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社会冲突的特征、主体与类型——基于对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考察

2014-08-15 00:47杨桂华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开发商旅游业冲突

钟 洁 杨桂华

(1. 云南大学 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云南·昆明 650091;2. 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引言

旅游社会冲突是指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者、当地社区、地方政府、NGO组织和外来旅游开发商各利益群体之间,以及社群内部成员之间,因信仰、权利、地位、价值观念、利益分配等差异而引发的社群对抗。从现有文献研究成果来看,旅游社会冲突现象大多发生在我国西部边远、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乡村地区。[1]本文有目的地选择了云南、四川、贵州西部三省的3个代表性案例点,并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采用无结构访谈法(unstructured interview)——即不预设访谈问题和访谈提纲,围绕“冲突”主题对地方政府、外来旅游开发商(简称旅游开发商)、社区居民、旅游者以及NGO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简称NGO)等冲突各方关键人员进行面对面地灵活访谈。

一、案例点选择

1. 云南省千湖山景区

千湖山位于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1999年云南子元集团与香格里拉县政府合作成立“香格里拉县千湖山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千湖山;2004年8月该公司与吉沙村藏族村民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为期40年千湖山景区开发权的经济补偿协议。而此前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会(CBIK)作为NGO已经进入吉沙村,并展开了旨在旅游扶贫和环境保护的生态文化旅游项目。这使得一部分村民深受NGO环保理念影响认为千湖山作为藏传佛教的神山应该得到严格保护反对开发,特别是在利益权衡之后确信此前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补偿金额力度不够,便开始以各种形式阻挠公司开发,坚决要求增加经济补偿;反之另一部分村民则支持公司旅游开发以实现脱贫致富,导致了村民与公司、NGO之间以及村民内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 四川省桃坪羌寨

桃坪羌寨位于四川省阿坝州理县境内,是典型的“世界羌文化遗址”民族村寨景区。2006年由成都加州集团、九寨天堂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九旅管委会等重新组成的桃坪羌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当地羌族村民合股开发桃坪羌寨旅游资源,形成了基于社区的“公司+农户”旅游业开发模式。随后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景区经营权一度逐渐转让给外来的旅游开发商桃坪羌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公司与当地村民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加之地方政府对冲突调控不得力,公司和村民互不信任、互为不满,双方围绕着经济利益问题出现了门票收入分配、村民带游客逃票、旅游征地补偿等多种冲突现象。此外,村寨内大小民居接待户之间、接待户与非接待户之间出现“拉客”、“抢客”等恶性旅游竞争,破坏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3. 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

西江千户苗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1987年当地开始走上“政府主导、社区参与”模式的旅游发展道路。2009年3月,雷山县政府宣布从4月1日起对游客收取100元/人的门票,并提出门票收入既可用于偿还旅游开发产生的3000多万元贷款和苗寨保护,又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设立文化保护奖金,发放给没有条件开展旅游经营的农户以平衡村民内部因收入差异而引发的矛盾。然而村民却认为苗寨门票收取后游客大量减少,直接导致自身经营收益受损,并以各种方式极力反对政府收取门票。[2]许多游客也同时抵制政府的门票收取行为,并指出如果设卡收门票,无异于把苗寨里的人“圈”起来进而加剧传统文化变迁,难以让游客获得原汁原味的体验。

二、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特征

1. 旅游社会冲突的经济利益性

通过对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长期考察发现:从本质上看,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成因归根结底是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社会群体内部或社会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其冲突的目标是利益博弈,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其冲突的结果往往是通过谈判沟通等方式达成协商与让步。从现有的冲突案例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几乎所有的突发事件都是基于个别群体对其他群体的利益侵占与掠夺,或不同群体的获利不均所造成;引发冲突的实质原因并非由于当地社区居民对旅游业本身或对旅游者不满,而是当涉及到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冲突出现后,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没有及时妥善处理矛盾,进一步演变成了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总体上较少涉及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信仰、政治立场或意识形态,其本质上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2. 旅游社会冲突的普遍性

