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研究

2016-04-11 08:24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专业化检察

马 杰

(天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00)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研究

马杰

(天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00)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部门,不仅承担着自身的少年司法改革的任务,还肩负着督促、协调、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进程的重要职责。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大部制”要求,对我国未检工作的专业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以下简称未检)专业化建设的紧迫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完善的建议,促进未检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提升未检工作水平。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业化建设;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显著的区别,具有其专业性的一面,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其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必要与一般的公诉、侦查监督等工作进行区分,探索建立符合业务实际的发展方式,以达到专业化建设,为履行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帮扶教育、预防未成年犯罪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未检专业化建设的紧迫性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是我国未检建设的开端。[1]从此之后在全国不断地开展未检建设,经过30年的发展和完善,未检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

(一)未检专业化建设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

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背景下,一些试点地方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内设机关大部制改革,可能将未检机构简单化地并入其他业务部门,而忽略了未检部门的特殊性和独立性,阻碍了未检机构专业化的进程,显然在实施过程中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本意是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大部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达到此种效果,所以要变换思维,加强未检建设的专业化,细化职能,明确权责,使专业化建设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未检专业化建设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客观要求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阶段的特殊时期,其表现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理智的判断能力,遇事比较冲动,容易采取极端化的方法解决问题,并且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外界人员的怂恿,激将等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走向犯罪的道路。同时,未成年人又具有易变性的心理特征,通过采取特殊性的矫正机制,可以改变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

(三)未检专业化建设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在实务中,由于未检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未检专业人员工作能力不够,技能不足,导致未检系统不能很好地执行特别程序,不能很好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政策的要求严格执法,不能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等问题频频出现,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促进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达到规范司法行为的目的,符合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二、未检专业化建设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检察机关其他内设部门都不能涵盖的,因此,专业化建设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而当前诸多有利条件都为未检专业化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以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支撑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对未检专业化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特殊的刑事政策都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履行检察职能,实现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保证。

(二)未成年人案源较多,工作量较大

通过对近五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表明,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高达7万多人,提起公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近9万人,犯罪总量居高不下,仍在持续上升。[2]并且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会出现未成年人被虐待、性侵、伤害等现象,未检工作人员除办理普通的刑事案件外,可能还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计划,总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经验等活动,工作量大大增加。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才能落实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人才储备

为了适应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各省、各地方的检察系统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培养了一批批专业人员,并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地提高,因此为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工作基础和人才储备。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文化传统。尊老爱幼的传统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既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符合中华民族的民族情感和文化传统,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所以加强未检机构专门化建设则符合了上述要求,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三、未检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多年发展,专业化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未检专业化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专业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少年司法理念的缺失

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够深入了解认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并没有真正地区分与成年人案件的区别,只将其看作处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部分,属其附属品,并未真正地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没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也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两扩大,两减少”的要求,仍然在成年人司法体制检察工作的框架下进行检察活动,并未做出突破性的检察成果。在检察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而是笼统地适应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导致案件处理的模糊性及类同性。因此少年司法理念的缺失并不能真正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长远看,并不能真正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二)专业人员和专业培训匮乏

各级检察院在渐进性地不断完善相关的内设机关,陆续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小组(比如最高检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或者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至少应该指定专人办理。但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并增加了一系列的特殊程序,如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未检人员的工作量,导致未检机构的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现象。专门小组或专人不得不兼顾着其他的犯罪案件,在精力和能力上的缺乏,使得未检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很难得到落实。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也出现了多样化,未检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可能会出现滞后的情形,所以未检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形式、方法会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次数的间隔,时间较长,则会导致未检专业人员对自身的素能认识不清,工作技能的缺乏,工作态度不端正甚或丧失职业操守等问题。

(三)工作职能不明确

通读最高检察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可知,检察人员开展对未成年人的防治工作主要局限在刑事领域。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渐向民事、行政等领域扩展,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3]但因为缺乏总体的上层设计以及明确的分工,使得未检工作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可能导致各部门之间的滥用职权或者机关人员闲置,进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或司法不公,不能很好地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同时,三级检察院内部的检察部门承担的涉未案件的职能存在交叉,也会出现上述后果。此外,捕、诉、监、防四项基本职能的涵盖范围不够明确,比如,监督是广义的法律监督还是狭义上说的诉讼监督;预防是指针对特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预防,还是指针对社会未成年人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减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的一般预防,都有待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加以说明和细化。

(四)未检机构缺乏独立性

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未检机构专业化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未检机构的独立性在稳步中不断发展。但在司法体制改革去行政化实施时,刚刚建立的未检机构被撤销并入其他内设机关,使独立性逐渐降低,这种现象使得经过30多年的未检建设面临着危机,其弊端不断涌现。缺乏独立性的未检机构,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地区出现了零星散状的格局,或者出现不同业务部门附带性的主管未检工作的司法格局。从我国的整个检察系统观察,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未检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工作显得势单力薄,甚至会出现被边缘化的趋势,从长远看,不利于未检机构专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出现部分检察院未检机构缺失,部分基层检察院未检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未检机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模式趋向于成人化,仍然在成年人案件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活动,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一致,配合程度较低,导致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耗费的时间较长,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推动未检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五)缺少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前,事实情节相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工作量远比处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量多得多,涉及到特殊的管理机制,在处理程序上更加细化,当前的检察业务考评标准无法体现未检工作的特殊性,也没有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性、独特性的考核评价标准,仍然以传统考核机制作为标准,即以收结案的数量作为指标,同时以同一案件性质为参考标准的绩效考核机制。采取传统的考核标准不能全面地反映未检工作的情况,使得未检专业人员的成效和付出无法真正地体现出来,进而影响检察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未检专业化建设的发展,会成为专业化道路上的绊脚石。

