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代息讼观下的民事调处

2015-04-02 03:14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李忠官府民事

李 响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23)

由于宋代前所未有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量的民事诉讼存在于当时的社会中。本文从民事调解处理为中心,探讨息讼之诉下的民事调解处理,以期对当今的民事调解工作有所帮助。

一、“息讼观”下民事调处的传承和发扬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是以宗族为本位,倡导“亲亲”、“尊尊”、“长长”。亲族“和睦”与社会“和谐”一直是中华民族的理想境界,体现了东方社会的价值取向。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实下,为了解决“滞案如山”的案件,同时又要维护百姓的自身利益,宋代士大夫把传统的“无讼”理想转化成“息讼”理念,成为当时解决民间纷争的主要方法。与传统的教化相比,宋代判调中注重“情理法”的灵活运用。其中“情”得到了更加广泛的继承和发展:包括了“事情”,“人情”,“风俗”,“习惯”,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人情’和‘事情’在具体的语境中存在着向对方融通的趋势。即,人情和事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个殊化的案件里,由于理解与诠释的角度不同,人情与事情的涵义可能会很接近。”[1]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这样一个案子:聂懿德之女阿聂嫁给王显宗已有十九年,但王显宗生活放荡不羁,行为不检点,屡次遭到官非刑判。聂懿德心疼女儿,以玷辱家门为理由,命令自己的女儿与王显宗离婚,但是阿聂并不愿意。此案的主审官是胡石壁,他结合案件,寻找案件背后的原因:认为阿聂不肯离婚,原因与王显宗有联系或是阿聂想要“节妇”之名,最后判决阿聂随父回家,但是不准改嫁,直至王显宗改好了才允许与其复合。可见胡石壁把握住了“情”,即不是从案件的表面出发,而是探寻案件背后的原因,另外从人情上,判决阿聂回娘家,但不许改嫁,即体恤到了聂懿德心疼女儿之心,同时也兼顾到阿聂本人的意愿。

二、宋代民事调处中的民事调解

受到“绝讼争”的息讼观的影响,宋代明公们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以厚人伦,美教化,息事宁人为原则,把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和“息百姓之讼”的首选办法。

1.调解规劝作为息讼的主要手段。宋代的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土地交易、婚姻继承等领域中。在解决该类纠纷中,宋代的审判官重视法律,但受到“息讼观”的影响,他们会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受到“循人情”的思想调解,蔡航时任江南东路的提点邢狱,他认为亲族之争“风俗大不美也”。因此他在复审程若沔,程若泾,程若庸之讼中坚持“委屈劝谕,导以天理”,要求“兄弟之间,退而静思”。[2]在这个案件中,程若沔,程若泾,程若庸与其侄子其大、其毅二人分析家业而产生诉讼。程氏三兄弟把合同及其文字交至官府,请求官府公正。而他们原本主张“匣追二侄”的作法,现也希望能“免追”。最后以兄弟连押“合同文字及无争状”结案。

2.官府责令宗族、亲邻好友劝和。宋代官府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和调解时,重视民间亲邻好友的作用,会责令争讼双方当事人的宗族、亲邻好友进行劝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说:“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3]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4]可见古代中国社会乃至现代社会,血缘、地缘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官府和法律不可提替代之。胡颖作为南宋后期的一位饱读儒家经书,又知晓法律的士大夫,他在审理李三悖母兄之罪时,认为李三罪行不可饶恕,但是为“开其自新之路”,“特断赦免一次”,令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母兄,“仍仰邻里相与劝和”。[5]官府责令亲邻劝和,即维护了法律的意志,也体现着宗亲和睦,息事宁人的思想,也起到了较好的社会作用和教化作用。

3.把律法作为调解的后盾。为了防止民事案件诉讼双方日后再起纷争,再告诉官府,宋代官员在调解中,把律法作为调解的后盾,再三告诫当事人;对不服从调解的当事人,依法判决。在处理“兄弟之争”案件中,蔡航本对黄居易三兄弟“欲俾息讼,以全天伦,”也多次劝告“当思同气连枝之义”,告诉黄易居三兄弟,如不听官府调解,继续闹下去,法律后果就是“则父母在,无私财,索契送狱,自有法条在,勿贻后悔。”但是,黄氏兄弟“嗜利无耻,顽不可化”,最后将其依法判决:“押下本州,请径自从条断遣。”蔡杭审理程若沔兄弟之诉,虽据“无争状”结案,但仍警告他们,“若再来絮烦,必将无理之人重振典宪”。

4.民间调解。在宋代社会,最常见的化解民间纠纷的方式是:当事人并不到官府递交诉状,而是直接由当地的宗族、亲邻,有名望之人调解。这类调解由于节约司法资源与成本,并且在民间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因而得到地方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且调解人在当地社会得到诸多赞美,如江西南城县李乔,尤“喜犇人之急,里有争,往往和解之,使不致狱讼”。《夷坚志》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绍兴初年,枢密院李忠受命刺探伪齐军军情,不料被旧友田庠认出。田庠“亡赖子也”,要挟李忠,诬赖李忠曾向他借钱,“而昔贷我钱三百贯”,让李忠还钱。李忠很生气,宁死不愿意“还钱”,刘生听说此事后,主动为二人劝和。他劝李忠,在这样的环境中,应以使命为重。李忠接受了刘生的劝阻,给了田庠随身钱材的一半,由于刘生的劝阻,化解了这场可能随之而来的纠纷。

由此可见,在宋代,息讼观到了充分的发展,并在司法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息讼观下民事调处的现代司法价值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呈现出矛盾多发凸激的情况。法治追求的是社会和谐,形成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如果不管大事小事都去法院解决,表面上看似乎是尊重法律,但却违背了法治的初衷。再者,有限的司法资源要应对每日不断激增的矛盾,那么,司法机关将不堪重负,这不仅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宋代民事诉讼经验,促进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

1.吸收宋代息讼思想,提高调解工作的技巧。我国司法审判及其模式,大都是西方的舶来之物。诚然我们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同时要吸收宋代息讼思想,让调解工作得到更好地发挥与发展。在调解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当事人的文化教育程度及其矛盾的大小程度等综合因素。解决民商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就在法庭之外解决;不能够接受调节的,再送交法院处理。

2.发挥“民间调解员”的作用。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来诉讼双方接受信任的人一起协助法院调解。“民间调解员”的出现,更能够节约法院的物力、人力资源,更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化解,使得诉讼双方更能够较好的接受调解规劝,使得民事权益争议得到解决,被双方更容易接受。

3.宋代息讼思想的吸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相处。凡事都通过法院解决矛盾,恐怕也会使一些很小的,可以私下解决的矛盾被激化。法律秩序是多元化的,社会生活具有无限丰富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够涵盖和规制所有的领域,有必要打破法律中心主义的思考方式。宋代息讼思想的吸收,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达到减少诉讼,树立法律威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崔明石:事实和规范之间:情理法的再认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依据[J].当代法学,2010(6).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M].俾之无事,北京:中华书局,2002.367.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34.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2-78.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M].《因争财而悖其母兄与姑兄从恕如不悛即追断》,第36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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