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后的必然逻辑

2017-02-26 14:45
关键词:贫富差距生产力矛盾

刘 同 舫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后的必然逻辑

刘 同 舫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新时期”推进到“新时代”。随着时代的跃迁,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九大对主要矛盾的认识,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内在逻辑,并在把握时代发展变迁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蕴含着深刻的现实与理论的必然逻辑。化解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必须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为着力点,通过在生产关系领域推行分配正义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新时代 主要矛盾 必然逻辑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继1956年党的八大及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规范表述以来,执政党对社会主要矛盾表述的再次改变。*1956年,党的八大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阐述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十一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一直沿用到2017年十九大召开之前,前后历经36年。揭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后所蕴藏的必然逻辑,对深化关于主要矛盾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社会主义所处的新历史方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发展历史方位所作出的崭新的重大判断。揭示“新时代”的由来、阶段特征和时代意义,厘清“新时代”在社会形态中的历史定位,是我们把握新时代主要矛盾、开启新时代征程的必要前提。

“新时代”的到来是“新时期”充分发展生产力的必然结果。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重大历史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新时期”的概念由此而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认为:“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党和国家逐步扭转‘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局面,实现历史性转折,开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时期的重要阶段。”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第618页,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版。新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迅速摆脱贫困落后面貌的重要发展阶段。从新时期到新时代,中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革除生产关系中的不合理因素,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内外局势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求新求变,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奋斗所创造的辉煌成果为步入新时代夯实了基础,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卓越成就更为我国社会从新时期到新时代的跃迁铺垫了扎实的基石。新时代绝不可能凭空出现,新时期孕育了新时代。

相比于新时期,新时代的“新”,究竟体现在哪里?笔者以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的发展指向。新时期强调“富起来”,新时代则注重“强起来”。新时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推动国家快速摆脱贫困状态。当前,中国的GDP总量从1978年的3 67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80万亿元,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对世界经济贡献率超过30%,小康社会即将全面建成,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富起来”的总体目标已基本实现。新时代的主要任务是将社会主义富国进一步打造成为社会主义强国,要求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富裕起来,更要在政治、科技、军事和外交等各个方面实现突破,在世界范围内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掌握更多的话语主动权,成为社会主义强国。二是新的精神气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先例可循,特别是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完全依靠党领导人民逐步摸索。新时期的成功探索为广大人民树立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新时代下,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更具自信的精神气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于广大中国人民,对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其一,彰显了中国人民的创造力和凝聚力。迈进新时代标志着近代以来备受苦难的中华民族能够依靠自身努力,完成从无到有、从富变强的伟大飞跃。这种飞跃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努力奋斗的成果,是中国人民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其二,展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及其蓬勃生命力。自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来,西方学者鼓吹“历史的终结”,马克思主义遭遇有史以来最大的理论和现实危机。面对极为恶劣的国际政治环境,中国人民始终高举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不断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夹击下硬生生地蹚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当中国以繁荣、富强的姿态昂首迈向社会主义新时代之时,不仅戳穿了“历史终结论”的理论虚妄,更展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向世人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为当前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其三,拓展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回答了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何实现现代化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世界性难题,打破了西方世界长期宣扬的现代化发展“一元论”神话,充分说明通往现代化强国的道路是多元而非一元的;为那些既希望实现现代化,又不愿依附于西方强国而丧失独立主权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的发展道路选择,为解决人类共同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新时代标注了“新的历史方位”,表征社会主义发展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如何理解新时代发展阶段在整个社会发展形态中的历史定位呢?需要指明,新时代并非独立的社会形态,“新时代”仅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某个具体发展阶段。从“新时期”到“新时代”,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也没有变。在承认这种“质的不变”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量变”。从新时期到新时代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剧烈量变期。这些量变累积的能量虽然未能引发将社会推向更高层次的“整体质变”,却使社会发展产生了“阶段性部分质变”,正是在把握“阶段性部分质变”的基础上,十九大才作出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全新判断。

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的重要发展阶段。新时代的开启,意味着新的奋斗目标和新任务的出现。而新时代的所有目标和任务,都必然衍生于一个特定中心,这个“中心”就是新时代的主要矛盾。精确定位新时代主要矛盾的革命性意义就在于,能够为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发展质量的提升、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正确指引。

