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堂教学方法浅谈

2016-10-21 08:41王燕
商业会计 2016年15期
关键词:税法教学

王燕

摘要:面对当前社会对大学毕业生的现实需求——就业后即能快速适应工作环境、解决专业问题、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教育工作者必须转变传统教育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笔者在长期的税法教学工作中,分别在情景式引入实体税种、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比视同销售行为、通过财税结合法强化对会计与税法的认知方面有所收获,在此与广大教学工作者共享。

关键词:税法 教学 实体税 视同销售

中图分类号:F23;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5-0119-02

税法课程属于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是目前培养高素质财税专业人才的必修课,会计人员具备坚实的税法知识是企业依法纳税的有力保障、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要件,也是企业合理避税的先决条件。本课程一般开设于大二阶段,此前学生已经学习了财务会计课程。

一、情景引入式教学——引入实体税

初次学习税法的学生,在学习税法概论之后,对税法有了较为简单的理论认识,然而对所涉及的税种尚未形成一套清晰的概念。因此在具体讲授实体税种之前,应先进行理论疏导,通过情景式引入引领大家进入税法学习的殿堂。在课堂教学中以某企业为例,从企业设立开始直至企业正常运营,引入下列实体税种:

(一)设立之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置——时点税。在企业建立之初需要购置房产、地产、汽车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而引入:购置房产地产对应的“契税”,占用耕地对应的“耕地占用税”,买车时对应的“车辆购置税”,同时明确此为在取得资产之时发生的时点税,仅需缴纳一次。

(二)经营期间资产的使用——时期税。在购入上述资产之后的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将发生资产的正常耗用,进而引入:使用房产相关的“房产税”,使用土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车船相关的“车船税”,并明确这几种税为期间税,在未来期间需要持续缴纳。同时伴随日常营业活动,各种合同、证照的取得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于金额较小也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三)经营期间资产的处置。若上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使用价值,需要处置,进而引入,处置房地产时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以及房地产转让合同对应的“印花税”。

(四)经营期间的生产销售。任何一个企业均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来创造价值,针对日常生产销售的商品(有形或无形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整个市场经济中流转的价值体现,引入流转税:基于增值收益的实现环节缴纳“增值税”、基于消费品的诞生环节缴纳“消费税”、基于进出口环节缴纳“关税”。同时针对开采和生产资源的单位,在销售环节还需要缴纳“资源税”。在此依然会伴随着销售合同产生“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流转税体系中的“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

(五)年终经营成果。企业运转一个会计年度后(通常为公历年度)必然有所得,从而引入,针对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直接税。

二、比较分析法——对比视同销售

税法内容多而杂是税法教学工作者的共识,对相同的业务活动,在不同的实体税种中处理各不相同,从而给学习者造成了诸多困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比较分析法有利于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一)政策解读。

1.增值税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况: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应税服务(“营改增”后的服务)。

2.消费税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明确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等方面。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案例比较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分析,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特征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强调“增值后消失”和“对外”性,两者满足一条即可;消费税强调“对外”和“消费品的消失”性,两者满足一条即可;企业所得税强调“对外”和“所得”性,两者同时满足。下面针对典型经济行为进行案例分析:

1.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较——以烟丝、白酒为例。某卷烟厂将外购烟叶加工成烟丝,其中10%的烟丝对外销售,20%的烟丝用于集体福利,30%的烟丝移送加工卷烟,40%的烟丝用于对外捐赠。分析结果如下:针对10%的部分属于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针对20%的部分既满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后消失”性的特点,又满足消费税“消费品消失”性的特点,因此同时承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针对30%的部分,既不满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特点,也不满足消费税视同销售的特点,因此不承担纳税义务;针对40%的部分满足“对外”性的特点,因此承担两税的纳税义务。某食品加工厂将外购粮食加工成白酒,其中10%的白酒对外销售,20%的白酒用于集体福利,30%的白酒移送加工酒心巧克力,40%的白酒用于对外捐赠。其中移送加工酒心巧克力的白酒不满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任一特点,因此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却满足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消费品的消失”性这一特征,因此,需要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

2.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比较。某商场代理A牌电饭锅的销售,当期对外销售60%的电饭锅,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赠送等量的茶具,除此之外,将10%的电饭锅进行股利分配,将30%的电饭锅进行对外投资。则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分析如下:针对60%的电饭锅属于正常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针对赠送的茶具属于增值税的赠送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按照茶具的同类销售价格计税,而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时,发现此批茶具虽然视同销售,但未实现所得,因此该批茶具的同类价不另外计入收入,而仅将电饭锅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针对剩余部分产品进行的对外投资和股利分配行为,同时符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特点,承担两税的纳税义务。

三、财税结合法

将学生所学的会计与税法专业知识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有利于对财税知识的深入把握。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贯彻财税不分家的思想,督促学生提高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

(一)实体税对应的会计处理。结合会计中资产取得时成本的核算要求:为取得某项资产而承担的税负,视为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合理必要的开支,应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因此,前述“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进口“关税”应计入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中。针对经营期间发生的“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属于每期都要发生的,因此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针对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不计入任何成本费用对象,而“消费税”和出口“关税”则属于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同理,伴随资源开采(生产)销售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和房地产销售环节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销售环节的价内税,也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引申——价内税终将抵减价格形成“营业收入”。结合所得税会计准则可知:当期所得税需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核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计入“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净利润”。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财会差异。不同税种在视同销售行为方面各有特点,如:“对外”“增值后消失”“消费品消失”和“所得”性,而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原则可知会计上视同销售的首要条件是风险报酬的转移性,因此会计与税法将在诸多经济行为视同销售的判定上不一致,如对外捐赠行为,税法视同销售,而会计则认为捐赠属于纯损失,不确认收入。

四、公式变形法

税法的文字叙述繁多、冗长,很多计算办法晦涩难懂,如果将其简化成数学公式,则条理清晰、易于记忆。在企业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可用公式表述为:min[实际发生额,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未来期间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可用公式表述为:min[实际发生额×60%,营业收入×0.5%];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可用公式表述为:min[实际发生额,合理工资×14%];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可用公式表述为:min[实际发生额,合理工资×2%];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可用公式表述为:min[实际发生额,合理工资×2.5%],超出部分未来期间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可用公式表述为:min[实际发生额,利润总额×12%]。

五、模拟实训

将“纳税申报实训”引入课堂教学,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触纳税申报仿真平台,在每一个实体税种的理论学习之后,以真实的案例为背景,使学生能够分步骤进行实训操作,从而提高其纳税筹划和最终纳税申报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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