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士”

2015-06-01 09:17
传记文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助产士物权法民法

文 余 玮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士”

文 余 玮

王利明,著名民商法专家。1960年2月出生于湖北仙桃,1981年12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负责起草了大量有关法律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并主持完成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条文和立法理由书。王利明所承担的一个个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领域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

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部部重要法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都凝聚有王利明和法律界同仁的心智。在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针对重大的、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如果立法上的认识有偏差,王利明总是秉持学术良心,顶住压力、据理力争。

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浓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历程。爱好登山的他,一直跋涉在为“民”鼓与呼的路上, 他无愧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士”!

亲历物权法的艰难诞生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历经14年立法、8次审议的法律,凝结着王利明和众多法律学界人士的心血。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作为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动着社会的每个神经。可以说,大到一所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争议,这是非常正常的。”

物权法是王利明始终关注的领域。1997年,王利明被通知着手组织起草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已受托起草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第一次专家讨论会上,王利明对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中“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方法提出不同意见,由此另外成立课题组,并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三分法”的提出,在学界掀起讨论。

“讨论很激烈,但最终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更多考虑的是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而三分法源于现有3种所有制形态,重视意识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法律特点。”王利明回忆说,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例以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收了“三分法”。

在长期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1998年王利明出版了《物权法论》。此后,他又对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出版了《物权法研究》一书。在全国上下都在讨论物权法的热潮中,作为民商法专家的王利明更是分身乏术,立法机构、媒体、院校、行政机关纷纷邀请他去讲学、解惑。

物权法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王利明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从而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地经营效率。

现在农民工大量进城,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与此同时,一些城镇居民希望到乡下居住、种地。但目前物权法并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王利明说物权法之所以这样考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严格保护耕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旦宅基地市场放开,有可能会导致村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宅基地,从而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二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实际上是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在失去宅基地和住房,大量涌入城市之后,城市确实无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因而会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物权法的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将来条件成熟后,修改法律和调整政策留有余地。

中国的不动产权利比较特殊,从法律上看,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土地使用权却是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所有权的永久性,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对矛盾。王利明说,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王利明说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

曾有舆论认为,物权法保障了富人的财产和富人阶层的利益。王利明说,这种说法有一定片面性。“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不只保护私有财产,它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不只是富人,也包括了对穷人的保护。它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树立了一个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的理念。”他说,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采用了“私人所有权”的概念,所谓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私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物权法关于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当时宪法的表述,扩张了对个人所有权保护的范围。当然,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还是侧重于公民个人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的保护,而且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体现了对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

在世人所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是否应当平等保护问题曾引起过社会的广泛争议。王利明在这场事关物权法命运的争论中挺身而出,在各种场合大声呼吁物权的平等保护,主张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他的主张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也代表了大部分民众和立法者的观点。

言及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保护的特点,王利明掐指而数:第一,完善了预告登记制度,强化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第二,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强化了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保护。第三,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强化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就有效地避免了政府滥用公权力随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四,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也对公民的私人所有权形成了周密的保护。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是立法民主的最生动体现。”王利明难忘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一波三折之后,广为关注的物权法终于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在物权法的起草和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见证并推动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因此而获选“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和“2007年度法制新闻人物”。

最高讲坛上向最高决策者献言立法

王利明曾经多次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以自己的学术思想为国家的决策层提供法治建议。

1998年3月6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代表们表决通过关于设立九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王利明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一个月后,即1998年4月7日上午,李鹏委员长在听取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汇报时,王利明的发言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李鹏人大日记》中记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主张修改法律、进行立法解释与制定新法同等重要。”

2002年8月31日,王利明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报告,提出了有关物权立法的建议。2004年4月6日,王利明应邀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两个月之后,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部历经10年起草的重要法律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

2004年4月26日下午,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南海怀仁堂进行第12次集体学习。集体学习的“教室”设在怀仁堂的一个不算大的会议室,参加学习的领导按由外向里、由后到前顺序,依次是各部委领导、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围坐在同心椭圆型的圆桌四周。

王利明和北京大学教授吴志攀作为主讲人就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讲解,并谈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体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坐在椭圆桌最内的前头,讲课专家正好在对面的另一头。

胡锦涛在主持集体学习时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以及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立法工作中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胡锦涛在集体学习上的讲话至今回响在王利明的耳畔,他矢志学术报国,不断加强学习和研究,与法界同仁不断解决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王利明在讲解中,注意到中央领导同志对有关法律问题十分感兴趣,对不少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原定讨论和提问时间只有30分钟,结果远远超时,花了近1个小时。王利明感动的是,他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分关注,提问有深度。

