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2016-11-12 05:49张松青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合同法公约

张松青

(300000 天津市法院 天津)

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张松青

(300000 天津市法院 天津)

在我国的《合同法》进行制定的时候就有意识的引入了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是在引入之后改制度和履行抗 辩权制度纠缠不清。为此,在文中主要就我国《合同法》之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以便于对该制度形成正确的认识。

合同法;预期违约;缺陷;补救

“预期违约”其含义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源起于英国王座法院的两个案件—即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和辛格夫人诉辛格案。之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美国法学会组织众多学者、法官、律师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把预期违约规则上升为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公约》是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蓝本起草的,在吸收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框架的同时,也采纳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一些内容。现今,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在内的许多国家所接受。

我国合同法直接规定预期违约的只有两个条款。

在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建构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和后果。具体讲,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合同解除条款的第(二)项为预期违约的情形。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一个相关条款——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分类

“预期违约”的含义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到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我国学者对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较主流的观点是将其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划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两种类型。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1]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足以推断出,另一方当事人届时很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根据英国法,默示预期违约只能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

预先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明显看出另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其结果是使一方不能得到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具体情况中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况。

预先非根本违约是指合同有效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从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分上,其应属默示预期违约范畴。

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规制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真空。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防治欺作和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缺陷和补救

因预期违约的理念在我国经济和法律领域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又兼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松散、矛盾与空白,这使人们在“知法”上就遇到了困难。故使得严格“守法”失去应有的依托。在此,与其要求执法者“执法必严”,不如说在执法者面对纷繁具体的案件时应以民法“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以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和一些基本商业原则去灵活、理性地分析和裁决。况且预期违约制度的某些方面在作为其起源地的英美国家也是有争议的。这个制度本身也还在经历着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开创地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意味着我国将在司法实践中加入到人类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与完备的进程中。而针对预期违约的民事争议,无论以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解决,从执法技术上讲,应以让当事人理解法律、明白道理为主,做到让当事人知理服法为上。现实中,判例法规则在中国逐渐被理解和不言自明地被采用,因而每一个具体案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和裁判结果都有可能成为以后案件裁判遵循和借鉴的目标。因此,解决好每一个案件对人们正确理解尚不完备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1]J .H.Jackson & J.C.Bollinger:Contract Law in Modern Society,P.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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