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场域中区域合作范式深化与重构

2017-03-07 12:42王禹亭邱丹阳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10期
关键词:区域合作倡议一带

王禹亭,邱丹阳

(暨南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带一路”场域中区域合作范式深化与重构

王禹亭1,邱丹阳2

(暨南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和实现区域内的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并以此为重点,促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1]。“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体”理念十分明确,将经济和人文视为合作主线,以沿线各国资源禀赋为基础,通过经济互补和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合作潜力与发展空间[2]。基于这样的思考,接下来就针对“一带一路”场域中区域合作范式的现实要求与重构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一带一路”的倡议背景和对合作范式的重构

“一带一路”是中央放眼未来的伟大倡议,不但与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和外交格局的新变化相吻合,也与我国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相适应。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现实背景

第一,全球贸易格局与价值链出现了深刻改变。当前,由于美国“逆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英国“脱欧”步伐的开启,发达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前景充满了变数;与此同时,以中国为主要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其贸易发展态势十分稳健,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升[3]。由于对利益的诉求不同,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不断,在越来越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与频繁而复杂的贸易争端中,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政府采购等合作事项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端制造业的引导下,世界贸易体系内部的产业结构与价值链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调整。这在为全球经济复苏提供机遇的同时,也会让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结构处于失衡之中,表现为不但财政调控空间被严重挤压,也难以真正参与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和第四次工业革命。

第二,区域合作需要全新的动力机制。近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逐渐抬头以及地缘政治产生的负面影响,原有国际贸易增长极表现不佳,经济体之间的合作未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实际上,自乌拉圭回合之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差异、利益诉求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关键议题和重要事项的合作方面,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其中,以美国、英国等国为代表的国家正在掀起“逆全球化”的浪潮,主动放弃多哈回合谈判,寻求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区域性的贸易协议[4]。除此之外,亚太地区的APEC、RCEP、TTP等多种形式的双边、多边贸易框架正在形成,为区域经济合作奠定了新的基础。当然,这些在传统贸易合作模式下形成的新的合作范式,其影响深度和广度还十分有限。加之主导国家与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别明显的利益诉求,短时间内的全面经济合作尚无法深入进行。唯有借助全新的动力机制,才能让贸易合作整体、健康推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恰好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能够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新的机制构想与动力支撑。

第三,处于新常态的中国经济需要确立更高、更新的发展目标。在我国,无论是企业的生产能力还是消费者的消费诉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在进行深度调整。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进步,需要对当前不匹配的供需关系进行调整。比如,要借助产能输出对过剩产能加以调整,借助产业结构重组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和重置,以便为经济结构的优化奠定坚实基础。而在对外投资与外汇储备之间的关系方面,我国现有外汇储备能够为我国对外投资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还应重点发展周边国家的优质投资领域,借此提升外汇储备的利用效率和效果。基于这样的背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能够为上述问题提供一个更为广阔而高效的平台。

(二)“一带一路”下的区域合作范式

已有的经验已经部分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在提升区域合作进程和实现区域内外互联方面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对区域经济的共同进步大有裨益。与美国、俄罗斯以及日本等国所倡导的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以及外交方略相比,“一带一路”倡议更能够解除亚太地区不同国家对强权的束缚,并以相对独立的姿态和自主的心态,去构建更加开放、和谐与共赢的区域经济秩序。如俄罗斯提出的“欧亚经济联盟”,这一“联盟”的目的和“一带一路”倡议之间存在显著差别:前者无论是在规划还是在路线图方面,均和欧盟之间存在极大相似之处,一些国家将其看作第二个“欧盟”。2015年5月,中国与俄罗斯共同签署了《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希望借此为两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外部空间。可是,由于乌克兰冲突和北约制裁等问题的影响,欧亚经济联盟的未来走向并不明朗,它可能发展成为“一带一路”的关键节点,也可能成为“一带一路”向西继续推进的障碍,所有这些都与相关国家的选择直接相关。后者则不然,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和谐包容”成为沿线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与前者之间的差别十分明显。日本借助与美国之间的同盟关系,继阿富汗战争之后就在中亚与高加索地区开始了“丝绸之路外交”的战略,其目的在于确保油气资源能够安全输入。当然,这种单边行动还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亚投行的筹建并没有得到日本的响应,其不但拒绝了中国邀请,还通过拟设千亿美元亚洲基建基金的形式对中国的倡议“叫板”。但事实已经渐渐表明,出于对历史问题与国内经济情况的综合考虑,该国难以对亚太区域经济进行重构,新的领导力量正在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悄然生成。

