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航空货物邮件形式贩毒问题研究
——以昆明机场为例

2014-09-19 02:01程晋云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货邮毒贩邮件

程晋云,徐 杨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2.云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安全检查站,云南·昆明 650000)

以航空货物邮件形式贩毒问题研究
——以昆明机场为例

程晋云1,徐 杨2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2.云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安全检查站,云南·昆明 650000)

伴随民航的发展,航空物流业也迅速发展,通过航空货物邮件贩运毒品已成为航空贩运毒品的主要渠道,与人体运毒、托运行李运毒相比,航空货物邮件运毒有着“人货分离”、快捷、藏匿方式多样等特点,为有效控制和打击此类型贩毒活动,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行邮寄快递实名登记制度、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强化禁毒意识和查缉能力,并对协助查获毒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航空;货物邮件;贩毒;研究

毒品是人类公害,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提出,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航空运输以其迅捷、安全、准时的优势,在物流运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航空物流的发展,航空运输也迅速成为毒贩用于运毒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航空运输贩运毒品的途径有三种:旅客随身携带、托运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邮件邮寄,但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行李运输对于毒贩而言被安检查获时是人赃并获,风险比较高,故航空货物邮件以其“人货分离”、安全、快捷的优势,成为了毒贩通过航空运输贩运毒品的主要渠道。云南地处西南边陲,与毒源地“金三角”临近,是毒贩向国内贩运毒品的必经地之一。昆明作为云南省的省会,是云南省航空物流的集散枢纽,昆明机场也是全国七大航空港之一,航空货邮吞吐量在全国也是名列前茅,近年来,在航空邮件中的毒品查获也逐渐增长,且查获起数多、毒品重量大。自2010年至2013年10月近四年时间里仅昆明机场货邮安检大队就已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涉毒邮件共计215起,涉及各类毒品132.23千克。单次查获涉案毒品总量最大为8千克,最小一起仅有1克左右,最多时一天共查获涉毒邮件3起。若综合全省12个机场货邮安检以及航空公司货邮部门查获的涉毒货物邮件数量,其数字将更加惊人。可以说,作为航空货邮毒品查缉工作的最前沿的阵地,机场货邮安检及航空公司货邮部门同公安机关一样,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一、航空货物邮件贩毒的特点

(一)比传统的贩毒方式风险低

相对于采用携带、夹藏、押运等传统方式贩毒,利用航空货物邮件运毒具有人货分离、买卖双方空间和时间分离、毒品和毒资分离的特点。交易双方只需分别坐镇在发货和收货两端,无需直接交易,从而避免了在交易过程中“人赃俱获”的情况发生。同时,即便毒品在邮寄过程中被查获,由于寄件人和收件人通常使用虚假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而且只要没有按时收到货,毒贩便能立即察觉已东窗事发,做好万全的准备,公安机关也很难“顺藤摸瓜”来侦破案件。有的毒贩甚至采取欺骗、要挟、利诱等手段,遥控指挥“马仔”寄件和收件,一旦发现异常,幕后主使就逃之夭夭,同样也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二)运输成本低

传统的毒品贩运方式毒贩需考虑到人力、交通等方面成本和风险。雇佣“马仔”运毒需支付高额的费用,万一“马仔”在运毒过程中被擒,不但会损失所运毒品,毒贩还可能需向其家人支付大笔的安家费或抚恤金。而通过航空货物邮件方式运毒则运输成本要低廉的多,除了购买用于伪装藏匿毒品的物品外,只需支付几十元至几百元的邮寄费用。

(三)发出地相对集中,贩运区域跨度大

从近几年昆明机场涉毒货物邮件查缉情况看,2011年查获的71起涉毒邮件中,毒品发出地主要集中在云南省的10个地区;2012年查获63起涉毒邮件中,毒品发出地主要集中在云南省11个地区。综合看来,毒品发出地主要集中在昆明市、景洪市、瑞丽市、普洱市和临沧市等地,其中临沧市发出26起,质量约占总查获量的45%;景洪市发出24起,重量约占总查获量的22%;昆明则是发出次数多,但数量小,发出次数约占30%,但重量仅占总查获量10%。

相对于集中的发出地,由于航空运输覆盖面广,毒贩可将毒品贩运至全国各地,但就统计情况分析来看,也有“重灾区”。昆明机场2011年查获涉毒邮件中,发往地分布全国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发往辽宁省17起,占23.9%;发往湖北省15起,占21.1%。2012年查获的涉毒邮件中,发往地分布全国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遍布36个县市,其中辽宁省13起,占21.3%;湖北省11起,占18.1%。辽宁省和湖北省是毒品发往地的“重灾区”。

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保证其所涉及的各项内容都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文本签订施工合同,综合考虑施工环境、自然环境等各方面问题,确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完善合同审查机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合同签订是否满足方面要求、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步骤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应该对施工单位财务状况、工程技术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单位建设水平能够满足实际要求。

