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的背景及意义

2016-11-25 21:34邢宇宙
中国国情国力 2016年11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慈善公益

◎邢宇宙

慈善立法的背景及意义

◎邢宇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慈善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其对于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及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多项制度安排,不仅为保障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权利、规范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推动公益慈善领域政府和社会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

慈善事业;慈善法;制度创新

我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慈善传统。过去30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也取得了巨大进步,政府主导的慈善事业和民间开创的慈善活动同步发展,对于推动财富再次分配和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就和问题并存,这构成了慈善立法的原初动力,也是理解其意义的重要背景。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就

根据《中国慈善发展指数报告》,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探索期(1981-1990年);复兴期(1991-2000年);飞跃期(2001-2010年),尤其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国人的慈善意识和热情得到大规模激活,每年全社会捐赠保持在500亿元以上;2011年之后受到“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慈善丑闻”的影响,进入调整期。总体上慈善事业在进入新世纪以来获得较快发展。

1.公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识提高

一方面捐赠资源稳步增长。根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捐赠总额2005年不到100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年各地共接收社会捐赠款654.5亿元,其中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各界捐款44.2亿元,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610.3亿元。另一方面参与公益服务的志愿者人数不断增加。2015年有934.6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2700.7万小时的志愿服务,全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问责和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2.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扩大,组织形式创新

根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比2014年增长9.2%;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34.8万人,比2014年增长7.7%;全年累计收入2929.0亿元,支出2383.8亿元,形成固定资产2311.1亿元。其中大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在开展慈善活动,尤其是2004年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来,打开了民间资本参与慈善事业的大门,企业、个人等出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出现,并以年均超过20%的比例持续增加,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注册基金会4871家,非公募基金会总数已达3267家,占总数的68%,基金会获得快速发展,不仅在教育、扶贫、救助、救灾和环保等领域运作和实施了诸多公益项目,也资助支持其他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大量的草根慈善组织,以及涌现出来的一批有代表性的社会企业,它们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探索利用市场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在慈善活动的组织形式上进行创新。

3.慈善组织的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慈善服务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在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和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在防止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二是公益项目和活动的形式不断创新,如公益创投、社会价值投资和社会影响力投资等,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网络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公益蓬勃发展,使得参与主体扩大,资源动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

4.公益慈善体制逐步完善

一是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原来的双重管理体制,尝试进行直接登记制度改革。从2013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明确规定了包括公益慈善在内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二是为贯彻落实1999年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和一些地方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鼓励和规范捐赠等慈善活动。三是围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确立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近年来迅速推进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促进措施。四是为了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公开的办法、意见和指引,对于社会组织及其行为进行规范。总之,公益慈善体制正在改革中逐步得到完善。

慈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公民参与慈善的通道存在障碍

我国正在经历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因社会转型而出现大量社会问题,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有极大的现实需求。同时随着财富的增长,社会各个阶层参与慈善的需求也逐步增多。但法规方面的滞后阻碍一些捐赠形式的顺利实现,如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针对的是货币捐赠,关于不动产捐赠的税收减免,以及股权捐赠、房产捐赠等非货币捐赠形式,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遭遇高额税费的障碍。

2.一些慈善活动的创新形式无法实现

如《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信托,由于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而无法真正落地。现实中社会企业的出现、互联网公益平台的发展和网络筹款等慈善捐助活动的形式创新等,都需要得到引导和规范。在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以市场为基础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新公益模式创新,正日益影响着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如公益创投、社会影响力投资和社区基金会等已在一些地方进行实践,亟须从法律上对这些慈善活动进行有效地保障、促进和必要的规范。

3.慈善组织和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信力建设欠缺

按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一系列法规,慈善组织仍然缺乏有效社会监督,存在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建设不足、慈善丑闻时有发生等问题。一些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信息公开刚刚起步,行业组织监管和自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和问责机制,难以有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重削弱了一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与此同时,责任追究制度滞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慈善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通过创新回应现实需求

现阶段这些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顶层设计,进而推动下一步的体制改革。《慈善法》的出台正是顺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积极完善我国慈善法律体制的重要举措。它在立法意图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保障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权利,释放更大的社会空间,动员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通过法律对于慈善活动进行有效规制,使得慈善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依法而有效治理,为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事实证明,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念指导下,在立法过程中凝聚了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实务界的智慧,最终高票通过的《慈善法》在立法定位和制度安排上不负重托。一是通过立法将慈善事业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对于慈善事业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二是通过大量的制度创新,使得民间与政府在社会公益活动、社会服务提供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协同努力[1]。三是在全新的立法理念基础上创新了一整套新概念、新制度,以全新体制推动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2]。新法体现了规制和促进的双重目标。

1.在现代公益慈善理念的关照下,构建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大慈善格局

该法对于慈善活动的界定,顺应现实发展的需求,构建了“大慈善”的概念,并通过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和慈善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回应现实社会需求,突破传统的以富人、捐助和扶贫济困为主的慈善,并对互联网慈善行为进行了规制,尝试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促进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运行机制。

2.构建现代慈善组织管理体制

构建如降低门槛、直接登记、创设组织形式和依法监管等制度。尤其是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慈善大数据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平台建构全新的“国家-社会”体制,可简述为“政府管控平台、平台监管组织”[3],这成为未来《慈善法》建构新体制的基本方向。

3.通过制度创新为政府和社会创新留出空间

一方面新法将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对于相关政府职能进行了赋权,体现为慈善组织认定、培育扶持、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慈善诚信建设、志愿服务、信息公开、慈善文化、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和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等方面,以及新的监管体制下民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与此同时,新法通过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供给,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公益慈善领域的社会创新,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的动力和活力。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慈善信托试点等工作的开展,都有助于公益慈善领域组织形式和项目实施方面的变革,提升资源动员能力,通过跨界推动共享共治。

立法效果评价

立法的动力源于现实需求,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践。从政府到社会各界正在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尤其是主管部门将新法中的新概念和新制度,融入到政府的制度改革与推动慈善组织发展的过程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施行之后学者和实务界还有诸多讨论,如有关慈善、慈善组织的内涵界定、慈善法的定位、慈善组织商业活动的规制、慈善立法与税法之间的衔接等,以及由此引出立法目标是否得以真正实现的担忧。这些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并且随着新法的实施必将带来更多非意图性的后果。

法律重在回应现实需求和问题,也是各种观点和利益妥协的产物。作为社会领域一部重要的法律,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社关系的调整,社会各界对于该法期待很高,有着各自的观点和利益表达。从后果来看,一方面立法之中的这些共识来之不易,引发讨论和参与本身是一种社会进步;另外一方面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许多新生事物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并非要迅速地体现到法律文本之中,许多新的方向和趋势实际上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孕育出来的,变革的发生需要时间积淀。

《慈善法》的实施,不仅有待完善与此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和制度,还有与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等诸多制度的衔接。毋庸置疑的是,由此开启的公益慈善新体制,将对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社会组织体制乃至社会治理体制产生深远影响。

[1]金锦萍.慈善法开启民间与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时代.人民日报,2016-3-21.

[2][3]王名.慈善法将推进全新国家社会关系格局的建构.中国民政.2016,(13):44-4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编号:15YJC840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

D901

A

10.13561/j.cnki.zggqgl.2016.11.007 ■ 编辑:马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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