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注和施顾注中的《乌台诗案》

2016-06-22 01:15李晓黎
关键词:宋诗苏东坡

李晓黎

(阜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 安徽 阜阳 236041)

百家注和施顾注中的《乌台诗案》

李晓黎

(阜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 安徽 阜阳 236041)

关键词:宋诗;宋人注苏诗;《乌台诗案》;施顾注;百家注;苏东坡

摘要:作为今存宋人注苏诗的两个重要注本,施元之、顾禧、施宿的《注东坡先生诗》(施顾注)和王十朋的《王状元分类集注东坡先生诗》(百家注)中都有对《乌台诗案》文字的摘引,但学界对此基本视而不见。事实上,二者不仅引录的篇目、数量各不相同,而且都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和不可忽视的价值。百家注对《乌台诗案》的摘引,最突出的注家是赵次公,其不仅引《乌台诗案》对诗歌进行注释、借《乌台诗案》进行校勘和系年,还可补出一首不见于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和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的涉案诗歌,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施顾注中,施宿则利用《乌台诗案》补出一首苏轼诗集未收的作品,再度彰显了《乌台诗案》在文献上不容忽视的价值。

关于乌台诗案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及其对东坡心态和创作的影响乃至对整个宋诗生态环境的深层影响,学界已有细致的研究。具体到乌台诗案的文本流传,学界也做了认真的梳理,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乌台诗案的文字记录在南北宋之交便被广为传抄刻印,今有三种文本传世,分别是朋九万的《东坡乌台诗案》、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和周紫芝的《诗谳》;三种文本中,《苕溪渔隐丛话》宋元刻本序列清晰,递相传续,《东坡乌台诗案》和《诗谳》早期的宋元刻本皆已失传,今可得见的是清人收入丛书的刻本,前者为李调元《函海》本和宋泽元《忏花庵丛书》本,后者为曹溶《学海类编》本;内容上,《东坡乌台诗案》为御史台记录,最接近历史的原貌,《苕溪渔隐丛话》在文字和编排上较多人为的改动和调整,《诗谳》则有明显作伪的痕迹,当是后人借周紫芝之名从《苕溪渔隐丛话》中摘录拼凑而成①。

然而,为学界所忽视的一个方面是,宋人的两种苏诗注本——王十朋的《王状元分类集注东坡先生诗》(百家注)和施元之、顾禧、施宿的《注东坡先生诗》(施顾注)中,频频引用当时刊行的《乌台诗案》的文字,其中有不少问题值得去追究:百家注和施顾注分别在哪些诗中引用了《乌台诗案》?是否与今可知见的乌台诗案的涉案诗歌完全相合?二者的摘引有无突出的特点?摘引的文字能不能在文献上提供新的补充?本文拟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讨论。

乌台诗案中的涉案诗歌,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收录51首,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收录46首。将二者放到一起进行比对,除去相同的部分后,可知有6首诗见于《东坡乌台诗案》而不见于《苕溪渔隐丛话》,即《和述古冬日牡丹四首》其二、其三、其四、《宿余杭法喜寺后绿野堂望吴兴诸山怀孙莘老学士》、《人日猎城南会者十人以身轻一鸟过枪急万人呼为韵得鸟字》、《逋蝗至浮云岭山行有怀子由弟二首》其二;有1首诗见于《苕溪渔隐丛话》而不见于《东坡乌台诗案》,即《次韵黄鲁直见赠古风二首》其二。故两者相合,学界今可知见的涉案诗歌共52首②。

百家注和施顾注中,并非所有的涉案诗歌都引《乌台诗案》为注脚,而且,二者所引的篇目也各不相同。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百家注和施顾注中所引涉案诗歌③

续表1 百家注和施顾注中所引涉案诗歌

续表1 百家注和施顾注中所引涉案诗歌

从表1可以看出,百家注引用了52首涉案诗歌中的36首,有16首未引用;施顾注引用了52首涉案诗中的27首,有25首未引;百家注和施顾注皆引用的涉案诗歌共21首,百家注和施顾注皆未引用的涉案诗歌共10首;百家注引而施顾注未引的涉案诗歌共15首,施顾注引而百家注未引的涉案诗歌共6首。

百家注和施顾注在引用《乌台诗案》的时候,不仅篇目、数量各不相同,对引文的处理、使用等也都各自呈现出鲜明的特点。

百家注中所引《乌台诗案》的文字,除有一处看不清注家所出(《赠孙莘老七绝》其一)、一处未注明注家(《送范景仁游洛中》)外,其余皆出自以下五个注家之手:赵次公、师尹、程縯、孙倬、李厚。

