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中“学徒”合法权益保障探析

2017-03-09 14:23吴志先陈进良任琳琳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师带合法权益学徒

吴志先,陈进良,任琳琳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莆田 351254)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师带徒”制度与现代学校制度的结合,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的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1]。它既具有传统“师带徒”人才培养实用性的特点,又具有现代学校规模化人才培养优点,可以有效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针对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职业院校大力践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术技能人才质量,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此后,全国各职业院校结合自己的办学实际,纷纷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数量推断,截至目前,我国每年有300万学生进入企业等单位进行工学交替,进行师带徒实践,由此也产生大量“学徒”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2]。因此,分析现代学徒制中“学徒”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揭示其根源,不仅有利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 现代学徒制中“学徒”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进入企业等单位进行师带徒实践的学生越来越多,学生在企业师带徒学习实践期间权益受到侵害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1 把“学徒”当作“廉价劳动力”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把“学徒”当作廉价的劳动力或短期劳动力调剂,没有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现代学徒制实施协议规定,为“学徒”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和条件,安排能力强、素质高的师傅进行师带徒实践学习,以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而是安排“学徒”和正式员工做着同样的工作,但在待遇报酬、劳动时间、社会福利等方面却相差甚远。有的企业甚至还恶意克扣“学徒”微薄的工资、强制“学徒”加班或从事危险岗位工作,致使“学徒”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1.2 把“学徒”当作“在校生”

目前,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中,我国大多数职业院校采用“2+1”和“2.5+0.5”的工学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或2.5年,再到企业实习1年或0.5年。企业认为,“学徒”还是在校生,未正式毕业,在企业进行师带徒实习过程中,企业只是基于职业院校的请求,让企业实践师傅为“学徒”提供职业技能指导,对于“学徒”日常教育和管理,一般不负责任。但现实中,职业院校又认为,学生一旦进入企业进行师带徒实习,就变为“学徒”,也是企业的在编“正式员工”或“准员工”,“学徒”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应该由企业负责。基于这样想法,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学徒”常常出现“两不管”的尴尬状态,有关“学徒”的侵权案件频频发生。

1.3 把“学徒”当作“正式员工”

一些企业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或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将“学徒”视为企业正式员工,却忽视了“学徒”与成年人不一样的身体和心理特征,在未安排师傅对“学徒”进行培训和指导情况下,即安排“学徒”从事与正式员工一样性质的工作,让“学徒”与企业正式员工承担一样的生产任务,无视“学徒”到企业的学习目的,致使“学徒”休息权、学习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现代学徒制中“学徒”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现代学徒制中“学徒”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国现代学徒制法律法规不健全、职业院校过于迁就企业、“学徒”法律身份存在争议、“学徒”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

2.1 职业院校迁就企业,致使“学徒”权益受到侵害

近年来,职业院校为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办学主线,纷纷与行业企业合作,发挥学校理论教学、规模化人才培养优势和行业企业实践技术人才优势,共同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但对行业、企业来说,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因而兴趣不浓。为了吸引企业、行业的参与积极性,职业院校在与企业签订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协议时,一般会迁就企业,对企业提出的一些侵害“学徒”合法权益的条件,以“为学生好”的名义都予以接受。这些“不平等条约”,让“学徒”在与企业博弈时,处于弱势地位,让企业可以把“学徒”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也可以把“学徒”当作正式员工来对待,可以无视“学徒”的合法权益。

2.2 法律体系不健全,致使“学徒”权益受到侵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学徒”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虽然现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均涉及学生的实习问题,但这些法律大多只是作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导致在实践欠缺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保护“学徒”的合法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中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法条中只提到上岗实习应给予适当报酬,对“学徒”报酬具体标准、劳动条件、受到工伤如何处理等内容都没有规定,也未明确规定违反相应规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这些法律规定对企业和职业院校缺乏约束力,企业和职业院校都可以限制和规范“学徒”的行为,可能导致“学徒”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我国相关财税法律法规对接纳“学徒”的企业,并未进行税收减免。当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合作时,会采取一些如强制加班、给予低报酬等侵害“学徒”合法权益的措施,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3 “学徒”法律身份存在争议,致使“学徒”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学徒”在企业师带徒实习期间的身份没有明确界定,致使法律界对“学徒”的法律身份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学徒”还是在校生法律身份,有的学者认为“学徒”具备劳动者法律身份,有的学者认为“学徒”应当是雇员法律身份,有的学者认为“学徒”应是特殊劳动者法律身份,等等[3]。不同法律身份的界定,会造成不同法律后果。如,若认定“学徒”还是在校大学生法律身份,那么“学徒”就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不享有工伤保险等待遇;若认定“学徒”具有劳动者身份,那么“学徒”则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法律待遇。因此,“学徒”法律身份无法明确认定,造成“学徒”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可以被企业随意拿捏处置,这也是近年来“学徒”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的关键原因。

