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建构的本源

2016-11-25 21:34毕玉谦
中国国情国力 2016年11期
关键词:本源公信力正义

◎毕玉谦

司法公信力建构的本源

◎毕玉谦

独立及有效运作的司法体制能够确保社会的政治生态模式由以“权力政治”为中心走向以“权利政治”为中心的历史性跨越,强有力的司法权威及运作系统能够确保宪政机制的健康发展,而这一切都以司法公信力为核心。对司法公信力建构的认识离不开对其实定本源、精神本源、思想本源和文化本源的解读与领悟。

司法公信力;法治国家;本源元素;社会文明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高度文明的法治国家,它是现代意义上中华民族崛起的标志。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树立法治权威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也是广大民众极为关切的话题。因此,从理论上探讨何为建构司法公信力的本源十分重要,它涉及人们如何看待建立法律信仰的基本议题。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司法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独立性是一个国家法治稳健和成熟的标志,是社会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品质和内容。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对于司法权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自发产生的一种信任、信赖和信心之情结,它无需任何外在的强力推动而产生。笔者试从四个方面论及对建构司法公信力本源的基础性认识。

司法公信力的实定本源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基础,这不仅仅意味着在人类的初始阶段,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比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关系更为突出,并且还意味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一种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统一与协调。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由于当时生产力低下,生产关系极为落后,使得人类主要受实定法的影响,这种实定法从某种意义上可称为习惯法。之所以被称为习惯法,是因为在这种实定法调整下,人类周而复始、年复一年所形成的某种行为习惯受到自然条件、自然环境的影响与限制,只要人类遵守了为某种自然条件、自然环境所预先界定的习惯规范,便能够获得生存与繁衍的机缘与可能,使人与自然之间保持和谐的关系。但是,一旦人类拒不遵守这种习惯法,便会直接遭到来自自然界的惩罚,破坏和谐。如对于洪水泛滥,如果采用一味堵截而不是因势疏导的方式,将会使人类招致灭顶之灾;如果耕田疏误农时,将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颗粒无收等。正如西塞罗曾经指出的,“法律是依其本性而不是靠我们的意志来实施的”[1]。

无论是实定法抑或制定法,都揭示和决定了某种物质生命现象的命运、形态与规律。因此,当今人们谈及的司法公信力,有其反映和遵循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必然属性,这是其内在的实定本源决定的。

从社会上的法律与秩序的角度而言,正义可分为社会正义、司法正义与程序正义。其中,社会正义具有普遍性与广泛性,它包括立法正义、执法正义以及其他公权力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所能够实行的正义;司法正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正义,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最后一道屏障,它能够调整、矫正由其他公权力实行的正义,因此具有终局性、权威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相对而言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这是因为,实体正义最终得以实现的程度、范围完全取决于程序正义的过程与选择。但是,公正的判决并非可具体地代替法律和正义。公信力作为普遍性的群体意识,是个体自然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心理反映,这也就决定了群体化的公信来自于个体的私信。

公信力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首先它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其次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和好感衍化而来的。因此,它是以必要的物质文明为基础所催生的一种精神文明。司法权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从而使得司法公信力升华为社会政治文明的表征。可见,司法公信力的产生与进化是适应时代潮流和文明社会发展规律的结果。

近代社会以来,凡是经历过法治化的国家,都是以宪政主义所体现的纲领、理念及原则为出发点来寻求国家权力本位主义与民众个体私权主义之间的平衡点,并以此成为行使司法权的依据和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从社会发展进化的角度来看,司法权的强化及其膨胀,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依靠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来实现。

司法公信力的精神本源

古代先哲们感叹人类的伟大,将人类称之为万物之灵,主要是因为,与其他动物、植物和生物等生命体有所不同,人类除了与其他生命体共享一个自然环境而拥有同一种物质世界之外,还享有受到这种物质世界的影响和反映而又有可能在某种境界下独立于这种物质世界的精神世界。这种精神世界以人类的理想、信念、宗教、信仰、思想、文化、观念、意念和情操等基本要素为依托,能够使人迸发出超然而非凡的力量与气度。这些基本要素的概念与概念之间在逻辑上或为并列关系,或为包容关系,或为具有同质内涵的不同外在表述。与司法公信力最具密切的内在关系,莫过于精神世界中的人类对某种崇高而神圣事物的信仰。正如法国学者托克威尔所言:“人要是没有教条性信仰是无法生活下去的,而且也非常希望有这样的信仰。”[2]