二、“一带一路”场域中区域合作的现实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市场开放体系更加完整、贸易互换更加顺畅、资本投资渠道更加多元,与世界市场之间的融合更加深入[5]。在这样一个崭新的经济格局下,中国倡导的“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能够更好地提升我国经济的开发性,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也会取得更理想的成果。

(一)政策沟通

“一带一路”不但是我国主要的对外经济战略,而且在促进我国经济“稳增长”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互信及政策沟通,通过友好对话和彼此磋商的形式,持续提升交流合作的效率和效果,让合作共赢的机制早日形成。应在不同利益诉求主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共同点,求同存异,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寻找彼此认可的合作领域,并借助坚实的合作理念对合作契机与途径加以动态优化,以便消解彼此之间的政策壁垒,让各自经济发展战略实现积极对接,在获得利益契合点与重叠点之后,共同协商和制定彼此之间的合作战略。

(二)道路联通

“一带一路”倡议的付诸实施和更理想效果的获得,需要基础设施能够在区域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充分发挥其价值和功能。为此需要在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构建彼此互联的区域通道,实现道路联通。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西北地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连接国内和国外的中心区域,应将新亚欧大陆桥通道与“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视作依托,在交通运输、商贸物流和文化卫生等方面,构建“一带一路”的核心部位;我国东北地区凭借与俄、蒙等国地理相近与文化相通的优势,以原有中—俄—蒙交通网络为基础,不断拓展黑—吉—辽之间的海陆联运合作,以此建设以资源开发和产业振兴为重点的东北亚经济核心区域;西南地区作为我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关键区域,需要在现有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加大合作深度。这样一来,以我国内陆地区为依托构建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网络,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贸易畅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全方位、系统化、多领域的经济开放格局,无论是通过双边还是多边渠道,都在持续加大和周边国家以及世界重要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力度。但在不断优化对外开放格局的过程中,我国东西部经济之间的失衡与落差依然存在,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问题上尚需进行系统优化,以便能够达到区域之间的均衡。“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能够以跨区域经济联通为基础,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互动甚至全新突破。尤其以区域性协定为前提,沿线国家之间的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无论是贸易深度还是广度都会得到全面扩展。在开展区域合作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会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以及服务业市场准入和贸易投资等领域不断提高开放水平,相关措施和政策会朝着非歧视方向进行优化和调整,企业间、产业间、区域间的贸易往来会成为区域经贸的主流。

(四)货币流通

我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国。为了让区域经济合作更加顺畅、合作效率更高,就需要更为充足的资金作支撑。这就需要让我国的国际金融战略与国内货币政策保持一致。在区域合作的过程中,需要将金融业视为核心产业,借此扩大本币结算与本币互换合作的范围,并在合作和交往中不断和有关国家构建起基于“一带一路”的货币流通网络,让人民币能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货币的流通要以货币安全为前提,即在体现合作互信与真诚的同时,捍卫我国自身金融安全与经济利益,提升金融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五)民心相通

近年,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持续加速。“一带一路”正在焕发生机与活力,借此让沿线国家的人民能够彼此尊重和互惠互利,成为时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从新的时代条件出发,对我国践行区域合作共赢和全球协商共治提出的全新的战略规划,不但能够全面展现中国谋求和平发展与合作共赢的伟大愿望,还能展现中华民族在世界舞台上的大国形象——不但要将中国建成负责任的大国,还要构建新型的国际关系。也正是基于此,“一带一路”建设被赋予全新的现实意义,在沿线国家乃至国际社会都取得高度关注、获得积极的反响[6]。“一带一路”于区域合作的过程中能够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和沿线国家的合作精神,借助多样的文化和包容的心态让彼此之间的交流更加顺畅,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人民能够心心相通。

三、“一带一路”场域中区域合作的现实阻力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为了追求和平与发展以及共同繁荣,在全面激发区域经贸合作的同时,还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的现实阻力[7]。

