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协商民主

2015-01-30 00:35于铭松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主体

于铭松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协商民主

于铭松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参与性、共识性、平等性、公共性、有序性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原则;重人本、重和谐、重伦常、重稳定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质,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有相契合的一面。具体分析: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民为邦本,推崇中和中庸、“和而不同”、见利思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重要价值支撑。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协商民主;民为邦本;中和中庸;和而不同;见利思义

价值观念的产生总是以一定的政治文化为依托的,协商民主产生于西方的政治民主实践,其价值诉求带有浓厚的西方政治文化特色。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为了缓解自由主义民主面临的合法性压力和挑战,力求通过协商民主来补充和超越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范式,在弥补传统民主缺陷,提升民主品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虽然在政治心理、政治运行机制、政治哲学等方面与协商民主理念有某些冲突,但总体而言,在价值取向上与协商民主的理念是相契合的。

一、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

我们可以把协商民主具体解释为“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1]。

(一)分析协商民主价值诉求的两个维度

从价值理想层面看,不管是西方的协商民主,还是中国的协商民主,都要体现自由、平等、理性的精神。科恩就曾提出理想的公共协商应该遵循自由、平等、理性与合法性的原则。当然,任何价值理想不可避免地和实践有相当大的距离。理想是一种参照体系,不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完全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在民主程度较高的西方各国,协商民主的那些价值理想也没有完全得到实现,同样,这些价值理想也没有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完全实现。但不管是西方的协商民主,还是中国的协商民主,都要体现自由、平等、理性的精神。

从政治实践层面看,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实践的不同,协商民主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同。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实行多党制的国家,通常以执政联盟的形式,通过政党之间的协商,进行政治利益协调与政府职位的分配。在议会中通过谈判、辩论、协商、表决等形式进行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所在的政党如在议会中不占多数席位,总统决策时往往需要同议会中的多数党进行协商。在半总统制国家,如果总统与总理分属不同的政党,他们之间需要更频繁的协商。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往往还要同社会利益集团进行协商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作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经典形式;其他的有立法协商,如在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还有听证会协商等。无论形式有何不同,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的组织和运行以及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契合。从功能上看,协商民主对于中国这样规模巨大、结构多样的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全方位的支撑和推动作用[2]。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

参与性、平等性、公共性、共识性、有序性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

参与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人民群众扩大政治参与、反映意见诉求开辟广阔渠道,不是关起门来议事,而是敞开门来听政。一些人反对民众直接参与的主要理由:一是民众直接参与会影响政治效率,公民的过多参与会导致政治效率低下;二是民众直接参与会影响政治稳定。这是精英们的傲慢与偏见,也有违民主的基本原则。协商民主的参与是广泛多层的政治参与,是直接参与而非间接参与。从时间存续看,是政治过程的全程参与,而不是仅限于选出自己的代表。不要把协商民主局限于党派团体之间或政协组织内部,局限于少数政治精英、代表人士之间,而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3]。

共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共识。当然,协商民主的目的也不是要达成协商主体间的完全共识,协商民主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有同等的表达机会,协商各方能对少数人的观点、甚至彼此对立的观点给予包容,在包容的基础上形成多样化关怀,从而为合作创造条件。在这里,参与主体在关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沟通,彼此间不断剔除偏见,增进了解。在这种良性互动中,人们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并产生责任分担、利益分享的合作意图。即当公民具有理性并运用交叠理念进行政治活动时便可以参与民主生活当中,达成政治合作[4]。

平等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平等性。在当代中国,平等一是体现在由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二是体现在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形式平等;三是体现在再分配中的补偿原则,加大社会保障力度,逐步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保障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就协商民主强调平等性而言,平等不仅体现在投票权的平等,更需要主体平等,参与机会、协商程序等更为复杂的平等。协商民主中的平等,首先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平等。主体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平等是协商的先在条件,以平等作为前提,使协商民主体现为民众参与的普遍性、常态性,最终演变为一种民主习惯和生活方式。协商民主能得以实施,必须使协商主体有参与机会的平等,还要保证协商过程中程序的平等、讨论问题的权利平等。此外,要警惕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巨大的分化和不平等,使协商沦为少数权势群体的游戏。

公共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公共性,是因为协商民主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协商的内容多为事关国计民生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或公共政策,协商的共同性基础是公共利益。“协商本身内在地具有一些可以增进个人公共意识的机制”[5],它“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6]。通过协商,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当家作主的感觉,而不是感到是党和政府在为民作主;通过协商,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到党和政府是与人民群众商量办事,而不是替你办事。通过协商,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到党和政府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与民争利。

有序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基本政治制度到政治运行机制等多个层次都有所体现。从国家形态的民主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制度基础。在政治运行机制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和多数表决相结合,体现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与民主决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不同的民主形式,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条件下,依照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选择适当的民主形式。通过上述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机制,建构了一套公共协商的制度、程序,规范协商过程,确保协商民主的有序性。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质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受中国社会文明发展道路以及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地理环境的影响,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即重人本、重和谐、重伦常、重稳定。

