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封驳制度看唐初皇权的“自我约束”

2015-03-21 04:26张翔云
文教资料 2015年36期
关键词:贞观魏征皇权

张翔云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从封驳制度看唐初皇权的“自我约束”

张翔云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封驳制度,最早出现在两汉时期,直至唐代才被最终确立。封驳实行的目的就在于拾遗补缺,防患于未然。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权社会,封驳制度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在政治清明的唐初,这到底是一种皇权的“被动受缚”还是“自我约束”。

封驳制度唐初皇权自我约束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自秦始皇完成大一统以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真正形成。“皇权独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然而,“皇权独尊”就意味着皇权不会受到任何约束么?又有什么能够真正的制约到皇权呢?

《汉书·王嘉传》记载,汉哀帝时,益封大臣董贤两千户,丞相王嘉“封还诏书”[1]。《后汉书·钟离意传》也有记载,汉明帝时,上书仆射钟离意“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臣下过失辄救解之”[2]。可见,封驳在两汉时期就已经出现,只是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直至唐代,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建立,封驳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对于“封驳”,在《日知录》中解释为“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3]。在《旧唐书·白居易传》解释为“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4]。在《唐会要·奴婢》中对于门下省的职能也有着“审署奏议,驳正违失”的解释。所谓“封驳”,“封”是指门下省对中书省下达的诏令,有权进行审议。如果觉得合理的,就直接送尚书省执行,如果觉得不合理的,就将诏书封还到中书省重新拟制。“驳”就是指对诏令中有违误的地方进行驳正。封驳制度旨在避免“上之所举或违于道,乃至官人之非称,法制之缪戾,壅求贤之路,失任刑之极,礼文差僭,德义堕废,挠赏罚之柄,兴冤滞之叹”[5]。

据《独断》记载,封驳制度的一般形式是:“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戆议异”,它大多采用密封的形式,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泄漏,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皇帝的权威。封驳制度建立于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之上,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有效的分散了相权。同时,封驳制度的确立,也打破了皇帝“一言堂”的垄断局面,这种群贤议政的制度为皇帝与他的谋士之间搭建起了一座桥梁,形成了二者间良性互动,不但可以为皇帝纠正违失,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防止皇权的滥用。当然,封驳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只有在开明君主的时代才能完全实现。

自秦统一中国,实行丞相制度后,皇权和相权的博弈也就此开局。然而,这注定是一场结局早已明了的比赛,纵使相权有老谋深算、强势进攻之能,但在皇权的压倒性优势面前,一切都只是徒劳,终究在明朝,丞相被内阁取代,落的全盘皆输的下场。不过,在这场博弈之中也不乏一些势均力敌,不分伯仲的精彩片段。

唐朝,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期,它给后世留下的印象至深,除了国力强盛、经济发达、文化繁荣、天下太平外,更突出的则是封建历史上少有的开明政治,特别是在唐初,唐太宗并未选择用自己的绝世武功,一招制敌,而是采取了迂回的战术,与重贤臣相互切磋,增进自身修养,共谋国家发展之大计。

贞观初年,李世民就非常重视封驳制度的推行,他曾就对不敢封驳的群臣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已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6]从唐太宗的言语中,我们看到了作为一国之君为人处事的宽容大度以及对国家兴亡的责任与担当。他摒弃了专制独断的“一言堂”,而改用封驳制度对自己的行为、决策等进行一定的约束。正是因为有如此开明的君主,唐初的封驳制度才能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以及皇帝个人生活等诸多方面,形成了“从谏如流”的良好政治风气,使贞观年间政令必行且鲜有败事。

据《贞观政要》记载:贞观三年,根据关中地区的灾情,诏令免租税两年,已交租税的则不免。门下省官员马上驳回敕书,指出“于财利小益,于德义大损”,“纵国家有倒悬之危,由必不可”。又如贞观八年,陕县丞皇甫德参上书触怒了李世民,李世民认为这是毁谤。魏征进言说:“昔贾谊当汉文帝上书云云,‘可为痛哭者一,可为长叹息者六’”。自古以来上书奏事,往往言辞很激切,如果不激切,就不能“起人主之心”。若言辞激切就近似毁谤,陛下你应该仔细想一下这样的事对还是不对。李世民觉得魏征说的有道理,便“令赐德参帛二十段”[7]。再如《资治通鉴》记载:唐太宗根据大臣封德彝的建议,“欲中男十八已上,简点人军”,诏敕发出之后,门下省坚决不肯签署。诏敕发出四次,门下省驳回四次。忠臣魏征与唐太宗当面对峙,坚持“号令不信,则民不知所以,天下何由而治”。最终,唐太宗听取了魏征的意见,取消了这次不符合征兵制度的做法。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求贤若渴,善于纳谏,因此门下省封驳成功的案例不枚胜举。仅以贤臣魏征为例,太宗尝劳之曰:“卿所陈谏,前后二百余事,非卿至诚奉国,何能若是?”[8]他曾多次于卧榻召见魏征询问决策得失,魏征直言不讳,虽常使龙颜震怒,但魏征所谏两百多事,李世民全然接纳。“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魏征死了,可唐朝开明政治的局面已然形成,唐太宗利用封驳制不仅在政策、制度、法律等方面听取了多方意见,获得治国良策,同时也对自己过分骄纵奢侈的帝王生活进行了一定约束。

