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视野下的文化空间理论研究刍议*

2016-02-02 15:26陈桂波
文化遗产 2016年4期
关键词:保护区文化遗产物质

陈桂波

非遗视野下的文化空间理论研究刍议*

陈桂波

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专有名词,学界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至今没有形成共识。文章着重从文化空间的概念内涵、文化空间与节庆庙会、文化空间与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文化空间的保护等方面,梳理国内学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以期厘清相关概念,为这一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文化生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文化空间的形式,另一类是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19个项目中便有5个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但迄今为止,我国已公布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中没有单独列出相应的“文化空间”类项目,也没有“文化空间”项目入选世界遗产。国内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有名词的“文化空间”有不少的理论探讨,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共识的可供操作的定义和量化的指标。以下将从文化空间的概念、文化空间与节庆庙会、文化空间与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几个方面,梳理国内学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以期厘清相关概念。

一、文化空间的概念内涵

亨利·列斐伏尔在其著作《空间的生产》中最早提出了文化空间的概念,“空间”已经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而不再是一个地理的、物质的概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有名词的“文化空间”一词则出现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1月第155届执行局会议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这一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或民间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文件中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两大种类:一个是文化空间的形式,另一个是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①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民间文化论坛》2001年第1期。2001年11月第31届联合国成员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决定中采用的“文化空间”的定义是:“一个可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事件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②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的应用》,《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项目官员的埃蒙德·木卡拉认为“文化空间指的就是某个民间或者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定期的文化事件所选定的时间”*埃蒙德·木卡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概要》,《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这个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的解读与我国官方机构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按照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文化空间是这样被解释的:“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27.htm,2016年1月27日。。但这样的定义比较宽泛,在实际操作和项目认定中具有一定的难度。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文化空间内涵进行了诠释,乌丙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空间”是一个专用名词,是有所专指的。这里所说的“文化空间”不能理解为我们中国社会知识阶层通常讨论文化时所说的十分宽泛的“文化空间”,即一个学校,一个居民小区,以及所有的自然村落都可以叫做文化空间。*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向云驹是把 “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或主要的样式来表述与认定的。这使“文化空间”具有了一种类型学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他从文化空间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两方面来论述文化空间的特性,“文化空间从其自然属性而言,必须是一个独在的文化场,即具有一定的物理、地理空间或场所”,“文化空间从其文化属性看,往往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岁时性、周期性、季节性、神圣性、族群性、娱乐性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突出的特征是其混沌性、关联性、交叉性、综合性、整体性。”尤其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与关联性,以民歌为例,一首民歌,它有诗的语言,歌的旋律,舞蹈的节奏和情感的交流。如果我们只看到其诗的语言与文学的价值,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就大大地打了折扣。“这一综合性、关联性、群体性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伟大、最突出的特征,也因此它可以与任何一种人类文化遗产或人类文学、艺术相提并论,也是教科文组织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制度最关键的理论基石与依据。”*向云驹:《论“文化空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不少的研究者把“文化空间”视为文化遗产生存、发展及传承的空间,也就是说“文化空间”是非遗生存的环境,或者说把“文化空间”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而不是作为一个具有类型学意义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有名词的“文化空间”来开展研究的。张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特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活态性,二是传统性,三是整体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何开发利用是应以不破坏其文化空间的特性为前提的。”而且他认为“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扩展,才能充分说明文化空间的特性以及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还应包含该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依照此扩展定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对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苑利探讨了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认为所谓“文化空间”“就是指蕴藏有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地区。”并且“只有在某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异常丰富,我们又不可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实施分别保护,或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关系极为密切,不实施整体保护无法说清其内部联系时,我们才可考虑启用‘文化空间’这一全新类别。”该定义强调空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整体性,并且将其与广义的“文化空间”区别开来。任何事物从产生到发展都离不开具体环境,这个环境就是一个广义的“文化空间”。可以说,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产生、存活与发展的“文化空间”。既然如此,为什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一定要使用这个概念,并将其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之中呢?“可能主要还是考虑到某些地方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且这些遗产无论在内容,还是在表现形式上,均呈现出一种彼此勾连的焦灼状态,单独保护其中的哪一项,都不足以将这里的遗产有效地保护起来,于是,便以‘文化空间’这样一个笼统的空间概念,(把)这里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申报,并实施整体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空间’具有更多的综合性特点。”*苑利、顾军:《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普查申报以及开发活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4期。