(一)沿线国家制度体制的差异较大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沿线国家的制度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不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即使政治制度属于同一类型的国家,因其国内政治形势之间的差异以及民族利益的纷争,也会让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由于制度体制间存在差异,就会明显增加沿线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比如,“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政治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中东、中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其政治形势十分复杂多变,政党之间的博弈异常激烈,政局持续动荡,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战乱和冲突接连不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作各方的政治稳定性较差,就会影响到政策的一致性,增加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政治风险。

(二)沿线国家的市场开放难度大

“一带一路”连接着亚洲、欧洲和非洲三个大陆,辐射太平洋与印度洋等广大地区。其间既有发达经济体,也有新兴市场主体,这些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发育程度都存在显著差异,而这势必会提高投资的风险性和“成本—收益”的复杂性,进而限制“一带一路”建设成果的共享。“一带一路”以满足沿线国家的整体发展诉求为出发点,区域经济合作的门槛不断降低。这虽然有助于沿线国家更积极地参与其中,但却会由此让参与国或者参与主体对合作规则形成不同的认知,在利益分配中出现冲突和矛盾。当某些势力误解、歪曲甚至阻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时,就会让沿线国家(包括中国)遭遇投资风险与经济损失。

(三)沿线国家存在对中国倡议的误判

由于“一带一路”倡议关联和辐射了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宗教信仰还是民族风俗、社会风气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基于这样的背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就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区域合作的广度、深度做出不同的判断。此外,沿线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体量较大的,无论是其精英阶层还是普通民众,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态度都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部分群体对中国的倡议形成了不信任甚至是抵触的情绪,这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是十分严重的阻碍。

(四)中国主导实施国际宏大战略的经验不足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跨区域国际合作的崭新尝试,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相关战略实施的目标、环节、领域以及实际项目成本分析和分担机制均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完善与细化,以便能够和沿线国家之间进行区域合作的实质性对接。需要承认的是,因为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共同影响,中国在针对“一带一路”进行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还存在经验不足的情况——国际化专业人才缺乏、核心技术输出缺口较大、与“一带一路”的实际诉求存在冲突等。

(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面临大量无法忽视的潜在和显在风险。尤其沿线国家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更是会对“一带一路”的实施设置阻力。由于存在发展上的差距,部分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国际政治和经济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和诉求之间的矛盾。即便对中国本身而言,与大量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利益诉求方面同样存在矛盾之处。比如,“一带一路”沿线的印度,该国与我国存在类似的国情,也处在工业化进程中,无论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还是规模经济化生产,都与中国存在竞争甚至利益碰撞。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势必会受到这类国家的阻碍及其对华贸易保护的限制。

四、“一带一路”场域中区域合作秩序的构建——基于“文化—境内+境外—全球价值链—峰会”模式的思考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域合作以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为主体。因此,为了构建全新的区域合作新秩序,就需要以文化交流为引导,以“境内+境外”合作为载体,以全球价值链为渠道,通过峰会的形式在沿线国家建立全产业链深度合作网络,让各国利益诉求与“一带一路”进行对接。

(一)“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

第一,注重宏观布局和顶层设计。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文化被视作区域合作的灵魂。借助文化交流的力量,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和沿线各国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合作。在前文中已经提及,“一带一路”建设属于重要的民心工程,文化交流与合作应该从地缘性、层次性和互动性的视角出发,借助宏观布局与顶层设计对文化事业进行全面推进。为此,除了要以“一带一路”的基本倡议为源头,按照文化传播的传统模式进行外,还应进一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构建多主体和系统化的文化传播和交流格局,以此提升合作各国的互利共赢成效以及文化传播与交流的层次,尽力发掘文化内涵,在多个领域促进人文合作。

第二,以在地化文化传播为重点。基于“一带一路”的区域合作范式的构建需要文化的引领,而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合作并不需要整体推进,可以通过重点深入的形式让关键领域率先采取合作。因此,可依据地理距离和空间辐射的策略,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重点地将文化元素传播到节点区域,通过培育和扶持的办法对优秀文化加以推广和应用,并将其辐射到更多国家和地区。同时,基于“一带一路”的对外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背景、利益诉求以及文化接受程度,然后从节点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让文化传播的目的更加明确——表达善意,宣扬合作,讲好“中国故事”。