重人本。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人与神之间,强调以人为本,“天地之性人为贵”,重视现世人生的意义,高度评价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出浓厚的非宗教的、理性主义的特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天地人之间,以人为中心。一方面,用人间之事去附会天之规律,把人的行为归依于天的意志的实现,以获得一个虚拟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往往把主体的伦常和情感灌注于“天道”,并将其人格化,使其成为想象中与人相似的物体。“天”成了理性和道德的化身。天人之间,人为主导,人是目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文化精神。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江山社稷与民众之间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重和谐。这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万物一体”,认为人类社会在大自然中生成并发展,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相通相应,息息相关,是个统一体,由此,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国语·郑语》称:“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五教强调的就是要以和谐为最高原则处理包括君臣、父子、夫妇乃至国家和民族的关系,而达至“人和”的境界。

重伦常。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无论是儒家的三纲领(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八条目(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是道家的修道积德,无不以道德实践为第一要义。通过道德实践,可以提高人的道德修养,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关系的良性互动——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敬妇从、兄友弟恭、朋友有信。从积极意义上看,它由此形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伦常、讲秩序的价值观。从消极的意义上看,这为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寻到一个道德“庇护所”。此外,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把道德原则贯彻到政治生活中去,结果往往是以伦常代替具体制度的实施,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重人治而不重法治、重治术而不重制度的文化根源。

重稳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大陆型的农业文化。“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简单重复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注重实际,追求稳定的特点。注重实际,追求稳定的特点在文化上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产生于农业文明的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实际,执着于人间世道的实用探求,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它束缚了文化的手脚。稳定性本是任何文化体系都具有的特征,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超常的稳定性又带来了文化的滞守性。唯其稳定不易变,才带来五千年从未中断传统的荣耀,也使我们承受其所带来的前进之不易,为克服蹈常袭故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协商民主的契合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质,决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有相契合的一面,具体分析:

第一,参与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之一。如何体认政治体系中的“人”的价值,是人民能否真正实现参与目的的关键。中国传统政治重人本,在江山社稷与民众之间强调“民惟邦本”,强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强调民心向背是政治统治兴衰的关键,彰显了民众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人与神之间,强调以人为本;天地人之间,强调以人为中心,彰显了人的主体精神,但遗憾的是,从这样的人本主义中并没有生发出民主的思想,更多的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等民本主义思想。这种民本思想,显然是为民作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在本质内涵上,民本是一个道德概念,它所表征的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所表征的是一种政治诉求;在主体上,民本以君为主体,民主以人民为主体;在价值目标上,民本的出发点是以优化君主专制为宗旨,解决国家政权的稳定和长治久安问题,而民主是以否定专制制度为使命,并通过对领导人、政府权力的制约,防止社会政治权力被少数人所滥用,从而达到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目的。可见,民本思想虽然源远流长,但传统中国老百姓从来没有体验过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民权”,至多也就是民本思想下的开明专制罢了。肃清君主民本思想,增强主权在民意识,对于提升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改变权力依附观念,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强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为政本,强调民心向背是政治统治兴衰的关键,彰显了民众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要让政治家们明白,政治权力并非国家之本,国家之本是人民;协商的主体是大多数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游戏;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维护个别人或个别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

第二,共识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之一。由于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协商内容的广泛性,要达成共识,要求协商主体之间能够相互包容、和谐相处,协商的过程理性、有序。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重和谐,推崇中和中庸,强调利益主体的多元共存和发展,可以减少协商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紧张情势,可以把具体协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最终达成共识。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认为,种种不同的事物聚在一起却能协调和谐,共生并存,互相促进,实现 “和实生物”,这就是中和。如何才能达到中和呢?必须坚持中庸之道,以中庸为手段,达到中和的目的。中庸是要求处理问题不偏不倚,恰如其分,恰到好处。从“中和”、“中庸”出发,由此形成了中国社会的群体和谐主义。在当代,中和中庸这一理念经过扩展与升华,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价值支撑。

协商民主基点是协商主体之间基于目标和利益的共同性,能够实现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和谐相处,协商的过程理性、有序。从协商主体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是十分广泛的,既包含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成员以及无党派人士,也包括各阶层、社会团体等成员,还有广大人民群众。这样复杂的主体间协商之所以可能,最为重要的是有目标、利益的共同点。

以党际协商为视点,在多党合作制度的架构中,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之所以能和谐相处,就在于他们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和”的基础。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是在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参政议政,不以谋求执政地位作为自己的活动目标,而与执政党合作共事。这种关系可以说是既真诚合作,又互相监督,合作是基础,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合作。失去了目标和利益的共同性,就不会有政党间的协商。当然,众多而复杂的协商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有各种差异甚至矛盾是必然的。因此,协商需要包容,需要体谅。协商结果的实现和达成,本身就是多样存在的一种中和、平衡。中和中庸理念可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可以减少协商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紧张情势,以便互相体谅、达成共识。

