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行政监管与刑事规制之衔接

2016-07-13 11:5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单逍越
中国商论 2016年14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单逍越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行政监管与刑事规制之衔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单逍越

摘 要:银监会于2015年初设立普惠金融部后,P2P行业问题频发的状况似乎并未得以改善。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P2P监管的研究或着重于行政监管体系的完善,或偏向于刑事风险的规制,对二者的衔接却鲜有提及。而做好二者的衔接问题不仅有助于划分二者的功能范围,更有利于P2P最大化发挥其金融创新的价值。本文首先对P2P平台现存的矛盾性问题及其监管现状做了分析,而后从P2P网贷平台面临的行政监管与刑事规制的交叉风险出发,提出了二者在应用层面的对接关系,并突出强调其在监管原则和用语标准方面都应当实现逐步统一,以实现监管效果的最优化。

关键词:P2P 行政监管 刑事规制 金融监管

1 问题的提出

Pere-to-Pere Lending简称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指的是具有一定资质的网站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出借人通过该平台向借款人借出钱款的借贷行为,它具有中介性质,不参与实际交易行为,地位独立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2016年第一季度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约为3800亿元,是2015年同期累计成交量的3.2倍[1],尽管成交量增长迅速,但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走来的P2P近年来暴露出的问题却愈发严重。截至2016年4月25日,P2P网贷行业出现问题的平台高达1600家,仅2016年前四个月就有313家平台出现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2]。随着网贷平台问题的频发,监管缺失问题的严重性也愈发显著。

因P2P网贷平台特殊性与矛盾性的存在,它的监管问题显得十分棘手。其一,P2P平台并非金融机构,但是,其承担的业务却以投融资担保、推出理财产品等金融类业务为主,由此造成了监管机构与监管类别的模糊;其二,P2P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也即小微出借人和借款人,但在强调P2P普惠性的同时却不存在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这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其三,P2P的融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b)-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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