旅游社会冲突是西部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必将伴随着旅游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从根本上消除或避免旅游地的社会冲突是不现实的,这也就决定了旅游社会冲突的普遍性。对于西部民族旅游地社区居民而言,旅游业作为一项全新的产业、尤其是作为传统农林牧业的重要补充,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具有更高的投入产出比,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依托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当地村民倾向于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中解脱出来,长时间地投入更具盈利能力、更具经济活力的旅游服务业中去,由此引发的旅游社会冲突也必将长期存在。

3. 旅游社会冲突的复杂性

尽管发生在西部各地旅游社会冲突的经济利益基本诉求总体一致,但冲突的具体形式、具体诱因等外在表现形式却各不相同;旅游社会冲突更是一种外部特征明显、影响力强烈的社会行动,涉及到社区居民、地方政府、外来的旅游开发商、旅游者和NGO等多个利益主体,这就决定了冲突的复杂性。

三、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主体

1. 地方政府

我国景区由“景区管理局”、“景区管理委员会”等不同称谓的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就自然在某种意义上享有了景区公共资源的管辖权、处置权和经营收益权,成为景区最直接的管理者。民族地区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是一个复杂的多利益主体,也是一个多重社会角色的扮演者。地方政府首先追求的核心利益诉求是旅游业发展为其带来良好政治业绩的实现,例如旅游开发带来的当地旅游产业提升、招商引资扩大、村民就业增加、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等。然而,特殊的是地方政府的旅游业利益诉求实现是以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为前提,即只有当景区游客、社区居民、旅游开发商、NGO等各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实现后,地方政府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如果其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很好解决时,冲突升级的恶劣后果也必定转嫁给地方政府承担。这也决定了地方政府必须主动担负起旅游社会冲突的调控职责。

2. 外来旅游开发商

外来旅游开发商,简称旅游开发商,是旅游开发中以经济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群体或组织。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大多属于地方经济基础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当地社区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相关资金与技术信息要素缺乏、旅游开发建设滞后,难以提供适应游客高质量体验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毫无疑问,正是由于当地社区提供的旅游产品无法满足游客需求的现实,外来的旅游开发商介入到当地资源开发才成为可能。这也使得旅游开发商与社区居民双方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斗争难以规避。

3. 社区居民

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既是我国自然旅游资源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相对富集的地区,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当地社区居民是旅游业的主要参与者和旅游经济利益的直接相关者。长期的经济贫困强化了当地居民对旅游业发展最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并必将伴随着旅游业发展的各个阶段。

4. 旅游者

作为旅游产品的消费者,旅游者一方面十分关注景区门票、餐饮、住宿、交通与服务等价格问题,强调旅游消费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们倾向于寻求多姿多彩的自然人文风情、民俗历史文化等深层的旅游体验。旅游者的核心利益诉求在于追求合理的产品服务价格基础上获得质价相符的、深层次的旅游体验。

四、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类型

本文的案例研究表明,按照冲突主体可以将西部民族地区的旅游社会冲突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外部冲突

1. 地方政府与社区冲突

地方政府如果没有正确定位自身旅游业管理者的角色,反而直接或间接地介入旅游资源开发,就容易变相成为社区旅游利益的直接竞争者,加剧与社区的矛盾。随着旅游开发商的进入,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与外来的旅游开发商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利益联合体,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地方政府就是旅游开发商;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代表,其社区居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关于门票收益分配的矛盾,实际上反映出社区与政府之间对于地方旅游发展主导权的利益争夺。其二,地方政府为实现招商引资目标,成为旅游开发商的代言人。其三,地方政府通过国有资源与旅游开发商形成“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的利益联合体;面对与社区的利益博弈时,地方政府往往是忽略当地社区利益,把保护旅游开发商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一旦社区旅游经济利益诉求遭到长期压制或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遭到赤裸裸的侵害时,就会导致指向地方政府的社区群体性突发事件。

