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凉山彝族社区矫正的试点分析

2014-08-15 00:47唐文娟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戒毒彝族

唐文娟

(成都学院 政治学院,四川·成都 610106)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自2003年试点,到2009年全国推开,再到2011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已在我国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历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际运作,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都鲜有涉及。彝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传统道德价值观和民间习惯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矫治的独特方式。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处四川西南部,是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亦是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自2012年底,总人口为487万,其中彝族人口243.6万,占50%。凉山彝族独有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使其在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极具代表性。选取凉山彝族社区矫正的试点进行实证研究,既体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也反映出社区矫正本土化、区域化的个性。

一、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

2005年,四川省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四川省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两院两厅”《四川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先后在西昌、会理、会东、甘洛、喜德、盐源、宁南、冕宁和雷波9个县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其中,甘洛、喜德和雷波是典型的彝族聚居县,彝族人口分别占65.3%、85.3%和53%。

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凉山彝族自治州分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从当前试点县市运行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社区矫正主要在城市社区运行。社区矫正的基础平台是功能完善的社区,在凉山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民族大杂居的局面决定了社区发展的差异性,在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以及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相互之间的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一些地处偏远,环境恶劣的彝族聚居村落尚未形成现代意义的社区,这些地方根本不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在县城以及部分城乡结合部的乡镇社区开展。

第二,社区矫正一般与安置帮教、基层法治服务合为一体。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当前各地的司法局担负了社区矫正的职责,但凉山的大多司法局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一般由县司法局的基层管理科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而分布在各乡镇的司法所更面临人员不足的矛盾,据统计,目前凉山100多名司法助理分布在600多个乡镇,由于条件艰苦,很多地方出现无人所的局面,即便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西昌、会理等,社区矫正一般也与安置帮教、基层法治服务等工作融为一体。

第三,结合彝区实际,进行了邀请“德古”参与对彝族矫正对象帮教的尝试。在凉山,纳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少数民族大约占30%左右,其中主要以彝族为主,在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了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矫正措施,如西昌所辖彝族乡大箐乡、巴汝乡等都进行了邀请“德古”(“德古”是彝语音译,指彝族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熟悉彝族民间习惯法,专门从事彝族民间纠纷调解的中间人)参与对彝族矫正对象帮教的尝试。

二、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困境分析

(一)彝族聚居区的社区发展存在局限

在两高两部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中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常工作。”虽然,按此规定社区矫正是国家机关的司法行政活动,但行刑社会化的基本单位是社区,显然,社区功能的完善度和社区发育的成熟度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效果的发挥。彝族聚居区由于受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文化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发达城市相比,社区建设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为社区结构复杂、社区发展不均衡、社区功能不健全等。在凉山,以人口地域分布为标准,存在多民族杂居的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的多民族杂居的乡镇社区和以彝族聚居为主的农村社区等形式,而这三类社区在发展上都有一定局限:城市社区缺乏相对独立的自我管理体制,公众社会参与度不高;乡镇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善,社区基本功能发挥不足;彝族聚居为主的农村社区村民居住分散、经济落后,尤其在比较偏远的山区,根本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社区,面临经济发展与社区构建的双重任务。从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北京模式中的公益社团——“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还是上海模式中的民办社团“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都与社区环境的营造和社区资源的利用密切相关。而像当前彝族聚居区这样的社区基础,根本无法适应社区矫正的发展要求。

(二)存在现实运作与制度规定方面的矛盾

虽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已经将社区矫正列为我国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与之配套的仅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而导致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行中遇到制度障碍,首先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会涉及执法权问题,社区矫正执法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后,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在现实运作中作用发挥有限。其次,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司法所人员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办公经费短缺等困难,在凉山,以经济相对较好的州府西昌来看,周边200多乡镇实际从事司法所工作的人员仅130余人,而司法员兼任情况常见。对比较偏远的地区而言,因为条件艰苦,无人所情况更为突出。再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回归会直接涉及其就业问题,而按照当前的居住地管理原则,社区矫正人员不能自由流转,如果其矫正地区经济环境恶劣,将可能直接面临就业压力,也进一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从而引发重新犯罪。在凉山,从地理分布来看,农业人口占绝大部分,而以彝族为主的聚居区,一般经济都比较落后,如果不考虑地区差别,社区矫正在彝区难以全面推进。最后,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缺乏制度保障,如现在社区矫正的方式很多选择公益劳动,但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受伤后,会涉及赔偿救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责任划分在当前制度设计上都是空白的。