2007年3月23日下午,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40次集体学习。王利明作为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以主讲人的身份站在怀仁堂的讲台上,就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讲解,并谈了实施好物权法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民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物权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表现在:一是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市场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物权法确认了各类物权,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根据该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是物权法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与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相关的。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王利明在讲解中认为,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物权法颁行之后,如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王利明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中强调,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通过一个星期后即举行集体学习,足见中央领导对这部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之重视程度。“中央领导专门就对一部法律进行专门的学习,这还是第一次。我感受特别深切的是,他们对百姓利益十分重视,对民生高度关注。”王利明认为,中央集体学习本身就是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一种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专题讲座上,王利明就物权法生效后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等问题作了精彩的讲演。

助推中国民法典的问世

物权法的问世,使得关系到公有和私有财产的地位权衡,关系到非公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的保护、土地政策的延续与突破等等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之破解。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和公有制经济下形成的诸多传统观念,这部被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的法律能够出台,本身就是一种突破,但物权法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也有待民商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建设,有待民法典的尽快推出。

1993年3月,王汉斌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一天,王汉斌召集王利明和著名法学家江平、王家福、梁慧星及几位法院工作的同志开会,说:“这十几年来我一直跟着彭真抓立法工作,现在最不放心的就是民事法的立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共有过几次民法典立法活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当时,王汉斌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3次的民法典立法活动,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学家参与,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1至4稿。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关于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面迟迟未能达成大致的意见,民法典的立法活动只好暂停。彭真因此提议:民事立法由“批发”改“零售”;在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的情况下,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后再制定民法典。

王汉斌找王利明等开会之时,城市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已确立,民事立法面临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当时决定成立一个民间机构“民事立法研究组”,挂靠在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民事立法研究组”成立之后,就坐下来讨论该怎样开展工作。在民事法体系中,已经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还有3个合同法。接下来要起草哪一部法?大家认为,最主要的,一个是债权,另一个是物权。从难易程序看,确立物权在当时还难一些,之前的民法典草案尚没有“物权”的字眼,均用“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代替。草拟合同法比较简单,1981年、1985年和198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3个合同法统一一下就是。于是,研究组就决定首先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从某种程度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他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大量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论社会保障立法》《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等咨询报告,为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众多建议。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专家顾问,王利明长期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重大疑难案例提供咨询,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等工作。

“自古以来,中国不缺少刑法的传统,不缺少国家管制的传统,缺少的是民法的传统。”在王利明的心中,民法的核心精神就是平等、自由和对权利的尊重。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委托6位专家、两位退休法工委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这是王汉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

从合同法问世后,王利明就着手中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1998年年初成立了一个起草班子,我也参加了这方面的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能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民法典。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早在1984年,王利明留校中国人民大学任教之时,适逢我国酝酿、起草《民法通则》,其主要起草者就是王利明的博士导师佟柔教授。王利明协助导师就《民法通则》中涉及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开始形成自己对民法体系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等合撰的《民法新论》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成为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王利明说:“《民法通则》的制订尽管也解决了一些基本规则问题,但毕竟内容过于简略,仅仅156条,而国外的民法典通常都是数千条。由于我们在立法方面历来主张宜粗不细,所以许多规定都非常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这样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同一个案子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这固然有法官素质的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制订民法典,有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裁判不出的问题。使法官裁判的正与否有了一个判定的依据和标准。另外,我们现在有不少单行的民法和经济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等。这些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有的还极冲突。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使民法体系化,有效地解决单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协调。”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因其贴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与现行经济制度、宪法规定等衔接较好而受到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体现作者根基于中国现实之社会需要及当代社会发展之实际,谋求在理论上和制度上深入创新的学术品格”。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法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和多元,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和自负责任,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法生不逢时,只有改革开放,才迎来了民法的春天。”创建中国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始终是王利明孜孜以求的理想。王利明始终认为,我国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体系,具有将辉煌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历史责任。我国的民法学需要大量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人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尤其贵在自强。我国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

侵权责任法“呱呱坠地”的背后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民众可能不知道,在侵权法草案制定之初,首先遇到的就是名称问题。到底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学理上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王利明倾向于使用“侵权责任法”。

