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015-01-30 06:27钱秋月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信仰法治特色

钱秋月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钱秋月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法治信仰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信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法治必须要被信仰,这是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当代中国主流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决定着现时代的法治信仰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仅能使国家治理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而且是国家治理效益最大化的内在需要。它能够间接作用于国家治理过程,从而减少治理阻力,激发治理活力,提升治理能力,凝聚治理力量。

法治信仰;国家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历史和时代的发展证明法治必须要被信仰。法治信仰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信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也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仅要使法治信仰成为个人的信仰,而且要使其成为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信仰,其目标和追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与我们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怎样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对于国家治理又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法治必须要被信仰

法治相对于人治,是一种不同的治国理念。根据《辞海》,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最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惯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1]信仰从属于精神和思想领域,是精神世界的价值追求,是主体主观地相信自身所追求的客体的真实性,并奉之为行为的准则和人生的指南。法治信仰是主体形成了一套对法律权威内心拥护和真诚奉行的信念系统。从本质上讲,作为一种精神、意识和观念,法治信仰展现的是一种个体的和社会的心态。可以看到,主体形成信仰心态的前提是在一定认识基础上主观地相信自身所追求的客体的真实性,这种主观认识经过实践检验后必然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分,相应地信仰也可以分为科学和非科学两种。与大部分信奉所谓神圣的超人的虚幻的世界的非科学信仰不同,法治信仰的对象是近代以来一直在推动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法和法治,因而是一种科学的信仰。它以习俗、惯例和知识等非正式规则的形式存在,通过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精神、塑造民众的法治行为取向,间接作用于国家治理过程,使国家治理有效而顺利的进行。

其实,我国自古就把法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理念。比如,《尚书》中就宣传商周时期充满智慧的法治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更是得到极大发展,《管子·任法》提出了“圣君任法而不任智”的思想,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更是提出要树立公法的绝对权威,“法不阿贵”的思想,以及明确提出有着深远影响的“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治强生于法”的主张,其中的一些思想和精神一直被沿用至今。不仅如此,历代统治者还不断颁布一些法典作为法治的文本支撑,从春秋时期晋大夫铸“刑鼎”至封建社会晚期的《大明律》、《大清律》,种类繁多,这对于推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此众多的灿烂的法治思想并未给古老的中国在近代带来国家的文明和现代化。可见,在传统文化中并不缺少法治思想,缺少的只是对法治的信仰。缺失法治信仰,法治实施的基础也就无从谈起,国家治理也就无法真正实现。所以,国家治理的实施离不开法治信仰的培养。

如果非得说众多古老的法治思想中有些许法治信仰的因子,这些所谓的法治信仰却有着极大的缺陷。一、范围狭窄。只得到了极少数文人学者的推崇和少数统治阶级的使用,缺少广大普通百姓的支持。相比之下人治理念在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可以说,上至国家,中到社会,下至普通百姓,血缘、亲情、人伦、人治、专制等观念深深地渗入了整个古代传统文化之中,而以法治国只起着辅助人治的作用,因而法治信仰的根基微乎其微。二、作用消极。对普通百姓而言法治始终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因此非但没有成为主体的自觉选择,反而成为了心理上所要排斥的强迫力量。三、地位尴尬。尽管不少古代文人全力宣传,但是对统治阶级而言,法和法治自始自终只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不存在法的神圣权威性,自然不会被信仰。近代,现代法治自西方传入,融入到这种充斥着工具性法治理念的文化土壤中,也逐渐变成了一种控制普通百姓的方式和手段,失去了其神圣的权威性,信仰法治也是无从谈起。只有改变这种传统的法治工具观,将法治的权威从工具观的牢笼中脱离出来,使广大百姓深切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幸福和文明,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对法律权威的真诚拥护。当然,冲破法治工具观的牢笼,关键的一点是打破狭隘的法治阶级观,让法治脱离统治阶级的狭隘圈子,融入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通生活之中,并使人民而非少数人成为真正的法治信仰的主体。由此可见,当代中国必须对法治信仰进行全新的重视,在全社会特别是普通百姓中树立起对法律权威的真诚拥护,这样才能将中国古已有之的法治思想的精华从传统的错误做法中释放出来,发挥其积极的治理国家的作用。