2.4 “学徒”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学徒”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我国现代学徒制保障法律法规较少,且相关法律可操作性较差,就造成了法律保障缺位。同时,职业院校在就业指导中,侧重对学生就业技能的指导,而忽视了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致使“学徒”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师带徒实习期间,绝大多数“学徒”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致使部分“学徒”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马上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学徒”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学徒”自我保护能力、法律意识以及社会经验的缺失,让“学徒”在与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处于弱势地位,也让一些不良企业在侵害“学徒”的合法权益时肆无忌惮,这也是“学徒”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3 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学徒”权益保障的现状

大多数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将“学徒”视为劳动者的一种类型,赋予其与劳动者相近的权益。同时结合“学徒”有学习目的、年纪较轻、经验不足等特点,在“学徒”的劳动时间、报酬待遇、保险、休假、学习时间、禁业规定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合理调整“学徒”与企业等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了现代学徒制的顺利推进。如,按照《法国劳动法典》的规定:“学徒合同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及集体合同规定的约束。根据学徒合同,雇主应按法律规定的条件支付工资,学徒享有适用全体受薪雇员的法律规定的权益,可以享有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社会保险立法规定的待遇。” 在以“双元现代学徒制”享誉全球的德国,其《职业培训法》《青年人劳动保护法》等法律中,明确将学徒定义为雇员的一种特殊类型,并详细规定“学徒”学习、休假、保险等权益。如德国《事故保险法》即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或学徒都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将“学徒”作为劳动者一种特殊类型,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4 现代学徒制中“学徒”合法权益的保障建议

为保证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顺利有效实行,更好地保障“学徒”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从立法、行政监管和增强法律意识角度去思考职业院校、“学徒”、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诉求,逐渐完善和规范现代学徒制法律制度,保护“学徒”在企业师带徒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4.1 健全现代学徒制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一是修订教育类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现状,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职业院校、“学徒”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学徒”学习、休息和不从事与心智和生理健康不符的危险工作等,细化相关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扩大劳动类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借鉴法国、德国的做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明确“学徒”的特殊劳动者法律地位,除了一般劳动者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平等权、劳动安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保障权等基本人权外,还应对其学习权、休息权等权利进行保护。三是调整财税类法律法规优惠规定。在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法中,对于真正接待“学徒”进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行业、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降低行业、企业运行成本,调动行业、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2 加强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监管力度

教育部门要加大对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督导检查力度,对职业院校未按照国家有关现代学徒制的要求和标准,以牺牲学生的合法权益来开展工学交替、师带徒实习的,要依法追究职业院校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根据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实施现状,制定现代学徒制指导性意见和标准化的现代学徒制协议,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开展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行为。人社部门要主动介入“学徒”实习监管过程,加大对企业使用“学徒”的督查和工作指导,对企业恶意侵害“学徒”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和惩治,督促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业院校要负起现代学徒制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职责,要与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合作,规范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协议签订,尊重“学徒”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妥善安排好实习师傅,保证合理报酬,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检查“学徒”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学徒”安全。

4.3 增强“学徒”的法律意识

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学徒”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可以在校园内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合法权益保障”宣传网站、有关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的短期培训、成立维护实习合法权益服务中心等方式,让“学徒”多方面、全方位地掌握实习法律知识,增强“学徒”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法律意识。

[1] 胡秀锦.“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大学学报,2009(3).

[2] 国务院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的数据[EB/OL].http://www.mve.edu.cn/xwjj/2014-06-26/1403777 844d3825.shtml,2014-07-15.

[3] 吴志先,许少波.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分析——以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纠纷案例为切入点[J].福建论坛,2010.

猜你喜欢
师带合法权益学徒
用人单位应避免七个认知误区、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以“师带徒”薪火相传激活青年人才接续成长的“源头活水”
“师带徒”模式在中医本科教学中的实践效果研究*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教学相长师带徒”模式在针灸住院医师培养的可行性分析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魔术师的学徒
冯鑫:一个乐视学徒的生死困局
芬兰大多数学徒是成人学习者
昆明:“师带徒”有了定位定价机制与工资收入挂钩,师傅可按等级享受带徒津贴