二、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必然与理论必然

十九大重新定位了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方位,也重新界定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什么会发生转化,其中蕴含着怎样的必然逻辑?应当如何看待主要矛盾的转化?这些都是我们亟须明晰的问题。

从现实层面看,主要矛盾转化是社会阶段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十一届六中全会的确认,准确反映了改革开放之初贫瘠匮乏的生产能力与人民对物质文化产品的迫切需求之间的尖锐对立。主要矛盾的确立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这一时期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通过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举措,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高速前进的迅猛态势。剧烈变化的社会现实引发学者开始思考十一届六中全会对主要矛盾的经典表述。早在2005年,一场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否发生转型的争论就悄然兴起。有学者提出,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而绝大部分学者并不认可这一观点。为统一思想认识,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两个没有变”的论断,强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没有变,主要矛盾也并没有发生变化。*对于这场论争的概况和相关观点总结,参见何敬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与不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与理论界的三次思想互动》,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尽管“主要矛盾转化说”在当时是不成熟的观点,但并非没有任何现实根据,其提出是源于对社会快速发展客观状况所进行的判断。十七大报告没有认可“主要矛盾转化说”,但承认我国社会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主张“主要矛盾转化说”的学者察觉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但夸大了社会量变的程度。在2005年前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人民生活距离小康水平也较为遥远,认为主要矛盾发生转化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显然为时尚早。

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最终促使主要矛盾转化为现实必然。十九大以决然的姿态宣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在对社会发展状况进行通盘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论断。笔者以为,十九大提出主要矛盾转变,是以小康社会切近建成为标志的。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性目标的达成,标志着旧的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一方面,生产力实现了巨大提升。改革开放40年的苦心孤诣、上下求索,推动了国家生产能力的迅猛发展。中国制造业在2010年就已经赶超美国,涌现出一大批如天宫、蛟龙、天眼、大客机等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精尖科技创新成果,被广泛地运用于科研、军事、民生等各个领域,“落后的社会生产”与当前的社会实际格格不入。另一方面,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个体的需要层次也在不断提升。在生产力匮乏的状态下,人们满足于温饱并展望小康社会,而随着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目标已渐近达成,人们的需求早已超越了“经济”“文化”两个传统需求领域,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已无法表征当前社会的真实状况,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成为客观事实。

主要矛盾转化同样具有哲学理论上的必然逻辑。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未发生改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就不会改变。*郭志琦:《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0期。这种观点存在两个认识误区。第一,将基本矛盾的不变属性强加在主要矛盾之上。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是一对重要范畴。基本矛盾作为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和性质,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主要矛盾则是在多种矛盾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矛盾,在某一阶段、某一时期发挥着主导作用。基本矛盾是不变的、恒久的,主要矛盾是变化的、阶段性的。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它贯穿于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等人类历史演进的各种社会形态之中,而主要矛盾则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通过不同的形式予以显现。在阶级社会中,主要矛盾一般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如封建地主与农民、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主要矛盾又可以表现为其他形式。毛泽东同志在论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主要矛盾时,就将其提炼为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制度与人民大众之间的矛盾。总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的理论体系中,基本矛盾规定着主要矛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特定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内外局势等具体因素则决定着主要矛盾的具体样态。不能将基本矛盾的不变性强加于主要矛盾之上,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必然伴随着主要矛盾的转变。第二,将质的不变等同于量的不变。“质”与“量”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重要范畴,事物在内部矛盾的作用下,将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历程。从量变到质变,需要以量变到达一定的“度”为前提。但绝不能因为量变未突破“度”,就否认“量”的变化。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不变,主要矛盾就不会发生变化,其实是只看到“质的不变”,而忽略内部“量”的变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同于凝固不变的“结晶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保持“质”的不变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几个量变阶段,或者说是“阶段性的部分质变”阶段。在这几个不同的阶段中,主要矛盾同样会发生变化。因而,主要矛盾转化兼具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理论合理性与必然性。当生产力越来越发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不可能永远停留于落后生产力与需要之间。认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已定型化、不能分解而须一贯到底的看法,既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矛盾辩证法,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历史相背离。

