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与实践

2016-01-31 21:33熊仲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当事人

熊仲民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与实践

熊仲民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法律在保障人们利益、规范社会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商法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与人们生活,甚至是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以适应现阶段时代发展要求,并通过对这一体系的实践,对经济市场进行规范。本文就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分析。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思考与实践

诚信无论是对于个人发展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市场中诚信缺失问题十分严重,对市场经济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因而,我国需要将这一问题提升至法律高度,构建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对诚信缺失问题进行良好解决,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一、民商法中信用的相关概述

民商法中的信用,主要以当事人义务履行程度为评判标准。对自身义务的良好履行,是保证个人信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信用的最基本问题。具体内容可以从两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是承诺过后,便被认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违背合同或承诺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正式交易之前,当事人需要提前对另一方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通过对其偿还债务能力的评价,降低或避免交易风险。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信用就是社会上对民事行为人债务偿还能力的评价及信赖程度[1]。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所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在信用原则方面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其价值内涵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信用原则定义的缺乏,导致很多企业没有可以遵循的标准,一定成上限制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已经将信用原则作为其第一原则,但是从我国整体法律系统建设上看,民商法中涉及的信用方面问题仍与国内众多法律中的信用问题不一致,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建设的不足,也导致我国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方法

1.明确信用体系构建价值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首先应对信用体系构建价值进行明确。通过对我国当前法治情况以及市场经济情况的分析科技看出,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消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将信用问题提升到法律高度,促进喜用体系的法律化和市场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同时,在当前市场经济中,各个企业都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若是在市场活动中出现诚信问题,必定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自身信任度降低,并出现资金供给不足等情况。因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也能够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为社会效益的增长提供保障。

2.着重强调民商法中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债权法的完善和执行,是保障这一原则的重要前提[2]。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应着重强调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够保证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首先,应对民事当事人信用方面的权利、责任等详细规定。其次,应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市场开放,减少政府干预等,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最后,应建立健全司法救济体系。要求政府履行自身信息公开责任,增加信息透明度,实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巩固。并鼓励民众积极运用自身知情权,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同时,尽快实现对评判、执行标准的量化,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执行性[3]。从而明确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法律规定的可行性。

3.强化信用体系信用权的建设

民商法信用体系信用权的建设,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第一,需要专门立法建设信用权。第二,应保证这一权利的独立性,促进其逐渐形成全新的人格权。并在信用权的实行中,确保所有社会个体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权利,从而实现对当前经济市场的良好规范。通过民商法信用体系中信用权的建立健全,满足时代发展要求,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而保障经济市场中,个人及企业的各方面效益。

4.完善基于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首先,民商法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我国当前法律中,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获取个人信用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危害个人的隐私权益。因而,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也应对这一方面进行保护。例如在信息的获取上,应得到当事人许可,确保个人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并保障获取信息的渠道安全。赋予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的权利,对于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通过法律武器进行制裁。同时,将这一问题纳入救济法律体系,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法律性补偿。

其次,民商法信用体系中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及各项制度都还不完善,诚信缺失问题严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缺失,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信用的缺失,也影响了社会整体信用情况,而企业及其内在利益主体的实际偿债能力,是衡量企业信用程度的重要标准。因而,在民商法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应将企业与其内在利益主体信用相关联,要求企业自觉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一旦违背合同或承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结论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认识到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强调诚信地位,强化信用权建设,完善基于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从而保障诚信原则的履行程度,实现社会健康发展。

[1]袁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J].法制博览,2015,11(22):71-72

[2]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6,5(17):226-227

[3]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12):13-14

熊仲民(1972.3~),男,籍贯:湖南永州,法律硕士,律师、仲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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