第三,注重差别化的文化传播和交流。“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很多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地区的历史进程、文化背景、人文环境都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而这势必会让目标受众对待文化的态度更加多样。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持续发掘与创新基于文化视角的传播理念,才会体现出文化传播与信息交流的时代价值。进行差别化的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需要放弃程序化的宣传和说教,以对多样化受众的辨识为基础,适时调整文化传播和交流合作中的角色定位,借助合适的话语传播文化内容。唯有如此,才能在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与民众时,取得良好的文化传播效果。

(二)强化境内合作区建设

第一,以互利共赢理念打造“利益共同体”。对中国而言,在实际操作中,要将“一带一路”视为体现开放和包容的合作倡议,而不是实体组织机构,因此不能进行“闭环运行”。使所有有意愿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均能够参与其中,在“一带一路”区域合作中成为区域经济的支持者、建设者与受益者。此外,我国应大力发展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境内合作区建设。这不但有利于兴边富民,更好地解决我国部分地区的市场、就业和经济发展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维护合作区域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提升沿线国家的经济稳定性与社会凝聚力。

第二,积极探索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次区域合作机制。在强化境内合作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持续调整与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务实对话、友好协商和合作机制的构建,主动适应区域合作的新范式尤其是产业合作的新要求,为创新区域合作与边境贸易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同时,应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尤其在次区域合作持续实施的过程中,要针对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冲突进行系统协调,尤其对那些难度较大的问题要通过多边协商的形式进行。比如,在境内合作区管理的过程中,有关国家需要通过打击违法犯罪的形式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奠定基础和扫清障碍,借此维护沿线地区的稳定。

第三,充分发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合作项目涉及不同的国家与实体经济,其资源禀赋与自然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应该以此为基础,充分分析不同国家间比较优势与资源禀赋,借此决定合作项目是否可行。比如对“一带一路”沿线的资源禀赋和其他优势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规避劣势,不断突破区域经济发展的约束。

第四,提升“一带一路”沿线的“通道”功能。在构建境内合作区的过程中,需要借助沿线通道不断发展边境贸易、边境产业以及跨国界合作园区。通过建设安全、便利和通畅的沿线陆路边境口岸,以网络连接、产业衔接和贸易合作等形式,让边境地区和内陆腹地实现对接,使之在境内合作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比如,云南省国际“通道”优势较为突出,在建设“一带一路”境内合作区的过程中,可以以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境外加工贸易以及境外替代种植为基础,发展与繁荣一般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以及多种边境贸易,充分发挥边境重地的作用。

(三)推动境外产业合作区建设

第一,在政策层面上加大境外合作区的建设力度。按照已有的经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常需要政府投入完成,但是对于跨区域的境外合作区建设则需要以企业的先期投入为先导完成。当前,中央财政已经对确认的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予以特定补贴,但参与企业仍会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在短期内无法形成全面发展和持续赢利。为此,需要在坚持企业为主和市场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中央财政的补贴力度,使之能够针对“一带一路”境外产业合作区进行政策倾斜,尤其要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重点产业——钢铁、煤炭、水泥等过剩产能的转移合作区予以更多关注,全面提升支持力度。

第二,创新跨境融资模式。近年,中国企业通过“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已经在海外地区(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海外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中国企业境外资产抵押融资还存在诸多难题,跨境融资难度较高,这成为制约境外产业合作区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此,应该不断创新跨境融资模式,以国家确认的合作区资产做抵押等形式,让更多企业的境外资产、股权以及矿业开采权和土地等成为抵押物,在盘活海外资产的同时,为境外产业合作区的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此外,还应进一步鼓励金融企业“走出去”,通过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等形式,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让更多国家的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为境外产业合作区内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在境外产业合作区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以“一带一路”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为框架,构建针对境外产业合作区的政府磋商机制,以便能够以政府为依托对合作过程进行协调、对利益进行共享、对风险予以共担。为此,需要提升政府保障机制建设水平,加快形成投资保护协定和双边合作区协定,以便为境外产业合作区的建设搭建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防范合作风险。在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区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政府在规划引导、协调和监督方面功能的发挥,在构建和完善境外产业合作区的过程中,要对合作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合作区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防止合作区投资的盲目进行。同时,应扩大政策性信用保险与境外投资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优惠水平,规避境外产业合作区建设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与信用风险。