(四)毒品藏匿方法多样化,带有“云南特色”

为了使藏匿在航空邮件中的毒品不被查获,毒贩都是精心设计,想方设法的伪装、藏匿,并且不断提高伪装的技术含量,各种夹层、镂空、替代、混淆等方式层出不穷。毒品藏匿方式五花八门,电器、玩具、食品药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工艺品等都可成为毒品伪装的方式和依托的载体。同时,邮寄的涉毒航空邮件往往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就昆明机场近年来查获的涉毒邮件来说,利用火腿、茶叶、螺旋藻、药材、木质茶盘、玉石工艺品等具有典型“云南特色”的特产藏匿毒品的案例占有较大比例,毒贩可谓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二、查缉以航空货物邮件形式贩毒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查获途径的局限性

通过航空货物邮件形式贩毒的案件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查获,即公安机关通过各类渠道获取的线索查获;物流公司在检验所接收货物时查获;机场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时查获。由于物流公司验货时主要是靠听取货物描述、视觉上的直接观察和工作人员的主观识别来判断所接货品是否符合邮寄规定,加之物流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且涉毒物品通常都被精心伪装、藏匿,所以在物流公司验货时查获的涉毒航空邮件相对较少。而通过公安机关查获的此类邮件由于受线索和信息渠道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涉毒的航空邮件主要是通过机场货邮安全检查的X光机检查发现的,X光机检查可以说是发现藏匿毒品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样,X光机检查受到设备性能和安全检查员专业技能水平及责任心的影响,也会出现漏检的现象,不可能做到百分百查获,这也是毒贩会抱以侥幸心理的客观原因之一。

(二)内外勾结,团伙作案,增加查获难度

由于利用航空货物邮件贩毒较传统运毒方式风险低且同样具有高额的利益回报,近年来,公安机关也破获过物流从业人员甚至民航安检员与毒贩内外勾结,团伙作案,利用工作之便,从中牟取利益的案件。虽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但也表明我们所依赖的这些查毒途径也已并非净土,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同样受到了腐蚀和渗透。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物流公司的货物初检,特别是民航货邮安检是查获涉毒航空邮件的主要途径,如果这两块阵地失守,仅靠公安机关一家来做这项工作的话,可想而知其难度和局限性有多大,势必助长毒贩的嚣张气焰,与我国全民参与禁毒的策略也是不相符的。

(三)安检部门受管理体制的限制,易对查获效率造成影响

首先,国内民航安检部门是由各地机场具体管理,实行企业职工管理体制,且而各地机场又受各地政府和民航局的监管。“多头管理”模式且缺乏法律支持,使得安检在正常检测过程中易受到多方的干扰,检查过程中经常会接到上级指示对某些货物、邮件降低检查标准、免于检查相关证明文件,可能影响到安检工作的公平、公正。其次,民航安检队伍的人员流动性非常大。以昆明机场为例,在2012年新机场搬迁后,安检人员的流失率超过了10%,其中有很多是有丰富经验的老安检员。由于安检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和保密性,流出人员带走了专业技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对航空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再次,安检对毒品的查获缺乏奖励机制,导致安检人员对查获毒品的积极性不高。以昆明机场为例,机场对于安检人员查获毒品并没有相关的奖励机制,最多就是在绩效考核中加上几分,多发几十块钱。而毒品并不是危险品,就算毒品被漏检放上飞机它也不会引起安全事故,所以安检人员对毒品的查获积极性并不高,长此以往,安检人员容易出现思想麻痹的现象。

三、控制和减少以航空货物邮件方式贩毒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邮寄快递实名制管理制度

应当在《禁毒法》、《邮政法》等国家层面法律的基础上,适时完善相应的行业法规和地方性配套法规,以便对物流行业所能涉及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导。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强化法制化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开展。

同时,应针对利用航空邮件形式贩毒“人货分离”不利于查缉的特点,建立邮寄快递实名登记制。所谓邮寄快递实名登记制,即客户寄件时需要出示身份证,物流公司业务员不仅要开包检查、核实寄递物品,还要将这些信息登记输入电脑,信息系统应是由公安部门安装的特殊软件。而收件人也必须出示身份证接收快递。早在2010年相关部委就已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云南、新疆、广东、浙江等重点地区和毒品主要流入地试行“实名登记制度”。云南省在德宏州率先开展物流业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为将来在更大范围推行邮寄实名登记制积累了经验。可以说,通过不断的调研和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邮寄快递实名登记制度是必然趋势,这对打击利用邮件为载体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具有针对性和震慑性,对于违法案件的侦破也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发挥各自优势,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