他分析说,首先,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而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要为他人行为负责,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包含进来。例如,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等都不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其他人承担责任。仅仅根据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是无法解释的。其次,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过错,而时至今日,公平责任、危险责任等日益增加,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第三,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对责任类型的规定,而不是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是引发责任的要件之一,除了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责任要件。因此,特殊侵权形态,是特殊侵权责任,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责任法如何定位,王利明的理解是:侵权责任法在当代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以受害人为中心,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由此,侵权责任法的整个制度构建、设计都要从受害人出发。“在侵害物权的情况下,物权法可以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同样可以规定侵害物权的各种责任形式;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中可以规定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比如说停止侵害,侵权责任法也可以规定各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和保护是必要的。”

自1988年以来,王利明就开始撰写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论著,为我国侵权法内容和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法·侵权行为法》曾获得教育部优秀成果和优秀教材奖。近年来,王利明还先后主编出版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对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侵权责任法最早作为“民法典”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当时,王利明提交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第一稿,草案多达233条,涉及面宽。同年12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随后,王利明组织人大法学院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还与国外合作进行研讨。

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二审稿才进入了立法机关的视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第二次审议之后,进入了起草的第三阶段,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国内研讨会,充分进行论证,在2009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在审议阶段,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围绕侵权责任法草案展开了很多讨论和交锋。作为起草人之一,王利明认为,侵权责任法简单地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涉及各界利益的平衡,争论当然会比较大。

对于交锋比较激烈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王利明的看法是,从草案相关规定看,对原告患方而言,减轻了举证困难,但其仍然要证明被告即院方有过错;对被告院方而言,则因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与原来相比其责任得到缓冲。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既要保护患者,也要保护医院、医生。比起现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草案的选择更加平和。

从近年热点侵权案件中,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维权结果不尽如人意。这与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不一致有所关联。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改变这种局面。

尽管侵权责任法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只是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但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法在颁布后的强大规范调整功能。王利明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成功制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至此,我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就完成了。

突破世界民法典体系

2002年12月23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被列入当日首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王利明参与了整个民法典草案人格权法编的起草工作。

“在民法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法编,这在世界民法典中尚无先例,是个了不起的突破。”谈到独立设编的意义,王利明说,此举将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制度得以基本完备,对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1986年,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首次明确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而且确立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王利明说,学界一般认为,此处所说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第一次使社会成员意识到自己对名誉肖像等享有权利,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正是因为《民法通则》有这样的规定,才有了第一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进入法院。《民法通则》也因此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然而,由于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解决了《民法通则》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被业内人士称为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王利明非常关注民法学中的人格权问题。他极力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从而改变了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构建了新的民法体系。

西方传说中的人类先祖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从此萌生了羞耻之心。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文明就滥觞于积淀于人性幽深之处的羞耻心,正是有了羞耻之心,“隐私”这一文明人的精神特质才凸显出来。远古时代人类祖先用兽皮和树叶遮蔽身体,就是人类隐私意识最原始的流露。在西方谚语中,被称作“柜中骷髅”的隐私,指的就是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或私人信息,“难言之隐”、“不可告人”的隐秘性是隐私最突出的表征。与此相对应,所谓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及私人信息资料不予公开的权利。

王利明认为,鉴于现代化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传媒的发展、高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发展,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并出现5个方面的新发展:一是隐私权的内容不断扩张。隐私权的内容从以前单一的私人生活的安宁权,逐渐发展至现在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秘密权、私人通信自由和自主决定权等方面。二是空间隐私权的发展:自然人的住宅不受打扰的权利;空间隐私突破私人住宅,扩大到公共空间;空间隐私从有形的物理空间转向无形的虚拟空间。三是个人资料隐私权带来了四方面的挑战:权利的内容、效力发生变化,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行使方式从传统的消极防御转向积极防护;对个人资料控制的自由与公共利益协调的问题更突出;侵害个人资料隐私权通常导致财产的损害赔偿;个人资料的侵害可能导致惩罚性赔偿。四是网络增加了隐私权的种类;网络隐私权的发展使侵权主体发生变化;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再次传播更为容易;网络经营者在许多情况下成为责任主体;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五是隐私权不断受限制的趋势。隐私权在不断扩张的同时,对它的限制也在强化。这对矛盾处于博弈的状态。“私”和“公”的矛盾体现在秘密和公开的矛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

在吸收了过去积累的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中精华的同时,民法典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将保护个人隐私权规定到法律中,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缩影,”王利明说,如果说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对政府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那么个人也越来越要求对他们的隐私进行保护,这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除隐私权外,草案还首次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将不断涌现各种新类型的人格利益保护的需求。”王利明认为,人格权法的单独成编,将为保护新型人格利益提供充分的空间,有利于不断扩大人格权保障的范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具体步骤作了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将“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是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共同成为新时期党的工作的重心。

