产品性质、纳税主体、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趋势等问题,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对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以电子商务为主体、金融、信息、店商等环节为辅的征管体系,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特征,税收征收范围广、征管挑战大等问题;基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项税种,我国应尽快强化适应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和风控体系,明确征管手段原则和界限;互联网金融交易不仅同样具有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监管、市场等传统金融的风险因素,并且还更为复杂,容易引发税收征管风险,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征管风控机构,构建全行业且跨地区的信息共享系统,从而大力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化与专业化水平;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要勤于学习并掌握互联网金融知识,建立互联网协税管理机制,开发电商、金融、投资、保险、商务、信息共享系统,构筑互联网经济税收操作平台等创新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

第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深化的今天,一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无法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侵袭。因此,各国以及国际组织都达成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共识。特别是,由于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不一,立法不一,监管制度千差万别,进而导致木桶中长的木板并不能发挥监管效应,从而产生“木桶效应”,也就是说,这种现象也可能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有效约束力。为此,我国要尽快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外溢带来的影响。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竞争活动更加有序,而且可以达到“它山之玉可以攻石”的功效,即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先发国家经验,提高抵御风险的意识,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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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J].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7]丁晓东.浅析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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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Direction and Path

WU Xuchuan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fi nance as a new fi nancial model, in our country, showing a strong momentum of development,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of the fi nancial system in china.However, fi 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 nancial risks be bound together in a common cause, although the Internet in fi nancial convenience people daily life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improve the financing environment,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improve the fi nancial system,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clusive, inclusive fi nance plays a positive incentive effect to accelerate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conomy and many other aspects, but also face unique risk in addition to the traditional fi nancial risks, and this will undoubtedly increase the diffi culty of the traditional fi 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ory blind.At present, in the "continue to break through the clouds Dazhi" technolog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knowledge economy era, how to solve the Internet financial regulatory diffi culties and blind spots, which can not only ensure the inclusive of fi nancial innovation, the promotion of Internet fi nan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ut also can achieve the purpose of fi nancial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of appropriate supervision, hold the trigger the fi nancial systemic risk outbreak the bottom line,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 nancial supervision direction and path.

The Internet Finance; Supervision; Path Research

F830

A

1009 - 3109(2014)09-0001-08

(责任编辑:何昆烨)

伍旭川,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①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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