(三)罪犯回归社会的支持系统相对缺失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刑罚的社区执行改变罪犯的认知和行为,从而促使矫正人员顺利回归,实现正常社会化。从当前其他地区的试点来看,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再社会化困境主要来自于生存发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认同。彝族地区由于受经济水平、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三方面的困境更为突出。在对纳入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调查中,侵财性犯罪占据了较高比例,可见,经济利益的驱使是犯罪的诱因之一。而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首先要解决的是矫正人员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如果矫正人员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不能保障,则难以有效预防因生活贫困引发的重新犯罪。在凉山彝区,很多地方都面临扶贫开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困难,如果要在这些地方构建包括社会救助、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内容的社区矫正人员生存发展支持系统显然更是难上加难。其次,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内容的重要组成,按照犯罪心理学的观点,犯罪由不良心理引发。因此健康人格与心理的重建是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的内在基础。在彝族地区,心理矫治往往与民族传统、文化环境密切相关,而当地具有了解当地民风民俗的专业心理矫正人员和专业医疗机构极度匮乏,这将不利于构建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的心理支持系统。再有,由于特殊历史背景的影响,彝族地区的社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程度较低,对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加上彝族固有的血统论和血缘等级观等传统因素影响,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缺乏平等、接纳、宽容的社会环境。

(四)面临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冲突的矛盾

在彝族聚居区,尤其农村地区,传统道德和民间习惯仍然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进入彝族社会后,会面临彝族习惯法的重大挑战。在传统彝族法文化中,“往往刑民不分,即刑事案件采用民事手段,民事案件采用刑事手段,或者兼而有之。”具有重和解轻诉讼、重赔偿轻刑罚等特征。就社区矫正而言,社区矫正人员是按国家刑法被判处了刑罚,然后纳入居住地社区行刑。如果涉及侵权案件,受害者家庭和家族成员未由此获得赔偿,将直接影响矫正过程,要么会依照彝族习惯法要求赔偿,使服刑人员遭遇“二次司法”;要么会引起双方更大的冲突,这自然也将无法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在调查中,曾出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彝族人员因害怕受到彝族民间习惯的惩罚而不愿意回居住地接受矫正的情况。显然,在彝族地区,如果无视习惯法的存在,而完全由国家法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是不现实的,因为它并不能彻底废除这种流行于彝族乡土社会中的习惯性秩序。在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需要考虑彝族社会在人文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性以及传统道德价值观和彝族习惯法对彝族社会中的秩序、公正和和谐所起的作用。

(五)未涉及特殊需要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在国外社区矫正中,有一些所谓的“特殊需要犯罪人”(special-need offender)。其中,吸毒犯罪人、艾滋病犯罪人是其中典型代表,由于这类犯人具有特殊需要,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领域,通过管理和治疗促使其正常回归。毒品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彝族地区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吸毒违法犯罪人员占有较大比例,也进一步引起了艾滋病患者的增多。据调查,艾滋病犯罪人员当中大多数是吸毒犯罪人,在艾滋病携带者中,90%以上是因吸毒犯罪而传染。这类特殊人员在接受国家法律惩处的同时,还具有接受戒毒治疗和康复矫正的需要。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如果有吸毒的或艾滋病的社区服刑人员,那么对他们的矫正将会面临行为矫正、戒毒治疗和健康恢复等多重任务。在彝区,这类特殊需要犯罪人所占比例较高,但现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专门设计有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模式。从戒毒模式来看,当前主要采取强制性戒毒模式与自愿戒毒模式,即根据吸毒成瘾者的具体情况,对毒瘾较深的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对于自愿戒毒的,由吸毒者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或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社区戒毒完全可以与社区矫正结合起来,特别针对彝族地区犯罪的特殊性,在建设社区矫正机构的同时,扩展社区戒毒机构功能,这样更利于这类特殊需要群体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效果,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纵深发展。

