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机制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问题

2014-11-11 03:54冯康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合法性内化

冯康

[摘 要]随着国际制度逐步受到国际关系理论界的重视,对于国际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也成为众多研究中心的议题之一。国际制度因为其合法性而使主权国家遵守国际规则,这似乎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基本命题,而笔者认为,国际机制的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是相互建构和相互强化的。国际规则的形成来自于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互动所形成一种“公意”共识,这个文化氛围又赋予国际制度合法性,既内化证实了国际机制的合法性,而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又深化和加强了国际规则对国家内部的改造能力和内化作用。

[关键词]合法性;公意;内化

20世纪70年代随着各国相互关系的不断加深,对于国际制度的研究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国际制度的存在为解决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与失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际制度通过其自身功能(提供信息、减少不确定性、汇聚行为体预期)有效的促进了国际行为体的沟通与合作,而这也成为了新自由制度主义批判和攻击新现实主义的有力武器之一。国际制度作用的发挥也得到了国际关系理论界的认同,但是对于国际制度其本身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对此,各理论流派的观点不一。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家为什么会选择遵守国际制度?国际制度通过何种方式约束和限制国家的行为选择和政策制定?现实主义认为是权利起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者认为是基于利益的理性选择,建构主义则认为是观念、认知等公有知识发挥影响。而笔者试图从国际机制的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方面去分析和探讨这一现象。

1关于国际机制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一词源于拉丁文(Legitimus),有“合法”、“正义”和“正当”之意。合法性起初指的是“根据一种假设的中间标准或原则,这种原则的客观性被看作是不受现有评论界或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支配的”[1]。卢德在《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与权威》一文中指出,合法性是作为一种“规范的信仰”的因素,规则或制度应该被遵守[2]。在合法性问题上马克斯·韦伯、约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已作出了三种不同概念的定义。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性就算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他们对统治者的合法性是否相信。罗尔斯则从规范的角度出发,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或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或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4]。

不过,对于“合法性”问题早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政治合法性上对于合法性概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卢梭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其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自于某种契约,而这种契约是由每一个公民相互达成的,它表现为“公意”。“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在卢梭看来,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而符合公意的社会契约才具有合法性,这种公意则代表着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和认可。因此公意具有极高的地位,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公意,而不得违反它。作为公意的具体存在或者说代言人政府和统治者,因为公意,所以才具有合法性。

同理,在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框架下所确立的协议和条款都是被各参与国所认同的,国际制度条款签订的过程中,并不像国内政治生活中一样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全票通过机制。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或条约就具有“公意”的性质,因此,国家已经正式同意的条约中所包含的条款和规则就赋予了国家应该遵守的义务,因而也是行动的指南。而作为协议和条约的具体执行者和监督者——国际机制因此而具有合法性。

2国际规则内化的涵义

“内化”是指个体接受了外在诱导性行为内容(包括观念和行动)的影响,并且认为这些内容具有内在吸引了。个体之所以接受这一诱导性行为是由于该行为与其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个体还会认为该诱导行为有利于解决某一问题或与其行动具有某种“情投意合”[6]。内化属于社会心理学的一个范畴,人的社会化是通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实现的。如果说社会教化是人的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而这种个体内化是基于自身意志的选择,要么是社会教化过程中,个人感觉到自身利益的实现和自身安全的保障可以通过社会教化每个个体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得到实现,那么这种个体内化才容易实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国际制度的学习而进行的制度化的行为[7]。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主要行为体——国家通过在与国际社会接触的过程中逐渐感受到国际制度的规范与原则带来的便利和优势并接受了国际制度的影响,并且认为这些制度具有吸引力。国际制度因为规则所带来的便利性,才会选择去内化国际规则。因此,“国际制度对于参与国来说不再是一个纯粹外在的东西,而是深入到国家机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程序中的,一定意义上成为国家机器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过程无疑会进一步加强国际制度的持续能力”[8]。国际制度的原则规范在协调国家行动方面能够更好的解决全球性公共问题,而这对于单个国家来说是难以办到的。正是因为这种国家内部制度安排与国际制度安排相比已经不具备解决全球公共问题的优势,这是国际制度的规则安排对国内政治结构具备越来越强大的改造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3国际制度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互动形成了一种“公意”这种公意起着协调国家行动的作用例如承认主权、国际法、领土权等。这是国家在与国际社会中活动逐渐习得的。但是公意仅仅作为一种主观存在的概念,需要一种具体的组织或者机构去执行,这就推动了国际制度的诞生。就像婚姻之于夫妻一样,夫妻就是婚姻的实际载体。国际制度一旦成立其规则就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和限制着国家的行为选择,这也是公意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在国际制度的规则之下国家会逐渐将自己的利益和政策选择放在这种框架下去衡量和决定,而不是简单的将国际规则作为衡量自己利益实现与否的工具。在国家与国际制度互动的过程中,国际制度趋于奖励遵守制度的国家,惩罚违反制度的国家,国家因此逐渐学会在制度的框架内定义或重新定义自己的国家利益[9]。

国家在认定国际规范、规则的背景下使国际制度这一载体得到了合法性授权。既国际制度的合法性是由于国家认可、接受、内化国际制度而得到确认。同时,作为国家而言,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则提高了国际制度的透明性和对其他行为体的的行为预期,可以更好的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从而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有力条件。对国际机制而言,合法化减少了不确定性,产生了一批国际机制的受益者,他们为该机制的存在提供政治支持,从而构成国际机制继续合法存在的基础之一[10]。可以说,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存在推动和强化了国际规则在各主权国家观念上的认知和内化。因此,笔者认为,国际制度的合法性与国际规则内化是相互确立和相互强化的一种动态过程。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体在与其他个体行为体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公意”的发生,这些“公意”是主权国家认可和接受的并且愿意将规则引入国内政治结构中。而作为“公意”的载体既国际制度理所当然得到了主权国家的认可进而具有合法性。同时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则起着推动了国家对国际规则认同的强化作用,并依此在国际规则的框架下定义自己的利益选择和行动指南。在这种“公意”的文化氛围中,国际规则的的内化(前提是认可和接受并选择内化)使国际制度合法性得到确立,同时,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又反作用于国际规则进一步得到主权国家的遵守与内化国际制度。这正如亚历山大·温特所所说的无政府文化是“自我实现的语言”,因为国家所持的社会共有观念势必造就对外政策行为,这种行为又加强和再造这样的观念[11]。

参考文献:

[1]门洪华,论国际机制的合法性[J],国际政治研究,2002(1)

[2]王明国,权力、合法性、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的有效性[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8)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马建英,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的内化[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6)

[7]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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