旧矛盾的解决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消亡,而是宣告新矛盾的到来。如何看待矛盾从旧到新“转化”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矛盾在新时期和新时代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依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矛盾的阶段性表现,只是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样态。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生产和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矛盾对旧矛盾既有一定的继承,也有一定的发展。这一判定是基于:从新时期到新时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在内部发生阶段性的量变而非质变,由社会发展阶段性质所决定的主要矛盾转化的性质当然不能认为是“质变”,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割裂开来。社会主要矛盾根本性质尚未改变,但矛盾的两个方面及其力量却发生了巨大变化,并出现了新的具体形态,而新形态既体现了主要矛盾的变化,又没有突破主要矛盾的根本性质。

十九大对主要矛盾转化的认识,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为内在逻辑,并在把握时代发展变迁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的、重大的历史性判断,充分展现了党对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也为明确新时代的工作重心提供了指引。

三、分配正义:化解主要矛盾的阶段性必然要求

根据主要矛盾来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心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十九大报告之后,着力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自然成为党和国家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任务。

找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化解矛盾的基本前提。“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A、B两面,A代表了人们对未来生活向往的应然,B表征的是现实发展的实然。当A对B提出了要求而B不能满足时,矛盾就此产生。化解矛盾无外乎两种办法:一种是通过解决B来满足A;一种是通过抑制或降低A的期望值,来适应B的能力标准。马克思指出,无限性和广泛性的需要不仅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特征,而且是形成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历史活动”,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手段是同时发展的,人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矛盾不仅贯穿个体的一生,也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以抑制人的需要来适应“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无异于削足适履、本末倒置,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可以依靠生产发展、制度设计等技术化的手段予以解决。这说明,在新时代的主要矛盾中,“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能动的一方,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着眼于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

不仅要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还应当抓住矛盾主要方面的主要问题。“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在现实中表现为各种具体问题。不平衡的发展是指社会内部各要素、各主体、各区域之间在发展速度、程度、质量上的失调,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国家、社会、个人各层次主体的发展不平衡;城乡、东中西部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代际发展不平衡,等等。不充分的发展是指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发展尚未达到预计期望值,未能完全兑现发展潜力,表现为社会生产与创新能力、发展效率有待提升等。相比于“不充分的发展”而言,“不平衡的发展”问题更加严峻。*当前中国社会的生产能力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十九大报告所指的“不充分的发展”,是相对于社会主义阶段应当达到的生产高度而言的。现实层面的“不平衡的发展”问题更为突出,这也是十九大报告将“不平衡”摆在“不充分”之前的重要依据。在当前诸多发展不平衡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社会贫富差距问题。

将贫富差距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主要问题,同样有着现实和理论上的必然逻辑。从现实角度上看,困扰我国多年的贫富差距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根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从2012年到2016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74、0.473、0.469、0.462、0.465,超出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贫富差距问题的解决进度与百姓期望值尚有差距。从理论角度上看,其一,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是以人为主体和目的的发展,离开“人”这个发展的主体和价值皈依,在没有情感的物的世界谈论发展毫无意义。而各种不平衡的发展,都必将以现实的人为载体并通过人在经济上的差异得以展现。只有解决了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问题的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衡的发展”。其二,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已预见到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可能导致的不公平问题。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他特别强调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贫富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如果社会主义满足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而放任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无差别。其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贫富差距是最容易引发群体情感共鸣的社会问题。作为群体性动物的人时刻处于生存性的比较之中。特别是现代人深陷于信息社会的裹挟之中,网络和移动终端将贫富差距以一种全息式的图景、全天候的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加剧了人们对于差距的感官和心灵冲击。*对于贫富差距带来的群体心理变化,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有过形象的描述:“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侯,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9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社会贫富差距势必会滋生怨恨心理,激化社会矛盾,冲击平等的社会结构,甚至有可能诱发执政危机和共同体认同危机。