所谓信仰,是指人们在精神世界中对于被视为某种神圣、高尚事物的高度信赖、深切寄托与执着追求。它是人们心灵上特有的精神现象与心理状态的反映。信仰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崇高灵魂可以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文明的起伏与兴衰。对一个社会而言,信仰具有普遍意义,它是人们精神世界相互沟通的纽带。这个精神世界涉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对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普世理念、理想信念和行为标准的认同与尊崇,是当今社会得以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之源。

信仰法律应当说是在社会成员当中产生司法公信力的精神本源。只有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与规划,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有助于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财产与福祉。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司法的崇尚是构筑这一制度化建设的必由之路,由此也决定了它们是产生司法公信力的精神本源。

司法公信力的思想本源

思想是人类在特定条件下由某种思维方式决定所产生的理念、观念、意识与构想。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社会意识受到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与物质环境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从生命的进化与社会的发展轨迹看,人类对其自身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产生的意识而体现出的思想,对于适应自然界、客观世界的能动性有巨大的潜力,人类正是在不断适应自然环境并且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在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过程中,迸发出新的思维方式以及新的思想观念。这将有助于打破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束缚,使人类的社会文明在前进与发展过程中不断激发出新的生机与原创力。即人类的社会文明除了物质文明之外,还应当包括思想观念上的文明,而只有实现思想观念上的文明才有可能使社会的物质文明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人类的思想是人类探索客观世界、发现客观世界、认识客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的必要手段。思想孕育着人类所追求的所有价值观念与理想信念,尤其是那些站在不同时代前列的思想家们以其远见、卓识与睿智所创造出的思想指南引领着人类社会前进的方向。法律精神与法治理念是这些杰出思想家为人类创造法治社会,进而使社会对司法产生公信力的思想本源。

作为一种思想本源,司法公信力的产生与维护取决于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崇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实行司法审查等。这些都离不开对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治思想的创设与塑构。应当指出的是,司法公信力的思想本源在于司法权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制衡,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权益的保护,以克服人性上的缺陷。它所贯穿的思想内核包括公正、平等和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文化本源

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综合反映,它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的包容性,从广度上按照不同的领域可细划为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经济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哲学文化、科学文化、商业文化、体育文化、都市文化和乡村文化等。其中,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体系。法律心理包括对待法律的心态或态度;法律意识主要指对法律的基本认识与观念;法律知识主要指对法律的了解与掌握的程度,又可分为一般法律知识和特殊法律知识,前者指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后者指从专业和职业的角度对法律有深层次的理解与把握;法律信仰主要指在人的精神世界与价值观念上所体现的人对法律的信奉与尊崇。法律思想主要是从学术的角度通过发表有关论著体现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与观点,另外,通过专门性质的立法或者司法裁判也可以从特定的视角折射、反映出一些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不同表现形态、不同层次或效力在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界之间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行为规范。法律组织体系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审判组织的设置、体制、系统、设施及场所等。

作为司法公信力的文化本源,法律对于人和社会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持久的和多方面的文化现象。在此过程当中,法律文化的各种要素和层面对人和社会的影响具有不平衡性。其中,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具有个体属性,其形成、发展的过程既有受环境影响呈现自发性的一面,也有在特定环境下受到有意识地启发、推动的一面。事实证明,在一个商业化极其发达的区域,更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这些法律文化要素的生成与发展。而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往往仅显露被启发、受推动的一面,难以产生自发性,因为,一旦发生社会冲突,只有在采用非法律手段不能够解决,或者采用非法律手段不能最终保障其利益时,才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农耕社会所产生的农耕文化对于法律文化具有天然的排异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逻辑规律影响,市场规律以及内在机制将引发一场由英国思想家梅因所揭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在这场革命过程中,人们将面临着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在此背景下,法律文化的个体因素与国家因素将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其结果将造就司法公信力的文化本源。

[1]约翰·梅西·赞恩. 法律的故事. 孙运申,译. 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190.

[2]托克威尔. 论美国的民主(下卷).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88:537.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D926

A

10.13561/j.cnki.zggqgl.2016.11.003 ■ 编辑:田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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