皇权的至高无上决定了它不受任何束缚,可以独断专行。但是,皇权的过度膨胀极易造成荒淫无道的失控局面的产生,最终导致王朝的覆灭。唐太宗深知这一切危害,出于稳固江山社稷以及惠及黎民百姓的考虑,他积极采用封驳制度,并将封驳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上至政治、经济、决策,下至自己的私事。与其说是封驳制度制约了皇权,还不如说有贤明君主者当如唐太宗,用封驳制度广纳忠言良谏,优化政治决策,规范自身行为,这是他对自己的一种“自我约束”。

在唐初,国家采取的诸如均田制、租庸调制、轻徭薄赋、招抚流亡、抑制豪强、革除弊政、选用廉吏、兴修水利、鼓励直谏以及奖励农耕等一系列利民改革措施,多是通过封驳的形式得以确立,这极大的推动了唐朝社会的繁荣,也为“贞观之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贞观二年(628年),太宗谓侍臣曰:“人言作天子则得自尊崇,无所畏惧。朕则以为正合自守谦恭,常怀畏惧……凡为天子,若惟自尊崇,不守谦恭者,在身倘有不是之事,谁肯犯颜谏奏?朕每思出一言,行一事,必上畏皇天,下惧群臣。天高听卑,何得不畏?群公卿士,皆见瞻仰,何得不惧?以此思之,但知常谦常惧,犹恐不称天心及百姓意也。”魏征曰:“古人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愿陛下守此常谦常惧之道,日慎一日,则宗社永固,无倾覆矣。唐虞所以太平,实用此法。”唐太宗的这番话,谦卑恭敬,他身处高位却心念“常谦常惧”的为君之道。他推行封驳,虚心纳谏,虽常与群臣争的龙颜大怒却依旧广开言路,择善从之。这种“自我约束”的品质除了来自于唐太宗强烈自制的个品格之外,又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呢?

首先,从李世民的身世来看。李世民的父亲李渊是开国皇帝,育有四子,李世民是次子。按照封建传统,长子李建成理应继承皇位。但李世民在唐代建立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朝中势力很大,故两人为了争夺皇位的斗争在朝中愈演愈烈。终于在武德九年,爆发了“玄武门之变”。李世民弑兄逼父,终于自己坐上了皇位。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正统的中国传统社会中,李世民的行为公然践踏了封建伦理纲常,所以,初登皇位的李世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深知政权的来之不易。为了稳固江山社稷,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更是为了改变自己不忠不孝的形象,树立谦和仁义、宽宏大量的的新形象,他采用封驳谏诤的制度,既广纳贤良笼络了人心,又树立了自己开明君主的崭新形象。

其次,从唐初所面临的形势来看。“昔在有隋,统一寰宇,甲兵强锐,三十余年,风行万里,威动殊俗。”昔日强盛的隋朝,在隋炀帝“上下相蒙,君臣道隔”[9]的统治方式下,民生凋敝,山河破碎。李唐王朝在建立之初,面临着一个紧迫的任务,就是恢复生产,重新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政权。面临着经济衰颓、财政崩溃的局面,统治者们采用轻徭薄赋、修生养息的惠民政策。同时,为了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来加强局势的控制,治阶级内部也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相互制约的机制,驳正违失,以拯救唐初的局面。因此,唐初统治者采用“广开言路,兼听则明”的封驳制度。

再次,从唐初政治氛围来看。在唐初政权中,有一批颇有政治头脑的地主阶级政治家。他们熟识儒家经典,通晓儒家治国安邦之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人生目标。他们亲历变革,见证隋王朝落魄的结局,常怀“居安思危”之心。所以,他们敢于直言进谏,与唐太宗大胆论政,相互切磋,形成了民主的政治氛围。有如此强大的脑力智囊团,唐太宗革除了前代帝王“一日万机,独断一人”的弊政,推行封驳制度来保证政策方针的实施,主张“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和变通,皆委百思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10]。

最后,从文化传统来看。注重修史与秉笔直书,是我国古代的优良传统。皇帝要想在青史留下好的名声,必然要注意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有所检点,做到谨言慎行。又因唐太宗曾发动玄武门之变夺储而立,史书所载玄武门事变之事“语多微文”,他怕后世究其真相,为了论证玄武门事变的合理性,于是要求史官重写,并美其名曰应当“改削浮词,直书其事”。可见,唐太宗非常重视自己是否能在后世留下一个好形象,故他以封驳制度“自我约束”,不仅深得重贤臣之心,同时也获得了史书之上的“开明君主”的好口碑。

综上,所谓的皇权的“自我约束”只是针对个别民主的皇帝,但是归根结底,不同形式与内容的限制,从根本上都是出于为皇权服务的考虑,要服从于皇权意志,这些限制绝不能超越皇权、冒犯皇权的尊严。因此,对皇权的限制种种,都须以维护皇权的尊严与地位为前提,以保证皇权的有效行使为旨归,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和这一范围之中,对皇权的限制才有可能实现,如果超越这一条件和范围,对皇权的限制与束缚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0:015.

[2]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56:276.

[3]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441.

[4][8]刘晌.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82,1088.

[5]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60.卷496.

[6]司马光.资治通鉴(第十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6:823.

[7][9][10]吴兢.贞观政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5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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