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完善

2015-01-11 07:32宋丽颖李亚冬
学术交流 2015年4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分配试点

宋丽颖,李亚冬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安 710061)

经济学研究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完善

宋丽颖,李亚冬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安 710061)

碳排放权交易是践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途径,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每个试点省市依据其自身经济发展特征制定了差异化的标准。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有一些有待改善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确立合理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建设,以及建立跨行政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有助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分配;碳金融;碳市场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在碳交易过程中处在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国内碳交易市场仍处在相对初级的阶段,在国际碳交易价格的形成中缺乏主导权[1]。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适应国际碳交易规则的变化,以及切实解决我国碳减排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建立完善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需求日益迫切。基于此,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于2013年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这使得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的制度比较

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能够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构来减少人们相互交往时的不确定性,以明晰经济行为的边界,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以所形成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构成经济秩序[2]。不同的制度安排及实施机制,带给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绩效不尽相同。尽管制度是人们能够进行正常交往和相处的基础,特别是好的抑或有效的制度能够抑制机会主义和过度的要求,并充分发挥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坏的抑或无效的制度则会导致物欲横流和经济扭曲[3]。所以,在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展开比较,有助于更精准地着手制度安排,并以合适的实施机制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运行。

1.交易品种。碳排放权市场化后,依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前者是设定一个绝对碳排放量上限,先分配碳排放配额,减排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在市场上交易;后者是一个事后授信的交易类型,主要是买卖双方进行核证碳减排指标的交易。就当前的碳市场交易来看,碳配额交易市场占据主流地位,而经核证的减排指标和减排指标单位则是典型的核证碳减排指标[4]118-122。基于我国碳减排面临的实际状况和未来前景,7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交易品种包含了上述两种标的。

表1 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品种

表1显示,7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既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又包括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CER)。当然,无论是采用哪种标的,目的都是逐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改善的同步性。至于哪种标的物更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总量,则需要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摸索,这也是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初衷。

2.交易方式。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碳排放权利的商品性质,通过买入和卖出对碳排放量进行总体控制,以此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削减减排成本,并实现改善环境的目标[4]118-122。显然,采取何种实施机制,事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这是因为不同的实施机制关乎经济主体的福利以及碳排放权的优化配置。

表2 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方式

根据表2,除了湖北省和重庆市,其他5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方式较为多元化;但就交易方式的性质来看,这7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都极为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将碳排放权商品化的机制体现。这表明,充分发挥市场在碳排放权市场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倡导方向,在本质上有利于发现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并以所形成的市场交易价格引导经济主体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进而有助于碳排放权的最优化配置。

3.市场参与者。对于一个市场而言,参与者的数量与素质会影响到市场运行的绩效,数量众多的参与者能够激活市场活力,买卖双方间的激烈博弈会形成更能体现供求平衡的市场价格。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言,参与者的类型、数量都事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都对市场参与者做了明确的规定。

表3 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参与者

注:依据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规则整理。

通过表3可以看出,控排企业是每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投资机构也不例外。在这个意义上,控排企业的减排意愿及其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预期是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形成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投资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积极性,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显著影响。当然,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效应具有广泛性,这就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以控排企业和投资机构为主,但并不局限于两者,反而应依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态势以开放心态不断吸纳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增强市场的活力,从而提高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竞争程度,以及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碳排放权的稀缺程度,进而以这种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合理地控制减排成本,最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国家发改委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有序,为我国探索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积累了实践经验。但是,经过试点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1.碳市场活跃程度不高。就市场经济而言,交易是互利的,一旦交易能显著地增进买卖双方的福利,则市场的活跃程度就会很高。然而,在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下,我国的碳市场活跃程度不是很高,无论是成交量、还是成交额,都无法与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地位相匹配。如表4:截至2014年10月底,累计成交量最高的湖北省仅达到590万吨,但累计成交额尚不足1.4亿元;累计成交量最小的重庆市仅为14.5万吨,且累计成交额仅有445万元;即便是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累计成交量和累计成交额也不尽如人意。

表4 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量与累计成交额

此外,每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缺乏持续性,时常发生每天或每周不交易的状况,这进一步会让本不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为冷清。仅2014年10月份,天津市和重庆市就有两周没有成交。

较小的成交量和较低的成交额反映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不高,造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不够大,与国际碳市场的差距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弱化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是因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建立起一个符合国内碳交易市场现状且与国际碳市场交易接轨的碳交易体系,交易标准尚有待于完善。当然,试点启动时间较短也是造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跃度不高的另一原因。

2.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生在生产环节,企业作为排放的主体理应成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然而,试点实践表明,现阶段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不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让企业面对碳排放权交易时缺乏标准,特别是差异化显著地交易标准增加了企业的搜寻成本,过高的交易费用让企业在主观上缺乏能动性;二是强制性减排约束不足,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从国家层面认识到碳减排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囿于碳排放权缺乏清晰的产权边界,降低了强制性要求企业减排的可能性;三是市场公平性不强,使得企业的成本与收益缺乏匹配性,造成企业在主观上认为付出减排资金不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从而降低了参与积极性。此外,在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碳税尚未开征,既有的环境资源税也未将碳排放纳入其中,这就进一步弱化了企业的参与能动性。