通过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而抓住主要方面的主要问题,化解新时代主要矛盾就聚焦为一个重要任务——如何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妥善地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解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必须把握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个体而言,包括先天的主体差异性(个人天赋、能力和兴趣等),后天的个体努力程度、对机会的把握、阶层与代际财富转移等主客观因素。从社会而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运动是其根源。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在历史中并非总是同步前进,大多数时候,两者呈现出交替前进的姿态。当前贫富差距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生产关系滞后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制度未能充分体现公平与正义是其主要表现。我国现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脱胎于马克思对经典社会主义的构想,在特定时期内极大地刺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分配中经常强调的是效率优先,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平成为效率的“牺牲品”,贫富之间的差距也不断扩大。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影响美好生活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落后的生产力,而是社会群体间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折射出的正是当前社会分配不公的现状。因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可以理解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与当前社会分配有欠公允的矛盾。就消除分配不公而言,亟需在生产关系领域中通过调节分配制度来实现分配正义。

怎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分配?在“正义”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罗尔斯的相关理论以窥其究竟。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4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其观点中包含的“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对于我们推进分配正义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关于机会均等,罗尔斯认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应当是机会对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社会。机会均等强调起点、过程的公平,即所有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并面对相同的游戏规则。也有人认为,“机会均等”原则在当前社会并无施行的可能,因为推行机会均等的初始环境存在差异,先富起来的人完全可以凭借财富的累积获取土地使用权,购买技术等生产要素,并以此参与新一轮分配。“上一轮市场竞争的结果必将成为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于是已有的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又为今后的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准备了前提。”*郑立新:《理解公平的三种伦理维度》,载《哲学动态》2006年第5期。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既是历史的、经验的前提,也是历史的、经验的结果。每个人生来就继承了各种差异,世界上不存在先天的绝对公平。在不公正的基础上公平地给予众人均等的机会,并不能抹去已有的不均,其结果同样是不公的。笔者认为,机会均等虽不足以挽回历史上已有的不公,但却能够防止这种不公进一步扩大,对于完善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人们通常认为,应当以“公平”的方式去化解社会不公,但从“机会均等”在现实中遭遇的挫折可以引出一个看似荒谬的观点:社会不公不是以“公平”而是应当以“不公”的手段进行修弥。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不公”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正义。马克思在描述共产主义时反复强调,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就应当正视社会成员所有天赋的和后天的条件(特别是物质条件)的差别,并根据这些差别作出区别对待。但马克思并没有把分配领域作为依靠来践行他的正义观。他认为,分配其实是由生产决定的,从分配入手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之时,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每位成员都能够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有的贫富差距以及与之有关的公平和正义的问题自然会烟消云散。

马克思的正义观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罗尔斯。在建构正义观时,罗尔斯显然十分关注社会成员在先天和后天条件上的差异。相比于马克思将实现正义的希望寄托于生产领域,罗尔斯则更倾向于在分配领域构建某种原则来实现正义,这就是所谓的“差别原则”。在差别原则下,人民通过分配得到的财富和资源可以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原则致力于使“最少受惠者”受益,也就是让底层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差别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人们因天赋、出身、背景、社会关系等先天与后天上的差异所带来的结果差异,将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分配正义是化解新时代主要矛盾的阶段性必然要求,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两条原则,对于我们推行分配正义颇有裨益。其一,社会上所有职务和地位应向所有人开放,为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平等享受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创造必要的机制和条件,防止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化。其二,社会分配应当将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不断扩大发展成果的覆盖人群,使发展成果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享有,缩小已有的贫富差距。当然,仅仅依靠分配领域的正义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罗尔斯建构的正义原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问题的最终解决要汲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智慧。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生产决定分配,只有从生产领域入手,以生产力的极大丰富为前提,实现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类才能完全摆脱贫富差距、公平正义等问题的困扰,从而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这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创造出更强大的生产力。马克思的“长远之计”与罗尔斯的“权宜之计”相比,更加凸显了前者的思想高度和高瞻视域。我们在借鉴罗尔斯思想的同时,必须认真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并将其灵活地运用于破解社会现实问题之中。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关系研究”(16ZZD041);浙江大学文科教师教学科研发展专项资助项目

2017-10-28

D61

A

1000-5455(2017)06-0047-06

刘同舫,湖北天门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湖北大学讲座教授。)

王建平,于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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