2. 旅游开发商与社区冲突

旅游开发商与社区的冲突构成了当前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最主要的类型。旅游开发商与社区的冲突是最普遍的,也是形式最多样化的;例如云南千湖山景区、四川桃坪羌寨等案例中,涉及到旅游开发商与社区在旅游业经营权、旅游社区参与权、旅游就业、旅游经济补偿等多种多样问题上的利益争夺。一方面,旅游开发商作为一个强势的、纯粹的外来经济力量介入当地旅游开发势必造成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强烈影响,这与经济处于显著弱势的社区居民天生就形成一对矛盾对立面,必然会遭到当地社区的天然排斥。另一方面,就旅游资源所有权而言,当地社区居民是资源的合法拥有者和继承者,旅游开发商只是资源特殊经营权的被受让对象;由于不具备对地方自然资源天生的继承权,外来的旅游开发商通常最后成为各方矛盾汇集的主体。值得说明的是,旅游开发商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外来的政治经济力量——这种力量既与地方政府结成利益联盟甚至代表了地方政府的部分或全部利益、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又迫切需要取代当地社区而拥有对乡村旅游的支配权并强调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存在很强的经济性。这就成为旅游开发商与社区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二)社区内部冲突

社区内部冲突是指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特别是一个完整的乡村聚落)其各个有机组成部分之间的社会冲突。我国民族地区社区内部旅游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将追溯到历史上中国乡村社会的分化。自人民公社解体后随着我国包产到户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产生了以农户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生产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分化严重,逐步形成了以农户为基本社会单元的、均质化的农村社会结构,即每一户农户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地位。这种均质化的社会容易形成一种总体平均主义的经济诉求,决定了诸如桃坪羌寨、西江千户苗寨等村寨社区居民参与旅游业后具有极为显著的平均主义愿望。通常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村寨农户几乎是以家庭为单位集体将社区参与旅游业作为一种整体性社会行动;但由于家庭环境、个人能力等差异,社区内部难以避免出现接待户与非接待户、不同规模接待户之间收益不均的旅游经济发展不平衡,打破了乡村社区平均主义的利益诉求而引发内部冲突。

(三)主客冲突

一直以来,主客冲突是西方旅游人类学研究者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主客冲突是指主(社区居民)和客(旅游者)之间的冲突。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更多地集中于旅游对于当地传统文化冲突的文化性分析上,倡导基于社区自我管理的民主化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在这一理想模式下,社区居民作为旅游业的决策者和受益者,他们更加关注如何规避旅游业带来的负面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和文化影响,而将旅游经济是否能够得以实现降低到旅游业发展的次要方面。我国的具体情况与西方不同,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当地社区对旅游业更多的、极为强烈的经济诉求往往会容忍、甚至掩盖旅游业的负面影响。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的主客冲突更多源于旅游者和当地社区居民因旅游服务价格不能产生一致所导致,双方冲突的根本原因仅限于经济层面而非上升到价值观层面上。尽管云南、四川、贵州等民族旅游地出现过当地社区与旅游者的个别恶性冲突事件,但从根本上来看并不具有对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整体破坏性。一旦地方政府能够以行政手段规制当地社区和旅游者之间的正当旅游交易行为、规范旅游价格,主客冲突就最容易获得妥善解决。

五、结论与建议

西部民族地区的旅游社会冲突现象具有经济利益性、普遍性与复杂性等特征。现阶段其旅游社会冲突主要涉及到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社区居民、旅游者和NGO等旅游利益相关者,他们因拥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而构成了旅游社会冲突的主体。依据冲突的主体可以将其划分为地方政府和社区冲突、旅游开发商与社区冲突、社区内部冲突和主客冲突等几种类型。如果将这几类冲突进行横向比较可以看出:主客冲突并非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主要方面;潜藏在社区内部的冲突隐患如果不断积聚,其破坏力也不容忽视;而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和社区之间的外部冲突最为激烈,构成了冲突的主要类型,也是旅游社会冲突调控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处理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冲突的经济利益性质定位,采取“以人为本”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态度和灵活方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始终坚持一切从社区居民、旅游者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协调多方利益关系,避免一味地消极防控甚至强制打压,规避冲突以达到“和谐共赢”。

[1]钟 洁,陈 飙. 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社会冲突的协调与社会和谐发展[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

[2]何景明. 边远贫困地区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省思—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中心的考察[J]. 旅游学刊,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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