苑利主要强调空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整体性,刘朝晖则强调空间的传统性、历史性、周期性以及空间内各文化成分之间的关联性,对文化空间的解读更加细致而清晰。他认为文化空间的涵义至少有三个层面:一是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区域;二是周期性的文化表现形式;三是自我和他者对其文化存在和实践的价值判断。刘朝晖总结了已有文化空间类项目的四个特点:“一是传统文化色彩比较浓厚,并且多表现为与宗教活动有关的祭祀、礼仪、音乐等;二是以某一文化特色作为主要的文化表现形式,‘文化丛’中的各文化成分之间存在较强的内在逻辑性和关联性;三是文化表现形式的历史悠久;四是周期性的表演和活态的存续形式。”*刘朝晖:《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基于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这样的界定,对于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还有一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讨论了文化空间的内涵,对于探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有名词的“文化空间”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高丙中阐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文化空间是体现意义、价值的场所、场景、景观,由场所与意义符号、价值载体共同构成。他认为文化空间中的关键意旨是“具有核心象征的文化空间”,“核心象征是指一个社会因其文化独特性表现于某种象征物或意象——通过它可以把握一种文化的基本内容”。*关昕:《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民俗研究》2007年第2期。李玉臻认为文化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动词,并且从核心象征、核心价值观、集体记忆与历史记忆、符号和主体等角度对文化空间进行了剖析。*李玉臻:《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研究》,《学术论坛》2008年第9期。还有陈虹《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等也对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一些探讨。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个案研究。这些个案研究多数是建立在对具体的文化实践形式的实地调查基础之上,主张采取“文化空间”的形式,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保护。比如,对武术文化空间以及庙会和节日文化等等的探讨。

综上,笔者认为文化空间指的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周期性出现的、多种相互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空间,其特征是综合性、周期性与整体性。可以以某一特色文化为该文化空间的核心象征,但不能以单一文化事项申报文化空间项目,也不能仅仅把“文化空间”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空间,可以说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产生、存活与发展的“文化空间”。为了与国际非遗保护体系话语对接,也确实为了保护实践的需要,我们采纳“文化空间”这一专用术语,就必须做出严格的限定,否则,“文化空间”这一分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二、文化空间与节庆庙会

不少学者认为,文化空间指的主要就是节庆、庙会等项目,其中乌丙安先生的观点最具有影响力。他认为“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在保护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单一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应该如何保护遗产中综合的大型的文化空间活动?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难点,必须找到一把开启难关的钥匙,才有可能解决我国文化保护的这一难题。其中,积极努力保护我国民间庙会文化空间和保护我国民俗节日文化空间就都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乌丙安:《读<妙峰山:北京民间社会的历史变迁>后写给作者的一封短信》,《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关昕在《文化空间构建与传统节日保护》中以北京东岳庙端午、中秋、重阳三个带有构建性质的节日活动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构建型节日文化空间的典型个案。*关昕:《文化空间构建与传统节日保护》,《文化学刊》2009年第5期。

向云驹列举了文化空间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传统的节日庙会等项目,同时总结了文化空间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他认为“文化空间的自然属性的表现形式是:文化广场、广场文化、宗教场所、古村落、海岛、集镇中心、‘大房子’、庙宇寺观教堂、神山、圣山、湖泊等等;文化空间的文化属性的表现形态则有:岁时性的民间节日,神圣的宗教聚会纪念日,周期性的民间集贸市场,季节性的情爱交流场所,娱乐性的歌会舞节,盛大的祭祀礼仪及其场所,语言,族群的各种独特文化,独特的历史传统,等等。综合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的文化空间,就成为活态的生态的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集中、最为典型、最为生动的形态和形式。”*向云驹:《论“文化空间”》。

苑利,顾军则提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类似中国庙会这种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类遗产项目并没有被纳入到“文化空间”中来,而是更多地被纳入到了“礼仪与节庆活动”项目之中。“如果我们将庙会等具有明显的时间特征的大型民俗活动一并列入‘文化空间’,势必会造成今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仪式与传统节日的缺项,同样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带来负面影响。”*苑利、顾军:《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普查申报以及开发活用》。

综上,我们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节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项目之外,另设“文化空间”这样一个单项,不是用它来取代原有的某个项目,而是用来对具有关联性的多个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单一的节庆等项目如果以文化空间项目申报反而造成不必要的分类上的紊乱,所以不应列入文化空间类项目进行申报和保护。

三、文化空间与文化生态保护区

从2000年云南省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到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施方案》“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以及此后各省陆续建立的各种类型的“民族文化之乡”、“民族文化生态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文化之乡”、“生态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还有2007年后命名的闽南、徽州、热贡、羌族等4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些不同名称的文化保护形式在具体实施的侧重点和出发点上相互略有区别,但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称为“文化空间”的概念有一定的重合之处。

学者对以上各类“保护区”、“文化之乡”的保护实践与理论做出了探讨。巴莫曲布嫫认为文化生态区的建设旨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单项的项目保护,转变为探索建立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模式。它的学理基础源于“文化生态学”的原理*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刘朝晖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但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空间形态,而且还顾及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生共存的紧密关系。这些文化保护区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按照民族特点分类,即基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及差异性,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二是按照民族文化遗产特点分类,即根据各具特色的文化遗产分布空间,建立突出不同文化遗产特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譬如贵州傩文化生态保护区、云南元阳梯田文化生态保护区等;三是以生态环境分类,即根据生态环境的多样性造成的文化多样性,建设不同生态环境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如内蒙古的草原文化生态保护区、江南的水乡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显然,这些实践活动不仅关注到了文化表现形式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而且还意识到了文化本身存在的特质之所在。遗憾的是,这些文化区的建设由于缺乏具体的、连续性的、可操作性的措施而普遍流于形式,并没有取得实质意义上的保护效果。”并且认为中国已经命名的闽南、徽州、热贡、羌族这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都存在诸多的问题与质疑:范围过大、内容庞杂、保护人才缺乏、资金不到位,以及管理上的协调等问题,都直接制约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效。*刘朝晖:《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基于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