从引用的频率上看,赵次公最高,其对《乌台诗案》的引用出现在23首涉案诗中;师尹次之,其对《乌台诗案》的引用出现在8首涉案诗中;程縯、孙倬、李厚对《乌台诗案》的引用各出现在1首涉案诗中。

从注家的分布上看,赵次公、程縯、李厚是苏诗四家注的主要成员,师尹、孙倬是苏诗八家注的成员。由此可知,南北宋之交,在四川涌现出的各种早期苏诗注本中,自觉参考并运用《乌台诗案》的记录去注释苏轼的相关诗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且,不同注家对《乌台诗案》的征引也形成了不同的格式,这一点在赵次公注和师尹注中体现得非常突出。赵次公注经常以“(先生)《诗案》云”、“按公《诗案》招此诗”的前置语作为导引,而师尹注则一律以“公赴诏狱招此诗”的表述带出引文(只有《次韵潜师放鱼》一诗例外,其作“公《诗案》言”)。

在引文的处理方面,以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为参照,百家注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常常剪裁《乌台诗案》文字,只引具有讽刺意义的核心句子,而去掉了《乌台诗案》中对相关典故的注释,或自行注出,或引别家注解。如《次韵潜师放鱼》“疲民尚作鱼尾赤”句下,百家注系有两条注释:

〔任〕《诗》:鲂鱼頳尾。注云:鱼劳则尾赤。〔师〕按:公《诗案》言此诗讥朝廷行青苗助役。〔1〕

而《东坡乌台诗案》关于此诗则有如下记录:

“疲民尚作鱼尾赤,数罟未除吾颡泚”,《左传》云:“如鱼頳尾,横流而方扬脔”,注云:“鱼劳则尾赤。”亦是时徐州大水之后,役夫数起,轼言民之疲病,如鱼劳而尾赤也。“数罟”,谓鱼网之细密者。又言民既疲病,朝廷又行青苗助役,不为除放,如密网之取鱼也。皆以讥讽朝廷新法不便,所以致大水之灾也。〔2〕

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百家注中,《东坡乌台诗案》所释“鱼劳则尾赤”的典故由任居实注出,师尹只是隐括了《诗案》中点明讽刺之意的句子。再如《次韵周开祖长官见寄》“扶颠未可责由求”句下,百家注云:

〔次公〕《论语》:“季氏将伐颛顼,冉有、季路见于孔子,孔子曰:‘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按:公《诗案》招此诗言:迁徙数州,老于道途,所至常遇水旱盗贼数起,皆新法不便所致,以讥讽当今所失,而执政二三大臣不能扶正其颠仆也。〔1〕

而《东坡乌台诗案》对此诗的记录则与赵次公注有明显的差异:

此诗言自迁徙数州,未蒙朝廷擢用,老于道路,并所至遇水旱盗贼夫役数起,民蒙其害,以讥讽朝廷政事阙失,并新法不便所致也。又云“事道故因惭孔孟,扶颠未可责由求”,以言已仕而道不行,则非事道也,故有惭于孔孟。孔子责由、求云:“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颠谓颠仆也,意以讥讽朝廷大臣,不能扶正其颠仆。〔2〕

赵次公先是自行注出句中所用《论语》的典故,在此基础上,摘引《诗案》对讽刺之意的揭示,点明此诗主旨是批评朝廷不能扶困救危,有所作为。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戏子由》、《作诗次章传韵》、《山村五绝》其二等皆是如此。

赵次公的引用还有一个特点,即把《乌台诗案》纳入注释之中,变成其注的一部分,作为其把握诗意的佐证。如《送杭州杜戚陈三掾罢官归乡》“杀人无验终不快,此恨终身恐难了”句下,赵次公曰:

平时读此诗,未痛解,及观先生《诗案》,而后释然。盖杭州录事参军杜子房、司户陈珪、司理戚秉道各为承受夏沉香事。本路提刑陈睦举驳差张若济重勘,上件三官员因此冲替。“月啖虾蟆行复皎”,言陈睦、张若济蒙蔽朝廷;“杀人无验终不快”,《诗案》作“终不决”,意者欲致夏沉香以死罪而杜戚陈三掾不敢以死处之,则杀人为无凭,终然不决也〔1〕。

