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罪的探讨

2016-05-14 11:08谢永杰
智富时代 2016年8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

谢永杰

【摘 要】本文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自首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对于是否构成交通肇罪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自首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一定都是逃逸的行为,由于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而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我们应当探讨的话题。如,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中,他们都要强调自己主观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或者事发以后他们还都报了案等等,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是我们应当解决的课题之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各个进行考证,把嫌疑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

一、对以下几种驾车离开的现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何种行为主观具有逃逸的故意,阐明自己的观点

(一)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进行判断。直接表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的证据其实不是很多,主要是其自己的口供和其它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除外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外,要着重通过其它的证人证言对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如嫌疑人王某以及陈某一起从外回来,在超车的过程中,其车辆与吴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了,致吴某跌倒在地。王某听到碰刮声后,慌忙叫道:这次不行了,恐怕撞人。虽然明知可能撞了人,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仍然不顾一切地驾车离开现场。在该案审查嫌疑人王某对事故发生时认知程度,王某供述到当时听到好像有人倒地的声音,虽然他当时觉得可能是他的车子撞的,但是他当时心存侥幸,并没有停车。而证人陈某的证言比较详细地反击了当时王某的行为,证实了王某当时逃跑的主观上采用一种放任的态度。在法庭审讯时王某交代当时的心理主要是因为害怕巨额的赔偿,虽然当时听到了响声,但是没有停车。而本案,分析嫌疑人的王某的行为与其主观的上的目的在当时驾车逃离现场时是统一的,又有现场证人证言的证实,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当时对肇事是明知的,而不顾被害人的生死擅自驾车逃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从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情节,也可以从嫌疑人事发时的行为表现上进行认定。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判断一个人逃离现场进是否具有逃逸故意,应当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嫌疑人见发生了肇事,致他人劝阻于不顾驾车逃跑、弃车逃跑、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如果明知发生了肇事,犯罪嫌疑人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

(三)从对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遗留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肇事者所要求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因此,判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也可以从他对现场的态度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隐瞒证据、破坏现场后等等行为的逃离现场的,应当认定其有逃逸行为。如,高某于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酒后驾车回家,在途中将张某撞死后。高某随即将车藏匿,其后又返回现场,对现场痕迹进行破坏,企图掩盖罪证。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家属根据线索寻至其家,高某无可奈何之下,向司法报案。在此案中,虽事后有投案的情节,但是行为人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构成要件,对某仍然要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二、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否存在自首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因为如果自首,则说明行为人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则不能认定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能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认定(以下无逃逸情刑的交通肇事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应按总则指导分则的一般原则处理。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这种情况下,主观上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在客观行为上体现为离开现场后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并对事发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轻,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只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对其主动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并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

若行为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虚假叙述,推脱自已的责任,夸大对方的责任,则按照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因行为人无逃跑行为,亦不能认定为逃逸,应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投案后,向有关部门讲述有交通事故发生,但当时不是自己驾车,而是别人驾车肇事的,并说服别人替自己顶罪的,因无逃跑的行为,不认定逃逸,但后面的行为,又符合伪证罪的特征,则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况的。

这种情况笔者同意前面第二种观点。交通运输应肇事后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况,即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猜你喜欢
交通肇事
在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法律认定浅谈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抗诉案为例
多种刑事侦查技术认定同一起交通肇事
特殊痕迹检验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交警部门尚未处理时外逃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定罪探究
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看刑法第133条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