从协商过程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纵向看,协商存在于从国家到地方乃至基层的所有重大事务的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各个环节;横向看,协商既存在于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精英之间,也存在于参加基层的各种“听证会”、“恳谈会”的民众之中。然而,无论是哪个方位和哪个层级的协商,都内含了多样性的存在,是不同意见、建议,包括利益和矛盾的交锋和碰撞。中和中庸理念允许“多样”存在,对不同的意见、事物,持宽容的态度,力求“公允相待”、理性对待,可以把具体协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达到中和的状态,最终达成共识。

第三,平等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之一。平等不仅体现在投票权的平等,还体现在协商民主主体的平等,参与机会、协商程序的平等。而这一切首先是建立在求同存异以及尊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推崇“和而不同”,为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价值支撑。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的和,不是不承认矛盾,不承认差别,相反,恰恰是以承认矛盾和差别为前提的,即“和而不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以这种理念看协商民主,正是由于不同民族、阶层、政党、集团等协商主体在目标、利益共同性的基础上存在着多样性、差异性,存在着“不同”,协商才有存在的必要。包容“不同”是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在协商民主中追求“同而不合”的想法和做法,其结果必然导致不良政治生态环境的形成,表面一致而实不和谐,掩盖客观存在的矛盾。

以党际协商为视点,多党合作制度的设计本身,就体现了包容“不同”的理念。各民主党派都是独立的政党,坚持“和而不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同民主党派协商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协商民主需要有包容“不同”的雅量。

第四,公共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之一。协商民主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协商的基础是公共利益。“协商不是要通过机制硬生生地聚合利益,而是基于多元的现实,通过为不同利益搭建相互沟通的平台,目标是让各个不同的个体利益在相互协调中尽量逼近公共利益。”[7]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倡导见利思义,为解决协商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提供重要价值支撑。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张“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贷》),号召人们努力去追求义,即社会公利,为社会多作贡献,用社会公利限制、约束膨胀的个人私利。“见利思义”(《宪问》)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本位的义利观。它为解决协商主体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提供了重要价值支撑。那么,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解决协商主体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做到义利兼顾?被誉为“日本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最高指导者”的涩泽荣一的“论语加算盘”思想具有启发性。“打算盘是利,《论语》是道德”即“义”,义与利、道德与经济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互融合的,“抛弃利益的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而完全的财富、正当的殖利必须伴随道德”,这就是“义利合一”说。

第五,有序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之一。通过建立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机制,构建一套公共协商的制度、程序、规范,才能确保协商民主的有序性。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重伦常、重稳定、讲秩序,主张“得刑以治”,为构建一套公共协商的制度、程序、规范,提供价值支撑。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重伦常、讲秩序,其特点就是用道德伦理的思维方式、价值原则以及情感需求来处理所碰到的一切政治问题。《孝经》记载,孝子要做三件事是“事亲”、“事兄”、“家理”;这三件事情,要做好的标准就是“三德”——“孝”、“悌”、“理”。然后,要做三种迁移、转化,这便是“三移”:“忠可移于君”、“顺可移于长”、“治可移于官”。这是孔子设计的理想的线路,是由内而外,由家庭之内而推广到家庭之外,由家——社会——国——天下。这种伦常式政治文化,经过千百年的历史积淀,影响了国人的政治信仰、政治心理,以至于影响到协商主体政治理想和政治行为,这就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协商主体都能以“治国、平天下”的胸襟,以伦常式的政治伦理构建协商秩序,最终达成共识。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总体而言是重人治而不重法治、重治术而不重制度。但也有“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抱法处势(权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的思想,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教”,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韩非子·五蠹》),提出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萌芽。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重法”还表现在,强调“得刑以治”,治国不能没有法度,治国、治天下“不可须臾忘法”,必须“以法相治,以术相举”,“圣君任法而不任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当然,他们认为,法制之立、之行,有待于圣君贤相,其法之实质在于律民,而不在于规定政治统治形式和确立政治运行的原则和制度,法的保障是术和势。尽管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重法的思想有局限性,但他们强调“得刑以治”等法治思想可以为协商主体形成公共理性、公民德性、法制精神,实现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价值支撑。协商民主是协商主体的有序政治参与,要求参与主体具有公共理性、公民德性、法治精神;要求协商主体在公共理性支配下尊重彼此的利益,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协商过程能制度化、程序化,以实现政治参与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合法、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在制度,当然,仅有制度还不够,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要倡导法治精神,协商主体对法治要有敬畏,对法治没有敬畏的人做人做事是不会有底线的,没有法治规则的协商民主将成为投机者的乐园。

[1]俞可平.协商民主译丛总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2]林尚立.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J].求是,2014(6):14-16.

[3]张献生,吴茜.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J].中国统一战线,2014(3):15-19.

[4]刘春泽.论协商民主理论价值原则的政治文化根源——以中西方政治文化比较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1(8):31-34.

[5]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39.

[6]乔治·M·瓦拉德兹,何莉.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35-42.

[7]张秀霞.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与理论定位[J].人民论坛,2013(18):200-201.

责任编辑:杨 东

D62

A

1002-0519(2015)01-0017-05

2014-11-13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委托课题(WT201707)

于铭松,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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