3.碳市场缺乏期货手段。碳市场运行实践表明,市场活跃程度不高导致市场流动性不强,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市场体量较小,表现在碳市场上就是流通的碳配额占年总配额量的比重非常小;与此同时,依据部分试点碳市场的规定,当年多余的配额可以明年使用,而明年的配额则不能提前使用,这使得市场呈现卖方态势。再加上较低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使得企业的观望心态较强,进而导致二级碳市场的交易量很小。

低迷的碳市场交易表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从而使得碳市场交易以现货为主,缺乏期货市场,更无从谈及远期交易。以现货交易为主的碳排放权交易,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将碳排放权金融化的积极性,碳金融的发展也就无从谈及。所以,如何激活碳市场活力,让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成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风向标,以及提高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的积极性,则是各个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着力解决的课题,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健康发展的主攻方向。

4.碳排放核算标准不统一。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离不开发达的技术支撑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是碳排放量如何核算,尽管国际上的碳排放标准较为成熟,但并不适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我国仍处在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建设的初期,与碳排放核算标准紧密相连的理论体系、计算方法和核算流程尚不成熟。碳排放核算标准的缺乏,使得企业不乐意配合碳排放的盘查工作,导致碳排放数据库无法建立。此外,多部门管理碳排放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缺乏协调的多部门管理机制,让作为碳排放主体的企业无所适从。所以,加快构建统一的、完善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权交易的扭曲性,不断增强交易主体的稳定预期,从而激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力,进而增大市场交易量,并推动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

5.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不合理。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一个事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问题,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是否有效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关系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绩效。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主要有免费分配、固定价格出售、拍卖分配以及免费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混合分配等四种分配方式[5]。考虑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为了让企业不断增加认识并培育参与积极性,特别是为了不让企业产生“减排就是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错误认识,我国各个试点省市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基本上以不溯及既往的“祖父原则”实施了面向已有企业的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额度的做法;各排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显然多排放、高污染的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量就会大,由此造成的资源低效配置,妨碍了市场的公平性。对于新进入企业则依据减排的要求以及生产技术条件实施了有偿分配,不利于新建企业,所产生的不公平性在客观上又会降低新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显然,免费分配方式,会诱发企业夸大申报碳排放量,尤其是在碳排放数据不完备的情况下,企业的做法会导致政府发放过量的碳排放配额,从而过多的碳排放权配额会妨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

6.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不完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保障。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要有法可依、交易边界要有法明晰以及交易福利要有法保障。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45%,但是与完成此目标相匹配的法律法规还存有较大缺陷性。一方面,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集中,除了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之外,尚未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制定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监管性质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位,导致无法从法律层面对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行为给予合适的法律责任界定。

总而言之,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步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构建完善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减少碳排放总量,是我国践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必要途径。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政府管理部门应当针对现行试点呈现的不足之处,通过顶层设计,推进制度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机制

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树立法治思维,让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流程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着眼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未来发展前景,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积极让立法部门制定富有高层次、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和国际性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为交易双方的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当务之急需要做的就是,要结合7个试点省市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诉求,抓紧制定高质量的法律,并不断提高法律执行的质量,也就是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良法善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

2.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要充分认识到完备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要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以行业划分为基础,确定碳排放核算标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标准化。碳排放标准体系的制定,应当广泛听取碳排放权交易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既要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又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说,就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碳排放核算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以企业的发展和承受能力为依据,加强温室气体的盘查、统计和检测,以完备的、真实的、准确的碳排放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

3.确立合理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在确定碳减排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理念,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地分配减排额度,确保省际的碳排放额分配公平合理。同时,优化碳排放权分配方式的结构,以总量控制为条件,注重考虑行业的差异性,采取组合式的分配方式,让企业能够从碳减排中获益,并不断提高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

4.大力推进碳金融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碳交易市场的中介组织,尤其是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中介服务,让更多的金融机构有动力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并有效借鉴国际经验,推动金融创新,加强金融工具的介入力度,积极开发各种碳金融理财产品,不断培育碳交易期货市场和远期交易市场。一是要强化财税政策支持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积极性;二是要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以互联网金融的思维研发更多资本化的碳交易产品,确保金融机构能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并获取可观的利润;三是要大力培养专业化的人才,既要引进懂金融、熟环保、会外语的高素质人才,又要高度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开展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建设。

5.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碳排放权市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决定性作用,摒弃以行政区域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做法,依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以区域经济带为单位,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碳排放权市场,打破行政区划藩篱,确保碳排放权交易不被地区保护主义约束。具体的做法就是在主体功能区的框架下,依据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以及排污轨迹,结合未来减排能力,划分若干个突破行政区划的区域经济带,然后以此为基础构建板块式的、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1]赵瑾璐,孙泽宇,丛聪.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分析[J].东岳论丛,2013,(11):150-153.

[2]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25.

[3]张卫东.新制度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4.

[4]郑晓曦,陈薇,蒯文婧.国际碳交易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论坛,2013,(4).

[5]李惠彬,郝洲,曹国华.中国碳交易试点省市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研究[J].当代经济,2014,(13):130-133.

〔责任编辑:刘 阳〕

F062.2

A

1000-8284(2015)04-0134-05

2014-11-30

宋丽颖(1963-),女,北京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财政学与制度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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