苑利,顾军则把文化生态保护区视为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三种模式之一(另外两种是生态博物馆和民族村),所谓“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指为避免过多的外来冲击而人为设定的某种传统文化保护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对象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近20年来,“一些国家陆续推出生态博物馆、传统文化之乡以及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概念。这些保护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充分注意到了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联系,并对它们实施整体的综合性保护。如果我们将‘生态博物馆’‘传统文化之乡’以及‘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整体保护模式,一并纳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名录,那么,最简单、最正确的申报选项,无疑是保护名录中的‘文化空间’一项。”*苑利、顾军:《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普查申报以及开发活用》。

由于保护区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保护区名称各异保护方式各有侧重,还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同时也不便于成功实践经验的推广。随着“文化空间”理论的成熟与发展,可以考虑逐渐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以文化空间名义统一命名和管理。

四、文化空间保护

向云驹提出了文化空间保护的四个原则:完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生态性原则和生活性原则。*向云驹:《论“文化空间”》。刘朝晖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一些建议对于文化空间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他认为,首先要改变现阶段实行的以项目为基础的保护措施,因为这种做法与单项的项目保护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问题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内在逻辑性和文化发展的规律性,应重在以区域性、整体性和重点性为出发点。其次,还要注意保护范围和行动上的策略性。*刘朝晖:《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基于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阚如良、汪胜华、梅雪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分级保护初探》中借鉴自然保护区的做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提出了相应的分级保护策略。*阚如良、汪胜华、梅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分级保护初探》,《商业时代》2010年第34期。

王德刚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化生存”问题,他认为旅游化生存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生存和发展的模式。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化生存模式具有两种形态,舞台化生存(舞台艺术或景区旅游模式)、生活化生存(社区旅游模式)是两种旅游化生存的具体形态。*王德刚、田芸:《旅游化生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生存模式》,《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张晓萍,李鑫认为可以在合理、有效的保护前提下,通过旅游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经济体系,通过经济手段重塑生命力。归纳出文化空间的旅游化生存路径:其一,以“核心象征”的提炼为主的大型歌舞实景表演。犹如孔雀舞是傣族的象征、甩发舞是佤族的象征、霸王鞭是白族的象征、马头琴为蒙古族所有……因为文化空间是“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集中展现”,是综合体的存在形态,因此需要从文化空间中提取体现当地“核心象征”的文化因子作为“资本化、商品化”的对象。其二,以展示民俗文化“氛围”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旨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寻得一个生存和发展空间,并在保持文化空间相关特性的前提下,借助旅游的平台,以旅游产品的形式将抽象的文化空间展现给大众,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文化空间的传承和发展,做到经济和文化的双赢。*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学术探索》2010年第6期。

在当代社会,旅游开发、产业化发展成为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方式,作为空间类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更具有旅游开发的潜力。但经济是一把双刃剑,良性的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当的开发则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加速遗产的消亡。保护工作能否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前提和关键。

五、小结

综上所述,国内对于“文化空间”概念还没有取得共识,但围绕与非遗相关的“文化空间”,已经开展了不少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简单地套用文化空间的概念进行个案的研究,而不加逻辑分析;或者只是宏观地、泛指性地论证了文化空间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没有厘清文化空间本身所承载的独特价值及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

梳理中发现,对于“文化空间”和“文化生态”这两个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和使用的误区。在不少的理论研究中把二者混为一谈,尤其是一些针对个案的研究,直接把文化空间视为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生态”,亟待在理论上对二者进行区分。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笔者认为文化生态就是指文化自身存在、发展的样态及其与周围自然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状态。文化生态强调的是文化遗产生成、存在以及发展所需要的自然及文化环境,即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在非遗的特定语境下,文化空间则指的是存在于特定时间与空间中的多个相互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强调的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的文化遗产本身。正确认识“文化空间”与“文化生态”的区别与联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均有重要意义。

以上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用名词的“文化空间”概念认识不清,对于文化空间的认识还存在着争议和疑问。

在保护实践中合理认定“文化空间”的规模是一个关键,范围太大则难以组织实施保护,而且容易抓住项目的共性品质而忽略其珍贵的个性特征。针对具体的项目实施有针对性的有效保护措施,以村落或者乡镇作为文化空间类项目的基本单位比较合宜。同时要处理好空间内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内在逻辑,尊重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空间内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文化空间应该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实践单位,而不仅仅是将文化空间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或地理因素。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开展对“文化空间”的研究,推动各项保护机制渐趋完善,相关理论建设逐渐走向成熟,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责任编辑]王霄冰

陈桂波(1976-),女,云南泸西人,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文化遗产传承与数字化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510275)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保护区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4JJD850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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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890(2016)04-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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