中国法治信仰基础薄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因而也有着极大的培养空间。虽然在近代自西方传入了现代法治信仰的精神,但并未在中国土地上生根发芽,也未给近代中国带来与西方同样的文明进步和现代化。在西方,法治信仰的形成是由一系列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促成的,是其自身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与其特定的国家、政治、民主及政策密切联系在一起。我国法治信仰的培养并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我们需要的是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信仰,我国的法治信仰必须要有自己特点。其一,我国有自己的国家、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特点,不可能直接搬入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否则会水土不服。因此,我国的法治信仰必须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必须赋予其中国特色。其二,我国的法治信仰应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的法治信仰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难分难解,我国的法治信仰应该对其进行扬弃和超越。所以,法治信仰必须坚持法治信仰培养的中国道路、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人民利益至上,这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赋予的。总而言之,当代中国需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界定

作为人类精神现象的信仰和意识形态关联密切。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必须首先考察它与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一方面,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着其盛行的信仰体系。刘建军教授指出“公众的信仰就是意识形态。”[2]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支配着人们生活中的文化体系,体现在文学、艺术、历史、哲学、伦理、法律等形态里,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提供生长的沃土。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是法治信仰的保障。一切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都离不开意识形态的辩护,意识形态“构成了有组织的信仰体系,它提供社会与政治现象的合理解释,它服务于发起社会运动并为权力的行使提供理由。”[3]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努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确保人民利益至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信仰。具体来说,它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首要之处在于坚持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统一。第一,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因此,培养法治信仰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指导。第二,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等非科学信仰,它是承认世界的物质性统一性和认同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信仰,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本质相一致。第三,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作为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强调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让全体社会成员既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又相信法治的有效性,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坚持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内在要素之一。首先,党能够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产生强大的引导力、约束力和保障力,能够使其成员始终理解、认同、支持法治信仰的实施,并不断转化为个人的自觉行动。其次,党能够指引法治信仰的方向。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信仰,以及应该怎样培养,这需要党的领导和引导。再次,党能够在法治信仰的形成过程中发挥带头示范和以身作则的作用。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任何人、任何阶层都没有特权。执政党也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治国理政,否则法治信仰有可能成为空洞的说教。而且每一位党员也要以身作则,带头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在全体人民中真正确立的带动因素。

3.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法治信仰的主体。人民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观念上选择了法治,而且体现在实践上积极实践法治。只有做到人民利益至上,人民才会真诚拥护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才能真正而普遍地确立起来。因此,人民利益至上也应包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内涵之中。首先,法的效力是建立在人们共同的法治信仰基础之上,通过人的内心发生作用并反映人的现实需要。其次,信仰是一种人的活动,法治信仰必须依靠人民、发动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目前人民群众普遍缺乏法治信仰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几千年封建社会所施行的法治,没有尊重人民的利益,反而用法律和法治去损害人民的利益,这种有害做法长期没有彻底根除。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法治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没有以人民利益为重的行为,导致了大多数人民群众至今还未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尊重、信任和遵从,实现法之“治”将极为艰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强调以人民利益为主,强调公平正义,关注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的、精神的利益。

4.植根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法治信仰的积淀,但并不缺乏法治的思想和精神。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应该把新时代新要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文化相结合,逐渐使其成为我们民族优秀文化的一部分。脱离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基的法治信仰,是不切实际和难以实现的,也会失去生长的沃土。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必然要融入和植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治思想,使这些思想在现代中国的纬度下大放异彩。此外,中国文化一向具有极大的包容性。文化没有优劣,中国现代化进程就是与多元文化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适应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能够在这样极具包容性的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国度中,找到传统和现代的契合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植根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其生来固有的生长过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是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是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仅能使国家治理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而且是国家治理效益最大化的内在需要。我国的国家治理是以顶层设计为重要理念,着眼于全局和总体规划,从战略上谋划治理的现代化。从总体和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不能只考虑结果而不计成本,而应更加注意减少资源的消耗,形成合理的治理成本。合理的成本取决于投入和效益之间的比例,也就是要追求治理成本的最小化和争取治理效益的最大化。在我国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正面临着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诸多方面的严峻挑战的时代条件下,如何取得治理效益最大化?有的学者从人治、德治、法治的比较选择中考量最优化治理成本,有的学者就政治、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提出减少国家治理成本的具体措施,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着各自的缺憾。美国社会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中曾经指出:“许多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认识到: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中,构成了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4]从本质上讲,治理应该是人的治理,应该把人作为关键性的治理要素,只有减少治理中人的阻力,激发人的治理积极性,才能真正而有效地降低治理成本。在影响人的因素中,最深层次的、最稳定的、最持久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他们所选择的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作为一种科学而现代的信仰理念,能够通过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精神和规范他们的法治行为,对国家治理过程发生影响和作用,减少治理阻力,激发治理活力,提升治理能力,凝聚治理力量。

