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财务会计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

2015-07-27 20:08石河子大学计财处新疆石河子832003
商业会计 2015年11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科技园

(石河子大学计财处 新疆石河子832003)

高校企业主导型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模式具体形式是“公司制”管理,即大学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对大学科技园进行社会化管理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也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成熟阶段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与之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成立董事会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载体企业)不单纯是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还具有部分社会公益性职能即对园区入园企业的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受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支持较多(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成为区别于一般企业一大特色。本文根据企业主导型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实践,提出应注意的普遍存在、具有代表性的三个会计核算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政府补助资金既没有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核算,也没有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要求核算,不作收入,长期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挂账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其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不同规模的无偿资金支持,而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和园内受资助高科技企业财务把它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收到政府资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作收入;支出也不作费用,如支付交通费,借记 “专项应付款——交通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直到用完为止,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核算要求,也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核算要求。

问题二:政府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申报企业即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母公司)核算,还是在因项目而新设立的企业(子公司)核算,即项目在母、子公司核算选择错误

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受大学委托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入园企业,对内审核、帮助设立、孵化高科技企业,并且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所以园区内的企业多数是控股和参股企业;对外也自行申报项目,获国家资金支持,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如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石河子开发区石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报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孵化器综合楼项目,获得国家资助500万元,连同土地使用权混合出资,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占51%股份,吸收社会资本1 500万元,占49%的股份,形成母子公司。公司设立后,在筹建孵化楼基建施工前期工作时,因由母公司(石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还是子公司(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产生争议,最终母公司(石大科技投资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年底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开具付款单位为母公司(石大科技投资公司)的建筑业工程发票到母公司财务结算,母公司财务认为“孵化器综合楼工程”项目在母公司账上核算不妥,会造成将来财产转移的纳税风险和各投资方财产纠纷的潜在风险。管理层和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在一起研讨了两次,决定还是先在母公司核算。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子公司 (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财务给母公司(石大科技投资公司)财务支付180万元工程款,母公司财务作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科目;母公司支付首批工程款180万元,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子公司把工程款付给母公司,母公司把相关款项付给施工单位,母子公司财务互相挂账,财务核算混乱。

问题三: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长期投资”科目账面余额长期不变,或者是只核算投资收益不核算投资损失

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孵化器作用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入园科技企业筛选、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对园内企业的资金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财务上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之一就是入园企业50家以上,所以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明细账较多,投资收益也就成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目前我国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多数仍是亏损或效益不高,载体企业只核算投资收益,不核算投资损失,财务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多年不变,看账面年年盈利,实则不然,部分投资的企业或已注销。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

方法一: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全部作收入或递延收益处理

政府补助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定义都是一样的,且会计处理方法也是相同的,结果都是要作收入或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定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以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以断定不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都要计入企业收益,只是计入的时间不同。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拨款通知时就已经注明拨款用途,就可以判定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如果难以区分,就全部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年度内全部使用完,全额转当年收益;年度内未使用完,已使用部分转当年收益,余额递延到下年。大学科技园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大多是收益性政府补助,补偿高科技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如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收到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专项资金80万元,在不确定全部使用完所需时间的情况下,先借记“银行存款”8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80万元;如果当年使用完,借记“递延收益”8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80万元;如果当年未使用完,使用了60万元,则借记“递延收益”6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60万元。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20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研发设备或仪器,设备使用期10年,这就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20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200万元;购买回设备或仪器,凭发票会计借记“固定资产”2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计算设备或仪器每年、每月折旧额=200÷10÷12=1.6667(万元),也就是在相关资产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 “管理费用”或 “研发费用”1.6667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6667万元,同时借记“递延收益”1.6667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6667万元。递延期要与折旧期相同,但递延收益额不必等于折旧额,收到政府补助金和计入固定资产金额不一定相等,此例假设相等。

方法二:政府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主体单位核算即在子公司核算

会计主体是狭义主体,也就是核算的单位,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在项目主体单位核算就是在项目归属单位核算。这里要正确理解投资主体和核算主体的概念。投资主体主要是从投资关系的角度来看,它是相对的,是针对某个标的物而言的,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即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上述申报项目的石大科技投资公司母公司是法人单位,因申报项目而新设的子公司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也是法人单位,项目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孵化器综合楼就是标的物,这个标的物直接投资主体是子公司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它也就是孵化器综合楼工程项目的核算主体,即孵化器综合楼工程项目应该在子公司核算。那么母公司石大科技投资公司的标的物是子公司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即相对于子公司这个标的物,母公司是投资主体。本例石大科技投资公司是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是孵化器综合楼项目的投资主体,是三者之间的关系。表面看孵化器综合楼工程在母子公司核算都可以,实则错误。虽然投资企业母公司为被投资企业子公司项目的争取、公司的设立做了很多工作,并且可以控制子公司,但在母公司核算混淆了会计核算的主体,可能造成将来孵化器综合楼建成后资产转移纳税的风险和产权纠纷。毕竟不是全资子公司,如果资产不转移就没有必要再投资设立子公司。所以石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母公司只核算投资业务,其余孵化器综合楼工程项目所有的支出都在新疆兵团特色果蔬加工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子公司核算,工程完工决算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也就顺理成章了,前期一定要筹划好。

方法三: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对入园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资产的第二节“长期投资”的有关条款核算,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都要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首先,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要根据自身规模,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向财税部门备案。已选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得转回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已选择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小企业划型标准条件发生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的,可以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能同时选用两个会计准则或选取两个准则中的不同条款组合使用。

其次,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已选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成本法核算还是使用权益法核算,还是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具体准则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投资方企业对被投资方企业能够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能够控制、有重大影响、合营企业的概念和判别标准,《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具体准则中都有详细的解释,符合这三个标准之一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使用其他具体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资产的第二节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相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相同,都是投资额加税费;后续计量相同,追加和收回投资都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持有期间本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都要确认为当期收益。

综上分析,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无论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收到控股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时,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控股单位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国家大学科技园载体企业都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或“投资损益”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猜你喜欢
贷记借记科技园
新制度下合作社无形资产的核算实例
山西新增一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南师大玄武科技园“图书馆”
迈向“两聚一高”——苏州国际科技园
第二届“华师科技园杯”优秀学术论文2016年12月评选结果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体系的重构
合作社贷款担保贴息业务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