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业务中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4-04-17 02:46徐旭海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借款人投资人借贷

徐旭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 杭州 310001)

P2P业务中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徐旭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 杭州 310001)

近年来我国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但随着一批P2P公司陷入兑付困境,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也开始显现。本文在介绍P2P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基础上,剖析了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立法空白、监管缺失、自律不足,最后提出了明确监管法规和部门、建立平台资金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等建议。

P2P;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

浙江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前沿地带,市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带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态势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浙江地区的P2P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年增长率均超过300%,居全国前列。但2014年以来,由于经济下行和民间资金链隐藏的风险,浙江P2P网贷行业风险开始集中显现。据《东方财富网》调查报告披露,全国P2P行业先后有154家平台跑路、失联、歇业,其中浙江省以近19%的比例高居次席,成为全国“P2P高危地区”。在当前P2P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既能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又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成为管理部门亟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其社会意义和示范效应极为突出。

一、P2P业务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截至2013年末,浙江共有P2P平台103家,占全国P2P平台总数的19.6%①。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微贷网、信互贷、甬商贷、信合理财网、宏信创投、温州贷、温商贷、翼龙贷、淘贷宝、义乌贷等,此外,还有一些大型的P2P机构在浙江设立分公司,如宜信在杭州、温州、台州、绍兴等地均设立了分公司。

(一)业务模式众多,服务形式多样,运作各具特点

1.交易撮合模式。即平台不参与借贷,仅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目前传统的P2P借贷属于这种模式。这一类P2P借贷平台又分为纯线上模式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纯线上模式初期认同度低,信用贷款风险控制难,难以规模化发展。因此很多P2P平台都引入了小贷担保模式,加入了变相“担保性”条款或者采取了本金保障计划。该种模式的运作特点为:一是P2P平台提供信贷中介服务,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到期还款的“一条龙”式服务。二是借贷双方资金通过平台指定的账户进出,部分P2P平台如信互贷、温州贷等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的划转。三是P2P平台通过分散小额借贷、信用等级评定、引入担保、计提风险准备金、网络媒体曝光等方式控制借贷风险。

2.债权转让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该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业务运作方式,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这类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宜信。运作特点为:配套建立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融资和投资组织,如宜信旗下的宜信普惠与宜信财富,前者在线下审核风险,筛选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后者以理财名义为前者寻找投资人,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对接,而资金往来主要通过相关个人账户进行。

(二)平台管理不规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凸显,风险因素持续聚集

1.风控能力偏弱,投资人财产安全难以保障。虽然大部分P2P平台都制定了相应的审核机制及信用评价措施,但借款人和平台之间依靠网络得到的信息极度不对称,纯线上的P2P平台仅对借款人通过网络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实践中常常出现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重复担保等情况。而即便是一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采取了对借款人线下尽职调查工作,但大量的线下调查所需要的现场校验和评判成本是极高的,大部分P2P平台无法做到严格的线下尽职调查。此外,当借款人拒不还款时,P2P平台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资金的安全。虽然部分P2P平台开始设立风险保证金或推出本金保障计划,为借款人的资金提供一定的担保,但这种赔付本息的模式本身也蕴藏着系统性的风险,一旦坏账超过自身赔付能力,极易引发平台资金链断裂。

2.信息数据庞大,个人信息保护潜藏隐患。P2P平台都要求借款人填写较详细的个人信息,甚至要求提供亲友资料。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一旦遭遇黑客攻击或者管理上出现漏洞,将导致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

3.信息披露不充分,易侵害借贷双方知情权。多数P2P平台都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以宜信为例,借款人和投资人都需与宜信签订协议,但宜信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却并未披露账户资金的流向、不良率、逾期率、风险池资金额及运营情况、风险代偿能力等关键信息,且其自有资金、以理财名义吸收的资金、风险资金混合在一起,运作极不透明。投资人购买宜信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时,也仅对作为交易对手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资金用途(如“资金周转”)等基本信息通过网页栏目勾选表示确认,无法通过资金流向、风险池资金额等重要信息识别风险。

4.账户与资金管理较乱,使违规交易成为可能。P2P平台通常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中间账户,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中间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支配权由P2P平台控制,平台随意挪用资金现象并不鲜见。同时,由于投资人对资金投向、资金转移等均无法知晓,一定程度上也为实际控制人假借P2P名义进行融资,乃至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调查发现,较多活跃的P2P平台事实上已经演变为“民间银行”,其业务运营绕过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资金风险较大,且在多个方面触及监管“红线”。

5.客户身份识别不全面,易发生洗钱风险。出于资金回收压力,P2P平台运营者更注重借款人的身份认证,而对于投资人的认证,往往会因顾及门槛过高影响资金来源而流于形式。如投资人要在温州贷、微贷网等平台投资,仅需注册账号,输入用户名、密码、邮箱地址、真实姓名,进行邮箱认证和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即可。在资金来源无法核查的前提下,加上无法匹配其实际收入、家庭背景情况,难以认定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投入平台的资金是通过走私、贩毒等非法途径所得,通过平台贷出去再收回,就完成了资金黑洗白的过程,为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6.信用卡管控不严,非法套现现象频现。调查发现,温州贷、三信贷、宏信创投、万通财富、温商贷等多家P2P平台允许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透支信用卡方式完成出资,客观上增加了资金渠道管理的难度。就资金流向而言,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网络信贷投资,会造成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特别是在投资人通过信用卡充值到个人账户再申请取现或者干脆以本人名义直接申请借款的情况下,P2P平台更沦为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捷径”。就资金风险而言,源于信用卡透支渠道的借款一旦逾期或形成坏账,还会导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7.信贷产品异化,造成平台虚假繁荣。目前,为了吸引投资人、提高交易量,部分P2P平台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非常规借贷产品占据了很大比重,尤其是秒标②和净值标③。大规模的秒标和净值标使产品变异,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造成平台虚假繁荣,误导投资人。秒标发标人(P2P平台)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在不冻结发标人资金的情况下,还存在金融诈骗风险。而净值标是P2P平台的投资人以其债权为抵押标的,在平台上发布的借款需求,这一过程可以不停循环,投资人利用净值标手段进行频繁的借入借出,成为P2P市场的做市商和实质担保人。在循环借贷中,每次的抵押标的实际上都是“多次折扣”后的原始债权,每次交易都会增加杠杆率。且其过程涉及较多的投资人和借款人,有较长的信用链条,每一个环节的资金流断裂都可能引起整个信用链条崩溃。如温州贷推出的净值标产品,在成交金额上超过了自身成交量的一半,其风险亟待重视。