(四)创新“一带一路”全球价值链合作新机制

第一,借助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价值链和产能合作奠定基础。已有的经验表明,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跨国跨地区贸易的互联互通能够持续提升区域合作的价值。为此,要在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与产能方面做出更多努力,通过资源与产能的全面对接,加速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道路交通网络,为全球价值链全新合作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借助不同国家之间的地理资源和区位优势构建水运交通网络、高速公路交通网络、高速铁路交通网络,并在航空、通信设施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的互通互联,对沿线贸易与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以此促进区域合作新秩序的构建。

第二,借助产业转移重构区域合作新范式。“一带一路”区域合作范式秩序重构可按照“雁阵模式”进行。“雁阵模式”的关键点在于通过产业转移的方式引领区域合作,实现合作各方的共赢。近年,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对周边国家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以中国为“领头雁”的新型的“雁阵模式”,能够让沿线处在不同工业化阶段的国家、地区充分发挥其产业优势,这对带动沿线国家、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与工业化水平大有裨益。与日本的“雁阵模式”不同,中国的新型“雁阵”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共同发展,是互利共赢和合作共生,而日本“雁阵模式”根本目的是输出产业攫取更多利润。

第三,于“一带一路”关键节点打造新的价值增长极。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较长的陆地与海上边境线。因此,在区域合作的过程中,有必要在沿边区域构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等新的价值增长极。为此,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吸引不同国家的企业对此展开投资,以此构建起基于跨区域合作的产业示范区与特色园区,借此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产业之间的融合进步提供更多支撑。

第四,强化基于“一带一路”全球价值链的伙伴关系。在构建“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新范式的过程中,“全球价值链伙伴关系”建设是重中之重,它能够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之中。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不断加强在数字产业、服务贸易、现代制造和绿色发展等领域的合作,让更多新兴产业能够与现代技术融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区域合作范式的重构。比如,在“一带一路”现有的合作框架下,需要进一步促进“数字贸易协定”的实施,让沿线国家更多的中小型企业能够借此获得更大价值,让更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产业转移,不断提升区域合作的效率和效果。

(五)推进“一带一路”合作峰会机制

第一,构建基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效国际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建设属于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借助当前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在沿线国家和地区间构建一个长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借助国际法治化途径,不断优化“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结构,增加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障与支撑。同时,借助沿线各国单边投资贸易等活动,让更多的保障措施能够出台并得到落实,促进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之签订与实施;让项目绿色化与投资争议解决非政治化得到各国认可,借此维护与保障投资者与建设者的根本权益。

第二,吸引更多国家、地区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当中。在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应该依托国际合作新机制,通过汇聚各方能量的形式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价值目标的角度看,“一带一路”建设并不是单纯以地缘政治为主要意图的合作规划,也非西方国家宣扬的“中国版马歇尔计划”。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以合作共赢为目标,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应不断传承和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不断生成和倡导与时代特征相符的区域合作理念,让沿线各国能够全面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在平等均衡新型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共同为民众利益和世界整体性进步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三,搭建基于国际合作峰会的互联互通机制。在加快“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原有的区域合作框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让参与国的政策更加协调、战略之间的对接更加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更加顺畅。为此,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峰会机制的建设,不断提升沿线国家之间在区域合作方面的互联互通。比如,在区域合作框架下,“一带一路”建设需要针对海陆空联通进行集体倡议,以便能够让陆路之“欧亚经济联盟”和海上之东盟进行区域合作机制的对接;在加强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构建战略互信,促进区域合作新秩序的完美构建。

第四,借助国际法提升“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建设水平。“一带一路”倡议始终坚持《联合国宪章》之宗旨与原则,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自身的最终目标。因此,为了有效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改善全球治理水平,需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不断贡献中国理念与中国方案,以此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与认可。同时,应强化区域合作峰会机制和全球性国际组织之间的文明互鉴和文化共享。在互促互动的同时,让“人类命运共同体”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并以此为指引,搭建更为公正合理以及均衡的区域经济合作治理体系,全面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区域合作中的权利,充分体现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让区域经济能够向着更为普惠、包容的方向发展。

[1]张茉楠.“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的全球价值链合作[J].区域经济评论,2016,(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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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现杰,肖金成.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4,(11):30—38.

2017-06-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5XRK003)

1.王禹亭,女,博士,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主要从事华侨华人经济研究;2.邱丹阳,女,博士,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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