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王利明曾建议,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此予以明确,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王利明从完善民商事立法的角度提出,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和人格权法,并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逻辑、价值相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一本油印的“小薄本”带入民法的殿堂

王利明是湖北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里。事业有成的王利明情系故土,一直惦记着母校沔城高中的发展,曾多次向母校捐赠图书或电脑,并出资设立“王利明扶贫助学基金会”。

17岁那年,王利明作为一名插队知青,在湖北江汉平原一所村办小学任代课老师。在下放农村的这段日子,王利明经历了特殊的人生体验:隆冬大雪,赤脚到结满冰凌的河里挖泥;盛夏酷暑,起早摸黑抢收粮食、挑土筑堤……有一点与人不同的是:他无论走到哪里,兜里总揣着一本书。不管劳作多么累,王利明都不会放弃学习,往往在一天的劳累之后,他依然拿起书本认真研读。

10年浩劫,给少年王利明留下了灰色的记忆:学习班、批斗会、打砸抢……“我懵懵懂懂地感觉到,‘无法无天’的状态带来的是灾难,国家需要搞法治。法律领域,日后会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舞台。”

就在人们普遍陷入怀疑和迷茫之中,邓小平复出了。1977年8月6日,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当场拍板恢复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中断了10年之久的高考制度。这是改变许多人命运的一项重要决策!

“由于高考制度的改革,我个人的生活由此发生了重大转折,我从农村走进城市,从一个插队青年走进了做梦都没想到的大学,从此与法学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在农村插队两年之后,王利明参加了这次高考并顺利通过,跻身全国恢复高考后第一批大学生之列,考入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

可是那时的法学教育可谓是一片荒芜,王利明在回忆这段经历时说:“那年,全国只有3个院校的法律系招生,名额也不多,我们那个班也就50人。”

说是法律系的学生,上课却根本没有教材,老师教的就是民事政策、刑事政策和审判经验。“我开始接触法律的时候,中国除了宪法、婚姻法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我们在当时学习的主要内容还是政策,原本就不健全的公、检、法系统在‘文革’期间又被彻底砸烂,律师也是当时十分陌生的一个职业群体。直到学完诉讼法,我还没有见过公开审判,也不知道什么是律师辩护。至于今天的民法,在当时更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词汇。在我学习期间几乎没有见到一本民法教材,全国能够讲授民法的教师屈指可数。”王利明回忆说,当时很多人根本不知民法为何物,课堂上所学的民法,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有关婚姻、财产继承、损害赔偿的政策规定。

因为难得一见法律课外书,王利明爱上了文学。他经常去借大部头的小说看,还有文学评论、戏剧理论,看多了之后他也动笔写小说、散文和话剧。每天夜里,宿舍楼里总能听到他在和别人讨论文学——周围同学的鼓励一度让他想当个作家。

直到毕业实习,王利明才又拾起了几近模糊的法治理想。他到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分别实习了半年,每天接触大量案件,给检察官、法官当助手,参与案情讨论,真正对法学产生了兴趣。这时,他的个人理想从“作家”转向了“法律工作者”。

大学毕业那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利明在本校一位老师手中看到一本油印的《民法概论》。这本书体系清晰,内容简洁而理论深入,让王利明感到耳目一新,爱不释手,愈看愈觉得此书实在珍贵,当时也没有复印机之类的设备,一思量,他干脆卷起袖子奋笔抄写,从早到晚,废寝忘食,抄了整整3天3夜,硬是将约10万字的“小薄本”从头至尾齐齐抄了下来。这位老师曾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佟柔的学生,刚刚收到寄自北京的这本小册子就是佟教授主撰并寄给这位老师的。

“就是那本小薄本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当时读完我就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决定考佟老师的研究生。”1982年2月,他顺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攻读民法,师从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的佟柔教授。

这一年,一部面向新时期人民需求的新宪法经过向社会公开,由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王利明说:“这部新宪法引发了全民大讨论,也让我对学习法律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王利明记得,到人民大学上学后,佟教授当时只带了两三个学生,佟教授对他比较器重。尽管当时生活条件很简陋,但师生关系很密切。那时没有普及电话,佟柔常去宿舍找王利明,或托人带话要王利明去他家,他们几乎一两天就要见面谈论法律。佟柔指导他写论文,指导他缜密地思考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