此处赵次公是借《诗案》以解诗,夹叙夹议,不再是机械地摘引。《风水洞二首和李节推》其二亦是如此,赵次公先径自注出诗意,后引《诗案》以佐证之。

在使用的角度方面,百家注除了借《乌台诗案》释诗,还不时借《乌台诗案》校勘、系年,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如《送曾子固倅越得燕字》一诗,赵次公于题下出注,借《乌台诗案》以系年:“以先生《诗案》考之,此熙宁三年诗也”〔1〕;《山村五绝》题下,赵次公亦云:“按《诗案》云:‘此五绝是熙宁六年所作’”〔1〕。校勘的例子则见于《风水洞二首和李节推》(其二)末句“世事渐艰吾欲去,永随二子脱讥谗”之下,赵次公先是引《乌台诗案》以佐证其对诗中讽刺之意的把握,随后又借《乌台诗案》以校勘:“《诗集》作‘吾欲出’,《诗案》作‘吾欲去’,从《诗案》”〔1〕。

在文献补遗方面,据赵次公注,我们可以补出一首不见于今可知见的52首涉案诗歌的涉案之作,这是其文献价值之一,尤其不应该被忽视。卷十三《以双刀遗子由子由有诗次其韵》“胡为穿窬辈,见之要领寒。吾刀不汝问,有愧在其肝”句下,赵次公注云:“《诗案》曾供此诗,自‘胡为穿窬辈’至此,云以诋当时邪佞之人耳”〔1〕。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和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皆未收录此诗,故据此我们可以将涉案诗歌的总数上升到53首。

施顾注中所引《乌台诗案》的文字主要集中在施元之、顾禧所作的句中注中,施宿补作的题下注中只出现了一次(《次韵答邦直子由五首》)。

形式上,句中注和题下注对《乌台诗案》的表述截然不同:但凡引到《乌台诗案》,句中注一律题作《乌台诗话》,题下注则题作《乌台诗案》。虽然名字不同,但从内容文字上看,《乌台诗话》与《东坡乌台诗案》基本保持一致,名异而实同。如上文引及的《次韵周开祖长官见寄》一诗,施顾注中相关文字如下:

公《乌台诗话》云:轼知湖州,有周邠作诗寄轼,轼答云:“政拙年年祈水旱,民劳出处避朝讴。河吞巨野那容塞,盗入蒙山不易留。”此诗自言迁徙数州,未蒙朝擢用,老于道路,并所至遇水旱盗贼,夫役数起,民蒙其害,以讥讽朝廷政事阙失并新法不便之所致也。“仕道故应惭孔孟,扶颠未可责由求”,以言已仕而道不行,则非事道也,故有惭于孔孟;孔子责由求,云:“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将焉用彼相矣”,颠谓颠仆也,意以讥讽朝廷大臣不能扶正其颠仆。〔3〕

二者文字几乎完全一致。同时,通过举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摘引方式上,不同于百家注隐括剪裁、取其精华的做法,施顾注对《乌台诗话》的摘引往往自具首尾,比较完整。

在使用的角度方面,跟赵次公一样,施宿也能够在释诗的同时,借《乌台诗案》对苏诗进行补遗。卷十二《次韵答邦直子由五首》题下注云:

东坡《诗案》云:“李清臣答弟辙诗二首,批云‘可求子瞻和’。轼却作诗二首和李清臣,其内一首首句云‘五十尘劳尚足留’。”集中失载此诗,今附于后。又云“轼用弟辙韵与李清臣六首”,盖东坡次韵通为八首,集中止有四首,今收《诗案》一首,犹佚其三也。〔3〕

百家注没有补入《诗案》中论及的“五十尘劳尚足留”一首,故只有四首,题作《次韵答邦直子由四首》。尽管施宿这里仅止于文献上的辑佚,没有进一步引录《诗案》对此诗的分析,然对比百家注,其自觉利用《诗案》进行文献补遗的思路和尝试,还是很有价值的。

综上所述,作为今存宋人注苏诗的两个重要注本,施顾注和百家注中对《乌台诗案》文字的摘引不仅篇目、数量各不相同,而且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和不可忽视的价值。百家注对《乌台诗案》的摘引,最突出的注家是赵次公,其不仅引《乌台诗案》对诗歌进行注释,还借《乌台诗案》进行校勘和系年,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我们可以据赵次公的摘引,补出一首不见于今可知见的52首涉案诗歌之外的作品。施顾注中,施宿则利用《乌台诗案》补出一首苏轼诗集未收的作品,再度彰显了《乌台诗案》不容忽视的文献价值。