早在2010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1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及寄递渠道堵截毒品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由公安、海关、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密切协作配合。在此基础上,应利用好联席会议的平台,建立起涉及情报交流、情况通报、案件侦办等方面的联动协作制度,通过彼此间更加紧密的联系,形成合力,坚决打击此类利用邮寄快递业从事贩毒活动的案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由公安机关牵头,加强针对邮寄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和机场安检人员进行的禁毒知识宣传与培训,使其了解毒品的种类、特征、危害及常见藏匿方式等内容,培养牢固的岗位意识和全民参与禁毒的信念。邮寄快递行业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员工在检查、核实寄递物品时识毒辩毒查毒的能力。而货物安检部门主要靠第三只眼睛——X光机检查邮件货物,应将毒品的X光机图像查缉方法纳入民航安检员培训教程中,为应对毒贩日益变化、形式多样的毒品藏匿方式,应专门建立毒品查获的图像数据库,并不断更新,安检人员应定期开展培训,增强安检员的识图辩图能力,对案件高发区域发出的和邮寄单据填写存在疑点的货物邮件应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检查通过的货物邮件具有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应针对禁毒工作的特殊性,加强保密教育,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在收视、分检、运输等环节以及机场工作人员在货物邮件安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毒品,应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保持包裹原状,严格保密,为公安机关下一步破案创造条件。

(四)公安机关要转变理念,提高侦办能力

以航空货物邮寄方式贩毒与传统贩毒方式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贩毒案件时如仍采取传统的手段、方式、措施及理念的话,可能并不利于案件的侦破。鉴于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也在积极的探索侦破模式。结合其特点和规律,可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掌握此类案件的特点,了解其藏匿毒品的方式方法,结合案件基本情况,以邮件收发两端为主要控制点,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破案方法,抓住机会主动出击,给毒贩严厉打击。其次,要转变办案理念。通常情况下受到载体外观尺寸的限制,邮件中通常不会藏匿巨大数量的毒品。而我们有些民警一心只想办大案,加之此类案件侦破较困难,对于查获的毒品进行收缴处理后,后续侦破工作只是走个形式,没有进行深入挖掘。其实,任何一起贩毒案件后面都可能牵扯到一条利益链,一个团伙,甚至是一个巨大的产供销犯罪集团。鉴于此,应该适时的转变理念,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从具体的涉毒邮件下手,顺线延伸,发挥一切力量,创造侦破条件,争取打掉贩运的团伙,甚至可能是摧毁其整个产供销的网络,做到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良性发展模式,有力推进禁毒事业的发展。再次,要重视情报工作。公安机关要合理对待物流公司以及货物安检部门所提供的查获线索,积极主动地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应有意识地通过“阵地控制”、“破案留根”、“拉出打入”等侦查手段来构建打入毒贩内部的秘密力量,以获取相关情报线索。

(五)注重经费的投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

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是保障我国禁毒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按照《禁毒法》所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伴随利用邮寄快递进行贩毒案件的高发态势,政府应适度加强此类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相关行业也应注重在禁毒方面的投入。政府与企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投入的经费要既能保障公安机关情报收集、毒品查缉、禁毒宣传教育的需要,也要能保证企业用于员工识毒、查毒技能培训以及查毒设备的配置与更新的需求。同时,要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可建立专项基金,对于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增加其参与禁毒的工作热情。

四、结语

总之,以航空货物邮寄方式贩毒由于其“人货分离”、快捷、藏匿方式多样等特点,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已迅速成为毒贩运毒的重要方式之一。相关部门应在平等互助、交流合作的基础上,加强自身的建设,形成合力,有力打击此类贩毒活动,推动我国禁毒事业的发展。

[1]张黎,邵俊程.论物流渠道贩毒问题及防治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11).

[2]魏春生,韩胜强.邮寄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控[J].中国刑事警察,2010(2).

[3]李云鹏.物流贩毒研究 [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5).

[4]公安部拟在全国推广“快递实名制”[EB/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8 -23/3277147.shtml.

(责任编辑 梁晋云)

Research on Drug Trafficking by Air Cargo and M ail——Based on Kunm ing Airport

Cheng Jinyun 1,Xu Yang 2
(1.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Kunming,Yunnan 650223;2.Security Check Point in Kunming Changshui Airport of Yunnan Airport Group Co.Ltd.,Kunming,Yunnan 650000)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aviation,aviation logistics industry has also developed rapidly.Drug trafficking by air cargo and mail has become themain channel of trafficking drugs by civil aviation.Compared with body carriage and luggage drug trafficking,air cargo and mail ismore speedy and easy to conceal,with the trait that person and cargo are separated.In order to fight againstand prevent such kind of drug trafficking,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made.The real-name registration system shall be put into force while sending air cargo and mails.A cooperativemechanism shall be established while the drug investigation and seizing capacity shall be enhanced.It should provide rewards to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who have assisted to detect and seize drugs.

Aviation;Cargo and Mail;Drug Trafficking;Research

D669.8

A

1672—6057(2014)01-42-04

2013-12-16

程晋云,男,云南昆明人,云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学院交通管理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交通管理、公安教育。

徐 杨,女,云南昆明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安全检查站货邮大队安检员,主要从事航运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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