二、当前P2P业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空白,导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规范缺失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P2P平台的性质与地位,更未对P2P的经营范围、业务规则、利率管理、风险控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P2P平台在开展业务时遇到许多问题,如进驻门槛过低、行业鱼龙混杂,缺少风险提示等。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强调投资收益而刻意淡化风险;大部分P2P平台未披露违约率、贷款余额、资金投向等重要信息。立法的空白使P2P平台及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监管缺位,使得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实践中,P2P平台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由于其经营的业务带有金融属性,工商部门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而平台又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设立无须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功能监管。因此,P2P业务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从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普遍性的不规范经营,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消费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

(三)自律不足,难以形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引导机制

由于P2P平台良莠不齐,如何规范运营和自律自束已经引起业界较大关注,目前已陆续出现“联盟”、“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自律组织。但这些自律组织形式较为分散,参与机构数量和类型不多,且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实质性自律作用还非常有限,未能建立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部约束机制,引导P2P行业规范经营,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领域内重视对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P2P行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性质,切实规范P2P业务行为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P2P平台的性质,从行业准入、组织形式、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利率管理、风险控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特别是要严格禁止P2P借贷平台自身吸收民间资金形成资金池和参与放贷等核准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为。严禁集担保、借贷于一体,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二)明确监管部门,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1.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事项。鉴于P2P业务的本质特征仍为网络信贷,结合现行监管体制,建议明确P2P行业监管职责归属银监部门,并通过立法明确其地位、职责及具体的监管事项。另一方面,要厘清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在建立健全功能监管的框架下,还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受理P2P业务中借贷双方的投诉,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P2P平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对P2P平台实施常态化的现场或非现场监督检查,掌握其运营情况,对投诉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风险进行提示或督促整改,降低其运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等。

2.建立平台资金管理机制。确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平台只能查看账户明细,不能随意获取和调用资金。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以及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严禁P2P平台居间交易或直接提供担保,严禁P2P平台自建“资金池”,避免P2P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商业诈骗。同时定期向客户公布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大透明度,防止出现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的风险,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知情权。

3.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强制性披露的重要信息的涵盖范围,要求其对业务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会计准则、风险管理策略等关键信息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合理披露,强化对P2P平台的社会监督。明确P2P平台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相关宣传资料、互联网页中公告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向借贷双方提示风险,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此外,还要明确P2P平台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授权相关部门采取约见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P2P平台进行相应的处理。

4.加强对大额交易的实时监管。坚持统一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P2P平台对交易资金的监管责任,要求平台对经手的资金担负起类似金融机构承担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义务,并定期向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交报告,实现对网上交易资金的性质、来源及流动情况的监控,防止P2P平台成为洗钱的新通道。

5.建立P2P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P2P业务纳入金融统计监测范围,制定统一的统计科目和报表,设计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全国性的行业信息统计系统,由P2P平台定期向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全方位了解行业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风险状况、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定价。同时,加强微观层面的风险监测,全面分析P2P的社会影响,对高危借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布预警,降低P2P借贷的信用风险。

(三)倡导行业自律,切实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理念贯穿业务始终

新兴行业的成熟和健康发展,极大依赖于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和声誉。因此有必要整合现有的以“联盟”、“联席会议”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P2P行业自律组织,成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共享行业信息,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行业服务标准,约束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恰当的营销推介、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合法的信息使用及泄密行为,杜绝非法或暴力催收债务,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切实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理念融入行业整体发展之中。

注:

①数据来源于《2013年网贷行业年度特刊》,http://P2Peye.com/topic-2013.html.

②秒标是非正常融资需求的借款标,大部分是P2P平台股东对投资人的一种变相回馈方式。秒标融资后会在24小时内还清,部分平台融资完成后马上连本付息全部还完。

③净值标是指借出者以待收借款金额为还款保障,获得一定的净值额度并发布借款需求,进行融资。利率通常比其他借款标要低,表面上看净值标的安全性要大一些。

[1]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R].http://www.gao.gov/

[2]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3]郭姗姗.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杨中民.P2P借贷行业调研报告[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5]薛群群.国内外P2P小额信贷企业运营模式研究及实例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of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n P2P Business

Xu Xuhai
(Hangzhou Branch of PBC,Zhejiang Hangzhou 310001)

The person-to-person(P2P)internet-based lending industry grows rapidly in our country recent years,but as a batch of P2P companies sinking in the redemption dilemma,the hiding risks start to appear.Based on introducing the problems of P2P companie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such as the legislative blank,lack of supervision and self-discipline,and finally gives out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of clearing regulatory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s,establishing the fund platform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making information public.

P2P,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research

F832

1674-2265(2014)12-0065-04

(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XR,WX)

2014-11-15

徐旭海,男,浙江杭州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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