1.减少治理阻力

首先,从微观方面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能够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提升个人法治素养、树立法的权威性,能够为全社会提供一种追求公正、惩恶扬善、规范个人行为、确定生活目标、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观念和信念。可见,法治信仰作为提升主体素质最稳定、最易行、最有效的方式,这避免了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因个人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个人正当权益得不到相应补偿、社会剧变导致心理失落等问题的出现,所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治理阻力的增加。其次,从宏观方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是减少治理阻力、降低治理代价的理想选择。如果没有法治信仰的普及,以法治作为基本要求的现代国家治理很可能会艰难前行。比如,从党员干部到普通群众,如果都想方设法绕开法律行事,拉关系,搞特权,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使法治仅仅成为摆设,实施国家治理实际上将无章可循,治理阻力不可能不大。因此,当今社会应使法治信仰成为社会文化精神的基石,才能大大减少国家治理的阻力。

2.激发治理活力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仅要减少治理过程的阻力,同时还要激发治理过程中的各种活力和动力。这些治理的活力和动力最主要来自于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两大治理主体。首先,在治理过程中必须重视全体人民的实践和智慧,增强他们信心和勇气,激发他们的创造精神和创造活力,这样才能获得治理的持久动力。因为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真正得以实现的源泉。不同于几千年的人治和专制,现时代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作为近代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成果的法治信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能够激发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国家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因为在培养法治信仰的过程中,人民群众不仅会理解和信仰法治,同时也会自觉地增强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和践行,这将使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将越来越坚实。其次,对作为国家治理重要主体的党员干部来说,树立法治信仰将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守和追求,并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地将法律视为行为准则和衡量行为及社会现象的价值尺度。如果党员干部能够将法治作为一种信仰来信奉,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那么这将给国家治理注入一股强大的推动力,有利于推动治理过程顺利前进。

3.提升治理能力

治理能力是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运用各项国家制度协调各方关系、管理各项事务、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习近平指出,“只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把我们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都提高起来,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5]也就是说治理能力的高低事关国家治理的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培养有利于提升党、政府、民间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国家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因为,法治信仰中所内涵的法治精神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具体来说,法治信仰如何提高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一、培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任何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治理的现代化。这是治理能力提升的首要要求。二、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在国家治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和重大问题。作为一项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中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社会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法治信仰能够使主体秉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理念处理这些复杂关系,形成国家治理过程中参与各方之间的有效互动,从而带来治理能力的提高。三、有利于构建基于法治精神的良好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治理模式,从而最大可能地提升治理能力。

4.凝聚治理力量

很难设想一个不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治理过程,能够获得巨大的成效。信仰深刻影响人的行为和活动方式,一个人信念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他的行为选择也发生了变化。进一步说,一旦社会群体中多数人具有了相同的信仰,就能形成无法估量的巨大影响力。因而,国家治理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在理念和行为上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能够凝聚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力量和资源,因为国家治理本身是现代化的治理,现代法治是治理的必然选择。但是可以看到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者的思维方式中,还是在普通群众的意识理念里,仍然存在缺乏法治精神的现象,有两千多年历史的人治传统仍然处处可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普及,使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同认可现代法治的权威性,这能够为国家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从而凝聚起巨大的治理力量,使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1]辞海(第六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2]刘建军.追问信仰[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3][美]约翰·汤普森,高铦等译.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4]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

[5]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02-18.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郭美星

D920.1

A

1008-4479(2015)05-0036-05

2015-05-12

钱秋月,山东聊城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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