四、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去行政化,实行大部制的运行机制,这一定程度上给未检专业化建设带来了挑战,但因为两者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要积极应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抓住改革的契机,不断促进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并不断推动未检工作健康发展。[4]

(一)贯彻和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指导未检工作,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思想尚未成熟,缺乏理智的判断能力,可能受周围环境及家庭的影响,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所以未检人员应当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在实际行动中,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贯彻落实,同时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特殊刑事政策,不能一味地依赖成年人的处理方式、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应该加以区别地借鉴和吸收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部分,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努力为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和机会。

(二)推进检察队伍的优化建设

一项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人员的支持。所以推动未检机构的专业化,离不开人员的专业化,所谓人员的专业化不仅指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还要求质量上的优化,通过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的评估和衡量。首先,随着案源不断增加,需要的未检专业人员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未检机构不断招收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比如招收检察人员时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优先考虑相关专业的人员,不断培育引进具有良好学术背景的专业人才,完善和均衡未检队伍的专业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的建设,并使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呈现阶梯化建设。其次,要积极构建未检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加强未检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采用集中教育、在职培训等适当的方式进行,不断使司法理念在未检人员中树立起来,同时不断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精神科学等内容的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未检专业人员的办案能力。最后,要适时召开未检工作交流会议和学术研讨会议,提高检察队伍的司法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

(三)规范未检机构的职能范围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检察业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为了更为方便、集中地办理检察业务,应该将涉及到的业务范围统一纳入专门的办理机关,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模式,由未检部门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并尽可能由同一办案机关和检察人员审核,保证工作的连贯性,不断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应明确检察部门之间、检察专业人员之间及其与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认真贯彻履行各自的职责,使各自的行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避免出现越权、交叉、推诿等现象。认真履行上下级的请示,汇报案件情况。[5]在权责上,尽量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更具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普法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逐步推动未检机构的独立化

未检机构独立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未检专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是正比例关系,未检机构的独立化水平越高,说明未检专业化水平越高。未检机构的独立化水平越低,则未检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越低。所以未检机构独立化是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基础。[6]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7条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在省级、地市级检察院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检机构,如果不具备人力、物力、财力的条件,可以先暂时设置专门的业务指导机关。这表明最高检察院贯彻自上而下推动未检机构建设,尽可能构建三级独立完备的检察机关的指导思想。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初,全国三级检察机关共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80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检工作办公室共740个,设专业办案组1275个,较刑诉法修改前增加了80%,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通过贯彻最高检的指导思想,才能保证未检机构的检察业务顺利进行,更好地理顺内部指导与被指导,统筹与被统筹的关系,更有效地促进未检机构与法院审判工作的衔接,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社会矫正等相关机关的建立,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五)建立独立的未检考核评价体系

对未检工作尤其是未检特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考评,充分体现未检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激发未检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积极性。不能仅参照处理成年人案件的考核标准,应该制作一套独立的未检考核评价标准,即未检业务的考核标准不能仅以收结案件的数量为标准,同时也应该以其他因素作为参考。[7]比如通过考试的方式对未检专业人员的业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考核,将办案的专业化和预防的社会化相结合进行考核,对是否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行考核,对是否对未成年人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整顿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进而判断检察人员是否达到了岗位素能标准,并根据优劣等级,给予不同的业绩奖励办法。

综上,未检专业化建设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是大势所趋。但由于单位工作情况和区域的特点,未检专业化建设又是一个长期的探索工程,所以在促进未检专业化、规范化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在稳步中前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1]何缓,童玉红.试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07):198-199.

[2]苗生明,程晓璐.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6):46-59.

[3]岳慧青.我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建设问题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3):51-58.

[4]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检机构何去何从[N].检察日报,2015-02-27(3).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02):22-27.

[6]记者刘海.“大部制”下未检机构应独立设置[N].上海法治报,2015-05-11(A01).

[7]邢永杰.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模式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4,(05):20-23.

(责任编辑:杜婕)

The Study on Speci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Procuratorial Work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MA Jie

(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ianjin in Beichen District,Tianjin 300400,China )

Procuratorial Section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as an important department of the Procuratorate to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not only bears its own judicial reform task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but also shoulder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to supervise, coordinate and promote the specialization process of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juveniles.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Super Ministry" put forward by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has exerted a profound impact on China's speci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Procuratorial Work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researches on the urgency, the feasibility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peci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Work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WJD)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promote PWJD into speci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PWJD.

Procuratorial Section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Specialization Construction; Juvenile Delinquency

2016-07-06

马杰(1991-),男,山东聊城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部,主要从事检察理论与实务方面的研究。

DF83

A

1008-7605(2016)05-00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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