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5-07-27 20:08
商业会计 2015年11期
关键词:评估师薪金国家税务总局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会计

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

最近,财政部印发《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以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其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通知》对专项债券发行、专项债券转贷、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专项债券还本、专项债券付息、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通知》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发行、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相关规定完成最新修订

最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 (会考[2015]6号),对2013年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4部文件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在总结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原则上不改变其基本框架,用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中积累的经验,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根据通知,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审计

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将得到跟踪审计

最近,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印发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明确了跟踪审计的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周期、审计内容、组织和分工、职责界定、定期报告制度等。跟踪审计的对象包括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必要时延伸审计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项目建设单位等。跟踪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等。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发布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和《办法》是对原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转变为水平评价类管理;二是赋予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更多自律管理职能;三是将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改为登记管理;四是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五是明确原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新制度要求取得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2015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启动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通知,决定开展2015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涉及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而出具过质量有问题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将被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检查范围以被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为主。根据检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延伸抽查过去5年的有关情况。

税收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扣除条件放宽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公告》明确,此次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 000万元;二是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无须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三是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 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 (含)的,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通知》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通知》同时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税务处理,以及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申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根据《公告》,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公告》还明确了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计算方法。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测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卷烟消费税上调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通知》明确,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

商业健康险将试点个税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 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 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获便利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公告》明确,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货物,除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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