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2015-02-09 21:30李瑶蒋昕臻
农民科技培训 2015年2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证书考试

李瑶+蒋昕臻

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既是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的认可,也是“农民”从身份到职业转化的开端。纵观欧洲各国,大都非常重视农民培训工作,并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培训模式,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农民培训与证书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这种模式的建立与实施,满足了农民对培训的需求,切实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对我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洲各国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制度

1. 英国

英国是一个农业高度现代化的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都居欧洲各国的前列,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英国于1982年制定颁布了《农业培训法》,以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政府对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职业培训课程的设计与开发以及考评员队伍的培训、督导人员的督导费用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

英国农民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农业职业培训证书和技术教育证书两大系列(见表1)。

为保证农民教育培训质量,英国对农民培训证书考试要求比较严格,甚至对各类培训证书考试都规定了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参加考试者只有考试合格,才能获得证书,为避免滥发资格证书,还专门成立了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如“技术教育证书”考试由国家熟练考试委员会主持,国家熟练考试委员会由农场主、教师和农场工人代表组成,是企业组织的技能测验和咨询机构,负责对农、林、园艺等方面熟练程度的测验,并协调测验机构的工作和监督测验方法。国家熟练考试对学生进行一系列农事技能测验,不仅要评价学生某一特定工作的能力,而且要看其速度和熟练程度。英国农民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淘汰率一般约为20%。

2. 法国

法国的农民教育培训历史悠久,早在1848年法国国民议会就批准建立了历史上第一所农业技术学校。目前法国有1000多所农业院校,每年有10多万农民接受职业培训。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只有在接受职业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才能够享受国家农业政策补贴和优惠贷款,取得经营农场的资格。

法国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以职业资格证书的形式体现,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农业职业教育证书、农业专业证书、农业技术员证书和高级技术员证书(见表2)。在培训所需基础能力的要求上,必须拥有前一级证书所要求达到的能力,才能参加下一级证书培训。法国同样对农民培训证书的考试要求比较严格,考试由主管部门或机构设立的考试委员会专门负责。考试委员会与英国类似,一般由农场主、工人和教师三方代表组成,制订考试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

法国政府对拥有证书、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提供各类扶持政策。法国有近350 所农业技术学校,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解决。农民在培训期间,还将获得企业团体等支付的报酬。农民在参加培训期间,还将获得政府或农业专业协会、培训基金会发放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各种补助。对具有农业技术员资格或同等水准以上证书,接受过6个月以上的培训、年龄在21~35岁、已从事农业3~5年、拥有12公顷以下土地的青年农民提供购买农田及经营农场所需资金。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法国政府还从非农场主子弟中选拔一批有志于从事农业者进行系统培训并加以政策扶持。

3. 德国

德国不仅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同时也是拥有高效率的农业国家。德国政府及民间协会和农业团体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业劳动者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1969 年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培训条件总纲》等明确规定,农业就业人员在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年的正规职业教育,上岗以后还要有3年的学徒期,学徒期必须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出徒前要参加行业统一的资格考试,只有拿到资格证书才允许经营农场。《联邦教育法》规定,德国青年经过9年或10年的基础教育后,必须再接受3年的农业职业教育,才能成为职业农民。为确保农业职业教育有效实施,德国政府每年向农业技术学校提供经费高达到1000 万欧元以上,各州政府每年也都拨付必要的经费,以保证农业学校与实习基地建设的需要。

德国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也以资格证书的形式体现,但分为以下五个等级(见表3)。

德国的职业资格考试由企业联合会吸收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织,实行全国统考,考试分为两次: 第一次在第一年培训结束时进行,称之为“中期考试”;第二次是“毕业考试”,在3年培训结束时进行。通过考试的应试者获得考试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一旦获得考试合格证书即可要求全额技术工人工资,并得到全社会的承认。持有该资格证书者可以被全国任何企业聘用,十分有利于人才的流动。

二、欧洲经验对我国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制度的启示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科学制定我国农民职业资格证书的保障措施、认定体系及质量管理,可以让更多的高素质农民留在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其意义不容小觑。

1. 完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保障措施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安排,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做支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实施是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欧洲发达国家完善的立法为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规范法则。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在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完善现有与农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业就业准入制度、农民认证激励机制和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为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借鉴国外经验,为增加职业农民的吸引力,各级政府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获得认证的新型职业农民从资金、信贷、技术推广等方面均能获得相应的扶持。这样,既可调动职业农民参与认证的积极性,又能创新农业补贴方式,使通过认证的新型职业农民能够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使土地等生产资料向通过认证的农民手里集中,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生产。

2. 构建农民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体系

与国外相比,我国实施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发达国家职业农民认定制度(绿色证书制度)相近,只是在考试考核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试点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存在内容不一、认证依据差异较大等问题,但基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可以考虑在完善国家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各地区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地方标准,所获得的资格证书仅在本区域内生效。认定标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主导产业等因素,根据从业年限、经营规模、产出效益等综合制定。

同时,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机构,明确认定时间、认定程序、考核考试方法等具体事宜,全方位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工作体系。借鉴国外经验,认定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实现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力让农民各种素质和能力得以全面展示。考核内容可分别在农民教育培训过程中和生产实践中完成。认定过程应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应及时通过一定的载体公示,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实行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动态管理制度,通过构建严格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保持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3. 加强农民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

证书的质量是客观、准确地衡量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劳动力价值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加强质量管理是搞好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经验,我国应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农民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在欧洲,从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到证书的认证考核,行业协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离开行业协会的参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将失去其社会价值和发展动力。我国也应建立由行业组织参与管理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行业的支持和指导下,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资格证书培训、考试的管理,并由颁证机构指派专门的评估人员或由行业协会负责对培训学员进行外部评估,提高证书的含金量。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农民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资格证书培训考试的质量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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