佟柔参与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他曾就其间遇到的许多问题交与王利明共同探讨,要他琢磨怎么提出意见,布置了不少任务,使王利明对起草过程有所了解。不久之后,王利明在佟柔的指导下与其他几个老师撰写了《民法新论》。

“我1984年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教,开始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课程。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自己对民法体系及各项制度的看法和认识。那时法律系只有两间屋子,一间是办公室,另一间是资料室。老师的待遇也差,我分到的是间危房,但很知足,我们系一个副主任住的还是防震棚。”王利明说,我也曾因条件艰苦而在治学的道路上彷徨过,每次总是得到佟柔教授的教诲和鼓励。

1987年,在佟柔指导下,王利明开始攻读民法博士。次年,王利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学习,参加中美联合培养法学博士项目,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欧林·布劳德指导下,专攻英美财产法和侵权行为法。王利明一边如饥似渴地学习,一边思考构建中国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体系和框架,并将英美合同法中的若干制度,如根本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等介绍到国内。

1990年1月学习期满后,王利明谢绝了一些美国朋友的挽留和劝告,按期回国。回国前,他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增进了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

这年6月,身患肺癌的佟柔教授支撑着日益病重的身体,听完了王利明的博士答辩,在这个倾注了巨大精力和情感的学生论文答辩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为此,王利明成为中国大陆首位民法学博士。

“佟柔老师严谨治学、追求真理的品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心系国家、关注民生的襟怀,对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学生严格要求、悉心培养和无限关怀的情怀,让我记恋终生,永远值得我们学习,是我为人为学、做人做事的好榜样。我跟佟老师亲如父子。”多年以后,王利明依然毫不掩饰对佟柔教授的敬仰。

1995年,年仅35岁的王利明入选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8年8月,王利明受教育部的委派,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再次前往美国,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进修。这时的王利明不再是10年前那个初出茅庐的青年,已经成为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民法学研究的专家。

不同的角色同一个梦想

有言道,“学而优则仕”。2005年5月,王利明接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大力提倡民主治院、民主治院的现代理念。在担任法学院院长时,王利明每有重大事情,他都会召集几位副院长、书记、各学科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一起讨论。他喜欢营造一种民主氛围、家庭氛围,让大家感到畅快、受尊重。

2008年9月上旬,经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开始在校内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拔两名副校长。经过组织推荐、群众推荐,资格审查,述聘报告,现场答辩,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示拟任等环节,至当年12月初,王利明被任命为该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建立71年来首次从校内公开竞聘产生的副校长,主要负责学生事务管理、本科教学等相关工作。

12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主办2008年新闻宣传工作研讨会。王利明首次以人大副校长身份出现在公众场合,与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香港文汇报、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及人民网等20余家媒体的科教文卫部门负责人和记者代表一起就如何提升和改进人民大学新闻宣传工作展开讨论,并向与会者介绍了人民大学近些年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肯定了媒体在提升人民大学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国内外影响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998年,王利明当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2003年与2008年,又分别当选为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并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他说,我自当选为人大代表以来,参与了一些法律的制定、讨论工作,使自己有幸能够为国家的立法献计献策,也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可以说是我人生中重要的经历。“一方面,参与立法促进了自己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另一方面,开拓了自己的研究视野,能够掌握立法中的实际问题和第一手资料,我经常带着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使自己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

每年在全国“两会”上,王利明积极建言献策,踊跃参加人大会议小组讨论。他曾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建议立法起草应“去部门化”。在谈到对于立法工作的建议时,王利明表示,虽然现在部门立法的色彩越来越少,但还有一些立法草案仍然是由部门负责起草。这样的立法,部门可能熟悉了解情况,但会往往带有浓厚的部门色彩,受部门利益影响较大。因此,重要的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起草、审议,以保持立法的质量。“现在利益诉求多元化,任何变化都会出现不同的声音,立法要在不同的声音反映上来后勇敢地做出决策。立法工作要防止争来争去,最后在特别需要解决的问题上都回避了,棱角磨光了。”王利明还建议,立法工作要将事前的调研与事后的评估相结合。不要立法结束就大功告成,而是要注重进行法律评估,看其是不是发挥了作用,发挥了多大作用,还有哪些地方需要配套。