注释:

①相关成果可参以下两篇文章:刘德重《关于苏轼“乌台诗案”的几种刊本》,刊于《上海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内山精也《〈东坡乌台诗案〉流传考》,见《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第140~17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

②关于涉案诗歌的数量,内山精也的统计前后不一:其在《〈东坡乌台诗案〉流传考》一文中称《东坡乌台诗案》收录涉案诗歌47首,《苕溪渔隐丛话》收录46首,且其中有1首未见于《东坡乌台诗案》。但在《东坡〈乌台诗案〉考》一文文末所附涉案诗歌列表中,他又据《东坡乌台诗案》开列出49首诗,前后数据不一致。而且,去取的标准也颇为含混,如在附录的49首涉案诗歌列表中,《薄薄酒二首并引》与《和述古冬日牡丹四首》(其一)分别位列第36首和第28首,但前者在《东坡乌台诗案》中仅仅是作为诗题出现,并未引及其中的任何诗句,后者则不仅全篇收录,而且是四首一并囊括,以是前者不应出现,后者在列表中应该四首逐一列出,这样才比较合理。同时,其云《次韵答李邦直子由五首》其三见于《苕溪渔引丛话》而不见于《东坡乌台诗案》,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事实上,《苕溪渔引丛话》和《东坡乌台诗案》皆引录了《次韵答李邦直子由五首》其二而未录其三,真正在《苕溪渔引丛话》中有而《东坡乌台诗案》中无的一篇是《次韵黄鲁直见赠古风二首》其二。刘德重的统计是:《东坡乌台诗案》收录47首,《苕溪渔隐丛话》收录48首。然只有数据,未开列诗歌名单。

③表1中的“涉案诗歌”是指《东坡乌台诗案》和《苕溪渔隐丛话》中收录的全部52首诗歌。只引及诗题而未录诗句者,如《薄薄酒》,不在此范围之内;在版本选择上,本文中的百家注为四部丛刊本《增刊校正王状元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施顾注为台湾艺文印书馆刊《增补足本施顾注苏诗》;百家注和施顾注栏中,数字表示注本引用当时流行的《乌台诗案》的文字出现的页码,○表示注本在注释的时候,未引当时流行的《乌台诗案》。因为施顾注是每卷重新编排页码,故表中大写的数字表示卷数,小写的数字表示卷中的页码。

④百家注中,此条注释系于题下。

⑤《山村五绝》题下,有次公注,据《乌台诗案》以系年:“《诗案》云此五绝是熙宁六年所作”。

⑥施顾注中,此条系于题目之下,为施宿补注。

参考文献:

〔1〕王十朋.增刊校正王状元分类集注东坡先生诗(元建安虞平斋务本书堂刊本)〔C〕∥四部丛刊(影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258,337,383,378,457,55,246.

〔2〕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函海本)〔C〕∥丛书集成初编(影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28,14.

〔3〕施元之,顾禧,施宿.增补足本施顾注苏诗〔M〕.台北:艺文印书馆,1980:21,17.

(责任编辑:武丽霞)

Wutai Poem Case in “Bai Jia Zhu” and “Shi Gu Zhu”

LI Xiao-li

(SchoolofLiterature,FuyangNormalCollege,Fuyang236041,China)

Key words:Song Poems; Su Poems annotated in Song Dynasty; Wutai Poem Case; “Shi Gu Zhu”; “Bai Jia Zhu”; Su Dong-po

Abstract:As the two kinds of important annotation of Su Shi’s poetry by the people in the Song Dynasty, “Shi Gu Zhu” and “Bai Jia Zhu” both had several quotations of Wutai Poem Case, which are completely ignored in academic circles. In fact,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Each of them had their own peculiarity and values. In “Bai Jia Zhu”, Zhao Cigong’s quotation was the most prominent. He not only annotated and amended them, but also supplemented the neglected poem in the Wutai Poem Case. In “Shi Gu Zhu”, Shi Su used the Wutai Poem Case to supplement a poem that was not included in Su Shi’s poetry anthology, reflecting its literary value again.

收稿日期:2015-09-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宋诗宋注考论”(13YJC751024)

作者简介:李晓黎(1981-),女,安徽阜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唐宋文学、集句文学研究。E-mail:453964870@qq.com。

中图分类号:I2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2-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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