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入法的合理性探究

2016-11-12 05:49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公司法利益内涵

陈 婷

(230601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入法的合理性探究

陈 婷

(230601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提出是对公司价值的新审视,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至今该理论已经不断发展并体现在多国的立法当中,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并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不断加深。通过对理论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相关实践研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论作用下的公司治理、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该项立法的实际出发点、实践背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写入我国公司法的合理性及其价值进行探析。

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相关利益人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公司的社会责任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对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比较困难,主要是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但是为了提出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对当前的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还需有一个指向性概括性的表述。目前为各国公司法研究采纳较多的社会责任国际(SAI)所作的表述:“公司社会责任区别与商业责任,它是指公司除了对股东负责,及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写入我国公司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是所有的道德层面的东西都可以外化为法律制度,法律也不应该如此,然而,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却有一些特殊的制度设计和尝试,并且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参考了我国类似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些都是将道德层面上的倡导写进了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成为“帝王条款”,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其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类似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也都不具有确定性,其不仅能够填补法律的空白,也是来自于立法者的倡导,通过成文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在相关法律调整的领域形成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其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其作为道德义务时发挥的作用。而对于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在目前来看,立法者的原意可能与以上原则的目的有异曲同工的作用,具体到社会现实生活实践中,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方式和形态层出不穷,而法律不可能对其穷尽所有,这时就会出现公司的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所谓法律空白现象,弥补法律的漏洞。在公司法中原则性地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价值追求的倡导,这部分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并不直接涉及商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而且不仅对整个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起着统帅的作用,而且在法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将此条作为判决时的参考依据。

无论在我国或世界其他国家,公司制度的发展一方面极大地调动了投资者积极性,并促成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长,但是另一方面却都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负面影响。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公司又作为市场中最重要的商主体,其一味逐利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并且现实当中其绝对盈利性造成频发的责任缺失问题使得雇佣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甚至衣食住行的产品安全都被疯狂的逐利不断轻视,最终导致某些商业领域爆发信任危机,对同行业和整个市场都造成旷日持久的负面影响。为达到维护期既得利益和谋求更大利益的目的,不断的冲击法律设立的义务底线,更顾不上更高要求的道德义务。无不体现出我国很多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淡薄、不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这也是我国整个社会经济转型期中在所难免的社会问题。随着“利益相关人理论”的逐步发展和社会本位立法的凸显,这就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即不再是股东利益至上而是兼顾社会利益,这就要求公司的存在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盈利为目的,而是应当把社会利益与公司自身的利益进行平衡考量,取得公司、社会双赢的效果。为达到这种效果,就应当让公司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目标联系密切,要确立起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双重目标,公司法的诸多制度设计必然随之发生变化。而我国公司法在总则当中列出了这一条款,就是一个开始。

基于实践当中公司绝对营利性而导致的诸多问题和我国重视道德的历史文化背景,更有必要赋予一定的道德内涵以法的价值,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发展也能有更多的空间,并会深入人心。这样的立法手段,更加能够发挥这类条款明示倡导和鼓励公司更多关注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三、结语

随着公司社会地位不断加强,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法律不得不面对公司被利用来单纯牟利而损害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扩大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种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呗纳入到各个法律规范中。作为一种动态和开放性的责任系统,通过立法来强调其中那部分道德性质,弥补被广大法律关系主体所轻视的价值,这部分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虽并不直接涉及商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却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倡导,和社会角色期待在立法中最直接的反映。在未来,还有相应的发展空间和配套措施会体现在这部法律中,使得这一条款越来越深入人心并有更多的实践成果。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65页。

陈婷(1994~)女,贵州黔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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