如今,物权法现在已深入人心。不论是拆迁户还是小区业主,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学习运用这部法律来维护权益。然而,过去从未如此尖锐的拆迁问题,也投射出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变迁,考验着立法的速度和水平。王利明说:“每一部法律的诞生和修改,都反映着社会思想的解放,推动社会观念的重要转变。要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尽快地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拆迁,本是为了让城市建设更美好,却屡屡成为一个浸透了血泪抗争的词语。结局或喜或悲,但最终房子都会被拆。王利明通过新闻报道或调研看到: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拆迁方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苦苦支撑的“钉子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王利明知道,拆迁方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有恃无恐,他们所依据的正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王利明说:“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相抵触的地方,就在于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王利明在香港出席由香港城市大学举办的“调解制度国际研讨会”

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拆迁争议和纠纷,使王利明感到忧虑。据王利明透露:“目前,国务院正在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已经出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的意见。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进,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王利明说,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

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让人们重新燃起了希望。王利明称,新拆迁条例,主要是对拆迁程序和补救规则做了规范。新拆迁条例,亦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细化,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有可能获得补救。据悉,草稿建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

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以及人民法院“审执分立”的贯彻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逐步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每年执行的民事案件约占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个新名词——“执行难”。对“执行难”,王利明如此解释: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

实践中,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有些被执行人总是喜欢玩‘躲猫猫’,总觉得把自己的财产藏匿起来,就能躲过经济损失,还认为躲一天就是赚一天。”王利明形象地比喻,“还有一种是一些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

他认为,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哪些权利人具备优先权、各种优先权在效力上能否优先于一般债权。所以这就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困惑。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执行人员有权追加被执行人,这就赋予了执行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许多执行行为极不规范,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和约束。”

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难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王利明分析说,立法供给不足是当前民事执行最大的问题。他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只有34条,其余的条文基本上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所占比例为12%。“由于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执行机构不能简单地援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来办理执行案件。同时,由于强制执行关涉被执行人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剥夺和限制,也关涉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仅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执行活动,也不能完全实现执行畅通的局面。”

据王利明介绍,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开始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实证调研工作,并多次召开民事强制执行法国际研讨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与民事实体法相配套的民事程序法,是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动态法。同时,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环境的改善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跋涉在通向学术之巅的路上

在王利明上大学的时候,法学研究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可以说是从零开始,但是今天法学研究从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从国内法到比较法都获得了蓬勃发展。王利明十分欣慰,法学正在成为一门显学,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王利明清醒地看到,几千年封建历史传统中的消极因素以及社会在转型中出现的无序现象,仍然是当前法制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必须着力破解的难题,作为民法学学者的他脚下的探求之路任重而道远!他说:“我们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最好时期和最好机遇,我们亲身经历了中国法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历程。我们应当勇敢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顺应时代的潮流,回应人民的期待,争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作出贡献!”

法学是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必须跟社会实践结合才具有生命力。作为一名法学家,必须投身于社会实践。法学家绝不能躲在书斋里做学问,要走出去,为社会的法治进步尽一份力。当年那个怀揣着法治理想的年轻人,已经由三尺讲台踏上了更宽广的人生舞台。研究和立法工作相互促进,更使王利明如鱼得水。

针对目前学术界以单纯著作、论文数量衡量学术水平的现象,王利明认为,应当看到,学界的确存在着一些浮躁现象,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有待提高,具有标志性的成果不多,普遍存在着原创性不足的问题。他强调,必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一个法学家,如果不进行艰苦、深入、理性、客观的学术研究,不能发表有价值的、原创性的学术研究成果,而仅是注重一些形式的东西,或者整天忙于出席各种会议、提出一些大而空的口号,显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许多时候,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取决于很多因素,也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能经常发表有重大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但没有耕耘一定没有收获。法学家的责任,首先应当是通过严谨治学为社会提供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王利明深感一个学科要想健康发展,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怀,听取不同的观点,学习不同的思想。2000年,王利明创办了一个持续性的学术论坛——“民商法前沿”论坛。他把论坛定位为:“其一,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研究需要的是信息沟通、思想碰撞与学术批评;其二,学者到论坛畅谈自己的最新观点,并通过录音整理上载到网络,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将我国民商法领域最新的成果在最短时间内,以最深入浅出的方式传播出去,引起国内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乃至全世界的关注;其三,先哲孔子曾言,‘见贤思齐焉’。人大学子能籍此亲耳聆听各地学者的前沿见解,当面请教乃至质疑,从而开拓视野、博采众长。”“民商法前沿”论坛自创始以来,平均每月举办5次,中国海峡两岸、日本、美国等各地的著名学者都曾应邀做客论坛做过学术讲座,论坛已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品牌性学术活动,在学术界、实务界享有盛誉,并成为国外了解中国民事法学的一个窗口。

责任编辑/胡仰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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