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

2016-12-15 01:57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12期
关键词:讯问人民检察院裁判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

插图/沈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贯彻上述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云梦生:《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公安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亮点有哪些?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工作将产生什么影响?

刘警官:《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其中,与公安工作密切联系的亮点主要包括搜集证据、讯问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等三个方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最后把关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这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毛毛:《意见》在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搜集证据方面,有哪些改革举措?

刘警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法院庭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要求从刑事诉讼的源头——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依法、全面、客观、及时、规范地搜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搜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搜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搜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此外,《意见》第七条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第十二条对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提出了要求。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夜殇:近年来,公安部相继制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规范了办案区的使用管理和讯问具体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也一直致力于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设置和使用管理,基层一线的办案所队普遍完成了功能区改造,并配备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意见》在讯问制度上,还要求推出哪些改革举措?

刘警官: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重要的取证方式。但讯问不规范,也很容易出现重大问题。《意见》第五条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使者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强化了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细化了相关要求。《意见》在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方面,还要求推出哪些新的改革举措?

刘警官:《意见》强调,要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在第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在第十六条规定,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在第十七条规定,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搜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在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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