三、彝族聚居区推行社区矫正的出路探索

(一)加强民族地区城乡社区基础的建设

地区差别是社区矫正推行的一大障碍,彝族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城乡社区基础与发达城市相比,都存在一定差距。在城市,与许多地方一样,现有的社区只有一定的地域界限,基本上是建立在一定的政府行政区划基础上,是由原来的居委会辖区调整而成的,并没有形成真正独立意义上的社区,而“社区对社区矫正而言,不只是矫正工作进行的地理区域,而应当是一个能提供相关社区资源,在社区群众和志愿者帮助下,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社会空间。”在农村,行政性社区仍是农村社区的主要类型,村民认同心理不明显,权利义务观念淡薄,特别在一些偏远地区,就目前的发展实际来看,亟待解决的是村民的基本生存问题,为此,在这样的环境下,推行社区矫正制度,配备足够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是必要的,同时更应该立足于基层行政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等社区基础的建设,逐步提升民族地区的社区矫正功能。

(二)注重彝族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性

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推行需要注重彝族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性。在彝族传统社会中,民间习惯法、宗教信仰和家支等级制度等传统力量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来说往往正反有之。

从正面来看,彝族传统道德价值观中的原始民主观念、民族自治观念、集体主义意识和团结友爱等观念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彝族大多有自己独特的社会结构,在彝族社区内群体性活动是民间性的、自发性的,基于此产生了一些区别于汉族和其他民族的社会基层组织形式,它们定期或不定期地依照程序和仪式组织群体性活动,在这些群体性活动中往往宣传本民族的习惯法和当地的村规民约,这些民间规则中大部分都包含预防、矫正犯罪的内容。比如彝族家支力量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由于彝族群体道德意识非常强烈,因此个人行为是否符合彝族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所依据的常常是群体意见。社区矫正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与矫正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如果能利用彝族传统社会所产生的强有力的道德氛围来设计矫正措施,将更有利于矫正效果的顺利实现。

从反面来看,彝族传统力量有时会直接影响民族地区法治的统一性,比如,彝族传统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相背离,按照彝族传统习惯法,既可以调解民事纠纷,也可以调解刑事案件,在民间发生刑事案件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取代以赔偿解决。而如果按照国家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没有赔偿,则可能再被习惯法行使“二次司法”。因此,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国家正式制度在彝区的推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与彝族习惯法的矛盾,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确立一种威权化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具体来说,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种途径进行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在立法途径上,结合彝族社会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独特性,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把民间良性的习惯法转化为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如在矫正社区中发挥彝族家支制度对家支成员行为的教化和引导作用。在司法途径上,合理利用彝族习惯法设计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依据个案适当变通,按照当事人所认可与接受的方式解决,通过习惯法积极因素的导入,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在彝族聚居区的构造。

(三)探索具有民族特色的个性化矫正模式

彝族聚居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典型,就犯罪问题而言,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犯罪心理和犯罪控制等方面都呈现出有别汉族地区的个性特点,比如犯罪群体性更强、侵财性犯罪比例较高、犯罪受民间传统影响明显、犯罪控制存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交融等,与之相对应,社区矫正也该有别于其他地方,应探索具有民族特色的个性化矫正模式。其一,可以尝试彝族聚居区传统矫正模式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如利用家支力量促使矫正人员的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范。其二,重视发挥彝族社会“地方精英”的作用,继续探索针对彝族罪犯的特殊矫正工作方法,可以吸收部分“德古”、“毕摩”(“毕摩”是彝语音译,是通晓古彝文、彝族民间宗教仪式活动的主持者和组织者,是彝族宗教和信仰的代表人物)融入社区矫正机构,如扩大“德古”对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利用以毕摩文化为代表的精神强制力实现对罪犯的矫正。其三,可以结合彝族聚居区犯罪实际,对犯罪人进行恰当分类,探索设计特殊需要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如设计社区戒毒与社区矫正的结合、关注艾滋病犯人与社会环境的相融等。

[1]杨怀英.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M]. 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99.

[2]吴宗宪. 社区矫正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02 .

[3]刘红岩. 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J]. 学术交流,2012,(5):52.

[4]苏 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

[5]刘 强,姜爱东,朱久伟.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文集[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1.

[6]张晓辉,方 慧. 彝族法律文化研究[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285.

[7]赵秉志. 社区矫正专题整理[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23.

[8]张传伟. 我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 北京社会科学,2009,(1):56.

猜你喜欢
习惯法戒毒彝族
关于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荷国”走出的彝族列车长
彝族荞粑粑
云南彝族传统武术溯源
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管理及戒毒人员意见调查分析
习惯法在中华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
A Review of Studies since the 1980’s on the Tieto-urman Song of the White Wolf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
——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功能之我见
少数民族习惯法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